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简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司法伦理建设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司法道德规范法规化也是当今西方司法伦理建设实践的一个趋势,如美国很早就制定了司法人员品行准则以代替司法伦理规范。惩治司法腐败、走向司法清廉,需要建立一套高于社会一般道德又切实可行的司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确立并执行一套良好的机制。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有待创新的理论问题。从理论上看,自由裁量权以及法治自身难以克服的瑕疵,要求司法人员有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平。自由裁量的存在,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模糊的表达,有赖于执法者个人的把握。法治活动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需要高素质、廉洁公正及理性的司法人员来操作。从实践上看,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在于整个执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司法人员的法律认知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更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由上观之,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研究司法伦理,构建司法伦理规范,建立司法伦理机制,重视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伦理自律,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和培育当代合格的司法人员,增强他们的伦理信念,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司法人员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二、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的理论内涵。
1.司法伦理基本问题。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的基本问题是调整司法人员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它包括司法人员的经济利益和道德关系;社会集体利益和司法人员个人利益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人员是受人民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利的,他们的惟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司法活动的依据是体现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
2.司法伦理的价值基础。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司法实践追求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也是司法伦理问题的精髓所在。司法伦理的基本原则:惩治罪恶,扶持正义。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原则在法治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
3.司法伦理的内容。我们应着力构筑充满司法幸福的司法道德,建立符合司法者职业特性和现实处境,富有吸引力的司法道德规范。伦理与道德两个词语在我国一般用语上无多大差异,但在西方法哲学界,通常以实质的层面与主观的层面予以区分。即我们究竟应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此为伦理问题(即实质的层面)。我们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为道德问题(即主观的层面)。司法工作既为一种职业,就有司法人员当为或不当为的基准,这就是司法职业伦理,而司法人员就司法职业伦理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司法职业道德。
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的主要途径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伦理的完整性。司法伦理的完整性是指司法道德与幸福不仅具有与司法职业相适应的独特内涵,而且具有与司法特性相对应的充分保障,从而在司法活动中使司法道德与司法幸福有机统一,形成良性运动的规范体系。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中立、超然和人权、财权的独立。
2.司法伦理制度的建设。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鼓励性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要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通过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伦理规则,明确责任承担及其他保障措施,以规范司法人员执业行为的各个环节,保证我国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保证行业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
3.改进司法伦理教育。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司法道德教育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批判各种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符的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司法道德风尚。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要扩大司法道德教育的范围,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前教育,更应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道德培训。改进司法道德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4.建立司法伦理咨询评议机构,构建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监督评价和奖惩机制。建立内部司法伦理监督处置机制,规范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当前应努力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司法伦理道德评价与惩戒机构,引导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整体推进司法人员伦理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公正。
5.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司法伦理的坚实性。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伦理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司法人员要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竭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摘自《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