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标志设置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讨论文_陈敏

(金华市公路管理局,浙江,金华,321000)

Discussion on the legality and rationality of setting up the speed limit signs

Chen Min

【摘 要】限速标志设置不仅要合法,还需要合理,通过对限速标志的限速取值、设置位置、设置方式、特殊路段等方面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的进一步探讨,这不仅大大提高了限速标志的使用效果,提高了道路资源利用率还增强了社会大众对限速标志设置效果的接纳程度。

【关键词】限速标志设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效能

【Abstract】The speed limit sign is not only need legal, but also reasonable. Through the speed limit signs of speed limit value, set position, way of setting up, the special sections, on the basis of legitimacy for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rationality, which not only greatly improve the use effect of speed limit signs, improve the road resources utilization and also enhanced the acceptance of the effect of the social public on the speed limit signs .

【Key words】Speed limit signs setting; legitimacy; rationality; safety effectiveness

一、背景和相互关系

G330温寿线开发区某路段限速70码的限速标志应从红绿灯路口前100移至过红绿灯路口后50-100米处进行调整设置,方便红绿灯支路口道路使用者右转弯时对限速标志的视认;S322临石线永康段限速标志过少,应根据路段特点增设限速标志;限速标志版面套用在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的交通标志,可以作为公安交警执法依据;限速标志套用在有边框的指路标志上时,只能作为补充或提前预告,不能作为公安交警执法依据。这是2015年1月30日下午,金华市公路管理局首次组织召开《金华市普通国省道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效果评估》审查会上的讨论话题。

审查会上,与会代表、专家针对由第三方机构即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提交的《金华市普通国省道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效果评估》文本进行深入认真的探讨并且细化限速标志设置过程中的种种疑难问题,对限速标志设置效果不仅从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上进行剖析;还从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即对公路畅通安全的促进作用、社会大众对限速标志设置效果的接纳程度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限速标志设置是否存在“低、多、乱、缺”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对限速标志的设置所产生的社会、技术和安全等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限速标志设置的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进一步完善。两者相辅相成,在限速标志设置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

二、限速标志设置合法性因素

限制速度按照标志标线新国标GB5768-2009,属于禁令标志,所以它具有法律效应,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可以对违反限速规定行使的车辆进行合法的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 公里;

(2)同方向只有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 公里。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 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

同方向有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 公里;同方向有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限速标志设置合理性因素

限速标志设置的合理性,以相关规范和成功设计经验为依据,从限速标志的限速取值、设置位置、设置方式、特殊路段的考虑等方面进行探讨。

3.1限速值的合理性

限速值一般以运行速度(运行速度是车辆在道路上实际行驶速度,一般采用第85位车辆行驶速度(V85),是指在干净、潮湿的道路条件和自由流状态下,驾驶员凭据自己的驾驶条件和心理预期而采取的安全行车速度)为参考,限速值太高或太低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道路上行驶车辆规定的管理速度,包括最高行车速度限制和最低行车速度限制。速度对驾驶员的视觉特性、判断特性、反应特性均有限大影响。限速值不宜过高。为降低事故,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到道路资源利用率,不仅要适当的降低车辆速度,还要降低车辆间的速度差(包括相邻路段的运行速度差和不同车型间的速度差),即降低速度离散程度。

在某个区间控制点段的限速值,还需要考虑该整个路段的最高限速值,以防区间速度平均速度过大。针对相邻路段的运行速度差问题,在《关于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的通知》(浙交:〔2004〕319号)文件中规定:原则上按20公里的级差设置相应限速值的限速标志。针对不同车型间的速度差,可以通过修改设计或采取措施提高低速车辆的行驶速度,控制高速车辆的行驶速度或采取措施分离低速和高速车辆(客货分道行驶)。

限速值是需要动态的管理。某一路段的限速,当该路段的道路功能、路侧开发程度或事故多发点(段)经整治等原因,导致运行速度和限速明显不符时,限速值就要及时做相应的调整。目前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的可变限速标志就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当事故多发点(段)经整改运行变平稳时,我们就可以通过评估,调高该路段限速值,从而达到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和以人为本顺义民心的目的。

3.2、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3.2.1限速标志限速区域的闭合问题

目前通过金华市普通国省道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效果评估和对路面情况的进一步调查分析,发现很多限速标志的限速区域的合区不一致。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道路同一桩号左侧和右侧对应的地方,由于路肩、穿村镇、边护栏等路侧环境原因没有适合安装的位置。二是由于历史原因,某一路段原本存在限速标志,由于一侧支路口的新增或路侧环境的变化,将一侧的限速标志前移或后移时,没有同时将另一侧的限速标志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速闭合区不一致造成的主要影响有:一是由于超速引发事故带来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比如:(如图)假设该路段是双向四车道,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采用中心双黄线。正确的闭合区应该是K1+100左右侧和K2+200左右侧。而现场左侧限速60起点的桩号是K2+200,和右侧解除60限速的桩号相差200米。闭合区的不一致,当一辆车从左侧K2+200引发事故并冲向对向的右侧车道时,按左侧的限速80该车是不超速的,但按右侧车道考虑的,右侧的限速60并没有解除,该车又是超速行驶的,这就造成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二是,当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如果在该路段实行移动测速,在闭合区不一致的200中,左侧有限速不同,很难确定超速值。三是会造成道路使用者对限速标志设置不合理的投诉。所以要对限速标志闭合区一致性的问题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全面调查道路闭合区不一致的限速标志,二要尽快对不一致的限速标志进行调整、修复和查漏补缺。

3.2.2在红绿灯路口限速标志的设置

在红绿灯路口,有的限速标志出现在红绿灯路口之前,造成红绿灯支路口右转弯的道路使用者看不到该限速标志。造成该情况的原因是:在没有设红绿灯之前,该限速标志已经存在。在安装红绿灯时,没有对限速标志进行同时调整。解决方法为及时将该限速标志移到红绿灯路口以后,这样支路口右转弯的道路使用者就可以清晰的看到限速标志。

3.3设置方式的合理性

限速标志是必须遵守标志,属于禁令标志,具有法律效应,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限速标志的视认性效果对道路使用者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划有中心线的双向两车道及以上等级的路面,建议采用单悬臂式,并且充分考虑路肩树木的种植情况,防止限速标志被生长茂密的树枝遮挡严重,保证道路使用者对限速标志高度的视认性效果。限速标志版面尺寸的大小也要按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国标规范设置。

根据车道数、车辆组成以及不同车辆的车速差等情况,设置适宜的限速标志。同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宜在两侧同时设置限速标志,或在车道上方设置限速标志。限速标志的设置还应考虑到车辆相互遮挡的因素和视认角度。

3.4对特殊路段限速标志设置的合理性(校区、测速路段)

3.4.1校区路段的限速设置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各个学校出入口两侧适当地方,设置限速标准为30km/h的限速标志。但这个规定并不完善。当临近校区路段的限速值50以上时,会造成区域极差太大,速度的离散程度(速度偏离平均速度程度)大会造成车辆的频繁急刹车和变道超车,这样纵向和横向干扰都大大增加,需要设置类似施工路段的缓冲区,以10或20一个极差进行缓慢降速。

3.4.2测速路段在限速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中关于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中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对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规定是:(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四)设置地点 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对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规定是:(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掩盖;(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四、结束语

通过对限速标志设置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探讨,依据《金华市普通国省道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效果评估》文本对限速标志设置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为限速标志的进一步清理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赵一飞.速度管理技术[C].长安大学,2013(11)

[2]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S].

[3] 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

论文作者:陈敏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12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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