走进加拿大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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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下旬,南昌仍然有些炎热,而此时大洋彼岸的温哥华,已是一派浓浓的秋意。我随同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岑安邦为团长的一行八位同志,应邀前往温哥华访问,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合作项目的交流活动。

我们先后与加拿大外交学院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专家,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加拿大税务法院副首席法官,加拿大联邦司法专员(负责对联邦法官的任免和管理的首席官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总检察长(司法部长)进行了交流,与温哥华地区法律服务部门主管、法庭服务部门主管、法官协调员、审判协调员、司法治安法官、法庭建设项目负责人、法院行政主管、省律师协会执行主任等进行了会谈。参观了该省的立法机关并旁听了议会辩论,参观了加拿大税务法院在该省的办公地点,参观了该省法院、省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和法庭,旁听了刑、民事案件的开庭。了解了加拿大的政治和宪法体制、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加拿大的司法任命程序及法院辅助人员的管理系统。

加拿大的政治和宪法体制

1867年大不列颠北美法案创建了加拿大联邦,使它成为一个新的英联邦自治国家,又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联邦民主国家。其君主以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代表,在加拿大则以总督为代表。现在加拿大是由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它们通过联邦议会和省级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来区分。

加拿大联邦设置了两级政府机构:联邦和省级政府,各级政府都具有各自的立法机构、政府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省级立法机关,政府执行机构为联邦或省的总理和任命的部长们组成的内阁。司法机构为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和各省最高法院及各省法院、专门法院等。与美国的三权分立不同的是,加拿大总理和所有内阁部长同时都是立法机构议会的成员,并且对议会负责。

加拿大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九个省份和地区遵循习惯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而魁北克省的法律则属于按照起源于拿破伦法典的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既是普通法系也是大陆法系法院系统的最终上诉法院。

对于因袭普通法系的省份和地区来说,法律来源主要有两个:法令条例和法院的判例。法令条例除立法机构通过的外,加拿大还有另外一种被称为附属立法的立法形式。附属立法是由立法机构下属的个人、部门或裁判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规则、行署令等。附属立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机构的有关的授权条例。法院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地区是非常重要的法源,从本质上说,习惯法包含了英国和加拿大在过去的六百年里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建立的一套原则。国会有权力废止或修改任何判例法制定的原则。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对于刑事案件,各省和地区统一适用联邦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魁北克省适用魁北克民事法,其他各省和地区则适用普通法。

一、加拿大的法院体系

(一)法院组织

加拿大法院组织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套系统(见附图:左侧为省法院系统,右侧为联邦法院系统)。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两个专门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军事法院。省法院系统包括在加拿大的十个省和三个地区设立的法院,虽然名称不同,但基本分为两级:省最高法院上诉庭和省最高法院、省法院,二者就构成了加拿大的省法院系统。

此外,加拿大还有行政裁判厅(见附图底部虚线框)。因为行政裁判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庭”,所以并不是加拿大法院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争议相当多,如涉及劳工关系,涉及在雇佣、住房供给、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歧视待遇的申诉等,基本上都是由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所以,它是加拿大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审级及其管辖范围

加拿大的法院不像其它国那样分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而是在同一法院内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例如,在省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军事法院内均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据此,加拿大的法院体系可以被分为三个审级:初审庭、上诉庭和加拿大最高法院(见附图最右侧)。

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的第一个审级的有:省法院、省最高法院初审庭、联邦法院初审庭、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军事法院初审庭。它们在管辖范围上的区别在于:(1)省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础,审理约95%的诉讼案件:审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某些省份,还审理涉及小数额款项(1万加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有些省法院还设有青少年和家庭法庭。(2)省最高法院初审庭负责审判性质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构成杀人罪、叛国罪、海盗罪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并享有联邦授予它的对离婚案件的专有裁定权。(3)联邦法院初审庭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和工业设计等的诉讼,以及不专属于一省管辖的海事或有关铁路的诉讼等。(4)加拿大税务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关于税务和税收案件的审理。(5)军事法院初审庭负责军事案件的审理。

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的第二个审级的有:省最高法院上诉庭、联邦法院上诉庭和军事法院上诉庭。各省法院系统的最高层次为省最高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省(或地区)内下级法院(包括省法院和省最高法院初审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联邦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联邦法院初审庭和加拿大税务法院的上诉案件。军事法院上诉庭受理来自军事法院初审庭的上诉案件。

加拿大最高法院位于这个审级体系的最上端,是最终上诉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它受理的案件既包括不服联邦法院上诉庭、军事法院上诉庭的案件,又包括不服各省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案件。这一点也正是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区别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和省法院系统共同的最终上诉法院,而美国最高法院则仅仅是联邦的最终上诉法院。

(三)法院办公场所

在加拿大,一个法院可以有多个办公场所。例如,一个省法院可以有数十个分布在全省各县或地区的办公场所,分别审理各自辖区内的案件,但它们并非比省法院低一个审级的县法院或地区法院,也不是省法院的派出法庭,它们本身就是省法院。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英文字母简称:B·C省)有78个法庭,就是省法院的78个办公场所。

目前,加拿大全国各类各级法院共有750个办公场所。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设在渥太华;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两个法院——联邦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初审庭)和税务法院共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固定办公场所22个;此外,省法院系统共有700余个办公场所,其中省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办公场所共有14个(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各2个,其余各省或地区各1个)。

二、加拿大的法官制度

加拿大现有法官人数为2500名左右。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由加拿大总理任命;其余法院(包括: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法官则均由联邦政府任命并支付薪水。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并支付薪水,这部分法官共1200余人;省法院和省最高法院的法官数量由省政府根据辖区人口、案件数量等来确定。例如,各个省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法官人数为7-20人不等,其中,由于安大略和魁北克这两个省的人口多(共占加拿大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案件数也多,故其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法官人数也比较多,各为20人。同时,省法院和省最高法院的法官数量均由各省的法律明文规定,如要作改变,则需通过立法程序。

(一)法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

加拿大对法官的任命有明文规定,程序十分严格。对法官的选拔,采用的是两级负责制,即由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各负其责,分别选拔出省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

以下介绍的是联邦法官的选拔程序。由于省法院法官的选拔程序几乎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与联邦法官的选拔程序相似,所以不复赘述。

(1)提出申请

希望担任法官工作的人必须向联邦司法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法官任命秘书处提交申请。当然,除了候选人自己申请外,任何其他有关的个人或团体也可提出他们认为有资格担任法官的人选。申请人可以说明对到初审庭还是上诉庭担任法官感兴趣,但最终要由司法部长决定他到哪里任职。当然,前提是经过评估后,他的申请被接收。

(2)对基本资格进行审核

在收到申请或提名之后,联邦司法事务专员办公室将要求候选人填写个人履历表,以验证候选人是否具备基本资格,即他必须担任过十年以上的开业律师。同时,个人履历表也将为省或地区的顾问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评估提供一些基本资料。

在整个过程中,有关候选人的所有消息材料都会以保密的方式进行处理。

(3)由顾问委员会进行评估

顾问委员会可以说是加拿大法官任命制度的核心。在加拿大,各省和地区都设有顾问委员会,专门对法官职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评估。如果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且没有什么不良记录。那么,其申请就会被转给省或地区的顾问委员会。

每一个顾问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省法律协会的一名代表;加拿大律师协会省分会的一名代表;由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一名最高法院法官;省司法部长的一名代表;联邦司法部长的三名代表,其中两名必须是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非开业律师。

每一位顾问委员会成员都将得到一份有关称职法官所应有特征的标准条例。这些标准包括:①精通法律:②丰富的法律经验;③成熟和客观的判断力;④对诉讼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正确评价能力;⑤履行《权利和自由宪章》所授予职责的能力;⑥为公众服务的理想。

在对候选人进行评估时,顾问委员会根据其履历表中的内容,列出一份包含曾与其打过交道的法官、对手律师、同学、同事、家人、朋友、邻居等在内的详尽的人员清单,询问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同时,顾问委员会也会重视多样性和适当考虑各种法律工作经历,包括律师业务以外的其他经历等。

(4)顾问委员会提出评估结果

经过广泛的情况了解后,顾问委员会将召开评估会议。每一名成员都要对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法官作一个评估,然后再通过合议做出决定。顾问委员会将把候选人分为“高度推荐”、“推荐”和“不能推荐”三类,然后上呈司法部长。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候选人希望在此次评估的有效期满后继续作为司法任命的候选人,则必须提请三个月提交一份新的个人履历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重新进行评估,而在新的评估完成之前,原来的评估结果仍然有效。候选人也可以在评估有效期之后提交一份新的个人履历表,但以前的评估结果在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5)任命

联邦法官的任命是先由司法部长向内阁推荐,然后由内阁通知总督,最后由总督任命法官。但这个步骤只是个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否任命候选人为联邦法官的决定权在顾问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对联邦法官的任命负有主要义务和责任。

联邦司法事务专员代表司法部长全权负责管理联邦法官任命程序的实施。专员需要行使职责以确保此任命程序能够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候选人。专员可以直接行使职责,也可以委派其代表,即法官任命秘书来行使职责。专员或秘书通常依据职权参加顾问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并作为司法部长和委员会之前的纽带。专员或秘书的专门职责就是代表司法部长确保能够迅速而完全地完成所有评估。在将候选人的评估结果提交给司法部长之前,必须经过专员或秘书的鉴定。

除负责法官任命程序的实施外,专员还要履行管理法官的职责。具体包括:有关法官薪酬的事务;有关退休法官养老金及符合资格的已去世法官在世家属的抚恤养老金事务;有关法官的差旅、会议、事故等津贴发放的事务;有关法官及其家属的医疗及其他政府津贴的事务;法官退休及辞职的有关事宜;等等。

(二)法官的任期

加拿大联邦任命的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任职到75岁,除非自愿辞职、被免职或死亡。省任命的法官也可任职到退休年龄,各省的退休年龄也大多为75岁,只有少数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

事实上,在加拿大,“能够长期任职”是担任法官的一个前提要求:除非身体原因,通常法官的任职时间要达到15年,并且他们的年龄和任职时间之和至少等于80(例如,法官已满65岁并已连续担任法官职务至少15年),他们才能够退休,同时享有退休金。被任命人必须一直担任法官职务,直到满足享有退休金退休的法定要求,或者仅获得一定的补偿后离职。

法官一旦被任命,如果因故要被免职,则必须经过议会两院的同意。

(三)法官的工资待遇

所有联邦任命法官的工资标准都由《加拿大法官法》明文做出规定,并且,每年的工资都会根据通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其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工资标准相当于总理的工资标准25.45万加元,年薪为19.8万加元法官(下称“其他法官”)的工资标准相当于一个高级副部长(加拿大最高级别的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往后各年工资的调整方法是:根据标准调整当年度中普通法官的工资,其他法官的工资均以普通法官的当年度工资为基准,同比增加。

(四)法官纪律和惩戒

法官在法庭内外都应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他们的责任不仅包括公正合理地运用法律,还包括维持司法机构的崇高威望。法官的“不适当行为”不仅仅指违法行为,若其因行为不正而损害了公众对其的信任(尽管其行为可能并没有严重到违法的程度),也属于不适当行为。

在普通法的省份,当下述情况发生时,法官就要被取消审理某个案件的资格:①他们对诉讼的结果有经济利益;②他们与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有家族关系或密切的友谊;③他们表达了对诉讼当事人或被起诉的事情带有偏见的看法;④他们与诉讼案子或诉讼当事人以前有过职业联系。但如果法官向诉讼的各方当事人说明这种冲突并得到他们的同意,一般可以考虑让该法官继续审理此案。

在联邦层次,由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对任何有关联邦任命法官的投诉或指控进行调查和处理。该理事会由全国的三十六名法官组成,并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在各省或地区,也有类似的司法理事会专门负责处理对省任命法官的投诉。

三、法院辅助人员的作用和职能

在机构设置上,加拿大法院与中国法院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加拿大法院的行政管理、教育培训和执行等部门均分离于法院系统之外,成为各自独立的体系,但这种分离并未影响司法任务的完成。相反,这种分离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于审判事务,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影响。也正因为这种分离,加拿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均比较简单。

法院辅助机构和人员主要有:法庭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办公室等辅助机构和一批主事官,法庭协调员、审判协调员、治安法官等官员进行管理。

以B、C省法庭服务中心为例:该法庭服务中心负责该省所有法庭管理、案件登记和承担法庭辅助事务,负责囚犯的监管、押送,保障法庭安全,提供和维护法庭设施。负责及时、公平地支持司法参与人进入法庭系统。为法官提供管理性的服务,对法官安排的庭审活动予以支持并把安排情况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与此活动和过程有关的机构。法庭服务中心的主要管理人员负有向首席法官报告的义务。

具体而言,法庭服务机构有三个主要职责:

1、承担案件归档和与判决相关的事务。这包括案件登记、收费,诉状和证据管理,法庭记录、录音和制作文件副本、提供翻译及准备、传达法庭命令。

2、保障法庭和法院安全,加强法庭基础安全设施建设。这包括法官、陪审员、工作人员、司法活动参与人及在法院内、法院四周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法庭基础安全设施建设。通过把监狱管理系统接入监狱CORNET系统而实现随时掌握犯人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对犯人押送过程中的风险,有助于管理犯人押送事务,保持与法庭安排一致,从而提高犯人押送效率。另外,通过视频技术也减少犯人的押送次数,改进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措施,包括安装金属控测器、安全摄像头、进行新武器使用训练及将配备软体防护甲扩展到治安官。

3、执行法庭命令。包括囚犯的押送、法庭罚款的收缴及财产查封。

法庭服务机构支持B、C省的44个足员法庭和34个不足员法庭的工作。它负责管理和跟踪360,000新案件,每年承担200,000小时庭审辅助事务。这些庭审由约255位来自省法院、省最高级法院的法官以及出庭治安法官主持,这一过程还得到大约300多位治安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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