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政:商谈式民主演进范式——对英国宪政进程的重新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英国论文,范式论文,民主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5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2-0050-06
商谈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哈贝马斯出于解决现代性危机基于其沟通行 为理论而推出的一个概念,这一独特的民主范式立足于现代语言哲学,在语言层面(注 :[德]哈贝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53. “语言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合理性潜力,通过交往行动而得到开发、动员,并在社会进 化过程中得到释放。”)以交往的本我和他我语言上的共同性、理解交往性来论证主体 间的互动有效性和合理性。就行动者即主体层面,这一协商性民主解释模式的最大特点 是排除了“理性人”和“委托人”的抽象概念,强调的是行动人,实践人、主体的社会 性和实践性,主张任何人都是融入政治法律世界的平等的参与者。对自由、民主和人权 的保障注重的是社会主体广泛平等参与、理性讨论、互融互动、以意见共识达到私域与 公域间冲突的整合。英国悠久的民主法治文化孕育的便是这样一种协商式民主宪政结构 模式。在其长期形成的议会民主、政党政治、司法活动及公共领域中,问题的和好解决 都有赖形成于政治过程中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民主制度基础上的大众参与、理性对话、 宽容妥协及和平渐进的民主互动实践。就宪政,其进程因推演于特别宽泛的广度,是在 利益共识形成的民主政治活动中展开,在一种协商的模式中实现自身的。因而,对程序 性民主政治过程有着实用性考虑,强调利益妥协和共识整合。故,“商谈性意见形成和 意志形成过程绝不仅仅局限于议会。相反,在各个层面——政治公共领域、政治党团、 议会团体和政府上流动着的交往过程,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1]这种模式要求 政治交往广泛、沟通类别多样,强调权力结构的中心协商行动(主要是以民主程序进行 调节的取向于立法、执法和决策的政治协商)、公共领域的边缘性政治协商行动(非正式 的意见形成过程)及市民社会的背景性协商行动。这些行动领域的相互交往有着结构上 的意义,它们共同致力于一个协商式的自由民主社会秩序。英国历来存在着多元主义的 政治生态和活跃的公民社会,在多中心、多系统、各种各样的自由协商、平等讨论、宽 容妥协、极富包容性的生活化的公共交流活动中,形成了商谈的社会化模式和具有内在 关联的商谈的政治化模式,由此使得英国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一社会基本构图在日益清晰 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权威的合理化、政治结构的分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扩大,[2]实 质上这是一个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逐步厘清并得以合理配置和合法实现的现代化平衡过 程。
本文试图以交往行动理论解释模式对英国宪政的历史演进进行重新理解,这一尝试性 研究也许使得交往行动理论价值在英国特殊的宪政情景中得以很好证明。当然,本文的 旨意并非是为交往行动理论提供佐证,尽管事实上起到了这一作用。
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置于英国宪政演进的具体语境之中,我们不难得出,社会 主体的共识行动在其中重要的构成性意义。这种理解一定要有解释这种范式的显著范例 ,即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中几次重大的转折点,至少这些历史事件能更为清晰地展现出自 由宪政是如何得来的,又是关于什么的。其中,每一次重大宪政沟通活动(注:这些宪 政行动本身已化为宪政传统:13世纪的大宪章和等级议会、17世纪宪政冲突和“光荣革 命”、18世纪责任内阁制和政党制、19世纪的公民权及宪政现代化改革以致20世纪的普 选制、议会改革和政府信息公开化以及地方自治改革等,已成为英国宪政史上的几个重 音符号。)都是一种交往理性,交往主体因利益的关系其层次范围不断扩大,且总是以 组织行动出现,逐步形成的必要交往形式又保证了交往的合理进行。每一次重大宪政行 动都会迫使政府以立宪形式放弃或转让部分政治权力,使原本为三位一体于国王的国家 权力一分为三,使民主法治原则和主权在民得以逐步确立。“从商谈论角度来看,立法 、司法和行政的功能是可以根据交往形式和相应的理由潜力而分化的。”[1](P232)因 为这是根据一个民主的程序而推出的,分权的逻辑必然在一个新的结构中加以实现。每 一次重大宪政行动都是“由下而上”、由权力边缘到权力中心、由体制外到体制内,最 后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得以重新整顿和合理配置,使国家政治结构发生不同程 度的转型。每一次重大宪政行动都是在传统上进行、在先前所形成的“行动共识”的基 础上的推演,同时,又进一步完善了这种实践共识,并成为其后政治沟通行动得以展开 所必须依据的常规即民主法治程序原则和商谈原则。而且,每一次重大宪政行动也程度 不同地改变了某些观念和思维方式以至于我们眼下面对的是一个依存于现代生活世界的 现代化的英国宪政。
一、在政治过程中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社会主体交往行动推动了英国政治权力 结构的合理转换且对不成文宪法具有构成性意义。
对政治交往过程构成实质影响的政治制度的根源在于权力结构,[3]但任何一种权力结 构的形成又都是该社会主体特定交往行动的产物。(注:[德]马克斯·韦伯著:《论经 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32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韦伯在讨 论“权力与统治转化的形式”时说:“可以说,任何社会行为毫无例外地受到了统治结 构的深刻影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从相同的社会行为中产生的理性团体与统治及其方 式分不开。即便不是这样的情况,统治的结构及其展现对社会行为的形式以及行为目标 的设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毕竟历史生活的真正动力只能来自拥有理念力量和 经验力量的社会人。作为联结人类社会的一种强制性纽带,国家权力的发展逻辑将自始 至终受到其目的性制约。就近代国家的产生,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之上的,其产生的初 衷自然是作为一种维护、促进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理性工具而被授予立法和执法权力 的。在英国,最初提供的是使洛克式自由理论得以成形的政治法律经验,而这种经验是 经过英国人漫长的政治过程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政治法律交往行动累积而成的, (注:如作为宪政起源标志的《自由大宪章》和早期议会是英国社会政治法律交往中贵 族利益与国王特权发生冲突,通过双方的互动而达致理解形成的第一份供其后政治交往 得以开展的政治法律共识成果。)进而围绕着自由权利这一目的推动着其政治权力结构 的合理转换。(注:如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近代转型是由利益交往者最终以妥协告终的 “光荣革命”成就的。)这种合理转换表现于制度层面上,所显示出的是一种持续不断 的自生自发社会主体的政治沟通和行动共识,是以追求政制开放化和政治主体大众化的 过程。其行动的结果,在国家权力运行方面:是沿着集权——分权——权力的混合和多 元化这一独特规律进行的,是由行动者所推动的国家政权制度建设、改革及现代化的漫 长过程。这一演进路径实质上是协商式民主模式逐渐战胜专制政府的政制现代化努力。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演进经验基础上诞生了由洛克首创的近代分权学说。由原本是“三位 一体”于国王一身的权力,依据职能的不同属性而在自然演化中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即 一分为三。这种权力的分立是在“光荣革命”后完成的。同时,由于革命后所确立的政 体是君主立宪,由“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所支配,故,其政体渐渐演化为君主与 民主的混合模式,这一经典政制模式完成于18世纪。[4]在此过程中,一种宪法经典思 想得以普及,即人民主权、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是没有宪法和自由的社会。
在政治过程中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社会主体的交往行动对宪法的产生具有构成 性意义。社会秩序只有作为合法秩序才可能持久确立。英国宪政初始就表现为以宪章和 法律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安排方面。法律追随且调节着复杂社会中权力的循环,将 民主制度合法化是法治战胜人治的运行规律。制度变革最终须通过法律和政策得以体现 和保障。“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 政……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5]英国的经验表明,英国政制的民主 化与法治化是社会主体政治协商行动的同一个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如果说政制开放化 、民主化进程主要体现的是公民参政议政、主权在民和权力分立的民主原则,这一“民 声即天声”[6]的开放的理念意在以人民的自由意志和公平的参政议政活动,对公权力 进行剥夺和分享,遏制专制权力,以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那么,政制规范化和法治 化进程则针对的是如何开放,如何参与,参与的原则、标准、程序方式和尺度,主要体 现了法治原则和自由人权原则,这一规范的理念意在以规范化的政治制度及机制对抗人 治和无政府状态,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以有限的责任政府取代全权的免责政府,它不仅 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公权力,而且将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自由秩序及 其原理所在。无论是开放的民主或规范的法治,都是社会主体通过政治行动和沟通协商 而获取的。其努力的根据,不仅是人民自由权利所求,更是出自超然法或规律的需要。 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最终的、极为普遍的理论基础。法治不仅使充满利益冲突 和共享的经验世界变得有章有法、有秩序,更为了重要的,正是它使得民主秩序成为一 种法律下自由的协商式民主秩序。
二、在政治行动协商过程中不断推出的议会、政党、内阁、选举制度,成为规定和迫 使这一过程得以合理进行和维续的重要交往形式,也是现代自由社会整合得以实现的必 要民主政治结构条件
在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发展进程中,一个生气勃勃的市民社会和一种健全的政治公共 领域较早地产生且承担着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功能,并通过一定的产生于这 种政治交往中的政治组织进行协商活动并依法进行统治,这是民主决策模式的必要条件 ,是政治共同体赢得统治合法性权威的必要基础。英国宪政历史上公民参政议政方面的 表现是:其一,政治主体进入民主沟通政治生活的顺序是贵族——市民和乡绅——限条 件的男性公民——全体公民;其二,在公民从事政治协商活动的条件或手段结构方面: 不断推出的议会、两党制、内阁制和选举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中世纪产生和成长起来的议会从诞生伊始一直是贵族和市民用来反对国家专制权力 争取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到17世纪已经成为一种集体的制度化的牵制力量,(注:英 国议会政治所以能成功于英格兰,一半是由于两个互争雄长的政党继续的存在,促进英 国宪政主义的发展。参见[英]戴雪的《英宪精义》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349.)如此时议会的人文价值观念、构成成份、权力范围、议程规范及对民众的 号召力都对王权构成一种牵制力量,恰恰是这种牵制力量及“王在法下”的有限专制君 主的结合模式孕育了现代英国宪政机制。经过17世纪的宪政冲突,议会主权得以确立。 “光荣”革命其意也许在于17世纪要解决的政治问题最终是在维护传统的基础上以传统 的、沟通妥协的皆大欢喜的方式解决了,这一制度变迁成为现代英国的开端,这一宪政 行动所实现的政治共识成果主要是:通过和平途径以分权和法治确立了议会主权和君主 立宪制,当议会宣布新国王临朝,就意味着英国历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保留下的国王 虽具有崇高的尊严但却是议会制造的,实现了“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自由法统 ,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模式就此确立。从政制结构分析,革命后基本上实现了洛克所总 结的三权分立,由有限君主制发展为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立法权基本转移到了具有 近代意义的立法机关即议会。与此同时,在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议会内部两院展开了权 力的角逐。内战虽加强了下议院的地位,但国内在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仍旧是握有土地和 重金的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光荣革命”这一无情的事实便是当时社会“存在”的正果 。更重要的意义是由于妥协和宽容态度、和平和渐进改革至此构成英国协商性民主政治 传统的独特性,因此为人人有参政议政的机会打开了进入通道,进而成就了合理反抗、 混合和多元的现代政治自由生态,而且也为英国最先全面推进现代化发展造就了一个适 宜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从商谈的角度讲,议会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组织民意、努力去追 求共同承认的目的,以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交往。18世纪下半叶,因国家职能的日渐繁 重、民主的扩大,立法权已高出行政权,政府由首相领导的内阁完全控制,英王完全退 出了政治权力活动领域。政府存废与否须取决于议会多数的支持。“我们已经目睹了人 们心态的革命性转变,以及随后对于那种与先前革命相伴随的新价值及其制度化表现的 极端强调。在18世纪末的革命境况下,‘民主’曾被赋予压倒一切的重要性,这导致了 极端强调代议制议会。”[7]
为了保证政治沟通过程的活力和多数统治民主机制,参加激烈选举竞争的政党政治是 不可或缺的。如果缺乏政治组织之间的党派冲突,一个民主社会的社会成员们就没有机 会表现他们不同的政治偏爱因而也就使得政治处于疲软状态,尽管他们可能有权投票。 [3](P290)“政党是争取权力的组织,因此必然会追求符合自己目标的政治结构。”[8] 脱胎于托利和辉格党、并受制于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及宪政制度原则、与代议制 和普选制密切相连的、以大众为基础的现代英国保守党和工党,在现代英国多元社会中 一直主宰着议会和政府,对宪政结构影响相当大。它们基于大众选择和民主自由,代表 着不同的阶级利益、要求和声音,是一个以依靠讨论和多数决策的公众集体、影响公共 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有机核心。同时为了争取选民和社会的认同,维持政策的连 续性和政局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又是超党派的。因而无论谁当权,都会继续赋予这 一宪政以较大的宽容或包容和稳定性,牢固的自由传统容忍并得益于各政治势力和利益 集团的冲突、协商与妥协,具有将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势力成功地吸纳、消解于其变革 的传统法治秩序之中的能力,并进而获得社会的支持。但这一过程是在政党之间相互监 督与制衡过程中进行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对党在宪政法治主义中的特殊作用。作为 “影子内阁”的反对党在宪政运作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对政府实施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力 量。它通过议会辩论和质询,找政府的缺陷,依法监督、审查政府的政策,揭发行政侵 权行为,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不断对政府施压,以法律和社会道德、习惯批评政府 ,匡正政府的权力行为。这种人人都有决策或影响决策机会可能性的、稳定的彼此竞争 的两党制在动员社会扩大政治参与和维持较公正的社会平衡方面较任何其他政党制度都 要强大的多。由于两党制的形成促使英国内阁制产生,也由于两党制的出现,为公民于 其后通过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参政议政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得人人坐桩、轮流坐桩和 在野党对执政党政府的监督成为可能。也就是说,两党制取代并远远超出了昔日贵族和 市民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而且,从其产生伊始,它们之间的抗衡所针对的是掌握内阁的 政府而非已为虚君的国王。英国政党政治在较为宽容的社会背景下以各种方式推动并维 续了这一社会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注:英国议会政治所以能成功于英格兰,一半是 由于两个互争雄长的政党继续的存在,促进英国宪政主义的发展。参见[英]戴雪的《英 宪精义》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49.)20世纪英国政党已成为以社 会大众为主体的群众性党组织,保守党与工党轮流执政,执政党控制议会制定符合政府 愿望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本党议会党团这一工具而得以完成。以大众 为基础的现代政党已经成为典型的政府结构,政党的过程事实上成了选举、立法、执行 和司法过程[7](P349),如何发挥其协调职能以推进社会正义便是眼下需要努力的。随 着国家福利化的过程,政党政治也进一步从公共领域中获取了大众的效忠。英国也是责 任内阁制的发源地。传统的英国中央政府是英王及其枢密院,现代英国行政权主要由确 立于18世纪的内阁行使。内阁制或政府责任制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政治权力的 不断开放、转移而导致的现代社会行政权膨胀及其制度限制的必然结果,同时,其传统 历史将这一结果以宪法惯例确定下来。直至1939年《英王大臣法》(The Minister of
Crown Act)才以制定法律将这一名称正式加以确认。现代内阁集体责任制的确立根源于 历史上枢密院官员对国王的责任,[9]随着议会势力的与日俱增,对枢密院的这种责任 的监督由议会一时间通过弹劾行使。坚持政府必须依法行为原则,议会对行政权法律责 任的监督更是史无前例。依前例选择议会中多数党参加枢密院内阁工作及内阁意见必须 统一,其后发展为内阁集体责任制且对议会负责。
18世纪内阁制显著的发展还表现于形成的许多惯例上:内阁会议定期召开;国王可以 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在议会多数支持下执行政务;内阁首相在失去了议会多数信任时 须自动辞职等,并进而推动了现代英国内阁责任政府的确立。18世纪下半叶,因国家职 能的日渐繁重,民主的扩大,立法权已高出行政权,政府由首相领导的内阁完全控制, 英王完全退出了政治权力活动领域,内阁成为一直依附于议会的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 政府存废与否须取决于议会多数的支持。“我们已经目睹了人们心态的革命性转变,以 及随后对于那种与先前革命相伴随的新价值及其制度化表现的极端强调。在18世纪末的 革命境况下,‘民主’曾被赋予压倒一切的重要性,这导致了极端强调代议制议会。” [9](P334)孟德斯鸠对18世纪的英国政制模式极为称道,认为,代表民众的国会已通过 立法权的掌握对君主实施了控制,君主通过大臣进行行政统治,司法也已独立,自由已 由法律所确立。[10]尽管其描述不完全符合事实,但两党制和内阁制的形成,标志着英 国古典宪政模式即混合政制的完全确立,这是议会主权和民主法治的胜利。一些社会学 家曾考察了多元主义(即具有多种利益的集团对政治过程的控制)的兴起。认为不同利益 集团的斗争出现了对国家的多元控制,这就使得以前的产权结构、社会结构和国家权力 结构发生了分化。[11]由投票行为而操作的选举制对民主协商实现的程度具有决定性意 义。二战前实行了民主本性的全民普选制,其后,以一人一票制取代了一人多票制,将 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如此,使得政治交往领域向全民开放,议会 成为反映全民意志的真正代议机构。
三、社会的自由整合由沟通行动导致且由行动过程中形成的立宪信念和原则支撑和维 系
“行动之协调和互动网络之形成是借助于理解过程而进行的,就此而言,主体间共享 的信念构成了社会整合的媒介。”[1](P43)英国民主宪政的萌生、确立及发展历程,与 其精神起源密切关联,实际上就是由政治行动者在其沟通协商和理解共识过程中在国家 政治生活、政制安排及其运作中渐渐引入三个至关重要的基本信念和制度要素:即民主 、法治和自由要素。也就是说,宪政存在于开放政府、规范政府和确保自由权利的政治 活动过程中。通俗地说,这三个要素关切的是这样三个根本性的宪政问题:谁来掌权? 如何治权?为何治权?而这三个观念要素及相关问题的生成和发展是基于人的主体性意识 的觉悟和强化的,它们在自由的政治性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进入了交往行动之中, 融入了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之中且出现于法律制度层面。一旦交往行动具有了自主性, 就要求经交往行动整合的社会秩序的有效性,社会秩序只有作为合法秩序才可能持久确 立,韦伯和哈贝马斯在此是一致的。而且,“利益取向的行动始终是要在一种规范秩序 的框架之内被给定的。”[1](P31)这三个要素可以说是英国宪政得以产生、展开和存在 的理由、价值基础及评价维度。在这三个渐趋成长的基本观念要素的作用下,一系列由 经验所引导的,意在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权利的现代宪法制度和民主法治原则等防护程 序措施产生并逐步得以完善。如议会主权、代议制政府和依法行政便是民主法治观念要 素现实化的最重要的制度性事实,是政治参与范围的扩大,是宪政制度得以确立的必要 的社会政治基础;宪法、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则是权威的规范化、合理化和法治化以及 国家权力结构的分化和制度化,是宪政制度得以维续和运行的必要的规范性要素条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也是用以保护人权的法治的基本要旨,自 由权利要素的确保是民主要素与法治要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和根据,是宪政制度的 实质和最终目的。其实,上述三个要素的共同要义是自由秩序且一切都是围绕着这一要 义展开和制度化的。这一历程表明,作为国家政治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 国宪政发生、发展和完善事实上是一个实现自由、民主和法治的过程。须经法律化、制 度化和规范化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互动最终必然走向开放化、民主化、规范化、合 法化和合理化的过程。这三个观念要素的发生及其现实化为宪政原则、制度和实践是有 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动因的。其一,是来自于民主的自决原则。“民主要求在法 律秩序中表达一般意志和从属该秩序的个人的意志之间有最大限度的符合;这就是为什 么法律秩序要由受该秩序约束的那些人根据多数原则来加以创造。秩序和多数意志的符 合是民主组织的目标。”[12]其二,从社会学法哲学来讲,那就是当社会因利益的冲突 存在一种压力并有一种普遍的缓解愿望时,必然要求倾听社会诉求并保持支配行为的规 则尽可能是明确的、正式化的及可容忍的,如此,使得社会每个人都尽可能地意识到其 行为的后果及利益所属。[7](P331)洛克、孟德斯鸠、布莱克斯通、边沁和戴雪及其后 学的学者也都曾努力说明这种宪政。其三,是来自于分权原则的价值观念。为了说明借 助于政治协商行动形成的、且又用来支配政治沟通行动的价值观念的重要性,维尔分析 了三权分立表象的背后所隐藏着的一种“逻辑关系”,即一个至关重要的、支撑三权分 立的精神力量即价值要素。他认为,正是这一产生于政治沟通行动中的价值要素的冲突 作用,使得这三权产生了分立且依据各自不同的组织和程序运作,也是因为这一价值要 素,使得三权得以相互结合并被制度化得以控制和协调。他说:“英美两国目前的诸多 程序以及通过这些程序所决定的问题不是偶然演化起来的;它们代表了几个世纪以来对 某些应当如何决定的集体判断……构成了每一政治过程之要害和核心的程序也许可以视 为特定社会的价值模式的制度化表现。这些价值模式是极其复杂的,但宽泛地说来,现 今时代政府的三种主要程序的演化反映了西方世界中赋予三种支配性价值的重要性,这 就是效率、民主和正义”。他认为,现代又出现了一种独立的新价值即社会正义。前三 种传统的价值冲突当年“从根本上促成了权力分立的概念”。这种权力职能、结构及其 程序过程与价值的逻辑关系在现代遭遇另一种新价值即社会正义的侵扰,有被摧毁的可 能性,这就要求在过去强调控制职能的基础上更要着力于协调职能及其制度性手段,使 新旧价值趋于妥协,调和新旧结构、程序和制度,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共存共荣。[7]( P331-333)在现代,“我们发现有一些不断的努力,在英国和美国整个20世纪,努力将 政府的结构演化保持在一个模式中,这个模式将保证政府结构是协调的,同时又受到控 制。”[7](P331)这种模式中的协调和控制便是民主和法治,而由自由权利演化为人权 概念则是当代的表述。“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实现的社会整合要完全取决于交往行 动自身,规范和价值就必须在交往上具有流动性。”[1](P44)哈耶克认为,一切权力是 以公众一致意见为基础。他探讨了形成国家权力的基础及其有限性的根本原因即公众意 见,正是决定国家权力的公众意见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有效限制。其原因,由于社会秩 序和规则是通过人之行动自生自发进化而获致的,其中,限于知识,人类所能做到的, “只能是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一些条件,而却无力为各种社会要素安排一确定的方式 ,以使它们在恰当的条件下有序地调适它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的任务并不 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 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13]公众意见是一切权力最终依凭的基础,它可 以让国家权力获得充分的实现,同时这一意见也是对国家权力作出的有效限制,立法机 构发布的命令何为法律由它决定,它可以使最强大的独裁制度土崩瓦解。一切权力都以 意见为基础,并受意见的限制。
当然,上述所有宪政沟通行动及其结果都是与英国历史、社会、经济、意识文化和政 治现实具有密切相关性。作为一个以普通判例法起家的法治国家,英国的宪法、理性乃 至宪政价值是在习惯进化过程中产生的,也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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