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张昌桃[1]2007年在《再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立足于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等再保险发达国家有关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再保险的涵义、功能及法律地位;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种类;再保险合同的效力、性质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再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等。其中,重点研究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以及叁大保险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在介绍再保险的涵义、功能及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以及再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问题。提出了本文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再保险合同的效力、性质问题;保险利益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损害补偿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以及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第二章,首先探讨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次研究了关于再保险合同性质的主要学说,得出再保险合同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结论。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之间的独立性与从属性关系。本章一方面理清了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对再保险合同性质以及其与原保险合同之间关系的研究,为下文有关问题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第叁章,研究了保险利益原则及损害补偿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关于保险利益原则,具体讨论了原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及再保险前卫业务中的保险利益叁个问题。关于损害补偿原则,具体讨论了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原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两个问题。第四章,研究了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具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再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原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在再保险合同的理赔阶段,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承担共同命运的义务。第五章,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概括性的总结。本文旨在对再保险合同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或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王曼[2]2011年在《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海上运输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而随着日益增多的海上贸易海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关于海上保险事故的纠纷则更为突出。为了协调、平衡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国都开始重视对海上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其中如何完善保险利益原则更是立法规范的侧重点。因此,我选择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为论点作为我这次论文的选题。本文针对保险利益的责任主体,采用综合、比较分析的方法,力求对海上保险利益原则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探讨。本文由八个部分组成,前六个部分分别从历史角度、现实角度、法律性质角度等多方面的视角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存在于海上保险制度中的必然性及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发展现状。最后通过前述,提出了目前我们该如何对待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纠纷中的适用问题。本文仅仅是作者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浅薄理解,希望能够通过此文对我国的海上保险制度关于保险利益原则一方面提供一些参考。这是本文作者希望本文所起到的作用。

王海波[3]2012年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提出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迭、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叁,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王艺霏, 刘敏飞[4]2018年在《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文中研究指明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晚,整体的实践经验正在丰富过程中,本文将对目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主要原则进行分析,分别就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说明。

吕卓[5]2016年在《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论观点的演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梳理国外经典判例,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论观点进行总结和评价,运用推演的方式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在不同性质界定下的优缺点、适用性及适用范围,进一步理清二者关系。最后提出为保障不同利益主体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权益,应借鉴期待利益原则的思想确定保险利益主体,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的程度,为错综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提供解决依据,对我国保险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郭肖男[6]2018年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物运输地位逐渐提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十分重要,但由于我国法律以及有关规定的不明确,我国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研究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了解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与应用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分析了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的发展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刘亚非, 易彦池, 刘芳[7]2006年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保险国际化,国际保险业务越来越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了解各国的保险法。本文特别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分摊原则和共同保险原则六个方面来比较叁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差异。

朱作贤[8]2008年在《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补偿原则属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原则。它是贯穿大多数海上保险法律规范的一条主线。补偿原则派生出一系列重要而有特色的海上保险制度,如保险利益、代位求偿权、推定全损与委付、重复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决定了海上保险法的基本特征。在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新形势下,海上保险法的当代变革是以强化补偿功能为中心而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对海上保险补偿原则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第1章从较为宏观的视角研究了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该部分主要阐释了海上保险法贯彻补偿原则的原因、补偿原则的基本特征、补偿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第2章研究海上保险法中关于损失补偿的一些基本规则。例如,如何界定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等,针对各种损失如何设定赔偿标准等。该章对一些英国法的传统规则进行了大胆反思。本文第3章是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该章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各种保险利益学说进行了介绍与评析,然后从理论到实践阐释了如何解读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后,对国际上废止保险利益原则的观点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本文第4章是对委付制度的研究。委付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司法实践中素有大量争论。本章利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如何理解《海商法》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新颖见解,最后对委付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全新总结。本文第5章是对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研究。该章尝试用民法原理来阐释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论,尤其对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对国际上废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观点进行了介评。本文第6章是对重复保险制度的研究。该部分对重复保险的构成、赔偿限额的设定以及应采纳何种分摊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本文第7章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本章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不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第8章是对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当代新发展的研究。在笔者看来,补偿原则的新发展在于,虽然“禁止得利”依然是很重要的内容,但不再是唯一的核心,如何实现对被保险人损失的充分补偿也成为补偿原则的重要内容。无论在解释法律还是制度重构时,“禁止得利”与“充分补偿”二者都应并重,而不可偏于一端,由于过去大多是强调了前者,所以目前更重要的是强调后者。

易锋[9]2007年在《保险利益的本质》文中研究表明保险利益最初为了防止赌博而出现,而由于保险发展的需要,逐渐偏离了纯伦理规范的轨道,更多地向技术规范靠拢。伦理考虑仅仅是保险利益的一个底线,而非主要目标。传统上认为的避免赌博、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的功能都不可能由技术化的保险利益独立完成。相反,保险利益除了残存的伦理功能之外,更具意义的是叁大功能:一则实体功能:在价值层面上作为一个独立、灵活的调节工具,进行利益平衡,维护契约平等进而契约自由和正义;二则程序功能:衔接保险合同法与诉讼法的程序规范,打通“价值问题程序化”的渠道;叁则经济功能:通过保险标的的个别化,具体化,确定各保险类别所承担的损害及范围,区分同一物上不同适法利益,从而便于开发更多保险产品。保险利益适应保险的发展,为保险法摆脱传统民法的过分禁锢,留下一个独立的“后门”。而这一“后门”正是容纳商业伦理与合同法的“善”的差异,容纳商业技术与法律制度的矛盾的必要空间,实现“法律向商业让路”。保险利益的本质由其独立价值所决定,本文通过探讨保险利益的性质进而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效力的根源,分析保险利益与对价、原因的效力控制方式与内容的异同,发现保险利益与约因殊途同归的命运,其本质在于在保险合同中通过衡量交易帮助决定什么样的允诺是应予履行的(单方标准),而这一本质意义往往反向体现:法官适用保险利益,越来越多地从反面寻找没有保险利益,而非从正面去发现保险利益。这在保险利益的概念扩张中体现的得更为充分。正如对价制度一样,保险利益的制度功能日渐式微,但即使其伦理功能尽失,因为保险利益的实体、程序和经济功能尚在,依然具有其独立价值。而保险利益的本质对于保险利益的界定要依据保险交易手段与人类终极目的之间的关系。论文通过对保险利益与人类终极目的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法律价值与法律技术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进一步发掘保险利益本质对于保险利益的伦理功能与技术功能的决定性意义。

韩琨[10]2008年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浅析》文中认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但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保险业务数量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业务数量也大量增加。在理赔过程中,如何把保险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和具体实务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是各个方面都应当注意并做好的工作。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这一保障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再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昌桃.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2].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D]. 王曼.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3]. 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D]. 王海波. 复旦大学. 2012

[4]. 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J]. 王艺霏, 刘敏飞. 中国高新区. 2018

[5]. 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论观点的演进[J]. 吕卓.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6

[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J]. 郭肖男. 商场现代化. 2018

[7]. 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比较研究[J]. 刘亚非, 易彦池, 刘芳.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6

[8]. 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D]. 朱作贤.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9]. 保险利益的本质[D]. 易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浅析[J]. 韩琨. 经济视角(上).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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