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英、社会资本与动员能力:民族群体性事件组织化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动员论文,逻辑论文,资本论文,精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6)04-0026-009 中国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贫富分化、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问题也对西部边疆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阶层利益矛盾显化并促使社会民生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交织。“三股势力”则利用国内社会矛盾挑唆、煽动,制造了多起重大恶性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最初并非一个学术性话语,而是官方对民间集体抗争行为的别称。[2]由于其价值中立性和“非标签化”的特点,而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用来代替“集群行为”、“集体行动”等。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民族群体性事件是指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为主体参与的、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或其他诉求的体制外的集群事件,如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骚乱等。”[3]对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学术界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论述了大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如“经济贫困”论、[4]“相对剥夺”论[5]和“社会转型”论。[6]国内外社会学界已有大量文献运用定量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分析精英在集体行动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但是,国内民族学界尚缺乏此类研究。譬如,民族精英在民族群体性事件中角色如何?以及如何运用个人影响力影响群体事件的进程?本文从动员结构理论视角,提出动员精英相关研究假设,运用调查数据进行检验,以探讨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逻辑。 一、核心概念与理论视角 (一)民族精英 民族精英则是指那些深谙民族文化精神,拥有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和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全民族与全社会的生存及发展方向的人。[7]104关于民族精英的类型,学术界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对民族精英主要有两种分类:“四分法”和“二分法”。“四分法”是根据精英活跃的领域不同,将民族精英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文化精英;[8]112“二分法”则是以是否参与政治活动为标准,将民族精英分为权力精英和其他精英,权力精英也叫政治精英,其他精英包括科技精英、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等。[9]192 我们依据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结合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将民族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分子归为社会精英和宗教精英两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中的政治精英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干部,他们依法参与国家政治过程,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维护民族的利益。也就是说,民族政治精英主要是在体制内参与政治,几乎不参加体制外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将政治精英排除在本研究之外,而将非政治的其他精英归为社会精英,将宗教人士归为宗教精英。 (二)社会资本 学术界对社会资本的层次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科尔曼(Coleman)和布朗(Brown)为代表的“三分法”;一是阿德勒(Adler)为代表的“两分法”。“三分法”是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划分社会资本。在微观层次,社会资本有三种形式:嵌入性资源、资源可得性以及对资源的使用;在中观层次,主要是指个人因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定位置而对资源的可得性;在宏观层次,社会资本是指个人在团体、组织、社会或国家中某一群体对社会资本的占有状况。[10]“两分法”是将社会资本分为“外部社会资本”和“内部社会资本”两类。“外部社会资本”产生于行动者的外在社会关系,有助于其获得外部资源。内部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产生于行动者内部的社会关系,可以提升群体的集体行动水平。[11] (三)组织化与族群利益集团化 何谓“组织化”?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研究对象的“组织化”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组织化”是由“组织”与“化”这两个词复合构成,“化”有一种动态属性,意味着朝向、处于演变中;“化”同时也表示一种状态,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度”,一般是指朝目标状态演化、迈进到具有较高的程度。 公共管理学认为,社会组织化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不同的途径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自组织的有效运行,实现社会组织的和谐与治理目标。社会组织化的明显特征是: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并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社会公众以组织、社团和集会等形式的结合。”[12]9-10也有研究者以某一阶层为研究对象研究群体组织化的逻辑,如程同顺在研究中国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认为“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13]12他并进一步指出,农民组织化应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农业生产的分工与协作程度;二是农民社会组织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判断组织化的关键要素有两个:利益的共同和分工协作的出现。 现代化过程中,利益日益分化,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基本权利、争得群体的共同利益,通过组织化成利益团体代表本集团的利益参与政治。一般而言,经济利益诉求是组织化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标,同时人们为维护共同的价值观或争取群体的共同利益,或共同生活的现实需要,或某一突发事件的爆发等,这些都有可能促使独立、单个的利益主体以联合的方式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社团性的利益集团”或“非正规的利益集团”。“社团性的利益集团”是专门从事利益表达的机构,它们是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利益。“非正规的利益集团”是指无正式组织的暴徒和骚乱,或多或少是不满或抗议的自发表现形式。[14]202-207 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社会的急剧变迁促使利益团体日趋多样化,不仅有以亲缘、种族、宗教甚至地缘为纽带的利益团体,也有以职业、阶级和技能为边界的团体。人们为了各自利益组成利益组织或集团,并深刻影响着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个社会达到的政治共同性的水平,反映了该社会的政治体制同组成的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社会力量就是民族、宗教、地域、经济或社会身份的集团。”[15]9然而,族群和民族冲突起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两个或更多意识到彼此差异的人们共同体生活在同一个国家,若其中的一方或多方认为这种关系难以令人满意或具有歧视性,则会促使彼此敌意的产生,彼此观念差异和价值冲突越大,紧张的、竞争性冲突就可能越多。[16]174 二、数据、假设与方法 政治机会的出现只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政治机会只是外在条件性因素,政治机会只有在被充分利用转化为集体行动的一个机会条件,集体行动才可能发生。如果社会运动、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充分利用政治机会并以此动员大众参与行动,那么,集体行动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蒂利和塔罗认为,动员是集体行动的关键过程。[17]119 (一)数据来源 本次调研的抽样方法以分层抽样为主,结合判断抽样和偶遇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也就是综合运用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方法。通过综合考虑,我们最终选择新疆、甘肃、宁夏、河南、山东五省的乌鲁木齐、伊犁、兰州、临夏、银川、驻马店、南阳、临沂等城市作为调研区域。课题组成员于2012年7月-12月奔赴各自调研地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总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23份。其中,有效问卷共203份。 (二)研究假设 动员结构中最重要的是抗议组织和精英的社会网络,抗议组织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动员结构中的组织既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正式的组织主要是在国外的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分裂势力,如“世维会”“达赖集团”等;非正式的组织主要是指在国内具体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贯彻执行国外“三股势力”意图的组织,也包括不具有政治意图的临时性组织。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组织构成个人的关系网络的组成部分,这些人际关系网络被称为个人的社会资本。因此,我们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民族群体性事件动员结构中精英社会网络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我们从精英身份、精英社会资本、网络性质三个方面对动员的影响,提出了三个研究假设。 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对他们而言,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宗教权威高于世俗权威。社会精英与宗教精英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既没有宗教精英的影响力大,也没有宗教精英的影响范围大。社会精英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其自身掌握的政治、经济或知识资源,通过政治交易、经济收买或其他方式影响周围的普通大众的态度与行为。而宗教精英对普通群众的影响根本不需要通过收买或利益输送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教义、通过普通大众对神灵的信奉来实现。据此,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们提出: 假设1:社会精英的动员能力相比于宗教人士的动员能力差别明显。即动员者的身份类型与动员能力显著相关。 在集体行动的过程中,正式组织的作用毋庸置疑。尽管我们经常发现很多集体行动是没有正式组织的身影,但是,没有经过组织动员,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肯定组织动员作用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精英的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事实上,由于中国传统和现行刑法对于“聚众闹事”处理的基本原则——“首恶必惩,胁从不问”,已经深入人心。因此,社会精英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抗议的风险成本,很多小规模的集体行动、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依靠个别精英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较为隐蔽的动员。从这一层面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社会精英的社会资本越大,动员能力越强。 民族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越多,其规模越大。如果从社会资本角度分析参与者的动员机制,那么社会网络的强弱对动员的影响也必然是我们考察的范围。西方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人们的行动分为工具性行动(instrumental action)和表达性行动(expressive action)。顾名思义,工具性行动是指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表达性行动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志趣而采取的行动。两者的差异在于手段(或方法)与结果是否相分离,前者的手段与结果是分离的,后者则不是。[18]58举例而言,“找工作”是工具性行动,“找”是手段,目的是“工作”;“倾诉衷肠”就是表达性行动,既是方法也是结果。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而言,大部分事件是通过抗议实现特定的目的,是工具性行动;也有一部分事件仅仅是表达不满或抗议,是表达性行动。其实,行动的这两种性质并非完全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不同层面或在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之间,行动的性质是不同的。比如“7·5事件”,对于“世维会”等分裂势力而言,是工具性行动。制造事件的目的在于破坏民族团结和中国社会稳定。一旦政府应对失措,族群之间的怨恨的增加不可避免,分裂势力可以借机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筹码”和“要价能力”;对于普通参与者而言,是表达性行动。参与行动是表达不满、抗议广东政府对“韶关事件”的处理不力。 对于工具性行动,对于成功实现目的而言,西方社会学家坚信“弱联系”比“强联系”的作用更强。格兰诺维特认为,“强联系”代表同质性,“弱联系”代表异质性,“弱联系”对于实现目的而言可以提供更多有意义的信息。[19]社会资源理论认为,工具性行动的成功率的高低与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多少成正比,而“弱联系”的运用对于社会资源具有正相关关系。[20]但是有研究者则认为,这种观点在华人社会中并不适用。在华人社会中,对于成功实现其目的,“弱联系”的作用没有“强联系”作用大。[21]这种观点体现了对中国特殊国情的深刻洞见,中国社会是一个讲究“人伦”的人情社会,中国社会结构的主要特点是按照亲疏远近分布开来的“差序格局”[22]26-27。西方社会是个人为本位的“团体格局”,处理人际关系的标准是公认的制度和法律。而中国社会则是家庭为本位,人际行为是依照人情法则交易彼此的社会资源的行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22]30 边燕杰认为,正是因为中西方社会的这种差别,格兰诺维特的“弱联系假设”在中国并不适用。因此,一般而言,在中国,对于集体行动的动员,“强联系”要比“弱联系”起更大的作用。但是,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而言,事实可能并非如此。据我们的观察,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精英分子,并不必然充分利用个人社会关系网络,按照亲疏远近——“家人→熟人→陌生人”的差序进行动员。大多数情况下,积极分子并不优先动用个人“强关系”进行动员,而是优先考虑自己的“弱关系”。比如“7·5事件”,首先是在网络上进行动员,之后才动员自己熟悉的朋友或同学,基本上没有动员自己的家人。在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过程中,体现出“弱联系”比“强联系”对动员发挥更大的作用。 假设3:被动员者与动员者之间的关系强度与被动员参与的可能性呈正相关关系。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动员,“强联系”没有“弱联系”发挥的作用大。 这仅仅是依据一次事件中的观察得出的推测性假设,假设成立与否需要做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变量的测量 1.精英类型与动员能力 我们在问卷中,将动员者身份分为干部、经济能人、文化能人和宗教人士。前面提到将少数民族干部排除在外,但在问卷调查的时候,我们要对精英身份全面分类,这样可以避免调研缺乏科学性。在编码的时候,我们将这四类动员者归并为政治精英、社会精英和宗教精英三类。也就意味着实际分析的时候,主要涉及社会精英和宗教精英这两个类型——就是动员者身份变量的两个值:社会精英=1,宗教精英=0。 而在对这两类精英的动员能力的测量时,最初的想法是通过直接测量的方式遴选出社会精英和宗教精英,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但是,这样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些精英的遴选过程比较复杂且操作成本高昂;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能够进行科学随机的抽样调查,由于问题的敏感性,被访者心存疑虑,在调查过程中他们也不愿意完全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为了解决这个信度问题,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普通参与者来了解精英的具体状况。我们假定普通参与者是被精英动员起来参与集体行动,普通参与者对动员他们的精英的有关情况是比较了解的。进行调查的时候他们不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从而能够真实地反映动员精英的情况。我们对精英的动员能力是从直接和间接两个层面进行衡量,动员的数量是测量直接动员能力方面,影响力是间接动员能力层面。一方面,动员人数越多说明动员能力越强,另一方面,普通人对精英的接受度越大,说明精英的影响力越大。 中国文化中常以“三”为单位,如“三人为众”“三人行必有我师”“三生万物”“三人成虎”等等。于是,直接动员能力层面的动员数量的设定也以“三”为数量级,分为“3个以下、4-6个、7-9个、10-12个、13个以上”五个档次,分别定值为1、2、3、4、5。间接动员能力层面的影响力,我们就用接受程度进行测量,用李克特量表分为五个档次:很不愿意、不愿意、无所谓、愿意、非常愿意,分别定值为1、2、3、4、5。对两个层面分别以50%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其动员能力值,然后依次进行数据分析。 2.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测量方法主要集中于微观方面,对于中观和宏观层面的测量还比较少见。这既有对社会资本概念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也有社会资本的测量工具匮乏的原因。其中,关于测量工具方面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尚未开发出有效评估测量工具效度的标准。正如德·席尔瓦(De Silva)所言,系统的社会资本测量工具的缺乏,社会资本的“黄金标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资本测量工具的效度分析。[23] 学术界关于社会资本比较成熟的测量方法和指标的建构主要集中在微观个体层面和宏观集体层面。对个体层面的测量方法主要从嵌入性资源和资源的动员两个方面进行测量,网络成员的测量主要有提名生成法和位置生成法;网络测量的成熟指标有网络规模、结构、构成元素等。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测量社会资本主要从网络规模和嵌入网络的资源数量两方面进行,具体细化为规模、位置、成分、密度和强度等方面。[10]赵延东在2006年对我国西部城乡居民社会资本的研究中,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设计了社会资本的测量量表。微观方面是从网络规模、密度和网络嵌入性资源进行测量;在宏观方面是从信任和公共参与两个维度进行测量。[24]他的研究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资本测量对我们的研究颇有启发意义。 我们在综合学术界的既有测量方法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精英社会资本的测量也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微观方面从网络规模和网络等级两个维度测量;宏观层面是从信任和政治参与两个方面测量。网络规模的大小是以认识干部的数量为指标,以认识的干部中最高级别为网络的等级。大家都知道“朋友多了路好走”。中国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文化和传统,官员的级别和社会资源的掌控成正比。因此,认识干部的多少及其级别的高低最能反映一个人的“能耐”,即社会资本的规模的大小和网络级别的高低。在问卷中,我们将“认识干部的数量”分为“3个以下、4-6个、7-9个、10-12个、13个以上”五个档次,分别定值为1、2、3、4、5。干部的级别从“村级、乡镇、县局、市级和省级以上”五个档次,分别定值为1、2、3、4、5。对于宏观层面的信任和基层政治参与两个方面,对于信任的测量,我们从家人、邻居、干部、宗教人士和其他民族等社会角色分别从“非常不信任、不信任、信任和非常信任”四个档次,分别定值为“1、2、3、4”。对政治参与的测量,设定“几乎不、偶尔、经常和一直”四档,分别定值为“1、2、3、4”。对调查得出的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后进行回归分析。 3.关系类型:弱联系与强联系 格兰诺维特的“弱联系优势”理论开创了社会资本中的关系研究,格兰诺维特认为,弱连带是异质性的联系,能够为行动者带来更好的知识和信息。格兰诺维特提出两个团体之间的“桥”必然是“弱联系”,“桥”是组织之间信息通畅的关键。自此之后,社会联系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随后的研究逐渐将其发展为可以测量的概念。 最初,有研究者开发出联系强度的三个构面——交情的久暂、互动频率和亲密程度——的量表。[25]随着格兰诺维特提出镶嵌理论后,信任也成为人们研究关系强弱的一个重要的维度。以往的文献提供多种测量联系强度的方法,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最常用的被用来测量联系强度的两个指标是联系频率和亲密程度。汉森[26]和莱希纳[27]是用联系频率和亲密程度的均值来确定联系强度的值,也有研究者考虑到用联系频率和亲密程度的交互作用而用它们的乘积来表示联系强度的大小。 综合学术界关于联系强度测量方法,本文用联系频率和亲密程度两个维度来测度联系强度。在问卷中,要求受访者回答“动员你的人与你联系频率:4=很少联系、3=联系不多、2=联系比较多、1=经常联系;亲密程度:4=非常疏远、3=疏远、2=紧密、1=非常紧密”。在这里,数值越高,表示联系度越弱。依据联系频率和亲密程度加权平均计算出关系强度值。 4.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参与与否 参与变量是二分变量,也就两个值(是,否),我们设定参与群体性事件为1,相反则为0。 三、实证分析结果 前文已经提出精英社会资本、动员者身份、关系类型与动员能力之间的假设,这里将三个变量引入Logistic回归。检验其在民族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各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见表1,回归方程见表2和表3)。 (一)相关关系检验 从表1相关矩阵中,我们可以得出下列四个重要结论: 第一,社会资本与动员能力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社会资本和动员能力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45)。也就是说,社会资本越大,动员能力越强。假设2得到数据支持,假设成立。根据社会资本理论,一个人的关系网络层次越高、规模越大,更有可能为其实现特定目标提供更多的资源或便利条件。我们的数据分析也证明社会资本对于动员民族成员参与群体性事件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动员能力与关系强度在0.05水平上呈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179)。即在0.05水平上,动员能力与关系强度呈正相关关系。这就是说,我们的假设3没有得到证实,而是相反。关系强度是指普通参与者与动员他们的精英之间的关系强弱。动员能力与关系强度成正相关,表示关系越密切接受动员的可能性越高,关系越疏远,接受动员的可能性越低。数据表明,在动员过程中,“强联系”要比“弱联系”发挥的作用要大。这意味着群体冲突过程中,并不是我们一开始认为的那样,首先是在网络上进行动员关系较弱的网友或陌生人。而是首先在自己熟悉的人际圈子内进行动员,再动员关系更疏远的人。 第三,动员能力与动员者类型关系(动员能力与动员者类型的相关系数为0.067)不显著,动员者身份的不同与动员能力的大小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也就意味着假设1没有得到证实,社会精英与宗教精英动员能力差别不明显。理论上讲,宗教精英作为宗教界的代表,其对潜在参与者的选择有着显著的影响力。这里有两个可能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的政策发挥积极的作用,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样本中被调查者无法准确了解宗教精英对民族群体性事件动员的参与程度。 第四,精英的身份与其社会资本的大小之间在0.05水平上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158)。精英理论认为,社会中的大众是盲从的,甚至是无知的群体,他们的政治行为受精英的影响极大。但是,由于知识的普及,民众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这从根本上改变着精英理论所适用的语境。民众不再是盲从的大多数,他们对事物有着比较理性的认识,受到精英的影响也会相应地减弱。同时,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个体的社会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动员能力的大小。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精英中存在两种比较重要的类型,一种是宗教精英,另一种是社会精英。我们一般的感受是,在少数民族社会,宗教精英认识几乎所有辖区内的民族成员,其影响能力是更为显著的。而对于社会精英而言,似乎尚不能达到这种程度。因此,我们假设精英的类型与社会资本的大小之间存在显著性关系。在我们所调查的数据中分析得知,假设得到有力的验证。 (二)回归方程结果 把“动员能力”“社会资本”和“关系类型”三个自变量与因变量“参与与否”进行Logistic回归。 1.在表2模型系数综合检验,模型2=143.924,P=0.00<0.05,按P=0.05水准,认为自变量社会资本、动员能力、关系类型与因变量y(参与与否)的Logistic回归方程有统计学意义。表明社会资本、动员能力与关系类型对于潜在参与者的参与可能性有着显著的影响。 2.在表3方程中的变量表,x4、x5、x6的Wals值分别为36.992(P=0.000<0.01)、7.185(P=0.007<0.01)、29.559(P=0.000<0.01),以P=0.05水准,认为自变量x4(社会资本)、x5(关系类型)、x6(动员能力)与因变量y(参与与否)有显著性关系;x4、x5、x6的优势比OR(EXP(B)及其95%置信区间分别为13.965(5.971,32.661)、1.847(1.179,2.892)、3.593(1.179,5.699),在x4(社会资本)、x5(关系类型)、x6(动员能力)的影响下,参与者是不参与的13.965倍、1.847倍、3.593倍。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对于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有着极为重要的关键性影响。从模型中变量关系来看,动员精英个人社会资本越大、动员能力越强,动员者的身份对潜在参与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的提升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中国区域性民族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研究其组织化逻辑有助于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更好的应对。本文利用课题组调研数据检验假设,重点考察了民族精英的特点与类型对民族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作用差异。数据表明,假设1没有得到证实,即精英类型与动员能力之间没有显著关系;假设2得到证实,即民族精英的社会资本对于动员能力的提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3则是相反的结论,即动员者与被动员者关系强度越大,越有可能被动员参与。 当前在中国,群体性事件酝酿与生成的整个过程中,社会精英在议题设置、话语争夺和策略选择等重要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28]学术界对于民族精英在民族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存在较大的争论,主要是因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发挥制度优势,吸纳少数民族政治精英参与政治过程,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少数民族社会精英。在实际生活中,少数民族政治精英发挥独特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政治功能,但是,其不能完全代表日益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而社会精英缺乏相应政治参与渠道,往往通过引导或动员集群行为进行政治表达。民族群体性事件往往游走于合理不合法的“灰色地带”,也容易被“三股势力”通过谣言欺骗或利诱的方式引向暴力犯罪的“邪路”上去。 以往的经验认为,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是通过“论坛”、“QQ群”等网络工具动员陌生人参与。本研究说明,民族精英的影响力与其社会资本的大小成正比,动员者和被动员者关系强度(熟悉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参与群体性事件。这与经验结论是不太一致的。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网络匿名化程度高造成网民可以不负责任地发“帖子”,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将不负责任地参与实际行动,最终,民族群体性事件还是积极分子动员熟悉的人参与而生成。因此,我们认为,阻止或处置民族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仅依靠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领袖的说服工作,政府也应当和社会精英积极对话,通过合理合法的谈判和妥协,化解民族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危机。同时,建议政府扩大社会精英的政治参与渠道,建立制度化的机制吸纳社会精英合法参与政治进程,从动员逻辑上消除民族群体性事件被“三股势力”所利用并演化为恶性群体犯罪的可能性。标签:社会资本论文; 精英主义论文; 中国宗教论文; 政治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精英阶层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逻辑能力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精英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