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惠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惠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8-0023-06
一、互惠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微观基础
互惠制度即互惠互利的制度。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所谓互惠制就是一种双方承担义务的制度,一方做出给予行动后,被给予的另一方必须给予相应的回馈。同理,一方不正当的欺骗行为也会导致另一方与之断绝关系。”古尔德纳指出:“互惠规则是一个和乱伦禁忌同等普遍而重要的文化因素。”可见,互惠行为是人类根深蒂固的本性,自己得到礼物或帮助,一定会以某种形式加以报答。互惠之所以是互助的基本原则,是因为互惠是典型的劳动交换模式的观念基础,也是一般的社会交换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规则①。
经济人类学家卡尔·波朗尼提出了“社会整合的三种模式”,即互惠、再分配和市场交换。所谓“互惠”,是一种交换的形式。“互惠性”不一定是“等价性”,交换对象可能只有象征性价值。它并不限于物质与服务的提供,而是一种广义的互助关系。波朗尼认为,互惠行为的动机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害怕在社会上受到轻视、排斥或降低声誉与丧失身份②。
互惠与交易都是一种交换行为,但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关系不牢固,交易完后就结束了,然而互惠双方地位不一定必须平等,但关系牢固,而且通过交换,双方的关系进一步强化。第二,交易是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但是,互惠交换一般是不等价的。第三,交易双方的行为是同时进行的,而互惠中的帮助和回报不是同时进行的。第四,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但互惠行为不完全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它还涉及到社会性、个人的感情和道德等因素。如在中国农村盛行的“帮工”与“还工”这种互惠行为不仅是一种以道德约束为基础的劳动交换,而且也是塑造德行的劳动过程③。经济学对交易的研究较多,而对互惠则研究相对不足。实际上,人类许多交换行为是以互惠的形式存在的。
目前,国外有关“互惠”问题的文献研究表明:(1)个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仅仅会考虑到自己的物质利益,也会表现出一种“互惠”的行为倾向,“互惠”指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对于友善的人,人们愿意牺牲他们的物质利益去帮助他们;对刻薄的人,人们愿意牺牲他们的物质利益去惩罚他们。这一事实是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相矛盾的,而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双重动机的假设是相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追求非物质利益最大化。(2)“互惠”的出现,可以支持大量的合作行为,合作问题是传统的经济学所忽视的问题,又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总是试图在理论模型中引入制度变量,来说明竞争的双方为什么要进行合作。因此,互惠制度是用来研究合作问题的一个新的思路。(3)有的学者(Fehr and Fischbacher,2002)给出的证据表明,人的互惠倾向,这种社会性偏好对于经济行为中的双边谈判,对于市场和激励功能的发挥,对于产权与合约结构,对于合作与集体行动的规律,是非常重要的。人们之间的许多经济交易活动并不是一次能结算清楚的,这种不能一次结算清楚正是人的互惠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研究产权、交易费用、公共选择及新经济史等问题都涉及到互惠制度是怎样形成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的微观基础研究。不少学者认为,所谓经济人还需要更为具体化的研究,人类的行为演化和互惠行为之间是一种“同等的互惠关系”和“同等经济主义”。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其实都涉及到互惠的问题。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体现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也可能体现为一种包含着冲突的利益关系。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减少人们之间交易的冲突或矛盾,为人们之间的合作提供一种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揭示各种互惠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没有规则结构,互利互惠和复杂的社会组织便不可能产生,互惠制度可以大大地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且能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
新制度经济学是关于研究人们如何合作的科学。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并没有回答“看不见的手”是通过什么机制将自利、互利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的。而这正是新制度经济学需要探讨的问题。无论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还是相应的实施机制,其实质都包含着把自利、互利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新古典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主要从效率方面去分析制度是不完善的,我们对制度的选择与评价必须联系制度的正义、公平等互惠性质。正义的重要特性之一是它的互惠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道德学的主要原则是“要只按照你能同时认为也能称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这一原则就表明了正义的互惠性,它表明正义的承诺是相互的,是有条件的利益交换规则,每个人能否遵守正义规范,都取决于他人是否也遵守这些正义规则,“你”可以追求自己合理的利益和愿望的满足,正义行为不能是单方面的付出,正义行为者可以正当地期望当自己处于与自己的公正行为的受动者相当的处境时也能得到相同的公正待遇;但在追求自己利益和需求的行动中,也要遵循人们普遍认同的正义规范,照顾他人的利益和愿望。被称为道德黄金律的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典型地表达了这样一种互惠性,即,若你想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该怎样待人。人们自觉地遵守制度(尤其是非正式制度)正是基于制度的互惠性。我们的许多非正式制度正是基于其互惠性才能自我实施,并且能世世代代地传承下来。
二、互惠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关于互惠制度的产生的解释主要沿着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将个人的公平偏好纳入效用函数,得到“公平均衡”,用它来补充纳什均衡,这一类模型是经典博弈论的衍生物,如心理博弈模型(参见Rabin、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的有关论述)、平等、互惠与合作模型(参见Bolton and Ockenfels的有关论述)等;第二种思路是采用演化博弈论的方法,将各种各样的行为看作策略(即“基因”),看不同的策略在演化选择的压力下表现如何,能否抵御其他策略的入侵,能否入侵其他策略(演化稳定),或者能否受到自然选择的青睐(复制子动态),如直接互惠模型(参见艾克斯罗德、Axelrod et al.、Nowak et al.、Imhof et al.的有关论述)、间接互惠模型(参见Nowak and Sigmund、Mohtashemi and Mui、Panchanathan and Boyd、Brandt and Sigmund的有关论述)和强互惠模型(参见Sethi and Somanathan、Bowles and Gintis的有关论述)等等。我们先基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从互惠模型到互惠制度的转换问题,然后探讨博弈、合作与互惠制度的关系,最后分析互惠制度起源的阶段性问题。
首先,从互惠模型到互惠制度。演化博弈论主要有三种模型:
一是直接互惠。直接互惠是个人愿意承担一定的成本(或适应性损失)去帮助那些善待自己的人,愿意以一定的成本(或适应性损失)去惩罚那些亏待自己的人。前者是正互惠,后者是负互惠。而前者相当于特里维斯(Robert Trivers)的“互惠利他”这个概念,即两个无亲缘个体之间的互相做出的利他行为,区别于汉密尔顿(William Hamilton)的“亲缘利他”。将两者综合起来,这个定义与回报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艾克斯罗德的“一报还一报”或称“针锋相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是间接互惠。间接互惠是亚历山大在他1987年的著作《道德系统的生物学》中提出的,即“个体不期望从他(她)的直接受惠者(正面的或者负面的)那里得到回报,而从其他人那里得到回报”。两个具有代表性的间接互惠模型分别是由Martin Nowak and Karl Sigmund(1998)建立的基于“形象分”策略的间接互惠模型和Karthik Panchanathan and Robert Boyd(2003)建立的基于“名声”策略的间接互惠模型。换言之,对“形象分”和“名声”的重视成为互惠产生的动力。
三是强互惠。Rajiv Sethi和E.Somanathan在1996年在解决“公共地悲剧”问题中提出人们在公共资源的使用中形成了社会规范,而人们会惩罚那些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成本。首先使用“强互惠”概念的是Samuel Bowles和Herbert Gintis,他们给出的定义是:在一个群体中,当所有的成员都可以从互相遵守规范中获益时,个人会遵守规范并惩罚那些违反规范的人,即使他们的适应性与那些不遵守规范和/或者不惩罚违规者的人相比会承担一定的损失,他们也会如此行事。尽管群体成员的遗传相关度很低,但是社会为什么却能够保护高度的合作呢?我们的假说是合作之所以维持是因为很多人倾向于惩罚那些违反对群体有利的社会规范的人,即使他们在实施惩罚时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从而使他们的收益不如群体内的其他人。这种证明利他主义惩罚存在的证据来自于一些实验。强互惠中有代表性的模型有Sethi and Somanathan(1996)建立的公共池资源模型和Bowles and Gintis(2004)建立的公共物品模型。
互惠模型的研究表明,互惠制度的产生和维持是频数依赖的,它依赖于群体中有足够高比例的互惠者,具体的比例又依赖于群体规模、交往次数、合作/背叛的相对收益与成本、声誉、信息的可获得性等因素。直接互惠关系通常只发生在关系纽带十分紧密的人群之中(如亲戚、邻居、长期参与互惠交换的群体);而间接互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名誉的传播在关系纽带较为松散的现代大型社会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但是它在现实社会中会受到声誉和信息传播机制以及被惩罚者所受损失的限制;强互惠则更容易在群体规模较小,且具有某些共同目标的组织中被观察到(如俱乐部、工作小组、合作组织等等)④。互惠制度产生和维持的范围的局限性与学者们大都将其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约束有关。不同的互惠模型就有不同的互惠制度相适用。
通过重复博弈而出现的相互合作,在博弈理论中已是人所共知的。一般的观点是,一个博弈参与者可能通过背离使博弈各方都获利的行为模式而获得短期收益,但这种背离也会在后来带来成本,即如果其他参与人也采取背离行为,其博弈的收益将更差,这或许是因为合作失败,或许是因为其他参与人故意惩罚最初背离规则的参与者。概括起来,大致越是在以下情况下,合作越有可能出现。(1)关系链越长;(2)参与者不因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参与者越有耐心;(3)发现这种背离行为越快、越准确;(4)通过对最初的背离进行惩罚而给背离者带来的成本越高⑤。当游戏重复进行,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过去的行为有完全信息,并且参与人数量较少时,在博弈中达到合作的结果是最有可能的。但当我们将这一过程反转过来,当不重复博弈或者是有限博弈,参与人对其他人过去的行为不了解,并且参与人数量较多时,合作就很难达到。因为在那种环境中,不合作的收益通常要大于合作的收益。
就目前的讨论而言,斯考特论点的关键是,即使在囚犯困境中,如果博弈重复多次,合作战略照样可以出现,而每个人都有强烈的背叛(非合作)激励的情况只适用于一次性博弈。假定博弈进行的次数无限(或不确定),这种机会就不会没有。因为这时每个参与者都面临下列可能性,即他在眼下这一“回合”的不合作会导致对于下一回合的不合作。每个参与者都可以通过放弃自己的合作有效地惩罚对手的不合作,用自己的合作来回报对方的合作。当双方相互合作的利益超过互不合作的利益时,就有了建立和维持一种相互合作局面的激励。这种主张,再加上罗伯特·阿克斯洛德(1984)等证明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针锋相对”战略能够产生合作行为的计算机实验,常引起很热烈的反响,预示着这一研究有望成为新个人主义社会科学的基础。
其次,博弈、合作与互惠制度。博弈论着重强调了合作问题,并揭示了为改变支付给游戏者的报偿所采取的具体策略。博弈论模型同新古典模型一样,也假定是财富最大化的游戏者。但是,正如一些实证经济学文献所揭示的,人类行为显然要比这一简化的行为假定所包含的内容复杂得多。尽管博弈论表明了在各种关系下合作与背叛所获得的收益,但它却没有向我们提供一个作为交易成本基础的理论,也没有分析这些成本在不同制度结构下是如何改变的。要理清这些问题有必要回到科斯定理⑥。
在一个非人格的市场中,导致低成本交易的条件并不是自发出现的。博弈论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交换中个人通常会发现,当博弈重复进行时,当有关博弈者以往表现的信息完备时,当参与博弈的人数足够少,亦即以人格化交易为特征的小社会条件得到满足时,与别人合作是有利可图的。而当博弈不是重复进行(或博弈次数有限)时,当关于其他博弈者的信息不足时,当参与博弈者众多,亦即以现代经济非人格化交易为特征的相互依存世界之条件得到满足时,合作是难于维持的。创建可以改变成本——收益比率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是经济绩效的主要问题,因为这必将导致有效的(亦即生产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创立⑦。博弈、合作与互惠制度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越复杂,为实现合作结果需要的制度就越复杂,成本也越高。通过建立由第三方的实施或降低另一方的信息费用的自愿制度,可能使十分复杂的交换得以实现。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情形,与个人各自努力取得收益相比,合作增加了潜在团体的总收益。这种结果的实现是一个“协调问题”。制度本质就是协调。在一个信息完全的世界,是不需要制度的。然而在信息不完全时,合作方案将会失败。除非创造出的制度为人们监察背离行为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一种制度要保证合作必须有两部分:(1)形成一种必要的交流机制形式,以提供知道什么时候进行惩罚的必要信息。通过获取相应的信息,制度使监察成为可能,它们一般能节约信息。(2)由于惩罚常常是一种公共品,在此共同体成员能获取收益,而成本却由少数人来承担,因此,制度必须要提供一种激励,使这些人在这样做时进行惩罚。应该强调的是,创造一种制度环境,以诱致可信的承诺,将能确保一个复杂的制度框架,在此正规规则、非正规制约及实施一起使低成本的交易成为可能⑧。在霍布斯哲学世界,市民缺乏甚至是很基本的能够使他们考虑在商业事业和自发组织方面与别人合作的信任⑨。
二是有效的社会合作是可行的,因为人们会从真实的世界中获取经验,更多的人会认识到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同时合作行为也是互惠的。合作、互惠与制度是一种互动关系,并相互强制。历史上,非文字的传统和协议在社会中是自发形成的。凯维勒关于19世纪美国的描述是目前开始这方面讨论的一个普遍的例子。凯维勒观察到,在一些小镇,那种有利于促成一个健康的民主和经济的信任的基础本质上并不是社区的存在,而是组织的发展。事实上,他想强调的是,自利导致某些制度安排出现,这些制度安排使可能的商业合作出现,而正是从这些商业合作中个人学会了彼此信任。只有在那时他们才更普遍地认识到了在自愿范围内组织的价值和信任的价值⑩。
由此可见,恰当的制度安排是要为市场中和组织里的人际合作提供一套框架,并使这样的合作较具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一套协调框架是由如文化习俗、共同的伦理体系、正式的法律规章和管制条例那样的制度来提供。互惠制度是人类社会合作得以进行和延续的制度保障。
三是当博弈重复进行的时候,互惠互动机制是存在并且可以维持的。建立在相互依赖性基础上的个人为了得到分工的好处和合作的剩余,他们有一种对互惠制度的需求,只有互惠制度能给他们带来分工的好处和合作的剩余。另一方面,互惠制度既强化和维持了人们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同时也有延续性和跨际的功能,我们的后代生存在一个互惠的制度环境里,他们就不需要像我们的祖先那样,要在博弈中去建立互惠制度。互惠是人类的本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规则都有利于互惠的形成。如一个职业团体的活力源泉来自于互惠——自由地给予和接受帮助、知识和资源。但是一个公司的设计和文化有可能对互惠构成阻碍。例如,在一种只以个人的绩效来评价和激励的公司文化中,人们就不会愿意自由地分享知识。相反地,最好的公司能创造出一种坚持互惠原则的文化(11)。
第三,互惠制度起源的阶段性。合作以及由合作产生的剩余,可能是我们人类心智、人类社会行为包括人类文化和人类制度共生演化的最终原因。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互惠制度的建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自然为人类立法”时期的互惠制度。“建立一个更缜密、更精致、更有效的合作规范,使合作秩序得以维持和扩展,也许是我们这个物种在生存竞争中最大的优势。在长达数百万年的演化链上,最初的动力来自自然本身的选择压力,这是一个合作规范内部化的过程,即自然选择压力迫使人类进化出有利于合作的偏好;这些偏好被桑塔费学派恰如其分地称作“亲社会情感”,主要包括同情心、愧疚感和感激心,正是它们平衡了进化赋予人类的另一种天性——冷酷的自私与理性的算计;由于依靠自我约束实现社会规范内部化的进程是凭借自然力量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把这一阶段称作“自然为人类立法”。这个时候,互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基于自然的压力。这个阶段的合作、互惠及相应的习俗、规范使人类在物种的生存竞争中具有了最大的优势。
二是“个人为社会立法”时期的互惠制度。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自然施加于人类的选择压力开始减少,单纯依靠自我约束也许已经难以维持不断扩展的合作秩序,于是人类开始进入金迪斯和鲍尔斯所描绘的渔猎—采集社会;严格按照人类学知识设计的计算机仿真表明,由强互惠者实施的利他惩罚是一个“进化稳定策略”,它能够在更大范围内维持人类合作,从而显著提高族群的生存机会;在这个阶段,已经内部化的社会规范虽然仍在发挥作用,但强互惠者提供的利他惩罚——其实它就是我们人类固有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正义感——对维护合作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学者把这一阶段称作“个人为社会立法”。这个阶段的合作、互惠及相应的习俗、规范受地理、气候等的影响会表现出区域及民族性的差异。
三是“社会为个人立法”时期的互惠制度。在近现代社会,尤其是工业革命带来前所未有的分工,使人类合作无论在规模和程度上都发生了根本的质变,这种合作必须依赖一个建立在理性和民主基础上的不断完善的司法制度,于是我们把当今这个阶段称之为“社会为个人立法”(12)。这个阶段的合作、互惠及制度受到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可以讲,这个阶段互惠制度的形成更复杂,涉及的因素更多。
总之,在不同阶段,互惠制度的起源的机制及特点是有差异的。互惠制度具有累积及规模经济效应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讲关系经济的国度里,互惠(相对市场的交换行为)的比重较大,这对市场化改革是有一定制约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人仍然局限于“亲缘社交”,对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外圈”,虽然“沟通意识”较强,有着很浓厚的“交往兴趣”,但相比之下,沟通活动能力就弱得多,尚未达到及格水平(13)。
三、研究互惠制度的价值与展望
研究互惠制度有利于我们克服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局限性。新古典经济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们按自我利益行事,也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讨厌选举。它可以解释,作为搭便车问题的结果,当个人得利微不足道时人们为什么不愿意参加集体行动。然而,它不能有效地解释问题的另一面,即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那些行为。我们如何解释利他行为(如自愿献血),以及人们自愿做出巨大牺牲而从事并无明显报酬的活动(历史上无数个人和集团为了抽象的事业而被关进监狱或牺牲),我们怎样解释大量参与选举的人或自愿做出大量努力参与一个自发的组织的人(在那里个人得益甚少、甚微)(14)。爱德华·O·威尔逊(1975)认为,对利他行为的解释是进化生物学的中心问题,这个问题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科学的中心问题。
虽然国外对“互惠”问题有大量的研究,但是大都将“互惠”看作是一种动机、偏好、倾向或者是行为,致力于论证“互惠”的存在这一事实,而很少有人解释互惠制度是怎样从人类行为的这一倾向中产生出来的。一个特例是金迪斯、鲍尔斯等人的研究,他们的强互惠模型为“互惠”的存在提供了一种解释,但仍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来解释它的起源。本文在博弈论的框架下梳理了解释互惠制度起源的思路。在《道德情操论》里,亚当·斯密描述了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如何地被“爱、慷慨、友谊和尊敬”来促进的,在这种情况下的社会是“繁荣而幸福的。”在《国富论》中,他详细地阐述了在不确定次数重复相互作用的环境下,为什么互惠可以作为在纯粹关注自身利益的动机下所产生的结果而维持下去。
研究互惠制度不仅仅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任务,它也是其他社会科学的共同任务。如诺思所说,创造经济和政治的非个人交易的合作框架,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问题的核心(15)。亚当·斯密第一个提出“人都是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假设,但也正是斯密,第一个发现人类合作的伟大之处,视之为社会进步的源泉,并将“学会合作”作为“人猿相揖别”的最大之处。在斯密看来,人类进步的根源恰在于人学会了“以物易物、物物交换和把一件东西换来另一件东西”,没有人看到“狗赶集市和仔细考虑与另一条狗用一块骨头交换另一块”。新古典经济学在关于市场机制的分析中特别强调竞争的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特别强调合作在市场机制及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互惠制度的起源及功能的深入研究还有赖于跨学科的研究。仅仅从某一学科对互惠制度的起源进行解释是不全面的。最新的经济学跨学科研究,主要是美国桑塔费学派的赫伯特·金迪斯和萨缪·鲍尔斯等人的研究表明,利己行为并非是一个无可挑剔的“生物进化稳定策略”,根据计算机仿真,在具有人类早期演化特点的条件下,较小数量的强互惠者可以侵入自私者人群并获得进化稳定。强互惠的特征是与他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违反合作规范的人(即使背叛不针对自己),甚至在预期这些成本得不到补偿时也这么做。正如金迪斯和鲍尔斯指出的,这类行为很难用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来解释,因此带有纯粹利他的性质。瑞士苏黎世大学的恩斯特·费尔等人则通过正电子发射线断层扫描技术,观察了强互惠行为的神经基础。这一杰出的研究成果发表在2004年8月的《科学》杂志上。在这篇研究报告中,费尔博士和他的同事们指出,在没有外部补偿的条件下,合作剩余促使合作得以维持的社会规范内部化,即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能够启动纯粹利他行为的自激励机制,这种机制是由位于人类中脑系统的尾核来执行的,它使行动主体从利他行为本身获得某种满足,从而无须依赖外界的物质报偿和激励(16)。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不仅仅是一个生物意义上的进化,还有一个社会意义上的进化。人类在外在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和行为会影响人类的生理。这个影响的机理是什么,还需要我们作出科学的探讨。而这正是跨学科研究人类行为的意义所在。
注释:
①③蒋英菊:《苏村的互助——乡村互惠交换体系的人类学分析》,《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1期。
②[美]亚历山大·J·菲尔德: 《利他主义倾向——行为科学进化理论与互惠的起源》,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④罗小芳、卢现祥、邓逸:《互惠制度理论和模型述评》,《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3期。
⑤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经济政策的制定: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⑥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页。
⑦[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⑧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78-79页。
⑨⑩[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61页。
(11)曾荣湘选编《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页。
(12)本文三个阶段的划分参考叶航《利他行为的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家》2005年第3期。
(13)袁岳:《中国生活真相片段》,《读者》2008年第18期。
(14)[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1页。
(15)诺思:《经济学和认知科学》,《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6)叶航:《利他行为的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