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贷款的现状及监管路径分析_人人贷论文

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与监管路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路径论文,发展现状论文,我国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贷款,简称P2P贷款,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兴金融脱媒现象,其基本模式就是利用互联网的空间优势、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使社会资金供需双方通过网络构建的虚拟平台进行自主协商、竞价、配对和成交,借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报酬。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质是网络化、公开化、大众化的小额民间借贷,是近几年我国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3月英国Zopa公司的创立,标志着网络借贷的正式诞生。随后网络借贷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已发展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借贷平台。2006年成立的美国Prosper公司,至2012年年初已拥有160多万会员,促成了4.47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①;2007年成立的美国Lending Club公司,以Facebook为平台开展会员贷款业务,至今已发放贷款13.03亿美元,利息收入达1.12亿美元②。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在2007年,之后在数量和规模上均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借贷由于其监管与制度上的空白,伴随而来的风险也暴露出来。

一、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的现状及特征

(一)行业发展迅猛

2007年8月,我国首家P2P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北京的“宜信”、深圳的“红岭创投”纷纷加入,网络借贷以新生事物特有的力量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平台注册地也从“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向内陆二、三线城市、甚至县级区域蔓延开来,网络融资规模由起初的几千万元增加到上百亿元③。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从2007年“拍拍贷”的100万元,到深圳“红岭创投”投入高达5000万元巨资(见表1)。

以业内知名的“人人贷”、“拍拍贷”为例,截至2012年年末,“人人贷”实现了高速发展,其官方年报披露,2012年网络交易额年同比爆发式增长803%,交易金额达3.54亿元;“拍拍贷”也实现了快速增长,累计线上交易额达3.44亿元,其中2012年交易额高达1.95亿元(见表2)④。

(二)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大体相同

网络借贷平台从国外引进后,其经营方式、平台和载体表现形式尽管不断翻新,但基本的经验模式和业务流程大致相似,创新之处往往在于基本服务外的其他附加服务及提供附加服务的方式和载体。

通常,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业务流程为:资金供需双方先选择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注册,经审核同意后,资金需求方可发布信息,供给方参与竞标,双方在金额、利率、期限、违约条款等方面达成一致后,交易合同即告完成,分别成为借款人和放贷人,双方直接签署个人借贷合同,借款人获得资金,到期还本付息,放贷人则收回本金并获取贷款利息,网络借贷平台按一定比例或固定的数额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目前,市场上存在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一是居间人模式,也称“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服务的居间人,比如“拍拍贷”、“人人贷”、“贷帮”等。这种模式借鉴了国外做法,网站仅仅充当资金借贷的撮合平台,为借贷双方达成交易提供一个要约、竞价、承诺和签订合同的虚拟场所,所有的借贷交易均通过网络完成,网站不自营具体的借贷业务。二是债权转让模式,也称“线下模式”。该模式致力于打造小额信贷理财,先将资金借出,然后将债权转售给放贷人,借贷平台以提前贴现债权形式赚取利差。这种模式以“宜信”为代表,该公司的业务遍布50多个城市,拥有7000多名员工,网站不仅为注册会员提供海量的资金供需资讯,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本身也会参与到具体借贷业务中,成为借贷交易中的供方或需方,一定条件下还会为部分借贷交易提供担保。三是混合模式。即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主体,引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是直接通过资金和资源雄厚的正规金融机构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综合的借贷服务。例如,深圳市农产品担保公司推出的“海吉星”金融网是目前国内撮合借贷交易规模最大的平台之一,该网通过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从借款人处收取担保费,而为贷款人的本息回报提供100%的担保服务,保障了资金借出人的资金安全,确保交易规范,从而引导资金进入农业领域;“陆金所”作为中国平安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投融资平台,隶属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全球金融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引入平安集团的子公司为线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开鑫贷”将江苏省内49家小额贷款公司引入网络借贷平台,以协助其对借款人进行审核。

(三)创新驱动明显

从制度创新层面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是全球金融民主化进程的产物,同时又将金融民主化向前推进了一步:首先是降低了各类主体进入投融资行业的门槛。参与网络借贷主体的大众化、平民化,让网络借贷业广泛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特别是将那些社会信用良好但资产和收入单薄的工薪阶层、个体户和初始创业者等纳入了借贷主体范围,帮助其实现购房、旅游、创业、技术培训等小额、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求。其次是将社会公益性引入了借贷行业。网络借贷主体的大众化和小额借贷的无抵押化,让社会每个人都有成为借款人或放贷人的机会,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资金供给者或者需求者都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要约、竞价或交易,社会借贷业的准入门槛得到前所未有的降低,让这个曾经最能体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业有了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尤其是帮助了社会弱势群体中低收入的人群解决了最原始的创业融资需求。如齐放网为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提供的薄利助学贷款。

从技术创新层面来看,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模式,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管理的优势有效地整合在一起,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金融创新的典型意义。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而互联网使得地域性不再是一个门槛,网络借贷平台起到了实现资金无距离、无阶层、无行业的对接,借贷双方无需面对面进行洽谈,所有的借贷行为均可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完成,在不特定主体之间完成交易配对。从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来看,一方面,我国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源;另一方面则是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导致民间金融畸形发展。网络借贷的产生,凭借其在融资方面拥有的突出的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让这种偏差得以部分矫正。

二、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网络借贷除了具有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和风险,还因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互联网平台的涉众性、虚拟性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缺乏一定的制度性和自律性约束,其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亦不容小觑。

(一)借贷资金损失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者广泛,借助互联网覆盖各行各业、社会各角落,存在较大的债权债务流动风险和清偿风险,甚至引发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从而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引进了支付宝、财务通、块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收付,一定程度上对防范资金被挪用、侵占、诈骗等风险起到了监督作用,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放贷人的投资本息将难以收回。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即合同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是指网络借贷合同履行、借款人使用借贷资金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借贷合同到期时,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放贷人的款项。

二是借款人欺诈风险。即借款人实施恶意诈骗,以网络融资为幌子,实施恶意诈骗,通过伪造各类证件在网站借贷平台借到资金后即告消失,令放贷人血本无归。与金融机构放贷时借款用途受到严格规范不同,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可能利用非面对面审核的机会,恶意从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取得钱款后赖账,导致借贷违约行为发生。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失败或实施欺诈风险。即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经营失败无法偿还保证金或沉淀资金,或经营者成立借贷平台之始即以诈骗为目的,待放贷人缴存到平台的保证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其占为己有并“跑路”。这些网络借贷公司“跑路”的惯用伎俩是:网络借贷平台卷走所有的沉淀资金或将网络借贷平台伪装成借款人借钱之后卷款潜逃。为此,2011年8月,银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防火墙”,隔离与网络借贷之间的非法资金往来。

四是存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网络借贷平台一般引入第三方支付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支付。即放贷人需要贷出去的资金不会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中,而是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至借贷平台账户,当借贷平台募集到借款人所需数量和可接受利率的全部资金后,才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这样,网络借贷交易在借贷资金的收付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会导致一定额度的资金以聚集的方式沉淀在借贷平台的私人账户上,并常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有资金混在一起,滋生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风险

最常见的是借贷双方协定的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同期4倍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利率普遍超过了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上限(见表3),根据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中超过法律上限的部分收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三)洗钱风险

目前对网络借贷业在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几乎是完全空白。网络借贷平台进入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一是身份认证措施落实难。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双方上传的身份信息,无法具体核实,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二是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难。网络借贷平台会声明要求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但无法对每笔放贷资金的真实来源进行核实或实地考察,即使是源自走私、贩毒、黑社会、恐怖组织、盗窃、腐败所得的资金,也完全可以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投资和出借。三是借款真实用途核实难。借贷平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保证资金最后的使用范围与借款申报时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但由于交易过程非面对面,借款人捏造虚假的借贷资金使用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难以避免。

(四)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或被滥用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一股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平台发布资金供需信息前,需先注册,注册过程必须登记双方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身份证件扫描电子版。网络借贷平台因此也就收集掌握了大量客户个人及其单位和家庭方面的信息。客观上,由于网站管理经验不足和制度约束等主客观原因,网络借贷平台在保护客户信息方面存在种种疏漏,且缺乏外部监督,存在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一是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不当泄露的隐患。借款人在网站注册、申请贷款时,须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随着参与者人数激增,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据规模迅速膨胀。如“拍拍贷”、“宜信”网络借贷平台均已有数十万注册用户。一旦网络借贷平台遭遇非法网络攻击或内部管理上的疏漏,将会导致平台所收集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自行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滥用个人信息、侵犯借贷人的隐私权的嫌疑。如“拍拍贷”网站的黑名单页面,专门曝光未按期归还欠款的逾期者名单,公布的内容包含真实姓名、相片、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工作电话、欠款本息数额、甚至户口所在地等资料;行业信息网站“网络借贷之家”设有“曝光台”栏目,公布了“拍拍贷”、“e速贷”、“搜搜贷”、“365易贷”、“盛融在线”、“微贷网”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的逾期名单及逾期还款用户的个人信息。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网络借贷监管体系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初期,美国对其几乎没有任何监管。美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始自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对Prosper公司颁布的一项中止经营法令。该法令认为Prosper发放的贷款是未登记的证券,其经营行为应遵守《1933年证券法案》的第五条。从国外网络借贷监管实践经验来看,其借助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立法手段,采取行业准入、强制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手段进行管理和规范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一)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通过立法方式规范网络借贷。在英国,1998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的《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具有规范网络借贷发展的相关条款。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相关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批准。金融服务局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风险控制等事项进行监督,以防范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构贷款条件或者误导性广告,将贷款人的钱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在美国,2008年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将网络借贷界定为证券类理财产品,从而要求网络借贷业必须遵守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开展营业必须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准入标准与其他证券类理财产品相同。同时,2011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89条规定,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可以通过联邦层面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际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网络借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等非传统的金融服务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发挥保护放贷人、规范借贷行业的作用。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则是专门为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英国也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保护协会,保护网络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通过强制借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披露真实信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英国金融消费保护协会则通过制定专门的行业性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规则和市场营销规则等做出规定,并要求对客户的沟通必须做到清晰、公平且无误导等,从而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指导性监管。

四是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控制借贷风险。在美国,借贷平台或放贷人经过许可,可以通过查询借款人的社保号码,从而查询到借款人既往的所有信用记录,美国Prosper网站充分利用了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Prosper网站还通过运用信用评级机构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数和网站内部评分来估计预计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二)建立健全我国网络借贷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话题。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虽然只有短短五六年时间,但其蕴含的风险不容小觑,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从“人人贷”、“翼龙贷”、“速贷邦”、“拍拍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积极进驻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来看,行业本身对统一的规范和监管也有着热切的期盼,只有行业规范化运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放贷人和借贷平台的利益,促进行业长远发展。

一是完善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非金融机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公司界定为民间非金融机构借贷组织,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营运方式、经营范围和必须遵守的行业义务、禁止性规定等,确保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运行。同时,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等;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二是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利率、期限、申请用途、坏账准备、资金流向等纳入监测指标体系,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和相关信息,实现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实时监控。建立对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行为和资金流向的监测、分析、调查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风险无序蔓延。

三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序健康运行,提升其抵御风险能力和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同时,通过行业自律机构建立违约客户名单共享机制,建立起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将网络借贷平台系统数据接入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此逐步完善网络借贷数据共享平台,激发网络借贷平台公开运行的积极性,逐步提升行业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网络借贷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网络借贷领域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建议参考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模式,通过修订完善已有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交易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对网络借贷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要求第三方或借贷平台按规定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具体措施可采用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立准入时的前置性审批程序,即在申请人登记注册和网络备案前对其客户识别、信息安全管理、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提示、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内控制度建立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建立健全网上支付系统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和台账审计机制建设,保存交易记录和建立客户交易档案,提高网上交易数据的真实性等,防范网络借贷中的洗钱风险。

注释:

①数据来源:Prosper公司的官方网,http://www.prosper.com。

②数据来源:Lending Club公司的官方网,http://www.lendingclub.com/info/statistics.action。

③数据来源:东方财富网,http://bank.eastmoney.com/news/1174,20110919163937935.html。

④数据来源:1.网贷之家,http://www.wangdaizhijia.com/;2.网贷之家数据中心,http://www.user.yesmyloan.com/Wdzj/ReportHour.page;3.人人贷,http://www.renrendai.com/event/jibao/2013011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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