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封建社会_周礼论文

论西周封建社会_周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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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分期问题长逾70年,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持中国古代无奴隶社会历史时代的观点,以夏商二代为前封建社会时代,西周是正规意义上的领主制封建社会开始,其下限迄于秦始皇统一中国而颁布“令天下黔首自实田”诏令。前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制处于由古代农业公社成员的集体所有制向土地国有制过渡的阶段,统治集团普遍采用征役收税的形式向广大公社成员实行地租剥削。然而,这种实际上是封建地租剥削的形态尚处于原始状态,有其实而未有其名,故称为前封建时代。武王伐纣,灭商兴周,其统治范围空前宽广。为巩固其对范围宽广人口众多的“天下”的统治地位,周武王及其后继者托“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其疆土于先王”之名,称上天元子的“天子”之号,大力推行“分土封侯”以藩屏王室的封建措施及相应的礼乐刑政制度。因此,王畿内外便有数以百计的周王亲戚、功臣和先圣名王后裔受封建而成为从天子那里领到在一定范围内代天子“守土治民”的领主。分土封侯的措施使原来仅有其实而未有其名的征役收税的地租剥削制度,与其封建的政治、思想等上层建筑浑然统一,有一套成文的典章制度与它相适应,使周代成为名实相应的封建领主制社会。

然而,西周的封建领主制社会并非封建领主农奴制社会。终西周之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中农奴为数极少。承担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直接生产者,为统治剥削阶级提供衣食之源,承担赋税和徭役、兵役的基本群众,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那些大致占有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尚未农奴化的个体家庭农民,即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因此,西周的封建领主并非与农奴相对而言,而是对作为赐主的天子而言,而是对作为赐主的天子而言,即他们是从周天子那里领受分封的土地和人民而代天子守土治民的封建领主。受天子分封的诸侯如此,诸侯将自己统治区内的部分地区和居民再分封给自己属下的卿大夫亦如此。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西周,从法权意义上说,周天子是“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和唯一的所有者,因此,王畿内外的受封诸侯及其下属受诸侯再分封的卿大夫,对其统治管辖的土地和居民,都是只具有领有权的领主,所有者则是周天子。阐明这些史实,不仅对判定西周的社会性质至关重要,而且对诠释经传和先秦古籍,对编撰我国古代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史亦至关重要。

一、西周诸侯均为封建领主

武王伐纣灭商之后,西周服国灭国甚多,故所封所建的诸侯国甚多,《逸周书·世俘》谓“凡憝国九十有九;,“服国六百五十有二”。《吕氏春秋·观世篇》:“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孟子·滕文公下》所谓“灭国者五十”。《汉书·诸侯王表》谓“所封八百,同姓五十有余”。诸书所载服国、灭国、封国数字不一,而服国多于灭国则一致。就西周封建诸侯而论,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服国中与西周主要地区较为邻近而又较为强大的邦国进行册封,承认原有邦国首领的统治地位,让他们继续守其土而治其民,而在政治上则必须臣属于周天子,履行称臣纳贡的政治、经济义务。这是封而不建的类型。这类邦国为数甚多,但与西周主要统治区内的诸侯相比较而言,则是小国寡民之邦。这些邦君由于是在接受周天子的册封认可而必须履行周王朝规定的称臣纳贡义务条件下继续其统治地位的,因此这些封而不建的邦君首领便成了代周天子守土治民的领主;第二种是受封而新建的诸侯。这些诸侯建立在西周灭国的故地。受封而建的诸侯国主要是三种人。一是周王的亲属内戚,为数最多。《左传·昭公廿八年》富辰谓“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篇》谓“周公立国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二是功臣,如姜尚父封于齐,苏忿生封于温。三是先圣名王后裔,如《礼记·杂记》所谓“封黄帝之后于蓟,帝尧之后于祝,帝舜之后于陈……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宋”。这些受封而建国的诸侯,除宋之外,其土地人民皆本非其有,纯然是承周天子之封授而代天子守土治民的大领主。他们与周天子关系比封而不建的诸侯更密切,他们的地位比前者高,他们的义务比前者多,除了称臣纳贡之外,还有述职、勤王的行政和军事义务。两种类型的诸侯多受封于武王、周公、成王、康王、及宣王之世,其确数不可考知。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列姬姓封国五十四,异姓之国爵姓俱全者四十五,有爵而无姓者八,爵姓皆失者二十六,异姓共七十九国,同姓异姓合计一百三十三国。陈汉章《上右史卷二割据篇》“十二诸侯表补”、“六国表补”计得一百八十余国。周王封建诸侯,其礼仪庄严隆重,爵位等级明确,分公、侯、伯、子、男五等(孟子则谓子男合为一等),而所封国土之大小,应尽义务之轻重,皆与爵位相称。综观《尚书》、《周礼》、《左传》、《国语》有关记述而约言之,周王对诸侯执掌颁其爵位,定其封疆、命其官制,纳其常贡,考其政绩之大权,具有予夺黜陡征伐之权,“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爵位)。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左传·昭公十三年》)。聘、朝、会、盟为诸侯向周王履行之义务,其中每年一聘主要是履行纳贡经济义务。据《周礼·天官》所载:“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小行人令(诸侯)春人贡”。诸侯对周王所纳之岁贡(常贡)不但九贡物类明确,而且以法典形式加以确定,由司会主管,由小行人催办。诸侯国君受周天子之封替周天子守土治民,在自己封疆范围内,向居民征收租税,按法定的比例上贡王廷。这些贡物来自“诸侯之国出税于民”,说明从经济关系的角度上看,诸侯国君都是周天子的封建领主身份,而诸侯替天子所治之民,是履行交租纳税的普通农民。

二、西周绝大多数农民是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

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性质,是由该时代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生产关系的性质则主要由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制形式及由此而规定的产品分配形式所决定。马克思《资本论》说:“从直接生产者榨出无给的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着统治与奴役的关系。”要弄清西周的社会性质,必须弄清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主要承担是哪个阶级?而要判定其阶级属性,则必须从所有制和产品分配形式去考究。

西周尚未形成土地私有制,周王是“天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唯一的所有者。这是史学界一致认同的。分歧在于:在土地所有制未形成的条件下,统治阶级采取何种经济形态,即何种剥削方式去向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的剩余劳动。

在探讨西周的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的问题时,不能不援引《周礼》的有关记载。此书虽非周公旦所撰而是春秋战国时期汇集整理追述西周职官制度的政书,但其职官设置情况与职掌则基本可信。综观《周礼》、《诗》、《书》、《左传》、《国语》、《论语》、《孟子》等先秦典籍的有关记述,可知西周在方千里的邦畿之内,其直接生产者与作为基本劳动条件的耕地的结合形是授田制度,授田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沟洫法,另一种是井田法。沟洫法施行于稿京为中心的方百里之内的“六乡”和六乡外围的“六遂”;同时也施行于尚未分封给周王亲属、官员作“采地”的五畿内的其余地区。“井田法”实施于周王父母弟及公、卿高级官员的采地之内。与上述两种授田制相应的剥削方式也分两种:施行沟洫法的采用“彻”法,即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施行井田法的,其剥削方式因文献不足征而难以直接指证,但从“井牧”之法以“九夫为井”而推断,则当以实行劳役地租的“助”法为势所宜然,即孟子所谓“虽周亦助也”的“助”法。“彻”、“助”二法皆无明载于《周礼》,但两种剥削方式均可从《周礼》中找到实质性的记载,并可在其它文献中找到相应的记载。

按《周礼》记载,西周天子直辖地区称邦畿。它以镐京为中心,东西南北距镐京各为五百里,计一百万平方里。按其与镐京距离的远近划分为五个地段区域,分别为郊、甸、稍、县、畺”郊置六乡,甸置六遂。六遂之外余下的甸地则设置“公邑”。六乡、六遂和公邑均由周王廷官员管理。卿大夫的采邑方二十五公里,置于“稍地”之中称“采地”或“家地”。公爵王官的采地置于“县地”之中,称为“小都”。周王弟子的采地置于“畺地”之中,称为“大都”。“小都”方五十里,“大都”方百里。家地、小都、大都称为三等采地,统称都鄙或野。稍地、县地、畺地中尚未分封为家地、小都、大都的地域及其居民,亦由王廷直接派官员治理。都鄙三等采地内的居民、土地虽分封给受封者治理,但其数字仍由周王朝中央官员掌握并由中央行使监督稽查权力。

《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家、九比之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地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地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地者家二人。……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甸,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从小司徒的职掌中可以看出王畿内耕地的分配和居民的管理组织系统分为两类。一类是“均土地”,即平分耕地,其具体办法是一家七口的家庭分给上地一份(百亩),六口这家分给中地一份。五口之家分给下地一份。每家分到耕地的面积相等,只是土质好坏与产量高低不同而已。与此相应的居民行政管理组织系统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见《周礼·地官·大司徒》职掌)。这是施行于方百里之内的“六乡”制度。地处六乡外围的甸地置六遂。由于六乡郊地与甸地的面积比例为1比8,故甸地“六遂”居民的耕地面积比六乡多,其耕地分配办法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发,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遂人》)。这种十夫有沟,百夫有洫的耕地规划法称为沟洫法,郊地六乡与此相同。甸地六遂的居民行政管理组织系统与郊地六乡名异实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实行沟洫法规划耕地而平均分配份地的方法称为沟洫法或“均土地”法。

另一类叫“井牧法”,实际上就是井田法。“经土地而牧其田野”的耕地规划分配办法施行于稍地、县地、畺地内的三等采地中。其具体办法是将耕地分为三等。把连年可以耕种的定为不易之田。耕种一年要休耕一年的定为一易之田,耕种一年要休耕两年的定为再易之田。在分配之时,“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田,家二百亩。再易之田,家三百亩。”(《周礼·天官·大司徒》职掌)以三等田各一份分别分配给三个农户,则三户农家共需六百亩。这样一来,平均每户便需二百亩。牧地二井相当于井地一井,井地牧地准折分配。故称为“井牧其田野”。与此相应的居民行政管理编制自下而上依次为井、邑、丘、甸、县、都。由于这是在三等采地内的管理体系,故《周礼》不载其官爵职掌,以示畿内封建领主的行政管理人员与管理郊、甸的天子官员的身份地位有别。但从井、邑、丘、甸、县、都六级行政管理编制上看,三等采地内占有定额份地的农民,其身份地位相当于郊、甸农民,都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与沟洫法相应的“百亩而彻”和与井田法相应的“九一而助”的剥削方式,对西周的编户齐民来说,既不是奴隶制的剥削方式,也不是农奴制的剥削方式,而是封建国家对其普通臣民,即个体家庭农民的地租剥削形式。在封建社会,农奴和非农奴身份的普通农民往往同时存在。在承担封建地租剥削和拥有个体家庭方面看,两者有其共同点,但在剥削率和人身自由方面则有明显的区别。农奴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绝大部分为农奴主所占有,其人身也被农奴主部分占有,农奴主可以出卖或转让农奴,他们不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未农奴化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是独立承担封建国家的租赋和徭役义务的编户齐民,别人无权出卖或转让他们,其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大部分是自己的必要劳动而不是无偿的剩余劳动。

在我国的历史上地租剥削为主要方式的封建剥削制度出现很早,廷续时间很长。但农奴制产生的时间较晚,农奴化进程迟缓,程度不高。它是自秦汉以来随着土地国有制被土地私有制所战胜而缓慢发展的。先秦时期把士、农、工、商称为“四民”,位居第二。足见其地位颇受重视。这里的“农”,只能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普通臣民,而不是指农奴或种田的奴隶。号称西周中兴之王的宣王,由于怠弃天子躬耕籍田的传统,大臣虢文公大发议论规劝宣王:“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阳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因于是乎成。是故稷为大官。……是时也,王事唯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是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国语·周语上》)。天子关心农业生产,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才能征则有威,守则有财;才能让农民按时上交租税而供周王享祀。这里非常明确而又非常精辟地说明农民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者,是主要的军事力量,是统治阶级衣食之源的提供者。

封建社会里,农奴是主人的“私徒属”而不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西周农民是尚未农奴化的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周礼》中有充分的反映。农民仍旧是以周王为首的封建国家国有土地的占有者(不是所有者)。这在前面有关耕地分配的引述中已经说明。由于农民耕种的是国有土地而不是他人的私有土地,因此,地租剥削率远比耕种领主私有土地的农奴低,也比秦汉时期耕种地主豪强私有土地的佃农那种“见十而税五”的剥削率低。这是西周非农奴制社会的主要特征。《周礼·地官·载师》职掌云:“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这里很明确规定地租剥削率除作为经济作物漆林地之外,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至于不耕种份地的惰农,则罚出三倍的租税(夫三为屋,出屋粟即罚交纳三个农民应交的租税粮》。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也要交纳一个农夫的租税。农民上交的地租,由行政管理官吏负责催办收敛。这就很明显表明农民都是种王田纳王粮的封建国家的普通臣民。

除地租之外,就是无偿的徭役劳动义务。徭役劳动也根据年成的丰歉而调整。招《周礼·地官·均人》职掌所载,一年的徭役劳动时间,多则三天,少则一天,“凡均力政,以岁之上下。丰年则公甸用三日焉。中年则公甸用二日焉。无年则公甸用一日焉。”这样的地租和徭役剥削,决不是农奴主对农奴的剥削。

西周农民有迁居的自由。这是农奴绝不能有的。《周礼·地官·比长》:“各掌其比之治。……徒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耕地)。若徒于他,则为旌节两行之”。

从以上情况看,西周王畿之内居住在郊,甸之中的农民和居往在稍、县、畺地的“公邑”中的农民是非农奴身分的自耕农是无庸置疑的,而居住在封建领主三等采地内,即家地、小都、大都内的农民,其身份地位是普通农民还是农奴?则尚须分析论证。

西周究竟有没有井田制度?井田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其身份是奴隶还是农奴?是未农奴化的个体家庭农民?至今众说纷纭。其实我国古籍中说的“方里为井,井九百亩”的井田,是世界各民族处于古代农业公社阶段公社成员均分耕地的共同的形式。马克思称它为棋盘状的耕作土地。西周在其畿内外的封建诸侯国中广泛采用这种井田制的史实是无庸置疑的。下面论述井田制问题以说明井田制下的农业生产者的非农奴身份。

前面所引《周礼》小司自徒职掌中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指采地、小都、大都)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这里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耕地分配办法,二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三是赋税(地租)。《周礼·考工记·匠人》:“匠人为沟洫……广尺深尺谓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这里虽然汉有百亩为夫,方时为井,井九百亩的文字,但从“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方百里为同”的逻辑结构看,省略的文字是不言而自明的。井收其野、九夫为井和四井为邑以及《春秋》三传中“甸赋”、“丘赋”、“田赋’之类的记载,都可作为西周实行井田制的确证。在实行井田制的地区,对直接生产者农民的剩余劳动的剥削形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同耕一井的八户农民各自耕种其百亩份地,产品归其所有,而八户共同耕获百亩“公田”,产品归采地领主所有作为地租。另一种是八井七十二户农民各自耕收自己的百亩份地,七十二户农民共耕采地主人一井九百亩“公田”以充地租。两种经营方式的地租剥削率均为百分之十一,介于近郊和远郊的地租剥削率之间。两种均属劳役地租。前一种形式下,“公田”处于“私田”之中。后一种形式下则“公田”在“私田”之外。两种形式因地制宜,并行不悖。在畿内三等采地中,处处都是作为农民份地的“私田”和作为领主奉禄之源的“公田”交错共存的局面。农事工作的安排则是先“公”而后“私”,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从《诗》小雅“甫田”、“大田”、“信南山”、“楚茨”等四篇诗歌看来,畿内领主多采取“公田”在“私田”之外而不同井的剥削形式。将《周礼》所载与“甫田”等四篇诗相佐证,则不但在三等采地内施行井田制度可信,而且也可证明井田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奴隶,同样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西周王畿中,无论从法制意义上看或从事实上看,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其基本队伍,其绝大多数人,是占有百亩之农田,五亩之宅地,有其家室及基本生产资料(农具、种子)和生活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的未沦为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还有一定数量的财富积蓄(《礼记·曲礼下》: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他们接受国家行政官吏的管理:或由周王朝官吏直接管辖,或由周王封委采地领主管辖而由王官加以检督。他们承担剥削率在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间的地租剥削和每年一至三天的徭役义务,他们有居住迁徒的自由。因此,西周是典型的、正规意义的封建领主制社会而不是封建领主农奴制社会,更谈不上是奴隶社会。我国古代学者和政治家之所以推崇表彰夏、商、西周三代,最根本的原因正在于当时的剥削率比后世低,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比后世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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