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海域的石油开发及争端的处理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沙论文,争端论文,海域论文,前景论文,石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19;D8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2)04-0052-08
南沙海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尚不大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至60年代末和70年代,由于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 )的考察报告指出,南海海底蕴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南海周边各国即分别对南沙群岛的全部或部分声称拥有主权,并开始勘探那里的石油资源,使南沙群岛的主权争端不断激化。本文拟在论述南沙海域石油开发的基础上,对争端的处理前景与共同开发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越南在南沙海域的石油开发
越南在南沙海域开发的油田,主要有白虎、大熊和青龙三个油田。白虎油田(Bach Ho,or White Tiger)位于越南南部头顿东南150公里处,由前苏联与越南冒险共同开发,1992年生产了540万吨石油。此外,白虎油田还蕴藏着相当大量的天然气。1993年有4家外国公司, 即一家英国天然气公司、两家加拿大国际财团和一家文莱公司,竞争取得白虎油田的天然气,他们计划在海岸外建造一条管道,把天然气输送到巴地的一个天然气发电厂和一个液化气厂。[1](P67)
大熊油田(Dai Hung,or Great Bear)与白虎油田相邻近,该油田最初是1974年由壳牌石油公司发现,据说蕴藏量很丰富,越南在1995年预计每年可生产600万吨石油。[2](P156)而当英国石油公司在1994年10月开始对大熊油田进行开采时,却发现对该地区蕴藏着丰富石油和天然气的说法过分夸张,这个油田原来估计蕴藏有10亿桶石油,而实际仅有1-1.5亿桶石油。[3](P386 )后来油田被授予澳大利亚布罗肯希尔控服公司(BHP)的一个国际财团,他们准备投入18 亿美元开发这个油田,预计可获得石油7-8亿桶,按时价估计相当于160 亿美元。但至1996年,BHP则对油田的前景感到失望, 因油田的储藏量已查明,比原先的估计少了相当多。不过至1996年6月,BHP在大熊的商业冒险中已占有44%的股份,一次性投入了1.19亿美元,这说明BHP 仍维持着这个工程的全部投资。[4](P12)
青龙油田(Thanh Long,or Blue Dragon)与中国批准给美国克里斯顿能源公司(Crestone Energy Corporation )勘探的南沙群岛西部地区相邻近。1993年3月,一家外国石油国际财团, 包括美国莫比尔和几家日本公司,已向越南政府申请开发青龙地区的油田。翌年5 月,越南政府把青龙地区批准给这家包括莫比尔石油公司在内的国际财团。[5](P75)这个地区正好在中国与克里斯顿签订的合同区的西部,也是在中国声称拥有主权的海域之内。1996年4月, 越南又把附近的两块石油勘探区(133和134石油区)出租给美国大陆石油公司(Conoco),这两块勘探区把克里斯顿的合同区占去了一半。[6](P321 )越南如此做法,当然会引起中越之间的主权争端。越南方面坚持,这些地区位于越南大陆架之内,完全是在越南的主权管辖之下。而中国方面却认为,越南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侵犯中国海洋权益。中国还重申了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说,整个合同区都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美国克里斯顿能源公司签订的“万安北-21”合同区内。[7](P99)
“万安北-21”合同区位于南沙群岛西部的万安滩附近海域,总面积约25000平方公里, 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美国克里斯顿能源公司于1992年5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南沙海域石油开发合同,也是中国在南沙海域与外国公司签订的第一个石油开发合同。越南为了抵制这个合同,于1992年6月9日不露声色地与挪威的Nopec签订了类似的合同。挪威地震勘探公司进行的深水石油勘探区正好与中国批准出租给克里斯顿能源公司的地区相邻近。而当克里斯顿公司于1994年4 月开始在合同区进行地震勘探时,越南方面又提出抗议。1994年5月5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声称,四政滩(即南沙群岛的万安滩)“完全位于”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不属争议区。但5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亦强调,“青龙地区属南沙海域”,也就是南沙群岛的一部分。他进一步指出,由越南和美国莫比尔石油公司在青龙油田签订的勘探合同是非法的。两国争议持续到1996年12月,克里斯顿能源公司把原先签订的合同转让给“银行和石油天然气集团”——贝肯·奥斯卡公司(Baken Oscar company)时,越南外交部发言人仍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反应,声称“四政区”完全在越南的大陆架之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克里斯顿签订的合同“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不管其合同已转让给谁。[7](P91、101)
二、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和文莱在南沙海域的石油开发
在介入南海主权纷争的东南亚国家中,菲律宾面临的能源供应问题最严重,虽然已做了一些开发国内能源的努力,但据估计,其石油总需求量的95%仍需依靠进口。于是,人们普遍认为,菲律宾是为了石油才对南沙群岛某些地区声称拥有主权。很明显,菲律宾在1946年刚独立后不久,就开始对南沙群岛发生兴趣,但直至报道发现蕴藏有石油(在1967至1970年)后的1971年,才正式发布其主权声称,并送外交照会给台湾,要求撤出在太平岛上的国民党驻军。[8](P144 )不过也有另一种看法,认为菲律宾在其声称的管辖区内寻找和开发石油,为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原因是菲律宾的能源经济和可利用的外汇多数是依赖于中东原油的进口。这种事实一直被伊斯兰联合会利用来鼓励一些中东国家,通过原油进口来抑制菲律宾政府对其南部穆斯林分裂主义运动的处治。更麻烦的是,至今在菲律宾唯一发现蕴藏有石油的巴拉望西北沿海,也落在分裂主义的声称区内。[9](P321)而对于1996 年后在民都洛岛一直持续的穆斯林暴动,亦只有依靠在邻近地区发现和开采石油的热情,来恢复岛上的政治稳定。
菲律宾向来把卡拉延地区作为勘探的主要目标,希望通过在卡拉延群岛的油气开发,使之在21世纪初可获得石油自给。早在1976年,菲律宾就已邀请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其中包括莫比尔(Mobil)、 埃克森(Exxon)、壳牌(Shell)和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of Indiana),在卡拉延周围勘探近海石油。1976年6月,在巴拉望尼多油田开辟后仅两个月,菲律宾又与一家瑞典石油公司合作在卡拉延开始钻探石油,但目前尚无任何生产石油的报道。1994年7月,菲律宾再次宣布一家美国子公司——Alcorn石油公司将在卡拉延地区作石油勘探试验。此外,菲律宾也在卡拉延附近的巴拉望近海和礼乐滩进行勘探。他们相信,巴拉望近海的地质结构与北海主要油田的结构相类似,希望能在此地区开发出1亿桶石油,并把巴拉望周围海域发现蕴藏石油的可能, 想象到卡拉延也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1979年,一家菲律宾—瑞典国际财团和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在礼乐滩钻探,发现了油气冷凝物,虽然当时没有进一步勘探,但菲律宾发现的第一个近海油田——巴拉望岛的尼多油田,仅距离礼乐滩240公里。[10]
印尼在南沙海域的石油开发主要是集中在纳土纳群岛周围,20多年前,美国石油公司埃克森(Exxon)在印尼的子公司埃索(Esso),在纳土纳群岛东北约225公里处发现了一个蕴藏量非常丰富的天然气田,称为D-Alpha区。据1982年报道,纳土纳群岛在1990年后每年可生产大约800万吨液化天然气。这意味着,如果此地区完全被开发,印尼可赢得20亿以上的美元。[11](P143)1995年11月,印尼国营石油公司(Pertamina)和埃克森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计划投入3500 万美元共同开发该气田。目前印尼每年大约生产2530万吨的液化天然气,其主要的阿鲁(苏门答腊)和邦当(加里曼丹)气田的全部生产都与日本、南韩和台湾的公司订有长期出口合同。由于阿鲁的天然气在2005年可能耗尽,故印尼政府明显是指望以纳土纳气田来弥补天然气出口的不足。[12](P55)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第三个最大的石油生产国,在马来西亚大陆东部和沙捞越、沙巴海岸外,1972年首次发现近海石油,这些油井生产的石油超过马来西亚国内需求量的两倍。在1980年,每天平均炼油40000吨(280300桶),石油已成为马来西亚最重要的出口商品,约占国民收入的22%。液化气自1983年亦开始出口,液化气厂就建在沙捞越中部海岸的宾土卢(Bintulu)。[13](P51)马来西亚为了发展近海石油开发,将其海疆直接扩展到南沙海域之内,在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新出版的一张领海和大陆架疆域图上,就把南沙海域东南部的12个小岛礁划为自己声称的范围。1983年8月, 马来西亚在弹丸礁突击登陆并实施占领;1986年11月,马来西亚政府占领光星礁和南海礁及附属的6个小岛。在1999年7-8月,马来西亚又在榆亚暗沙和簸箕礁建筑设施等等。[14](P685-686)
文莱虽然是东南亚人口最少的国家,但人均国民产值却居东盟各国之首,这几乎全是来源于近海石油的生产。由于近海石油开发对文莱是如此重要,故他们早在1954年就兼并了大陆架,且他们对海上的主要兴趣是保卫其声称的近海石油资源,尽量避免争议。文莱对南沙群岛声称拥有主权的是南通礁(位于北纬6°20′,东经113°14′),此礁在高潮时几乎被淹没,故文莱无派军队驻守。此外,在1988年文莱出版的一张地图上,文莱声称的大陆架进一步延伸到南薇滩(目前被越南占领)。
三、南沙海域石油的开发价值
由于南沙海域的石油开发加剧了南沙群岛的主权纷争,故有些学者对南沙海域是否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是否值得因此而纷争不休提出质疑。有关南沙海域石油蕴藏量的估计,各国地质学家的说法差距甚大,如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的调查报告认为,亚洲最大的油气产地在南中国海,仅在南部曾母暗沙盆地、文莱沙巴盆地等5个盆地面积35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初步估计石油蕴藏量就有200亿吨左右, 天然气蕴藏量约为20万亿立方米。[15]1995年2月14-18 日在马尼拉召开的东南亚地矿、能源第8次地区会议上,俄罗斯外国地质研究所4位科学家提交了一篇题为《南沙群岛地区的地质和石油潜力》的论文估计:此地区的碳氢化合物资源总量相当于10亿吨原油,现价值1260亿美元。其中虽然有70%据说是天然气,但余下的还有庞大的100亿桶石油。[16](P12)估计最乐观的应数中国地矿资源部,据《我爱你,南沙》一文中写道:“现代勘探结果表明,南中国海有220多处可供油气钻探, 这些钻探点大部分分布在南沙群岛海域。据估测,南沙的石油储量有100多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为20多万立方米。地质学家认为,曾母暗沙一带属浅海大陆架,沉积岩厚度约1.5万米,是油气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极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波斯湾’。”[17]
这些估计如果成为事实,南沙海域无疑将成为周边国家追逐利益的竞争场所。预计在今后的20年,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石油消耗量平均每年增长4%,其中仅中国的增长就占了一半。如果这种增长率持续下去, 这些国家的石油需求量到2020年将达到每天2500万桶,超过目前消耗水平的两倍。因此,对周边能源消耗巨大的国家来说,蕴藏有油气资源的南沙海域必然显得倍加重要。[18](P120-121)
然而,有的学者却对上述石油蕴藏量的估计持怀疑态度,如马尼拉艾夫·德基(EiF.Durkee)学会的总经理艾夫·德基认为,所谓“南沙群岛蕴藏有丰富石油”,这是政界和宣传媒介的炒作,很少有证据可以证实。到目前为止,除了1976年菲律宾在礼乐滩生产出少量的天然气和几桶浓缩油外,在南沙群岛其他地区尚无发现石油的报道,假如群岛真的有石油和天然气,也不值得去冒战争的危险。他说,俄罗斯专家在马尼拉会议上提交的论文,没有什么新的结论,使用的仍是礼乐滩油井的旧资料。在南沙群岛的礼乐滩、卡拉延群岛和万安北地区可能蕴藏有石油,而万安北地区已授予克里斯顿能源公司。他在1992年曾作为克里斯顿公司的技术顾问到北京谈判。虽然在这些地区的勘探工作是乐观的,但要建立一个“石油丰富”的地区尚为时过早,至少还有相当大量的地震和钻探工作要做。而俄罗斯专家估计的100亿桶石油过于乐观, 即使把万安北和礼乐滩地区的石油加起来也够不上这个数。[19](P4)另有的学者提出,尽管这些估计很乐观,但在南中国海深水区的钻井耗费和南沙群岛地区地球化学的估计暗示:目前,勘探的高耗费、实际蕴藏量低的可能性和轻易不可开发的低收益都将是限制的主要因素。无论如何,此地区仍存在有大量的领土争议,没有多少石油公司可能冒勘探耗费之险去决定此地区的蕴藏量是否具有商业开采价值。即使在非争议的沿海地区,也不可能以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低油价,去花20年或更多的时间勘探蕴藏的石油。[18](P129-130)
四、争端处理前景与共同开发
南沙群岛主权之争,普遍受到国际上的关注,有关国家和人士,为了扩大自身的海洋权益和避免南沙之争演变成武装冲突,纷纷提出各种解决争端的方案。菲律宾国防部长麦加道(Mercado)于1999年11 月22日向菲律宾国防专家提交的一份论文说:“我在与解决南中国海纠纷之冲突有关方面,建议一项先予研究之模式,我相信此也可作为将来之外交与国防政策之方向,即南极公约模式。”“在南极公约模式范畴之中,在南中国海的群岛,可被宣布为国际海洋保留区”。各争议国应准备订立“多边探讨谈判,进而正式谈判,以可执行联合管理此地区”。[20]几个月后,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于2000年3月16日对香港中文杂志《亚洲周刊》说,南沙群岛应转变为一个“海洋公园”,这将不仅会使主权声称国受益,同时也将有益于全人类。他进一步鼓吹说:“根据该构想,声称国可以同意在南沙群岛设置旅游设施,同时也保证南沙群岛海洋环境的继续发展及维护这个地区可能发现的其他资源。”[21]其实,所谓的“南极公约模式”,并不是菲律宾国防部长的发明,早在1989年,夏威夷东西方研究中心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Mark J.Valencia)就已提出把“南极公约作为南沙公约草案的模式”。他认为,在此草案下,所有的争议国都将是成员,而领土争议将被冻结,将成立一个南沙权威机构来排除冲突,促进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并开创渔业和其他潜在资源的共同管理。[22](P20-21 )这些人鼓吹“南极公约模式”的目的,不外于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所拥有的“历史性所有权”,把南沙群岛等同于南极无主地,以对南沙群岛及其资源进行再分配。其实质是把南沙问题推向国际化,把南沙群岛宣布为“国际海洋保留区”,或转变为“国际海洋公园”。这种提议显然是不尊重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的主权,是毫无意义的,也是不能接受的。
解决南海主权争端最现实的办法还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是中国政府多年来的一贯主张。早在1990年12月13日,中国总理李鹏访问马来西亚期间就谈到:“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中国希望在适当的时候,以友好的方式同有关国家就存在的分歧进行协商。在这之前,还是先将这个问题搁置一下为好。”[23]1992年7月21日,中国外长钱其琛在东盟外长第25 届会议上谈到南沙群岛问题时重申:“在南沙问题上同我们存在争议的国家都是中国的友好邻邦,我们重视同这些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不愿看到因为存在分歧而发生冲突,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我们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条件成熟时同有关国家谈判寻求解决的途径,条件不成熟可以暂时搁置,不影响两国关系。”[24]1996年7月23日,钱其琛外长在第三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上又一次重申:中国一贯主张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与有关国家在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并为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国主张,在问题解决之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25]共同开发在海域划界的实践中作为一种临时措施普遍被采用,其优点是促进争议的解决,保证在资源分享上公平分配并避免因争议逐步升级而造成冲突。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已有不少先例。如1990年阿根廷和英国在大西洋西南部的共同捕鱼合作协议,尽管他们之间仍存在着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1998年2月21日在莫斯科, 日本和俄罗斯签订了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领域的多项合作协议。自1993年以来,俄罗斯一直在日本人称为南千岛群岛的“北方四岛”周围12海里俘获和袭击日本渔船。“北方四岛”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一直在日俄之间引起领土争端,在经过持续三年的13轮谈判后,两国终于达成了协议。此协议无损害哪一国的法律地位,目的是使日本渔船在“北方四岛”周围海域可安全作业和日俄合作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繁殖生物资源。此协议于1998年5月开始生效,自1998年10月1日以来,日本渔船按照协议规定,一直在“北方四岛”周围海域捕鱼。[26](P143)在南中国海也有共同开发的例子,如泰国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越南在暹罗湾,这些例子不存在领土争端,问题是两国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如同帝汶海槽协议那样,共同开发区和共同开发的内容都很明确,共同开发机构也取得一致意见。但与帝汶海槽协议不同的是,在暹罗湾的共同开发仅40年,协议也不损害该地区海域的最后划界。[27](P179-180)
其实,自1990年1 月由印尼倡办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专题讨论会”从一开始就承认在争议区共同开发的必要性,如1991年在万隆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在结束时发布的声明中说:“在领土声称存在冲突的地区,有关国家可以考虑实行共同利益合作的可能性,包括信息交换和共同开发。”这个问题1992年7月在日惹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再次被采纳, 重申有必要“在争议区实行合作,无损于领土声称和争议国关心的共同利益”。然而,共同开发要在南海争议区真正实行却很困难,至今尚未见成效。究其原因,贾拉尔列举了如下几点:1.某些国家声称的地区不明确,有的地区甚至有多国声称,故很难确定哪些是争议区。2.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岩礁的权利规定不明确,故有些声称者认为,在岩礁上建立声称可扩展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另一些声称者则认为,在暗礁上建筑设施可作为声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依据。3.许多声称者无认真考虑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半封闭海”的规定,特别是半封闭海有关再生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合作等等。4.对共同开发的理解不一致,在声称者中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即共同开发不能在自己的声称区,只能在别人的声称区,或在他的声称区之外。不过,贾拉尔还是坚信,共同开发在南海实行是有希望的。他提出了10点建议:1.共同开发区只能包括有关的各方,开始时范围可小一点,涉及的面不宜太广。2.共同开发协议应不损害各自的领土和管辖权声称,因此共同开发开始可以是非官方的,包括私人商业公司,而各自政府当局仍可继续讨论领土和管辖权问题。3.参加共同开发者应与开发区有关并有直接利益者。4.刚开始时,共同开发的内容应从最少引起争议的入手,如海上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开发海洋公园、联合经济旅游、联合海难救助、共同为遭难渔民提供避难所、联合水文和海洋地质调查、共同打击海盗和毒品贩运等等。5.当条件许可时,可试验共同勘探或资源开发,这在许多共同开发协议中已有先例。6.共同开发可规定在一个特定时期,约40-50年。7.共同开发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岛屿、封闭或半封闭海和岩礁。8.在开发区,当前占据的岛屿不能被看成是对领土主权的承认,协议应规定各方占据的岛礁和在岛礁上建立的设施可共同使用,如作为渔民避难所或其他合作用途。9.设立共同开发区的先决条件是,未经各方许可,不能任意扩大占领地。10.规定现有占领的岛礁不能用作军事目的,在岛礁上的活动要公开,以利于共同开发的实行。[27](P184-186)
总之,南海主权争端的处理还是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为最现实可行的途径,尽管目前争端依然存在,但争端各方要进行合作并非不可能。况且当前有多种因素能促使争端各方实行共同开发,例如争端各方越来越认识到,意识形态的分歧不会妨碍他们之间的共同开发;争议中的问题必须以和平方式来解决;南中国海的经济开发越来越有必要等等。这些因素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思潮的形成,显得更加突出。就以东盟国家来说,他们在最近30年已达成相互信任和谅解,要合作开发的可能性当然就更大。如菲律宾已放弃在20世纪60年代对沙巴的主权声称,为的是加强本地区的团结。即使是越南,亦和大多数东盟成员国达成和解,而中国至今仍一直在从事着共同开发的外交努力。[11](P14-15)
当然,共同开发的实施尚面临许多困难,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其中最现实的是各争议方至今尚无提出具体措施,也无达成任何协议。有的还存在一些疑问,诸如“共同”是否包括所有争议方?共同经营是否属于一种纯粹的商业冒险?如何使争议方相信,共同开发的风险会较维持现状的风险少?这些疑问对于任何争议方来说,都是很难做出回答。有些争议方还想了解共同开发将如何实行,例如投资多少,分成多少,期限多长等等。可见在具体的共同开发方案未出台之前,要使各争议方接受共同开发的提议有相当难度。正如贾拉尔(Hasjim Djalal)在《南沙争议需要民主解决》一文中所说:“近来有许多谈论到在南中国海建立共同开发区或合作区的可能性,为此,一些争议方甚至宣布愿意暂时搁置主权问题,以利共同开发。中国一直都在谈论这个问题,其他似乎也积极响应。但是当我们更详细地检查这种想法和意愿时,就会遇到不少的困难,主要是因为我们每一方都有不同的想法。依我之见,共同开发是个好主意,但有许多方面需要明确界定并取得一致看法:1.我们必须确定共同开发的适用‘地点’,即合作区的地理界定。2.我们必须确定共同合作的‘内容’,即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及其他,或者是所有各个方面。3.我们必须确定在这个共同开发区或合作区的‘参加者’。4.我们还必须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式’和‘途径’。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和耐心。印尼和澳大利亚在帝汶海设想和建立一个双边合作区花了十多年时间,我们在南中国海处理多边问题当然需要更多的时间。”[28](P5)是的,贾拉尔说得不错,南海主权争端的处理是一项漫长而又复杂的工作,它需要的是时间与耐心。我们热切地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争端各方将会在南沙海域达成共同开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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