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混业经营中的利益冲突_混业经营论文

银证混业经营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冲突论文,银证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业、证券业(含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与保险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银证混业经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在历史上,金融体系内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与资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理论与政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融合,利益冲突问题逐渐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中凸现,其中,银证混业经营(本文中所出现的“混业经营”均指该含义)中所出现的内部利益冲突矛盾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银证内部利益冲突:银证混业经营的关键性风险因素

在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现综合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它们在资金与风险方面的本质性差异,相互间不应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但是,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同一家金融机构内部,两种业务往往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利益关联,而处理其间利益平衡关系的难度较大,在此过程之中可能产生的某一方利益受损就是银证内部利益冲突。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集团国际性共同监管所制定的标准,银行(集团)机构的经营风险表现为7种类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主权风险。这一标准逐渐为各国监管当局所认可,其运用已经逐渐扩大到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领域。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以及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实践均表明,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是金融机构最易产生关联的风险因素。信用风险主要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贷款投放与债权工具投业务直接关联,属于一种多因素所引致的复杂的非标准性风险。信用风险对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信用风险主要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相联系;市场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波动给金融机构所造成的损失。除了对存款与贷款利差的影响之外,利率风险主要集中于市场利率波动对固定收益工具(如固定利率的债券)价格的影响上。金融机构在介入该类业务,如自营性质的直接投资与中介性质的承销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证券市场行情的不确定所导致的价格差损风险。因而证券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这两种风险原则上相对独立。但是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内部,当对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服务时,就可能产生相互之间的联动关系。此时,如果两种业务之间产生业务战略的先后次序,且金融机构内缺乏对居于次要地位的业务的利益保障机制,则容易导致一定程度的风险相关性,即当一方风险需要转嫁时,由另一方承担其风险溢出,其利益在前者风险的转嫁中受损。

由于银证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业务均以商业银行信贷与证券业务为核心,因而产生较高风险关联程度的可能性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之间。这表明,银证混业经营最关键的风险来源在于银证利益冲突。

二、银证混业经营内在利益冲突问题的条件: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1.宏观角度的理论研究:对金融业混业,特别是银证混业经营风险的争议

在理论研究上,对金融业混业经营所导致的宏观风险,即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认为,和混业经营模式相比,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在抑制风险方面具有优势,经营风险能够有效隔离。但是近20年来,上述观点遭到实证研究的冲击。以经营中长期房地产信贷这一类典型银行业务的美国储贷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的危机为例。研究结果表明,分业经营的储贷机构由于不能实行有效的多元化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利率急升时,固定利率按揭贷款和急剧上升的存款成本之间的不对称使储贷机构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据估算,在银证分业格局下,利率波动对储贷机构系统亏损的贡献率达到75%。有研究表明,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证券业务可能在帮助商业银行减轻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1930~1933年,有26.3%的国民银行倒闭。而其中带有证券附属机构的62家银行中,倒闭比率只有6.2%;同时,通过内部债券部门进行了活跃的债券业务的145家商业银行,倒闭比率也仅有7.6%。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不同种类业务,如果它们之间风险相关程度不高的话,那么难以产生风险的叠加效应,不会扩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宏观风险。Saunders和Walter证明了商业银行信贷和证券业务,如承销债券等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不相关性。同一家银行通过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开展这些业务的代理活动的风险非常有限。因此,对于金融业混业,尤其是银证混业经营的利益冲突风险诱因,在宏观理论研究上缺乏占绝对优势的判断结果。

2.微观角度的考察:银证混业经营机构内部两重利益关系的平衡难题

应该承认,上述否认宏观层面风险的观点都默认了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微观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实际上,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内部治理问题,往往会诱发银证混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风险行为,如资金的内部滥用问题和信息的不对称矛盾等。对此,本文从金融企业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与市场机会成本的高低比较。来分析银行信贷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在银证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着两类委托一代理关系,分别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款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因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除受到内部的股东“用手投票”权利的制约之外,还有同时来自于外部的两种制约因素:一是存贷机构受到的存款人“用脚投票”选择权利的制约,二是来自于投资银行客户选择的制约。它们分别侧重关注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保障。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牺牲商业银行业务的利益来支持投资银行业务。比如,全能银行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为获得并购或证券承销业等投资银行业务,而放松对客户贷款标准的要求;或者这些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在承销证券之后,其银行机构通过向证券的发行者过量提供贷款来改善证券的基本经营状况,甚至于直接用贷款资金来推动所承销股票的价格。如果以存款人权利为主的最终选择力量能够发挥作用的话,那么上述对牺牲银行存贷款业务利益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但是,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可能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欺骗性行为,即经营决策层避开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牺牲信贷业务。对金融机构来说,脆弱的财务结构决定了其正常经营高度依赖于信用的支持基础,因而,采用欺骗性手段,通过内部交易的操纵,以牺牲存款客户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内部利益的做法,其机会成本非常之高,可能远高于投资银行业务的边际收益。挤兑就是一种极端表现。当金融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时,股东投票权会迫使经理层的决策与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倾向趋于一致。

而当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时,上述平衡关系极容易被打破,存款人的制约力量无法通过金融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产生约束作用,因而出现信贷资金安全问题,即信用风险。

第二,为商业银行业务而牺牲投资银行业务利益。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可能会在给予客户关于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客观公正建议上产生问题。比如,全能银行内部的证券部门或附属机构可能会鼓动企业客户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偿还银行自己无利可图的贷款。但是,投资银行业务利益受损的机会成本很高。由于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因而金融机构牺牲此类业务所带来的银行信贷收益不一定会高于其机会成本。因而,金融集团或全能银行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市场力量选择的结果就是将投资银行利益与商业银行利益加以平衡,起到对银证混业经营机构内部的纠偏作用。1989年,第一波士顿试图通过为客户企业发行垃圾债券,以收回向客户企业提供的重组过渡性贷款,但是,投资者在了解该笔贷款处于未收回状态的事实时,获得了有利的还价地位。最终,因为投资者过高的杀价要求,该笔债券的发行计划失败。但是牺牲投资银行业务利益往往会带来内部人的直接收益。因此,当金融机构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时,上述由市场监督力量主导的委托一代理平衡关系就被打破,经理层对内部的资金与信息的操纵可能损害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知,这两种来自于外部市场的约束力量对金融机构产生有效作用的基础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如果该基础出现缺陷,则两种约束对银行信贷业务或者投资银行业务利益的保障机制则会失去平衡,出现过分注重一方利益的扭曲决策,结果导致另一方的风险明显加剧。

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内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利益受损案例

本文以美国金融控股集团中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冲突作为分析对象。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内证券市场的景气使得投资银行业务利润丰厚,各金融集团均将业务重心向该领域转移,导致市场竞争激烈。为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扭曲,将银行贷款业务作为优惠手段来吸引企业客户的并购与证券承销业务。但是,近期证券市场的低迷和企业的破产,使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巨大。

1.近期典型的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信贷资金损失案。2001年以来,美国的安然公司、环球电讯等大型企业相继出现破产危机,几家美国大银行集团遭受巨额贷款损失。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花旗和大通摩根银行的部分不良信贷资产指标,通过揭示其信贷业务中不良资产项目集中的程度与原因,来说明片面强调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所导致的银证利益冲突(表1)。

表1 金融控股集团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指标

表1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内的银行控股公司尚未大面积涉足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因而不存在两种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这两家银行在电信与网络科技企业领域不良资产状况较为集中,银行贷款质量严重下降。分析这几家大银行在近期所出现的不良贷款资产,可以发现它们集中在特定领域内,表现为信贷资产的结构性恶化。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并非巧合。因为同时这些电信与科技领域的投资银行业务需求旺盛。近几年由于金融集团均大力发展高利润率的投资银行业务活动,那么,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指标和贷款质量变动指标,这二者之间就存在着很强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在安然事件开始恶化时体现得尤其强烈。在2001年10月,当安然造假消息被揭露,股价剧跌,刚刚开始重组计划时,花旗和大通摩根均受雇担任安然的并购顾问。当时,为促进安然的重组顺利进行,这两家银行都将对安然公司的紧急情况信用额度扩大至10亿美元。他们对待投资银行业务和贷款业务的结合与利益平衡态度,在此表现得非常清楚。

虽然这几家银行从相关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收益高达近10亿美元,以股东的现实利益最大化(净利润)为价值标准的经营思路得到了体现。但是,巨额贷款资产损失的产生还是暴露出了问题:风险标准被淡化,致使对风险与收益的选择失衡,实际上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发生偏移,而从这种偏移中受益最大的不是金融机构的投资人(股东),而是位居管理层的小集团与个人,即通常所认为的内部人。

2.摩根大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中对信贷手段的运用。虽然金融控股集团近年的战略意图反映出其对证券市场持续发展趋势的适应,但是,这种战略如果建立在内部决策权利缺乏有效制衡的基础上的话,势必导致决策过程缺乏客观的风险评判标准。

摩根大通银行的战略与业务决策行为的变异与失误较为典型。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近10年来该银行通过多种手段力促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为此,该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收购行动,如2000年收购英国投资银行,全面介入证券经纪与承销业务领域。同时重点采取以其他服务来促进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重点运用信贷手段作为配合。虽然该银行一直以出色的风险管理而著称,每笔贷款都设定了风险指标,但为了能够争取更多的投资银行业务,在放款的决策与操作中则实际上放松了对信贷风险标准的控制。以安然为例,大摩帮助该公司建立了一些私密性很强的海外金融合伙企业,并成为安然的主要贷款行,之后又被聘为安然合并案的顾问。

3.问题的原因分析。独立的商业银行通过对信用与市场风险的准确评估,能够实现信贷部门内的有效风险管理。但是上述分析表明,商业银行部门被纳入金融集团内,如果制衡机制存在缺陷,就有可能承担来自于投资银行部门的风险溢出。

这些信贷资金的损失虽具突发性,但又属必然。问题的根源在于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对经理层的偏离行为还缺乏足够有效的制约,集中表现为在银行集团的层次上,管理者忽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损失的决策行为没有得到足够有效的制约,本应处于平衡状态的两种业务决策权之间发生了错位,银行信贷机构的决策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地位相对下降。很明显,这些经营决策行为违背了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在银行集团下的商业银行内部,处于相对独立决策地位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委员会),完全能够凭借其高超的风险分析技术揭示贷款项目的风险因素(如环球电讯在2000年后就出现一些经营与交易中的异常,美国证监会从当年6月就已经开始着手对其证券交易进行调查。这些公开的警示信号当然不应该被银行所忽视)。但是,这些银行最后的实际贷款行为表明其放松了对风险的控制,信贷决策让位于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需求。因此,这些贷款资产集中性的损失,单用业务决策失误是不能解释清楚的。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较为特殊,没有监事会,以及对决策行为的监督与评价由内审机构完成,但内审机构权限的发挥并不充分,甚至于缺位。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优先扩张的意图下,内部的有效制衡不足。而该问题的关键原因,则在于股东与存款人对经营决策层,即经理层监督与制约的低效。

随着银证混业经营的推进,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之下,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确实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主要集中于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利益冲突。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本诱因则在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缺陷。

四、对策与启示

1.解决问题的关键: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由于金融业风险的特殊性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区分为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由权益所有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治理体系与机制,以对经营者进行产权约束,有利于解决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其次,金融业务与管理风险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制度层面来看,在金融机构内部,专业性的风险发现与控制机构,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全面的执行与业务决策机构,如执行委员会与资产一负债委员会等,以及与该体系配套的制度保障和相适应的内部分支体系等,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决策与风险管理系统。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如商业银行内设的信贷(风险)管理委员会,其决策与风险控制职能不得受到来自于其他部门与机构的干扰,以防止该部门不能独立地完成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与控制。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集团(或全能银行)内部设立足够有效的“防火墙”机制,杜绝内部人对跨部门的信息的操纵,解决内部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控制问题,从而实现对内部的机会主义动机进行制衡。

虽然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机构的内在问题,但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风险溢出效应明显。而且,在由银证分业经营走向混业时,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一定能够及时得到完善。就近年的实际看,所有权及债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以及投资者的市场监督方面普遍存在着缺陷。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较好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借助于外力来使金融机构尽快完成这一任务,主要是有效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为上市公司,银行一般具有证券监管的“豁免权”。在美国,虽然联储曾对SEC向上市银行提出的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给予赞同与支持,但在事实上,由于证券监管的“豁免”和银行监管存在着一定的真空,银行对风险控制标准的偏移有可能得不到及时全面的揭示,也不会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可以认为,来自于监管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及时发现与处理的行动力度较弱。其结果是投资人对银行的经营风险信息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所以,外部的约束不足加速了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问题的暴露。相比较而言,来自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约束在短期内更为直观有效。虽然审慎监管一般不直接涉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行为,但是监管部门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对由治理结构缺陷所引发的风险问题进行干预。

2.对国内银证合作的启示。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一直是国内金融体系内在的重大缺陷。在银证合作不断推进,混业经营的深度不断拓展过程中,这将成为瓶颈性的制约因素。因此,解决微观层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是银证合作能够持续深入发展的基础条件。虽然《公司法》对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制的金融机构,其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当前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法人治理矛盾,暴露出国内金融机构在治理结构上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所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约束机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理应起到最重要监督制衡作用的监事会,基本上处于被架空的状态。同时,股东大会不能发挥对经营层的最高权力决策作用,事实上的“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于各类金融机构之中。也就是说,虽然就制度的设计来看,多数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已经初步完备,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指引》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制度规范的完善。该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制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规范的制度建设目标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并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事务,在目前的制度以及市场环境中,必须由外在的力量推动。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与推动作用。同时,在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制度改革中,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均扮演重要角色。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特殊的风险性质与分布要求除了独立的监事机构的监督外,要在董事会下设有专业性的,并能够相对独立发挥决策与风险控制作用的集中管理机构,如审计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等,以此为框架,增强内部“防火墙”等约束机制的制衡作用。

标签:;  ;  ;  ;  ;  ;  ;  ;  ;  ;  ;  ;  ;  ;  

银证混业经营中的利益冲突_混业经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