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
傅崐成*
内容摘要: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公布所谓“最终裁决”,这由菲律宾单方面出资组成的仲裁庭发布的仲裁裁决书充满了不可思议的错谬。首先,仲裁庭曲解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具体包括:其曲解了中国主张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曲解了部分中国南海岛礁对音译名称的使用;曲解了千百年来中国尊重航行自由的历史事实;曲解了中国为维护人民权利而在南海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的做法,还曲解了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等正当事务。其次,仲裁庭错误解读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来源。仲裁庭对南海地理与历史的特殊条件并不了解,对中国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的相关史料完全无知,错误解读中国历史上曾经实施的“海禁”,并对战后秩序重建的历史进行了严重的扭曲误读。最后,从仲裁庭所发表的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论证态度的草率与恶意,就此而言,仲裁庭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法定义务,具有明知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的险恶用心,企图用《公约》保留条款误导读者,一再蓄意丑化中国。与此同时,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在裁决书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该仲裁裁决充满了荒谬的“蚊子逻辑”,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关键词: 历史性权利 航行自由 海禁 战后国际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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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刊出。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特将全文章节目次列述如下:
一、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曲解
(一)对于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的刻意曲解
(二)对于中国使用外国名称命名部分南海岛礁的曲解
1.南海诸岛中文名称与中国历史的充分联系
2.南海诸岛中文命名的多样化及其与外文译名的不统一
3.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命名的统一管理
(三)对于中国尊重自由航行的曲解
(四)对于中国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以及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的曲解
中国一直在履行协调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职责。协调工作本应在该地区各个沿岸国家之间进行,以便更合理地划定禁区。然而,这项划界工作并不容易完成,特别是当各国对岛屿的主权主张有所重叠时。因此,在可以共同划定禁渔区之前,为了有效保护生物资源,中国有权在南海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这不仅仅是为了中国渔民,也是为了生活在这个半封闭海域的所有人民的利益,包括菲律宾人民。34 S.M.Garcia,The Precautionary Approach to the Fisheries:Progress Review and Main Issues (1995 -2000),M.H.Nordquist and J.N.Moore eds.,Current Fisheries Issues and 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pp.479~560.
(一)对于南海地理与历史特殊条件的不当忽视
(二)对于中国在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相关史料的无视
1.中国先发现、先利用南海岛礁与水域
2.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各种国家主权活动
3.20世纪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管控
(三)对于中国“海禁”的错误解读
因此在领海以外的历史性航行和捕鱼不能构成形成历史性权利的基础……仅仅能够证明中国在南海的航行和捕鱼活动十分密集的证据并不足以说明问题。相反,为了确立在南海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就必须证明,中国其曾经从事了公海自由允许范围之外的活动,且其他国家默认这种权利。32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270.
三、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草率论证
(一)仲裁庭将中国外交部针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所作的声明当作中国主张南海权利的“最深刻的说明”,严重违背《公约》法定义务
(二)仲裁庭明知其裁决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妄图将中国在南海的权利限定为捕鱼权
(三)仲裁庭企图用《公约》的保留条款来误导读者,错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会超越《公约》
(四)仲裁庭扭曲相关例证,一再蓄意丑化中国
(五)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却借口无权管辖而故意放弃有利证据——在裁决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无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超越《公约》
四、仲裁庭荒谬的“蚊子逻辑”及其对国际法治严重的破坏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组成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其对中国于南海主张历史性水域的行为立场与历史证据进行了恶意扭曲与刻意忽视,做出了诸多错误解读。
该仲裁庭在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的前提之下,为否定中国南海U形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竟然在其裁决中规避南海地区历史与地理的特殊性质,扭曲中国相关行为的法律意义,假装合法地扮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字解释者的角色:首先,仲裁庭错误地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理解为是仅基于航行和捕鱼历史而产生的,1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114,para.270.是只针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性权利;2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p.98~99,para.235.继而滥权裁决,甚至超出菲律宾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范围,全盘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仲裁庭还背离实证法的基本性质,误以为作为实证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成为包罗万象、恒定不变、全面且绝对完整的规范。此等裁决对国际法治造成了重大破坏。本文就该裁决中的上述错误一一提出了批驳。
一、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曲解
(一)对于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的刻意曲解
中国休渔区的划定并非只在南海实施的管制,而是在中国渔民最常进行渔捕行为的邻近海域进行的管制,包括南海、东海、黄海以及渤海。而南海作为一个半闭海,沿岸国家有此法定权利与义务对渔捕行为进行协调管理。按照《公约》第123条的规定,闭海或半闭海周边的国家应该相互协调以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该海域的生物资源。33 《公约》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该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 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
事实上,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于1945—1946年测绘、1947年公布的《南海诸岛地理位置图》中的U形断续线,公告了中国在历史上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表明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仲裁庭避而不谈的是,中国南海U形断续线的每一段线都是按照国界线的画法划定的,与陆地上一般的未定国界线的画法完全一致。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历史性权利”内容的立法意旨以及立法者对立法意旨的说明,也都可以从研究访谈和相关中文文献中获知。
8月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大讨论活动总结大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进行部署。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要求:着力构建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大力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加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建好、用好储备设施,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提升依法管粮、管储水平。
3.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商贸流通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进行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住餐等大体量传统业态,着力分类制定指导意见。针对不同板块、不同企业、不同网点“+电子商务”出现的各种状况,着力分类制定具体方案,分类梳理解决问题,分类总结经验做法,分类搞好跟踪指导。
仲裁庭怠于调查研究,片面接受菲方所谓“无从了解”中国历史性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主张,并将其归咎于中国的行为,根本毫无道理。2009年中国在向联合国提交的有关照会中再度附上了南海U形断续线,其目的在于针对当时某些邻国片面提出的大陆架主张表达异议,以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而这并非对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提出。仲裁庭对该照会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二)对于中国使用外国名称命名部分南海岛礁的曲解
为了证明其论点“中国没有在南海进行官方授意的许可活动”,4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7. 菲律宾选择性地引用了一些间接证据,企图混淆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活动的事实。菲律宾谎称: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中国开始“试图对南海诸岛提出主张”,此时中国的计划包括尽量以中文为南海诸岛的地物命名,大部分中文地名在当时才被确定下来,而这些中文地名大部分只是相关地物英文名称的直译。菲律宾举例称:中国将“Lord Auckland Shoal”翻译为“莪兰暗沙”,将“Mischief Reef”翻译为“美济礁”,将“Gaven Reef”翻译为“加文礁”。5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7.Merits Hearing Tr.(Day 1),p.96.菲律宾竟然将这三个简单的例子放大到南海所有岛礁命名问题上,在庭审中质疑中国对南海岛礁的命名历史。菲律宾称:“对于一个海域的大部分地物,中国既没有给出中文名称,又很少涉足或者很少联系,中国怎么能对这些地方享有历史性权利?”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7.Merits Hearing Tr.(Day 1),p.96.
认识以上问题都基于对世界这个角落的历史和地理的正确理解。然而,对于欧洲仲裁员来说,南海地区大概太遥不可及了。
菲方在庭审过程中对南海岛礁的客观情况作虚假陈述,隐瞒中国在南海的漫长的活动历史事实,其作为当事方求胜不择手段的作风,尚可被理解。然而,仲裁庭却将这一虚假陈述引用到最终裁决中,偏袒菲方,忽视并曲解中方历史事实,企图割断南沙群岛等南海岛礁与中国的历史联系。其欺骗世人的做法,实属恶意、懈怠,不可原谅。
(1)白垩纪晚世周田组(K2z)。勘查区广泛出露周田组,岩性主要由紫红色含钙页岩、粉砂质页岩夹砂岩、砂砾岩组成韵律性基本层序。岩层上部为紫红色砂岩,风化强烈,强风化厚度5~10 m,地层倾向260°~290°,倾角20°~55°。底部为紫红色巨厚层状砂砾岩,砂砾岩砾石成分为石英、石英砂岩、石英砾岩等,砾径1~20 cm。未见顶底,厚大于200.55 m。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2段。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8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2016年7月版,第3段。
从已有的文字历史资料来看,倘若从宋代以“九乳螺洲”命名西沙群岛、以“石塘”命名南沙群岛起算,中国正式命名西沙、南沙群岛的历史已有近千年之久。9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我国宋代的《梦粱录》、元代的《岛夷志略》、明代的《东西洋考》《顺风相送》,清代的《指南正法》《海国闻见录》以及历代渔民的《更路簿》等著作,均记载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位置、岛礁分布状况和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到这两个群岛航行、生产的情况。这些文献不仅相继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命名为“九乳螺洲”“石塘”“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千里长沙”“万里长沙”等,而且给这两个群岛的各个岛、礁、沙、滩起了许多形象生动的名字。10 《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80年1月版,第20页。
中国渔民在开发利用南海的历史过程中,还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南海诸岛命名体系:如将岛和沙洲称为“峙”,将礁称为“铲”“线”“沙”,将环礁称为“匡”“圈”“塘”,将暗沙称为“沙排”等。11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2016年7月版,第3段。 明清时期形成的《更路簿》是中国渔民往来于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和南海诸岛之间的航海指南,以多种版本的手抄本流传并沿用至今;记录了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的生活和生产开发活动,也记载了中国渔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其中对南沙群岛的岛、礁、滩、沙的命名至少有70余处,有的用罗盘方位命名,如丑未(渚碧礁)、东头乙辛(蓬勃暗沙);有的用特产命名,如赤瓜线(赤瓜礁)、墨瓜线(南屏礁);有的用岛礁形状命名,如鸟串(仙娥礁)、双担(信义礁);有的用某种实物命名,如锅盖峙(安波沙洲)、秤钩峙(景宏岛);有的以水道命名,如六门沙(六门礁)。12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2016年7月版,第11段。 在海南岛渔民的《更路簿》中,还出现了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至今仍在习用的具体名称:如称西沙群岛的永兴岛为“巴峙”,珊瑚岛为“老粗峙”,甘泉岛为“圆峙”,中建岛为“半路峙”;称南沙群岛的太平岛为“黄山马峙”,南威岛为“鸟仔峙”。13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这些形象生动的地名,都有一定的含义,反映出这些岛屿的自然特征和渔民们的美好愿望。
2.南海诸岛中文命名的多样化及其与外文译名的不统一
中国人民对于南海诸岛的命名,随着两千年发现、开发南海岛礁的漫长历史进程而持续改变着。宋、元时代,中国已将这些岛屿命名为“千里长沙”和“万里石塘”。14 《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问题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88年5月版。 明代记载南海诸岛的图籍增多,而名称变化较大,“石塘”“长沙”所指各有不同,随着对南海诸岛认识的深入,相关史料记载增多,名称变化不一。15 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台北:123资讯,1995年4月版,第52~54页。 不同地方、不同版本的《更路簿》对于岛礁的命名记载也不一样。
“两路并进”“两线合一”。按是否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将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明确划分为扶贫开发对象和保障兜底对象。对扶贫开发对象继续到户到人多种方式实施精准帮扶,确保如期精准脱贫。对兜底保障对象,加快落实制度性保障举措,确保稳得住、兜得牢。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继续按照高质量减贫和缓解相对贫困“两眼紧盯”、开发式扶贫和制度机制创新“两手齐抓”,努力使中国特色减贫发展道路在江苏走得更加坚实、积累更多经验。
如前所述,仲裁庭误解中国使用英文名称给南海诸岛的部分岛礁命名的行为,认为可以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事实上,南海诸岛的名称一直存在外文中译、中文外译等情况。19世纪,外国人擅闯南沙群岛时,已有中国人在岛礁上居住。登岛的外国人们了解到渔民使用的一些岛礁名称,并将之按照渔民的海南方言发音写成英文名称或者是其他外文名称,标记于海图。后来,我国的一些译者又将这些地名从外文翻译成中文,由于不谙海南方言、不明外文地名的来源,往往造成错觉,误以为这些地名由外国人所命名,如1898年英国海军部出版的《中国海指南》中所载“Sin Cowe”和“Nam Yit”,其实就是过去中国渔民所称的“秤钩(景宏岛)”和“南乙(鸿庥岛)”。16 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台北:123资讯,1995年4月版,第56页。
仲裁庭忽视西方航海家采用中国人民命名的南海诸岛的古名称。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部分被西方航海家引用,并被标注在19至20世纪的一些权威航海指南和海图中。17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2016年7月版,第12段。 这些古名称有的音译,有的意译,有的音意兼译。18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16世纪葡萄牙人称永兴岛为“Paxo”,显然是从渔民所称的“巴峙”音译而得。19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日本历史学家岩生成一在其所著《朱印船贸易研究》一书中,对西沙群岛即采用中文古名“万里石塘”。20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1.南海诸岛中文名称与中国历史的充分联系
3.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命名的统一管理
20世纪以降,中国政府对于南海诸岛的名称曾经有过三次整合性调整。1934年至1935年,由当时中国外交部、内政部、海军部等部门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曾专门审定我国南海诸岛各岛名,以明确我国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的名称与版图。21 《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80年1月版,第22页。 1935年4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公布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了南海诸岛各岛、礁、沙、滩的名称和位置。22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于1939年侵占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1945年日本投降后,当时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于1946年11月、12月乘军舰分赴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岛上举行了接收仪式,立主权碑纪念,并派兵驻守。1947年,中国政府重新命定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及各个岛、礁、沙、滩的名称。23 《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80年1月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2段。 为了实现全国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地名进行了普查,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精神,进行了标准化的处理。24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1983年4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了南海诸岛、礁、沙、滩、洲之名称及其罗马拼音。25 《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1980年1月版,第22页。
中国政府在较长时间段内多次修订对南海诸岛的命名,表明中国在争取改善对南海诸岛的管理,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菲律宾方面在证据的组织上,夹带私货、精心包装,无视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长期开发利用、持续和平有效行使管辖南海诸岛这一完整的证据链,刻意强调“中国领土最南界限不超过海南岛”,“中国未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等错误论调。2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7.仲裁庭盲从菲方观点,扭曲客观的事实,错误解读中国“使用英文名称”命名部分岛礁的事实,实属失当。
(三)对于中国尊重自由航行的曲解
正如中国政府在2016年7月12日发出的声明,“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6年7月12日。 事实上,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也已经多次公开表达过对于南海航行自由与飞越自由的尊重与保障。
仲裁庭在其实体裁决中也正确地引述称:
与此同时,中国明确表示尊重在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2015年10月2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表示,‘中方尊重并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南海地区迄今未发生过任何妨碍航行和飞越自由的事情,今后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也不会出现问题。’中国官员和发言人在其他许多声明中都重申了同样的承诺。28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212.
但是,令人无法苟同的是,仲裁庭却把这样光明正大的友善行为和立场,荒唐地曲解成为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自我否定。
作为一个古老的海上贸易国家,中国一贯支持海上航行自由,并且自始坚决支持《公约》。客观地说,中国对海洋自由航行的千年实践,也是世界人类后来发展出“公海航行自由”的基础。按照目前《公约》的规定,公海上有航行自由,但是《公约》从未规定有航行自由的水域(如专属经济区)就是公海。仲裁庭竟然试图将中国传统的南海自由航行的立场与《公约》反向挂钩,认为中国在南海“允许自由航行”就等同于中国的南海即“公海”;且声称以此足以认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包含任何领域主权的成分,而只是针对渔业资源的权利主张。这是对中国国家行为的严重误解,是对于文明古国历史性权利的误解,也是对于国际法的伤害。
1958年《公海公约》对“公海”的定义很明确。然而,在1994年生效的1982年《公约》中,公海的定义就变得比较含混。《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且这些国家享受在“公海”的“航行自由”。29 《公约》第87条(公海自由):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a) 航行自由;(b) 飞越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d)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e) 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f) 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2.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但是什么是“公海”?即便是1982年《公约》也未直接作出定义,仅在第86条规定称:“本部分‘公海’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本条规定并不使各国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自由受到任何减损。”换言之,专属经济区之外固然是公海,但是在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一定传统意义上的自由。需要着重提出的是,人类需要航行自由;在尊重沿海国一定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之下,各国在公海上必然享有航行自由,但这并不表示各国享有自由航行权利的水域就必然是公海,也可能是专属经济区或其他海域。
他带着她去一个酒会,她看着一个女人吊在他的手臂上调笑,圆润的胸有意无意地蹭着他,可他竟然没有丝毫的躲闪。
千百年来,远在《公约》出现之前,中国始终允许各国船舶享有在其管理之下的“南海东部与北部水域”的自由航行,在某些情境之下,固然可以简单地称之为现代国际海洋法意义上的“公海”,但是它仍然可以同时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其中包含了今天的领海、公海、专属经济区水域,甚至“大陆架上覆水域”。即便在21世纪,如果某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些没有任何海军力量的“洋中群岛国”,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内,多年默许外国船舶自由航行(注意:不是航行自由),这并不能被理解为这个国家已经把他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变成公海,更不能错误地认为该岛国已经允许其他国家的船舶在其领海或群岛水域内享有其余五种公海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及科学研究的自由。30 《公约》第87条(公海自由)。
冷凝式节能器采用强化翅片换热管结构,翅片管外部走烟气,管内走水,同时冷凝式节能器本体结构紧凑,占用空间较小,安装位置可因地制宜。
同样地,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的沿海国家,在其临接的南海历史性海域内,容忍其他国家“传统自由航行”的事实,不宜被解读为中国已经承认其“历史性海域”就“完全”是现代海洋法上严格意义的“公海”,更不宜被解读为其历史性水域就不再包含千百年来实践积累产生、且不为《公约》所规范的任何其他历史性管辖权或既得利益。
一个拥有古老文明的沿海国家在1994年《公约》生效以后,继续在其历史性海域内尊重其他国家传统的自由航行或任何其他海洋权利,是一种国际礼让。任何国际礼让素来都会受到国际法的鼓励与支持,而非否定和责难。仲裁庭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任何历史性权利,是对国际法优良传统的破坏,是对《公约》的误解,更是不利于国际社会鼓励与保护自由航行的错误做法。它严重违反了国际法治下的公共政策。
血药浓度监测对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有着重要意义,“指南”和专家共识都推荐多种药物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如万古霉素、环孢素、卡马西平、茶碱、地高辛等。本课题组之前开展了许多关于抗结核药血药浓度相关的研究[4]。由于抗结核药的检测没有商品化的试剂盒可供选择,所以不能选择自动化程度高的FPIA技术,使用的是HPLC检测法。该技术相对于FPIA技术操作比较繁琐,耗时多,难以大批量检测;但可以稳定地检测出较低的药物含量,回收率、稳定性和精确度都符合生物样品分析的要求,可以用于临床药物检测及药物动力学研究。
仲裁庭刻意曲解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中对自由航行的尊重,错误认定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只是来自于长期的航海与捕鱼行为,并且错误地接受菲律宾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南海水域“只是”公海。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提到:
针对当下80、90后旅游消费主体倾向于用手机查看旅游攻略、做选择、定出行的情况,山西黄河全域旅游建设应着重利用“旅游+互联网”的渠道营销模式,构建旅游信息统一共享平台,集中推介黄河旅游,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直接到位的互动营销,也可开发重点景区旅游演艺、动漫、网游等文化产品并借助网络宣传。
菲律宾注意到,中国在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期间支持三海里领海主张,并且,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的声明》中提到南沙群岛,称之为“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而不是隔有中国拥有特别权利的任何海域31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9.
此外,仲裁庭认同了菲方的蓄意曲解,突兀地声称:
3.1.1 出血 术中大的出血应立即电凝止血。如切破膀胱壁,损伤盆腔大血管,应立即中转开放,手术止血。
(四)对于战后秩序重建历史的严重扭曲
从逻辑上讲,仲裁庭在这里犯了一个严重错误:其结论认为中国需满足两个条件方可建立其历史性权利:(1)在“公海自由”允许范围之外参与了活动;(2)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许。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国超过两千年的历史性权利确实享有南海国家的默许。当菲律宾默许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做法时,并没有“公海”这样的概念,更别提“公海自由”的概念。因此,按照逻辑应该反过来说:至少在这一地区,航行自由是由中国在南海一直宽容地允许自由航行而产生的。文明的东方传统习俗已成为当今国际海洋法的一部分。当仲裁庭称“国际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时,其应该认识到“时际法”的价值。其问题在于拒绝适用任何有利于中国的法律。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包含了一种有秩序地建立的自由航行权。在现代国际法从历史的长河中冒出头来之前,中国及其邻邦 已经在此地区实践并且珍惜维护这种古老的权利,这一实践长达两千多年。自由航行权是现代国际法上公海自由的原始形态。在南海地区,这种“自由航行权”被实践、被默认,且从未背离古老的“历史性权利”规范。如今,并不是南海古老的“历史性权利”规范背离了新生的“公海自由”以致它需要取得任何新的默认。恰恰相反的是从逻辑上讲,中国古老的“历史性权利”规范不可能背离年轻的“公海自由”规范;而是现代国际法上年轻的、发源于古老的“历史性权利”的“公海自由”规范不应该背离古老的“历史性权利”规范。
1958年,中国根据新的《公海公约》将其大陆与南沙群岛之间的水域命名为“公海”,此举是非常正确的。事实上,在1982年之后,同一水域应该被称为“专属经济区”,而不再是“公海”。正如仲裁庭早些时候正确强调的那样,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然而,中国曾享有并仍享有历史性权利和所有权的同一水域仍然可以被称为“历史性水域”。自1958年以来,南海的部分区域名称可能已发生变化,但南海作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其拥有的各种“历史性权利和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国际法显然仍承认其合法性。
本研究在确定0.1%磷酸水和乙腈作为流动相后,再根据9种成分的化学结构的特征,经过多次尝试,最终确定色谱条件,成功实现运用RP-HPLC同时测定了马钱素、芍药苷、野黄芩苷、黄芩苷、黄芩素、五味子甲素、五味子乙素、五味子丙素和熊果酸的含量。
(四)对于中国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以及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的曲解
仲裁庭刻意扭曲中国对于南海水域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历史延伸性与严肃性。其认为“中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提到了历史性权利,除此之外却再无任何信息可供其他国家了解此项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直至2009年5月7日,中国才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照会得以澄清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权利范围。”3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116,para.275.
二、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来源的错误解读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里约宣言》第15号原则即鼓励此类预防措施。联合国粮农组织经过多年努力,于1995年通过了一项《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在经过连续两年的六次会议之后,于同年正式通过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上国际文件都鼓励各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预防原则。此外,美国政府于2016年提出创建“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护区”35 “奥巴马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护区”,2016年8月26日,美联社报道:“华盛顿-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周五(2016年8月26日)在夏威夷海岸为金枪鱼、海龟以及成千上万的其他物种建立了一个国家保护区。这个保护区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护区。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保护区面积大约有582 578平方公里,是德克萨斯州面积的两倍多。”At http://www.bostonherald.com/news/national/2016/08/obama_creates_worlds_largest_marine_protected_area,30 August 2019. ,此举并未与世界上任何其他渔业实体进行任何协商——或许仲裁员反观于此才能够认识到中国在南海实践的积极价值并改变他们的想法。
简言之,各国都有义务协调遵守护渔措施。中国休渔区的划定,其分布位置即便与其他南海沿岸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重叠,即便有不合乎“最佳可得之科学证据或技术”的地方,那也只应是南海社区各方需要展开谈判的理由,而不应成为否定中国在南海推行休渔或渔捕管理的历史性权利的理由。
逆变器工作在第i状态时,施加在定子绕组上的电压空间矢量ui(SaSbSc)所处位置及指向总是与F的位置及指向一致的。但因F按六步转动,而(SaSbSc)组合的开关状态还有(0 0 0)和(1 1 1)二种,对电机本体来说,这二种开关状态下电枢三相对称短路,气隙合成磁动势趋近于零,将电压空间矢量u0(0 0 0)和u7(1 1 1)称为零矢量。
虽与上述休渔问题不同,菲律宾还向仲裁庭抱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石油勘探开发区块的划界,称尤其是区块BS16位于中国宣称的南海任何地形的 200 海里以外;另外,中国还反对了菲律宾地质测绘和勘探合同 101 石油区块(“GSEC101”)和菲律宾服务合同 58(“SC58”)区块。3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s.208~209.而仲裁庭竟然也接受了这些申诉,并试图忽视所有体现中国真正意图的证据,以误导裁决书的读者们。
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书中提到:“尽管中国的权利主张有可能是基于《公约》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理论,但中国反对意见的内容明显表明,中国认为其对有关石油资源的权利来自于历史性权利。”37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209.仲裁庭显然知道却故意忽略了相关的大陆架“理论”,并突兀地得出结论:
仲裁庭无法确认有证据足以表明,中国历来管制或控制在其领海限度以外的南海的捕鱼活动。关于海床的非生物资源,仲裁庭甚至看不到如何在理论上做到这一点。当海床委员会开始最终导致产生《公约》的谈判时,海床采矿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近海石油开采处于初创阶段,只是最近才开始有可能在深水地区开采石油。实际上,中海油本身在 1982 年才组建成立,与中国签署《公约》是同一年。关于海床,仲裁庭并没有发现任何可能受到限制或控制的历史性活动,因此历史性权利没有任何依据。38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270.
中国人是否疯狂或愚蠢到忘记《公约》所赋予的大陆架的重要价值,而试图使其海底石油钻探权具有“历史性”?仲裁庭这一基于常识的说法却表明它缺乏常识。事实如此简单:中国在1947年划定了U形断续线,作为其与邻国之间的建议性、尚未最终确定的海上边界线。但是,自《公约》诞生以来,中国便是其合法缔约国;中国始终坚持《公约》赋予的权利,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及其在南海地区的大陆架的权利。
总而言之,仲裁庭误解了中国的合法立场,还引用菲律宾的论点:“中国以下方面的行为证实了中国的权利主张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性质:(1)试图禁止其他国家在‘九段线’以内捕鱼;(2)干扰菲律宾的石油勘探活动;(3)出售‘九段线’以内但超出《公约》规定的中国权利范围的地区的石油区块的特许权。”39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0.Merits Hearing Tr.(Day 1),pp.22~24.See also the Philippines’ Position in respect of its Submission No.8 at paragraphs 681 to 686 below.
此外,仲裁庭借用菲律宾的观点,草率地做出结论:“菲律宾认为,中国的行为明确表明,中国主张的不是对‘九段线’以内整个地区的主权,因为中国反复声称其尊重南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40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0.Merits Hearing Tr.(Day 1),pp.24~27此种做法恶劣地利用了中国在南海承继千年传统的自由航行的友好姿态,破坏了国际社会的诚意和友好的价值。
但美味并非是纯客观的,也有属于主观因素的一面,往往因人而异。例如有人爱吃这,有人爱吃那,没有统一标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吃惯了一样东西之后,也会想着去换换口味,俗话说:“少吃多滋味,多吃无滋味。”我曾吃过鱼翅、燕窝、海参和其他一些野味,感到都不怎么样。
最后,仲裁庭还接受了菲律宾的理论,认为后者“对中国立场的理解也被无数中国学者所接受,包括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学者”。41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191.Merits Hearing Tr.(Day 1),pp.27~28;Memorial,para.1.23;Z.Gao and B.B.Jia,The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History,Status,and Implication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No.1,p.98,pp.123~124.遗憾的是仲裁庭只承认用英文撰写的一篇学术文章作为证据,而“无数”中国学者用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之一中文撰写的大量意见都被故意忽略了。
因此,仲裁庭的错误裁决——“综合考虑到以上关于石油区块授权的结论以及中国经常提到历史性权利而没有加以进一步具体说明,仲裁庭得出结论,基于独立于《公约》之外存在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确实拥有对‘九段线’之内的石油资源和鱼类主张权利”42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211.——应修改为如下:
“(1)综合考虑到以上关于石油区块授权的结论以及中国经常提到历史性权利而没有加以进一步具体说明,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在南海东部和北部确实有权主张石油资源和渔业权利,这不仅基于其拥有独立于《公约》之外的历史性权利,也因为中国是《公约》的正式缔约国。”
“(2)至于中国一再声明在南海地区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这是坚定地建立在这个特定地区的悠久传统基础上,展现了令人钦佩的诚意和国际友好姿态。本仲裁庭全力支持此种做法。”
* 傅崐成,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创刊主编,“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电子邮箱:kuenchen_f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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