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化的比较与思考_收益分配论文

新旧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化的比较与思考_收益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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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两年对企业财务通则存废问题的大讨论,以及政策制定层的积极努力,2005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制度,下同)。新制度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企业重组清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和财务监督等几个方面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新制度既不翻版于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无论内容和结构都有极大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对新旧通则中的企业收益分配管理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新制度中关于企业收益分配管理的规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供制度制定者参考。

一、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中关于企业收益分配的规范及其缺陷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沿用至今的《企业财务通则》(简称旧制度,下同)关于企业收益分配的管理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被没收财物损失和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由于企业财务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旧制度中关于企业收益分配规范的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大弊端是收益分配主体单一,不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现代企业应该实行按劳和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制度。在实际中,也有很多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凭借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参与了企业收益分配,已形成了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二元收益分配主体的格局。这就使得旧制度中单纯只确立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分配主体地位的规范已不适应。

从理论上看,生产任何一种商品都是研究型劳动、应用(或管理)型劳动和操作型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过去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三种劳动,在现代企业,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已分别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来完成。并且,由于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的复杂性,它们在同一单位个别劳动时间内可以创造出更多价值。这种由分工越来越细所引起的比资本贡献更大的劳动者,应该成为企业所有者。但现行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并未确定其收益分配的主体地位。尽管企业分配实务中上述特殊劳动者的收益有所增加,但其分配目的还是为了“股东权益最大化”,劳动者并非企业的真正主人。

第二大弊端是在税后提取公益金的规范欠妥当。公益金的提取先于股东利润分配,分配顺序也不合理。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建设。尽管不是将其直接分配给职工个人,而且其形成的福利设施还是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但笔者认为,职工在企业享受的福利应该是免费或者至少比他们到企业外享用的价格优惠,这部分福利实际就是皮古所说的“经济福利”,是职工获得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而职工却在税后获得这部分利益,且先于投资者获得就有欠妥当。

根据张维迎的观点,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如何在经营者与生产劳动者之间分配,取决于每类成员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和对其监督的难易程度。由于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生产劳动者不重要和易监督,生产劳动者就被财务资本所有者排除在企业收益分配主体之外[1]。袁振兴从人力资本的产权性质分析也得出了与上述相同的结论。他认为劳动者让渡产权的内容和应享有的权益是通过契约形式约定的。当劳动者把它的人力资本投入企业并在契约中约定不让渡所有权时,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就如同财务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提供借贷资本的性质。因此,劳动者权益就具有债权人权益性质。在契约有效期间,劳动者一方面要收回其消耗的价值即劳动者补偿价值(相当于借贷资本中本金收回),另一方面要分享其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相当于借贷资本中的利息收入),这两部分都以工资形式在税前支付,而不是在税后分配[2]。基于福利最大化原理及再就业机会的不确定性,所有劳动者都希望能够向企业转让所有权,但这不是由劳动者主观愿望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劳动者自身能力以及财务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熟悉程度。生产者尽管也具备某些知识和技能,但这些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贡献比不上经营者和企业关键技术人员,不足以使财务资本所有者值得让渡部分税后利润[3]。既然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企业已用工资和奖金形式在税前支付,就不能在税后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更不能先于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

事实上,企业提取公益金形成的福利设施,在企业改制中,特别是后勤社会化的改制过程中,往往成了最难明晰的产权。很多“三产”部门趁机无偿占有,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再者,我国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中,一直致力于改暗补为明补,公益金的使用,实际是一种典型的“暗补”形式,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目前企业实际中,确实有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现象,但大多是凭借财务资本的投资而并不是凭知识和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如果劳动者凭借财务资本的投资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他们与财务资本投资者就没有区别。

第三大弊端就是制度规范不全面。既然是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规范,就应该对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各要素全面进行规范。这些要素应包括收益分配主体、分配内容、分配形式、分配原则与分配顺序等。但现行收益分配制度却缺乏对分配形式与分配原则的规范。

二、新制度关于企业收益分配规范的改革及其合理性

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规范企业相关管理主体的财务行为,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监督企业经济运行,2005年8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新制度在第四十六条对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采取适合企业战略要求和财务状况的策略,经投资者决议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三)按照企业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为了保障责权利的对称结合,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新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可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投资,并规定,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在收益分配管理规范中,新制度对收益分配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鉴于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形势,取消了企业提取公益金的规定;对企业经营者与其他职工的要素分配也作出了相应的财务规范,增加了按职工要素分配的内容,扩大了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主体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企业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新制度第三十八条还对建立职工奖励基金作出了相应的财务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企业建立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费用,统一规定全部进入成本(费用),相应取消按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新制度对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主要财务内容的规范,较好地确立了企业收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问题,较好地协调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因此,关于企业收益分配规范,新制度在兼顾公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国家与企业、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企业资本积累与投资回报的关系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创新性,也与新的企业财务环境相适应。因此,新制度对加强企业收益分配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三、对新制度关于企业收益分配规范的思考

(一)部分内容表述含糊

新制度第四十七条在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规定中,关于“不取得企业股权的,根据企业相关业务实现的净利润,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表述含糊。一是如果没有取得股权的不是企业经营者,而是用技术投资的核心技术人员,按新制度规定给他的奖金应根据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净利润确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那么对这一企业相关业务实现的净利润的理解应是该项技术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但单项技术或某个要素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如何确定?如果是在使用该项技术后增加的净利作为确定依据,那么,由于其他因素使净利润增值的部分如何分辨和扣除;如果企业将技术人员的核心技术视为投资,其投资回报将会根据税后利润确定,那么,企业亏损时自然可不预分配投资报酬,但如果企业将技术投资报酬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时,一旦企业由于经营管理等其他原因出现亏损,该技术投入的报酬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二是如果企业技术人员开发的技术具有瞻前性,由于企业目前的财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投入生产使用,目前不能产生净利润,那么该技术人员的报酬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二)提取盈余公积的规定考虑欠妥当

计提盈余公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亏损和用于企业发展。既然新制度已规定企业在未弥补亏损前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并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安排在提取盈余公积之前。那么,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是否有意义?因为,如果企业有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以前年度损益后才能提取盈余公积,如果弥补亏损后还有剩余,表明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完;如果弥补亏损后没有剩余,也不存在还要提取盈余公积的问题;如果是为了企业发展,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充分相信企业会根据战略需要来安排此项资金。

(三)与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不协调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由于企业改制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已大大缩小,很多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有节余。因此,一些企业往往钻政策空子,从中作些不合法的开支。新制度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福利费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势必就取消了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解决了会计制度中应付福利费提取与使用不对称的矛盾。但这样一来,财务通则与会计制度的规范不一致,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制度是必须遵守的,而会计制度与财务通则关于职工福利费这一规范的矛盾又该如何协调呢?

(四)取消计提公益金的做法考虑欠周到

新制度取消了公益金的提取。认为住房货币化后,已没有必要再计提公益金。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劳动用工聘任制和允许人才流动的机制下,很多企业还拥有或还在建造部分过渡性的职工宿舍,而且,由于人才流动较快,企业只是将这些住房出租,职工也不希望购买。而提供经济实用的住房条件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的一大举措。可见,公益金的提取还是很有必要,只是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费,不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

(五)没有规范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形式

相对于旧制度,新制度确定了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体地位;规范了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分配原则。但在新的收益分配主体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后,新制度并没有根据人力资本的特点确立其相应的收益分配形式。与财务资本一样,人力资本可以采用现金和股票收益分配形式,但由于人力资本不同于财务资本的特性,还可以用股票期权的分配形式,同时也可以用晋级升职、后续教育等精神利益的分配形式。只是精神利益的分配形式要在人力资本投资者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定合约来加以约定。同样,还可根据人力资本投资特点,对物质利益实行延期支付的方式。这些内容,新制度都未作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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