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利益论文,主体论文,独立论文,试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学中,有一个习以为常的命题:地方政府和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即不完全的利益主体。它好象是我国制度变迁和企业改革中一个不可变更的前提。其实,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利益主体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同样如此。
一、利益的社会本质及利益主体
利益来自于人的自然属性。按照马克思的思路,要理解利益必须先理解需要。什么是需要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就是说,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它引起了第一个历史活动——生产。人们需要的实质就是人对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客观依赖关系,表现为人对物质需要对象、精神需要对象的自觉指向和追求。它反映了作为需要主体的人对作为需要客体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欲求。需要的内容是客观的,需要的形式是主观的。人的需要是人们进行历史活动的内在动因,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初始推动力,正是人的需要构成了利益的基础。
而且,人的需要也仅仅是利益的基础。只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推论不出人的需要本身就是利益,不能把需要和利益混为一谈。需要是人对客观需求对象的直接欲求关系,直接反映出人的情欲要求。这并不排除动物也有需要。利益则是必须经过经济关系的过滤才能体现出来的需要。它标示了人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需要只反映了人对客观需求对象的直接依赖关系,需要转化成利益,必须经过生产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人们的需要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就表现为利益。利益是需要在经济关系上的表现,离开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就不可能理解利益。这样,经过经济关系的中介,人与人之间就因需要而产生了利益关系。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利益的社会本质。
从经济研究角度看,利益应该由权力和收益两部分组成。权力是利益主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权力的收益(排除偷盗、抢劫行为),离开权力就无收益可言,社会主体也就连带地失去了作为利益主体而存在的社会条件。如果暂时不考虑政治权力的话,与利益相联系的权力一般是财产权。财产权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就是广义的所有权,如今人们把它简称为产权。在与西方经济学的交汇中,人们对产权的理解存在许多歧义,本文在这里把它等同于广义的所有权。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规属权(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有人把收益权也作为广义所有权的权能之一。其实,收益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能而存在,它始终依附于其它四项权能,其它四项权能也只因它才有存在的意义,社会主义也才有获取所有权的欲望。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理解利益的经济学意义。
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经济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的利益的承担者、追求者、实现者和归属者。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必然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递,必然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利益主体是社会利益矛盾运动的自觉的、能动的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成为利益的载体。不具有“人”的资格的客观存在不能够成为利益的载体。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不具有任何社会权利,所以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中,奴隶不是人,而是所谓会说话的工具,等同于牛、马或斧头。显然,连作人的权力都没有,就无所谓收益,也就没有什么利益可言。这是现代人所不愿意理解的一种客观历史存在。在没有先进阶级领导的情况下,奴隶的反抗与其说是与奴隶主为利益而进行的斗争,还不如说是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斗争。这也是古代著名奴隶起义领袖斯巴达克斯的困惑所在。
在历史上,社会主体意识中的“利益”观念也是伴随着“人”的完全独立而普及的。在封建社会,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阶级把经济上的依附性也带到思想意识中来,使中国历史上历次农民起义都淹没在帝王伟业的梦幻中。欧洲市民阶层在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斗争中逐渐发育成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则是以“文艺复兴”运动为先声,以“人”的自由、平等、解放为主题,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打下了思想基础。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由此而诞生。“经济人”为利益而来,因追逐利益而为社会做出贡献。马克思并不否认这一点,而是在肯定的基础上强调“经济人”的外围应存在一个有序的法律环境,以此来规范他的经济行为,减少外部性损害,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只有这样,“经济人”才能够在所谓不损害他人谋利的基础上为社会做出贡献。
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的缺陷
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的利益矛盾,就必须研究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结构中的产权关系,社会主义利益主体的逐利动因、谋利活动以及利益主体在利益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做出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相机抉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是基层行政单位,是政府计划的具体执行者,人们常常称之为“政府的附属物”。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这些“附属物”确实创造了令人感叹的经济奇迹。在当时,国家是民族利益的代表,人们以国家作为自己利益的希望和寄托,一切地方的、局部的、小范围的和个人的利益都要服从国家利益,这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随着时间的延展和环境的磨练,工人阶级由机器的奴隶变为社会主人的激情也由激励因素变为保健因素,企业的低效益成为政府领导们经常头痛的事。中央政府意识到自己对先进生产关系的期望值过高,开始承认社会生活中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并试图利用这种利益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即采取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一些自主权的政策措施。中央政府的意图在于用物质利益来刺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如法炮制用来刺激下属企业的积极性。在解释中央政府这一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经济学界创造出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概念。
实际上,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是中央政府一厢情愿的认识。在古典社会主义理论中,生产单位代替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显然,没有市场经济,生产单位也就不是什么经济利益主体。在实践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没有经济利益的生产单位释放出的能量令英雄扼腕。时放时收的权利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就是众所周知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经济怪圈。但是,雷同的措施,相同的难题,不能不使人发问: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再坚持“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的思想认识无异于掩耳盗铃。历史上,市场经济瓦解了原始公社形式的公有制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避免地受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解释就是:体制外的商品交换会逐渐渗透到体制内,在最基本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商品交换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的发展。实际上,“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概念在公有制经济结构内为市场经济的这种冲击提供了广阔的回旋余地。
首先,它模糊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边界。经过几十年的经济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地方产权问题日益突出。所谓地方产权,主要是就控制权而言的。因为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总代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论是隶属中央政府还是隶属地方政府的企业。其财产都属于全民所有,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国家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所行使的公有产权只能是狭义所有权以外的一系列产权。在狭义的所有即规属关系上,围绕同一财产,所有制主体只能是一个,不能一物二主。如果地方政府单独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不是在授权意义上代行所有权),那么地方就成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主体。
按照传统理论,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层次上,也就是广义所有权意义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是同一个公有产权主体。但是,在控制层次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则表现出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的利益,存在着公有产权主体内部的委托、授权关系,即地方政府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这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不是纯粹商品交换关系,而是公有产权主体内部权能分工的特殊形式。因而,地方政府得到的授权不可能象私人租赁关系中的经营权那样稳定,产权主体之间交易的不确定性更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产权难点也就出于此。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讨论过程中,人们囿于中央、地方和企业若干类型的“委托——代理”模式中,最终找不到一个理想的解决办法。在经济运行中,由于地主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产权界限区分不清,关系不够稳定,不仅为产权代理者寻租提供了方便,而且常常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一些地方政府竭力扩张实物资产,特别是不动产规模,用粗放的资源配置与使用方式,刺激经济增长。因为在所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产权格局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产界限往往通过非经济的谈判来确定。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基本建设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制造”出有效需求来,那么,这种高投入方式比低投入方式就可以尽可能地将收益“物化”到地方政府手中,从而实现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显然,这种方式在宏观经济上的效应则是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强了宏观调控的难度。
其次,它使企业失去了作“人”的资格。企业作为“人”是一个法人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和高强度的风险,经济利益主体能够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就是靠信用。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信用出自于企业自身的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信用则不仅来自于企业自身行为,而且还要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也就是说,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这种高弹性的背景命题,容易诱发政府的随意干预行为,使国有企业成为不完全的经济利益主体,丧失其独立的人格,从而降低了国有企业的信用程度。显然,在市场交易中,其他的利益主体不知道国有企业的权利究竟有多大?现在有权力,将来有没有权力?在本地方有权力,在其它地方有没有权力?这样就会加大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甚至使交易失败。一些西方人士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心也是出于此。因为这关系到中国“复关”后,外商是否能够与中国国有企业建立正常的商贸关系问题。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中,人们曾就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争论不休,时至今日仍无定论。其实,经济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焦点就在于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传统理论体系中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不是一个具备完全资格的利益载体?它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利益?
最后,它使国有企业成为个人利益膨胀的转换器。不论是在古典的社会主义理论中,还是在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都肯定在“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从而具有完全的独立性;都认为发展社会生产是为了人的发展和解放;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满足每一位经济利益主体的需要。然而,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消费基金膨胀却成为拉动需求的两大基本力量之一,成为历次宏观调控的重点和难点。这些膨胀的消费基金从何而来?其中绝大部分是国家财政和银行贷款通过国有企业转换出来的。改革的初衷是搞好国有企业,连带的副产品则是在国有企业周围形成了一个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利益集团。一些主管部门靠企业吃饭,在失去控制权之前能捞一把就捞一把,企业甚至成为一些腐败官员寻租费用的报销机关;一些文人墨客为了找回点知识分子的尊严,突击剪贴堆积各种“全书”、“文库”之类大部头“著作”,通过主管部门强行卖给企业,令企业叫苦不迭;尤其严重的是某些企业领导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使用各种短期行为方式,烂发福利、奖金,有时甚至利用通货膨胀把企业的机器设备折旧转换成盈利,最后转化为自己以及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企业多余人员更是让人望而生畏的难题,在转轨时期,要解决的人员众多,政府一时还无力完全解决,为了避免冲突,只好让企业发钱暂时稳定人心。但实际上,有些企业的所谓多余人员并不多余,而是富裕。他们在企业内富余,在自己的小工厂或其它的社会角落则是市场经济中的能人。国有企业只是他们应付国家政策或经济波动的最后保护屏障。
改革把计划经济体制中非货币化的个体经济利益主体行为逐步改变成货币化行为,并且为他们提供了各种新的逐利机会。在此基础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显性化。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规划社会利益主体的获利渠道,规范社会利益主体的获利行为方面顾及不足,致使中央政府在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实际上,不论是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还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不同层次的社会利益主体都存在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只是在不同的体制背景下,在不同的权力格局中,他们会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尽可能地寻找机会,采取对策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而表现出各种不同类型的逐利行为。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利益主体都是完全的、独立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更不存在。这一历史命题不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不利于策划国有企业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