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观念的价值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念论文,公平论文,意义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探讨的公平观念的价值意义,是基于公平与效率之关系而言的,这是本文的前提性假设。综观人类思想历史的发展,一般有这样两种公平观念的确证方式:一种是本体论方法,即把公平看成是独立固存、无待于他物证明的价值本体;一种是工具论方法,即把公平视为手段,成为有待于人们经验检验的外在性价值。本文的讨论就是以此为切入点而展开的。
本体论意义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讲,公平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某种无差别性。它表示某种政治的或伦理的情态,即按照某种社会所确认的标准(政策,法律,原则等)同等地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如“一视同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换言之,公平是表示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它要求给予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以相等的条件和机会,如平等竞争,以及对资源及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的平等性等等,以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平等地参与各种活动。古希腊较早的道德哲学家梭伦曾把公平视为“中道”,“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①]。
公平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中国的先哲们在立意之初,就很重视公平的这种作用。《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墨子·尚同篇》中说,“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正长。”在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把公平规定为和谐与秩序,其蕴意也在于此。柏拉图理念论的核心即是公平,在他看来,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柏拉图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三部分,即政治家、军人和劳动者,“当这三部分各自执行自己的职责而不互相干扰和僭越时,便有了公正”。总之,就公平的本体性价值意义而言,公平表现为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特征。它主要以人际间的协调关系为目标,重视社会的稳定与有序发展,注重社会的调控职能。
公平意义的核心是均衡。任何一个社会,倘若偏离均衡状态,就会陷于混乱或不谐调之中。公平的均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相对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是表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如贡献与报酬,作用与地位等。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定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程度、范围合理要求的存在。同时,由于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他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他也必须尊重别人的利益和价值,即他又是一定的义务主体。公平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二,相对于人际交往关系(物质交往及精神交往活动)而言,公平所反映的是占有或使用某种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均衡化状态,具有一种平均化的倾向,如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这种平均化意在克服由某种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过度或两极分化,是补偿性的公平。公平的这两方面内容互为掣肘,前者以起点上的平等为假设前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但在实际生活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及其它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起点上的不平等现象。这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的局限性,需要某种补偿性的平衡措施来弥补。后者则以结果上的平等为目标,追求人际间交往关系的和谐与一致。它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者的不足,又使社会成员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论者把公平的均衡概念仅仅理解为其中的一种意义,实则造成了公平观念的偏误。以目前已有的观点来看,“起点公平”论者着眼于行为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来把握公平的价值,而“结果公平”论者则更注重人际关系的均衡,强调结果上的平等。显然,作为一种方法,不能如此简单对待。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个体或群体的机械累加,而是由社会不同主体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忽视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无论公平的均衡意义以哪种方式被人们所理解、运用,但公平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是人,这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此而言,公平所关照的内容具有“民主”化的倾向,这就决定了公平观念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从而使公平成为历代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无论是早期农民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的主张,还是后来资本主义启蒙时代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以及当代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都把公平的均衡视为制度的首要价值。
从公平要求的价值形态上看,公平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联系起来,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但问题在于,机会上的均等使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人们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使用有限的资源,而不加区别地平均分配资源,抑或让一些劳动能力低下的人与劳动能力强的人占有或使用相等的资源,都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按照奥肯的说明,收入上一定差别的存在是一种激励机制,它能激发人们可能去争取更多的财富,而利益上的均等(主要是劳动收入的分配)则使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平均化,这样就弱化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公平观念与人的心理活动较为接近,人们往往会把抽象的原则视为公平的具体内容。公平所反映的秩序一经为公众肯定,它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思维定势,被视之为公平的当然性要求,而将一切破坏这种原有秩序的行为指斥为“不公平”。如在收入分配上同一个科室的张三与李四,往年的收入都是相等的,而今年由于两个人工作成绩的不同,张三比李四要少一些,为此,张三就认为“不公平”。另外,在公平要求的内容自身,也存在有公平损害公平的现象。如政治上为了稳定秩序,政府采取一些社会福利措施,诸如失业救济、社会保险之类等,这同经济上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客观上造成一些人的怠情心理,制约着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表明,公平的本体论意义存在着局限性。
工具论意义
公平观念的工具论意义是把公平视为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手段,是一种次生价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最初的公平观念是伴随社会分工而产生的。由于社会分工(畜牧业和种植业的分离、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而引起的交换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得以产生,这时,公平作为一种具有调节性的手段,以维持社会群体生存的需要便被提了出来。一种公平观念的形成,从其直接原则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这是公平观念工具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志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工具性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若以人的发展作为公平与否的尺度,则公平就表现为促进人的实际利益(物质与精神)的增长。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着个人、群体及社会整体间的利益差别。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关涉到能否使人各尽其职、各得其所。为此,人们曾作了多种设计方案,其中最具诱惑力的莫过于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平均主义是农业社会中所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无矛盾、无差别的价值观,它把农民为实现社会收入的平均分配和打破严格的等级秩序作为奋斗目标,其表现形态是一切均等化。由于平均主义人为地削富济贫,追求整齐划一的均等化状态,使行为主体的利益与其活动效率相割裂,最终使社会活动缺乏活力,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大锅饭”就是这种现象。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的主体地位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人们又为社会公平观念注入了功利主义的内容。英国早期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1748—1832)按照他的计算快乐的方法和标准,把功利主义原则归纳为这样一个公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他看来,公平、正义不是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而是多数人的社会利益,即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国家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应保证功利原则的有效性。国家权威的正义性就在于它所带来的可见的效果。如果政府的平衡工作能够使人们获得的享乐大于损失,那么享乐的竞争就不会成为社会秩序的障碍。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思想历经穆勒等人的发展,虽然在不同时期表现各异,但都保留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这一内核。由于这一原则的“民主化”和“功利化”特点,使它成为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依据点之一。如自由主义经济学就是以市场价值规律这一“看不见的手”作调节机制,以个人利益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立论根据的。新古典经济学就是把国家的作用理解为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农业社会一直到工业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绝对地发展,特别是自以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自由、博爱”的呼声。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某种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表明该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当某种公平观念已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时候,说明这种公平观念已经是落后、过时之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观念是作为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一个次生价值而存在的。
有人认为公平属于价值判断,而不包含事实判断的内容,因而主张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来把握公平,即注重人际间的协调与秩序,使公平的作用仅限于社会的稳定和均衡,实际上,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推而广之,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公平观念。不同社会形态及同一社会形态不同发展阶段上公平要求的差异,就在于公平要求的具体性和历史性。这就表明,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
既然公平属于事实判断,那么,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实证分析是指借助对经验事实的描述,通过诉诸事实来解决人们经验事实中所遇到的问题。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实证分析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而展开的,即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
利益是人的行为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同人的需要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一般地,对行为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利益,能够激发起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尽可能地以最小的投入去争取最大的效率。利益是具体、现实的,它与实践主体的客观需要相联系,是主体生存和发展要求的体现。利益能否实现,就在于它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这里,利益需要的主体有三种形式,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从人的社会关系本质讲,利益应是这三种主体需要的有机统一,否则,就会出现两种不良的社会发展状态;一种是将利益完全归结为个人需要,从而造成霍布斯所讲的“人对人是狼”的社会局面,个人主义泛滥;另一种是将利益主体等同于国家或集体,使个人的利益成为不明确的“虚幻”的理想,从而把活动主体与其自身的利益隔离开来,不能调动人们活动的积极性。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有这种倾向。这两种状态都会使社会整体的活动效率降低。作为公平评判对象的利益活动应体现出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使每个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竞争是行为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如政治上的权力、荣誉以及经济学上的货币等。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人们为了适应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人获得利益。同时,由于竞争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利益目标,因而人们能够按照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来进行活动,可以克服活动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当然,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为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有发生,就需要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竞争规则,唯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
公平的工具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如按劳分配的原则,市场竞争的规则等等。从人类历史已有的体制来看,最能体现利益与竞争原则的是市场机制,因而以牟利为目的,以市场价值规律为中介,以市场竞争为手段的市场机制是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其公平要求也是最具效率的规则体系。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人们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②]
然而,由于把公平理解为某种外在性价值的次生意义,尤其是以实践主体的现实利益要求作为价值本原,而忽视了公平的本体性规范,容易使人的活动偏离人的终极意义,即“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③]而发生人的本质“异化”的现象。日常生活中所凸现出来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极端利己主义当属此类。当然,公平的工具论意义与这些消极现象并没有直接必然关系,但相较之于本体性价值规范的约束性力功能而言,由于它强调公平价值的手段性,更容易成为这些现象发生的诱因。
合理把握公平的价值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规则的建立,从其发生学意义上讲都首先是基于制度规则范围内整体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出现的。规则一经确立,便同时获得了本体性价值意义。工具性作用的发挥只能通过本本性规范来实现。这就表明公平的价值意义具有二重性,即本体性和工具性。由于本体性公平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强调制度的规范化并追求人们活动的秩序化状态,使规则自身的意义绝对化,因而带有超功利的特点。相反,由于工具性公平重视人的实际利益的增长,把规则的意义建立在外在的利益要求的基础之上,具有功利性和实证化的特点。
倘若从公平要求的终极意义上理解,公平应体现为人际间利益关系的无差别性,亦即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等化状态。但这并不表明公平可以与平均主义划等号,如前所述,公平既包含起点的平等,也包括结果的平等,起点上的平等与结果上的平等都是以某种前提性的假设为条件的。起点的平等意在使每个人获得参与活动的同等权利,而结果的平等则强调利益分配的平等份额。这两种形式的公平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因为每个人的能力与体力以及相应的条件不尽相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其活动的结果也各有差异。如果将这种形式上的意义绝对化,就会导致平均主义。公平要求的实质在于人的实际利益的增长,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使人类社会既存的竞争状态充分展开。只要人类社会存在资源稀缺现象,竞争便不可避免。竞争是促进人的利益增长的最有效方式。然而,竞争需要以相应的规则作保证,否则,就会演化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巧取豪夺、“搭便车”等行为,其结果必然使经济活动处于无序状态,缺乏效率,无法实现整个社会人们普遍利益的增长。
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证明,竞争愈是激烈,对竞争的规范性要求便愈加严格。在农业社会,由于受狭隘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局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交换活动带有很大的人情色彩,如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国法不外人情”等,这样就使得竞争规则表现出相当大的弹性,人们更注重人际间的和谐与稳定,而忽视了人们实际利益的增长。自工业化社会以来,由于和平社会化使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大市场,扩大了人际间的交往关系,使社会交换活动更加频繁和广泛,对规则的要求表现出巨大的刚性原则和易操作性原则。社会在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个性的同时,使人们的交换活动日趋规范化和制度化,人们通常所说的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是规范化社会就包含了这样的内容。概括地说,公平的本体性意义与工具性意义总是如影相随,互相支持,失去任何一方,都会走向极端。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必要从制度规则与社会经济体制的上关系进行探讨。所谓制度规则(institution),用诺思的话来讲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④],而体制(system)则是表示以界定和实施产权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机制,如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等。前者是在某种确定体制下的规则体系,并以后者为设定前提。显然,体制是制度规则所赖以存在的生态基础,如果体制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规则也就失去了其存在依据。而一种经济体制所存在之根本在于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定社会经济体制,也是与其相应的制度规则的合理性的最深刻根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实质上说是一个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的问题。经济体制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对经济活动产生动力的产权的界定,形成一种富有效率的竞争机制。而制度规则的制定,则在于保证体制运行的有效性和人们利益获得的合理性。
推而言之,判别一种制度规则的公平性,首先要看其所反映的体制是否具有效率性。如果体制不能使社会生产效率提高,或者有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则制度规则毫无公平性可言。在体制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制度规则的公平性就表现为人的利益的实际增长。当然,这里所讲的人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指当时社会生活着的人们的整体。具体而言就是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不可能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获得增长,规则本身就限制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膨胀,而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某些补偿。从可具操作性的意义上说,人们所普遍同意的规则可作为公平的基本规范性要求,亦即体现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
按照上述理论,规则本体的公平意义是以某种工具性价值为前提的,其涵概内容体现为功利性和实证性。但这种功利性与实证性要求必须以规则本体的约束性作保障,尤其是对于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来说,更需要强有力的竞争规则约束,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机制变形。一般来说,竞争规则可分为法律规则和伦理规则,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抗拒性,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服从这种规范要求。而伦理规则是表示调节人际均衡关系的道德规范,这种规则虽说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作后盾,但它的作用却是不能忽视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实则蕴函着人的经济行为中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法律规则与伦理规则协同作用。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人的求利活动,使其朝着合法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由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而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算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了,人们为此而作了许多探讨,如“公平优先论”、“效率优先论”等,试图找到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但争论仍在继续。事实上也不可能找到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公平本身就包含有效率的意义,而效率也体现着公平的价值,二者互相包含,互相规定,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争议,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方面,对公平观念的理解更多地是局限于本体论的价值意义,而忽视了公平所包含的效率性,从而人为地使公平与效率处于对立的两极,人们只能择其一而为之。另一方面,把制度规则的公平性更多地理解为伦理公平,而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公平意义,进而导致市场经济与伦理生活相脱节,伦理规范乏力的局面。如果把法律规则视为硬约束的话,伦理规则可视为软约束,这两种规则要求都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约束力量。目前我国社会公平观念所存在的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制度规则不健全,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不健全,因而引发社会生活中许多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如权钱产易、贪污腐化、权力寻租等,亟待制度规则的规范。
注释:
①参见汤玉奇等著:《社会公正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②(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2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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