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一种比较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视角论文,慈善事业论文,现状分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东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慈善观念及其践履既存在认知上的差异,又具有某种共同的特性。随着时代的演进,不同文化背景的慈善观念与行为呈现交流、沟通和相互借鉴的趋向。尤其在当代,这种态势更是十分明显。在美国,与市场经济的演进相适应,慈善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并积累了许多经验。这一切对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本文通过对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及其社会功能作一剖析,进而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思维框架。
一、分析的理论框架
慈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观念。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慈善观念与行为具有现时代的特征。在当代,慈善事业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慈善行为过程的两个端点是捐助人和受益人。慈善就是个人或群体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援助。这些援助包括资金、实物及劳务等方面。从慈善行为的主体看,有个人行为,也有组织行为。
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是各种慈善组织或机构。有的组织或机构专门从事慈善事业,有的则是部分地参与慈善活动或者在其运作过程中程度不同地涉及或可能涉及慈善内容。与慈善相关的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在整个慈善行为过程中,基金组织与服务组织的位置、功能是不同的。社会服务组织的基本定位在于服务,利用慈善资源只是其发展的一种形式。在捐助人和受益人之间,社会服务组织起到组织和连接作用,其形式是运用捐助的资源服务于受益人,既有中介性,也有服务性。作为专门筹集慈善资金的机构,基金组织的基本定位就是慈善活动。
根据不同性质和功能,社会服务组织又有不同的划分。根据是否已经获得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组织可分为:(1)提供社会服务并获得慈善资源的机构;(2)提供社会服务,没有获得慈善支持,但有意争取慈善资源的机构。与慈善相关的组织大量的是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直接面对受益人。由于服务内容的差异,各种组织通常有不同的特性。这些组织可以根据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服务对象的群体特征,例如老年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等;二是服务的内容,如生活照顾、护理、康复、教育等。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组织在服务对象及功能方面都比较单一。例如聋哑人学校则以残疾儿童为对象,基本功能是教育。当然,也有许多组织的功能是多样的,例如老人福利院,其基本功能是生活照顾,但有时也提供一些简单的护理。还有一些组织不强调服务对象的特性,只强调功能特性,例如社区护理中心,它面向不同年龄段的受益人。
与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基金组织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纯粹的中介。例如各种基金组织,其职能是筹集资金,用于资助各种服务组织,在有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资助受益人。基金组织是两个需要(私人捐赠的需要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的产物,是对社会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有效开发利用。而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通过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来保护、监督和促进这类机构的发展。
无论是社会服务组织还是基金组织,其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来源都是多元的。这些资金和资源除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外,有相当大的部分来自各种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援助。因此,建立和健全融自律、互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察,慈善事业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资源(有形或无形)的一种合理、有效的重新配置和开发。这种重新配置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慈善的心灵和利益的驱动。前者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显现或引发,后者是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明智选择。因此,慈善事业不仅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而且蕴涵着强烈的人文关怀内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爱关系,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对国家来说,保护、鼓励和监督慈善组织的发展,进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使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公益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
表1 美国家庭用于慈善的捐赠
资料来源:The New Nonprofit Almanac and Desk Reference,The Essential Facts and Volunteers,Published by Jossey-Bass,2001
表2 美国家庭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资料来源:The New Nonprofit Almanac and Desk Reference,The Essential Facts and Volunteers,Published by Jossey-Bass,2001
二、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
美国社会公众有为慈善事业捐赠的习惯。据对1989年、1991年、1993年、1995年和1998年的统计分析,全美国70%以上的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整体而言,美国平均的个人捐赠占个人收入的1.8%(参见表1)。另外,美国家庭年均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12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36%(参见表2)。
需要指出,在美国所有慈善捐款中,约有85%的捐款来自普通百姓,约有10%的捐款来自公司企业,另有5%来自大型基金会。历史上,美国早有企业家热衷慈善事业的传统。到了20世纪60年代,惠普创始人休利特和帕卡德开创了成功的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家投身慈善事业的新风尚。这为许多通过技术创新获得财富的人们树立了榜样,像盖茨、摩尔、科尔曼等都是步后尘者。在2001年《慈善纪事》刊登的美国前10名最大数额私人捐献名单中,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高居榜首,他向以他和其夫人命名的基金会捐献了20亿美元,而2000年他向这个基金会捐献了50亿美元。美国的低收入阶层和亿万富翁一样,热心慈善,积极捐款。有人形象地说,在每一位比尔·盖茨的身边,都站立着数以百万计的热心慈善事业的普通百姓。最为可贵的是,与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相比,低收入的人在他们总收入的百分比中,用于捐款的比例更高。以1992年为例,全美国当年的慈善捐款共达1,243亿美元,其中来自个人的达992亿,占81.4%。最富有的美国人中20%所捐赠的钱,占了全慈善款的2/3,不过这些人的财产占了全美财富80%,因此他们的捐赠与收入还是有十几个百分点的落差;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他们的捐款比例则为2.2%;而收入在1万美元以下的家庭,他们捐出收入的5.2%。这也许是因为低收入的人更接近社会底层,更了解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的需求。
美国人愿意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会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在美国,那些主要为宗教、慈善、科学及教育目的服务的组织被归类为慈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传统上认定为非营利的组织(在美国法律术语上称之为公共慈善),也包括私人的、授权的基金会。美国对什么是慈善有一个泛化而又比较灵活的理解,大致上与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的东西相一致。
在美国,慈善组织的管理制度受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保护。政府的管理制度通常在联邦、州和市这三个层面上运行。其中,联邦政府起着关键的作用。它既是有权授予慈善组织免税权的机构,又是执行税收的权威机构。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社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制定了税务优惠政策。慈善机构每年必须填写一份表格,表明该机构是为公众利益做善举的组织;同时还需要表明,接受的捐款来自范围广大的个人和企业,而不是仅仅接受了独家企业或者某一个人的捐赠。在美国,注册通常以多种形式出现。一个组织选择注册必须先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然后,如果它选择的话,它必须从美国税收当局即美国联邦国税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一个慈善团体必须在它想要从公众那里筹款的每一个州登记注册。
在美国,非营利慈善组织致力的一些专项领域可以不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登记或由政府批准。当然,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计划从政府部门寻求基金,它就需要向政府部门登记,但其运营执照并不需要这一特别的政府部门批准。同样,政府的监督不得干扰这些组织的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这凸显出体现在美国非营利部门中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原则。这一独立性原则和与之相随的自由和权利规定了所有的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责任,不仅遵守所有的法律,而且还必须保持它们自己的比法律所要求的更高标准相一致。对这种类型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约束在于:公共慈善团体只允许对与其有关的议题作一些有限制的游说活动。私人基金会不允许作任何游说活动,当然它们可以支持进行游说活动的组织,只要这些支持不是直接用于游说活动。
对于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会来说,最大的优势是政府所给予的税收待遇。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受到有利的税收待遇的根据,主要是基于它们为社会创造了公共利益。而这反过来又减轻了政府创造这些公共利益的负担。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和机构只有在公布他们的财政收入情况,公布主要负责人所得工资报酬,填写上交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表格之后,才能享有相应的免税优惠。如果参与商业盈利活动,就必须依法纳税。大部分慈善组织属于美国国税局501(C)(3)条款规定的机构。它们不仅是免税的,即不需要支付税款,而且这类机构得到的捐款对捐赠者来说,享有按法律规定的限额扣除税收的待遇。这些税收待遇具体包括:(1)免税。对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免除销售税、财产税、增值税、关税和其它直接的税收形式。这一依据很简单,因为这些组织不带有为它们自己牟利的动机,而是创造了社会公益,它们应被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2)所得税豁免。通常,非营利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从各种各样的来源中获得收入,包括捐赠、权利授予、合同、服务费、投资收入和挣得的收入。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实际上可以也应该获利。显而易见,如果收入不超过支出,一个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将很快破产。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会出现不营利的因素在于:一是剩余的收入不在股东中进行分配;二是它不用于组织成员或雇员的任何私利;三是剩余的收入又回投到组织中,用于达成其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指出,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个特例,即对所谓的无关商业所得收税。当一个非营利组织是从与其核心的公共目标相关联的活动中获取收入时,对这一收入是不征税的;当它是从与其核心目标无关的活动中获利时,这一收入就被归于无关的商业所得并且要征税。(3)捐赠减税。在美国,个人和商业两者都可以出于税收的目的而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这一做法的根据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构成增加对慈善事业的捐助的有效激励。相关研究表明:税收激励并不是人们决定作出慈善捐助的原因;但他们一旦决定捐赠之后,税收激励将对他们捐赠多少发挥极大的影响。此外,税法也促使那些富有的个人创立基金会,因为一旦他们去世,继承遗产的税率将超过50%。如代之以将财富投入基金会,那就不用交纳税金。减税对商业进行慈善捐助也是一个重要激励。另一方面,个人不应为他们没有消费的东西付税。将钱捐赠给慈善组织,个人就放弃了对上述金钱的消费,因而不应被征税。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从事慈善活动的基金会。在美国,基金会起源于个别的、零散的捐赠行为,而且基本上是救济性的。后来,捐赠的财富越来越多,而且愈来愈面向公众,作用于长远,需要国家及社会的保护、促进和监督,于是就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基金会。现代意义的基金会有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管理,他们目标远大,认识到财富的有限,对“慈善”的认识也从感性上升为理性,即要对产生社会问题的根源发挥作用,称为“科学的慈善”。因此,尽管基金会赠款不多(美国每年100亿美元),但它所关注、资助的项目大多具有根本性和前瞻性,如科研、教育、环保、人才等领域,所产生的作用巨大而长远。
美国的基金会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机构。目前全美国有各类基金会近4万个,拥有资产约1,900亿元,其中1,740亿美元为7,300家较大的基金会所有。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个人、家庭或公司的捐赠资产,以受捐资产的增值收入资助或直接运作公益项目,捐赠基金会的资产可免收联邦及各州的所得税(包括遗产税)。基金会基金的增值收入(可称“被动收入”,以买股票、债券、一次性转让不动产及房租等)和经营项目收入(可称“主动收入”,如基金会办符合自己宗旨的服务项目收入等)也免收所得税。但与基金会宗旨(公益目的)无直接关系的“主动收入”(如经营面向公众的旅馆等)要按营利机构纳税。
美国基金会大体分为四类:(1)“独立基金会”。通常是指从个人或家庭捐赠的资产获得基金的组织。它们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往往由家庭或个人参与或把握,全美最大的和最小的基金会都属于这一类。(2)“项目运作基金会”。这类基金会的基金也主要来源于私人或家庭,它与“独立基金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只进行资助(给钱),而它则自行策划和组织实施有关社会公益的项目或活动。(3)“公司基金会”。这类基金会的基金来自公司的盈利。同时公司也常常在基金之外,每年根据情况另外拿出资金给予基金会,支持公益活动。基金会的理事不得在公司内任职,但实际上难以避免。(4)“社区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的基金通常来自该社区的相当多的个人一次性捐款的总和。这笔基金常常为数不很大。所以,为了做好公益工作,必须一面使基金增值(常常用委托银行或信托机构的方式),一面继续筹款。社区基金会的筹款和资助一般在本社区内进行。
基金会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但它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机制。从美国基金会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包括五个方面:
(1)法律保证。由于美国法律确立了基金会非营利机构的资格,并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因而基金会一成立,其资产就具有公共性质,即私人的捐赠为了公共的目标(利益),因而也有基金会的“股东”是公众的说活。即基金会的成立、免税申请、审查监管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州政府慈善事业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定了两个目的:一是保证募集到的资金根据捐赠者的意向用于慈善目的;二是保证公众能够对使用捐赠的一些决定得到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2)政府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国税局、州检察长办公室等)依法对非营利机构包括基金会进行管理。在美国成立基金会必须在各州检察长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取得非营利公司的法人资格。然后还需在本州专门办理营利公司登记注册的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自己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和有限责任的保护。同时,基金会还必须向联邦国税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免税申请,经审查批准才能作为免税机构,而且每年要向国税局填报统一的表格,经审查,方可免除当年捐赠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所得税(同时州府的所得税也可免)。
(3)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美国的基金会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严格监督。基金会不但要接受国税局的管理和审查,每年填报有关表格,而且这种报表每个公民都有权查阅,传媒对基金会的运作也很关注。1992年美国联合慈善基金会(联合之路)主席阿尔莫尼滥用捐款丑闻就是由新闻界首先披露的。此外,还有一种专门对基金会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慈善信息局。这是一个民间的非营利机构。它制定了衡量基金会好坏的9条标准,其中包括:董事会管理职能;目标;项目;信息;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年度报告;职责;预算。美国慈善信息局每年4次公布对全国几百家基金会的测评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公众往往根据它的公报,决定给哪个基金会捐款。
(4)内部监控。在美国社会,自律观念得到普遍认同。内部监控作为自律的一种形式为各类慈善基金会所采纳。它们都建立约束自己组织和成员的标准、规则等。美国基金会大多由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管理。内部有较完善的制度,特别是资助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5)服务体系。美国基金会发展时间长、数量多,因而形成了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如各种基金会的联合组织、专门研究机构,免费向需要者提供有关基金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并举办各种活动,有些大学还开设这方面的课程。
目前,由于包括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会在内的各类慈善组织及机构的发展迅速,美国的慈善事业相当发达。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
首先,慈善事业成为美国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制构成的政府部门,以及由企业组织和市场机制构成的市场部门,都只能顾及自身擅长的专业领域,无法、无力或无暇全面涉及在它们之外的广阔领地,例如慈善和公益事业。于是,由那些非营利的、公益性的、具有志愿精神的、独立自主的民间组织所构成的第三部门弥补了政府和企业的不足。它们强调市场系统的某种失灵,它们做某些事情能比政府做得更好。作为第三部门的一种类型,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占据了一个无论政府还是营利企业都不擅长的社会位置。它们服务于那些通常缺乏其它机构服务的大众,并且时常能够在政府所不能做,而营利企业又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领域去试验和创新。
其次,慈善事业成为美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解决了一部分穷人和生活困难者的受教育、医疗等问题。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满足了一个基本的人类需求:与他人联合、表达宗教信仰,以及向公民提供为了公共物品而采取私人行动的渠道。因此,个人捐赠一直是美国慈善部门的基石。慈善组织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有效利用、开发和配置这些资源,做大了慈善事业这块“蛋糕”。作为非政府机构的慈善组织为推动美国社会的发展所作的贡献功不可没。
第三,慈善事业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道德境界。志愿活动是美国慈善组织极其重要的部分,因为它不仅为公民投入他们所支持的事业和项目提供了渠道,而且贡献无偿的、志愿的劳动,这有助于慈善组织提高效率并使其更有价值。这种志愿活动并不意味着人们被迫提供捐助和志愿活动,而是它给每一个人提供了为其社区、国家或世界作出某些积极贡献的特定机会。人们为社会公益事业无偿奉献的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难以估量。据统计,1993年整个美国参与志愿工作的成人占全美成人人口的47.7%,达到8,920万人,义务工作时间总计218,400,000小时,创造劳动价值达1,823亿美元。
当然,美国慈善事业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调节体系还存在许多缺陷。在美国,各种各样的自我调节体系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作用,并具有不同的模式。但是,社会调节与自我调节缺乏一种协调。自我调节问题的一个方面是其缺乏通常伴随政府行为而来的强制力。因而,尽管自我调节作为防范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犯规的第一道防线,以及作为善之实践的激励是至为重要的,但它必须与政府调节结合起来。难点在于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就本质而言,政府调节的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服从法律,但实现这一点的方式存在明显的漏洞。例如美国国税局的管理就面临着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慈善组织和机构的积极性,阻碍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构筑一个健全、高效的社会调节和自我调节体系,仍然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三、对中国的启示
慈善作为一项事业正在当代中国发展起来,并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慈善事业极小的发展空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从总体来看,特别是相对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来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集中体现在: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规模、活动能力等存在着先天不足;慈善事业发展所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等相对说来还不够健全;慈善事业在获取资源、扶贫济困、人道关怀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走向来审视,慈善事业正面临着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会使一部分人的生活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扶危济困就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因。同时,市场经济的竞争已经使另一部分人富起来,善良的愿望和政府政策的促动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把自己的部分财富捐献出来,回归社会。人们不仅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时间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而且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余力关照社会慈善与公益事业。
其次,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中国传统的慈善价值观正在恢复和光大。一度在一些人群中泯灭的传统美德,如乐善好施等,正在社会中逐步得到弘扬和普及。凡事都依赖政府的观念逐渐被打破,通过互助解决问题、通过人道关怀体现自我社会价值等开始成为人们新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一切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第三,中国正在有关慈善事业的登记管理方面建立一整套法制化的规范体系。1988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98年公布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条例、1999年公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2001年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等,逐步使中国慈善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需要指出,尽管这些法规中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但它们的公布表明,中国政府试图通过合法的手段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在长远意义上,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由此可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中国慈善事业,是当代中国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战略选择。在这方面,借鉴美国在发展慈善事业中的有益经验,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中国慈善组织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和税收环境,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对策设计是:
第一,理顺社会管理体制,使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规范化。目前,中国慈善组织和机构运行的失范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其直接原因是社会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为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造一个将用于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渗透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管理系统和税收系统。
第二,充分发挥慈善基金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慈善基金会的作用。在中国,基金会的出现不过十来年,但已初步显示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种作用的主要体现是,开发了海内外的潜在资源,筹募了一部分捐款捐物,用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上,为政府和群众排忧解难,促进了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发展。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基金会的发展要从国情出发,数量不能发展过快,基金会寻求捐赠资源要慎重,应重点面向国内先富起来的人和海外华侨、华人及国际友好人士及慈善团体。建议应允许和鼓励不向社会募捐的私人基金会和企业(包括国营、民营、个体企业)基金会的发展。
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对现有的基金会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促进健康发展。由于中国基金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立法、管理、监督、服务方面还跟不上需要。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等。
第四,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慈善行为规范,完全依靠法律及政令,因为其规定不可能很细,大量的行为在其调节范围之外,这就需要有社会的途径,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重视和培养基金会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的研究,为其进行国内国际交流和人员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致谢:本文的写作得到了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和著名慈善与公益组织研究专家Peter Dobkin Hall先生的指导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