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婚姻建立要件之比较_婚姻论文

海峡两岸婚姻建立要件之比较_婚姻论文

海峡两岸婚姻成立要件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件论文,海峡两岸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八十年代两岸开放探亲以来,台湾与大陆的往来日益密切,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学术方面都开展了广泛的交流。其中,一种社会现象不容忽视,就是两岸的通婚群体日渐扩大,两种婚姻制度的差异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婚姻的成立要件是婚姻制度的最主要方面,本文谨就此点概要阐述两岸法律比较研究的结论。

(一)结婚形式要件比较分析。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两岸法律有本质差异,台湾采用仪式婚主义,大陆却采用登记婚主义。台湾结婚须具备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须有公开仪式;二是须有2人以上的证人证明。关于公开仪式一词如何定义,台湾却没有规定,一旦涉及诉讼,如何认定是否举行了仪式,仪式是公开的还是非公开的,标准很难掌握,台湾学者对此也颇有微词。关于证人须具备的条件,台湾也未作规定,依照台湾司法院解释:“证人虽不必载明于婚书,但须在场亲见,而愿负责证明者已足。”可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一是到场,二是愿负证明责任。而证人应否具备行为能力,学说不一。但根据台湾司法实践看,采用仪式婚主义的弊端已日益显著,因而主张采登记婚主义的呼声日益强烈。

大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采用国际通例,且简洁明了,即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就确立了夫妻关系,大陆采用登记婚制度,是为了保证结婚实质要件的实现,是政府规范,引导婚姻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程序。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比较分析。在此方面,两岸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并尤以台湾法律为甚。台湾采用仪式婚主义的原由,使得许多法律所要求的结婚条件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审核而予以实现,只是采用若干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规定,来弥补仪式婚的缺陷。同时,台湾比大陆更注重在法律中体现传统伦理,譬如禁止相奸人结婚的规定,并更注重明确后代的血统,以配合继承法的实施。

(1)关于结婚意思自治。这一点是两岸婚姻制度的契合之处,也是共同的封建制包办婚姻历史留给两岸同胞一个相同的反思,这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

(2)关于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的规定两岸有较大的差异。大陆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虽然从国际上看这种法定婚年龄是比较高的,但由于大陆的人口问题,这种高婚龄似已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可。这一规定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是结婚时男女双方比较成熟,婚姻的稳定性有所增强,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有法定的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不会造成婚姻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混乱,这一优势恰是台湾婚姻法适用中出现的难题之一。台湾法定婚龄确定为男18岁,女16岁。而台湾民法却规定,年满20岁的为成年人,致使法定婚龄与完全行为能力年龄之间产生一段较大时差,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婚姻的不稳定性。台湾法学家如戴炎辉、戴东雄、陈棋炎、黄宗乐等都在专著中提出:未成年婚姻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未成年人结婚,向法院请求撤销,应驳回起诉。但是何谓“正当理由”又是一个模糊概念,法律的严肃性在此受些损减。

(3)关于亲属间禁婚范围。台湾规定的禁婚范围远超过大陆婚姻法所规定的禁婚范围。如:“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间辈份不相同者。”“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台湾禁婚范围可以分为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又可分为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其辈份不相同者)。直系血亲不论亲等远近及辈份,一概不准结婚;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内,不论辈份是否相同,均禁止结婚。但六亲等及八亲等的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拟制血亲之间,如同直系血亲一样,适用法律规定,但因收养而成立的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在收养关系终止后,则不在禁婚范围;直系姻亲间无论亲等远近,均不得结婚。在姻亲关系消减后,仍不能结婚;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其辈份不相同者,也不得结婚,且姻亲关系消除后,仍然适用。台湾学者对这一点不无看法,纷纷谴责法律的严格无情。大陆婚姻法对禁婚的亲属范围规定得相对狭窄,一是直系血亲;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系,即禁止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堂、表兄弟姊妹结婚,并没有姻亲的限制。

(4)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大陆婚姻法规定,患有麻疯病未经治愈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关于何种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一个司法实践的疑惑,有学者纷纷撰文,试图解答。有人认为,这些疾病主要指遗传性精神病、爱滋病和花柳病。由于大陆采用登记婚制度,禁止结婚的疾病在登记审核时即已确认,婚姻无法成立。而台湾采用仪式婚制度,没有权力机关查核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序,所以用可撤销的婚姻制度予以补救。但出于对人口素质的长远考虑,大陆立法例也颇有道理。

(5)关于一夫一妻制和禁止受欺诈受胁迫的婚姻。两岸法律都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规定了这一实质要件。大陆婚姻法在总则里就陈列了一夫一妻制度和禁止重婚的法律规范。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在严格的结婚登记审核程序中,某些受欺诈的婚姻申请也能被驳回。台湾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全面。如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两岸在重婚问题上都有一例外情况,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与第三人成立的婚姻,当死亡宣告被撤销时,后婚仍然有效,但后婚当事人一方出于恶意的除外。台湾民法还在997条中规定了被欺诈、受胁迫的婚姻,可在知道被欺诈或受胁迫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撤销。

(6)关于台湾禁止与奸夫结婚的规定。台湾规定,禁止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或与受通奸宣告的对方结婚。这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又沿袭了传统的伦理道德,但台湾对这类婚姻持一年内可撤销的态度,并非无效。

(7)关于台湾规定禁止女方于离婚后6月内再行结婚,但在6个月内已分娩的,不在此限。旨在正确认定生父,避免子女血统混乱。但有学者说,不致紊乱血统的事由,不仅限于分娩一种,譬如说前夫不能人道而撤销婚姻的;夫妻分居6个月以上后离婚的或前夫受死亡宣告后妻再婚的等等。总之立法和学理界均尊重子女血统,以认定正确、合法的继承人。

以上仅就婚姻的成立要件进行了比较分析,两岸在离婚条件上、财产分割上仍有诸多不同,这也将是婚姻法学界追逐的热点课题。

标签:;  ;  

海峡两岸婚姻建立要件之比较_婚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