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立法——1997年9月24日在第三十三届国际档案圆桌会议上的发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论文,圆桌论文,中国论文,十三届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档案法制建设是随着档案事业和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档案工作法规、规章的制定,无论是内容、形式上还是立法技术、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档案事业的建立和发展。这个时期,围绕接管集中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收集和抢救珍贵的革命历史档案、组建档案工作机构、建立立卷归档制度等任务,党和政府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档案工作的命令、通知、办法、决定等,用于指导和规范档案的管理。
1954年11月8日, 中国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请批准成立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成立后,加强了对档案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随着国家大法和一些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国家各项工作也都相应制定了法律法规。据统计,自1954年11月8 日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先后批准、制定、发布了239 项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中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
1、制定了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规章制度。
明确提出档案是国家的宝贵历史财富,确立了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利用的原则。
2、制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一系列配套制度。
通过颁布《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统一了除军队以外的机关档案工作制度,建立了一套符合机关档案工作特点的科学管理模式,为进馆档案保证齐全、完整奠定了基础。
3、制定了地方档案馆工作通则。
从地方各级档案馆的性质、地位、职责或接收范围、保管、利用、鉴定等诸方面都确立了统一的章程,促进了档案馆建设。
4、制定了科技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明确了科技档案工作的原则、性质与任务,提出了科技档案要紧密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工作方针。同时相关的法规还明确了科技档案工作是经济工作和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档案工作必须为经济工作和科技工作服务的原则。
5、制定了各专门档案管理制度。
除公文档案以外的专门档案,诸如:诉讼档案、艺术档案、地名档案等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使各类特殊载体的档案管理有章可遵、有规可循。
此外,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公布等也都分别作了程序性和技术性、原则性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档案立法也日益完善。1987年9月5日,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共六章26条,全面原则地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违反档案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特别是,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肯定了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且对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中长期探索与亟待改革的重大问题:如档案的开放、公布、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等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档案法》既为保证和开发利用我国档案财富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我国档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1990年10月24日,为配合《档案法》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该行政法规共6章33条,主要是在《档案法》的基础上, 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档案法变得更易于实施与操作。值得指出的是,实施办法对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为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财富创造了条件。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了经八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次大会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相比,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
第一,根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管理不善的状况,明确规定,这些档案的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
第二,针对一些国有企业的转制、兼并、破产随之而来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
第三,根据社会对档案利用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开放利用中的职责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四,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这些修改,对于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加强执法监督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介绍中国档案立法时,还应当相应介绍的是,中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最终构成,依靠的是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健全。
现在,我国各省级人大已陆续制定出一批符合地方档案工作特点的档案法规,这些法规不仅进一步细化了档案法及其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而且还补充规定具有地方特点的档案管理新形式和新任务。这些地方性档案法规为该行政区域内政府管理档案事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档案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仍一有一些新的领域需要建立相应的法规。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档案立法也一定会更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