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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仅仅是为了防止腐败吗
张晓燕(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之所以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主要是因为权力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对掌权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或监督,掌权者就有可能利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权力还具有腐蚀性,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载体,有权力就容易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人是有欲望和有缺陷的,不受制约或监督的权力会放大人的欲望,会使人的缺陷得不到弥补,容易出现决策重大失误或长期失误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甚至容易产生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因此,认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仅仅是为了防止腐败,这是不够的。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我国今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长期失误,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套完备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
制约和监督都是对对方权力的限制,对于这一点,我们长期以来的认识是比较到位的。那么,两者是否就是一回事呢
张晓燕:制约和监督的对象——“权力”,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即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权力。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领导体制所决定,在讲我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时,权力还应包括执政党的执政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应该明确监督与制约各自的含义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是对对方权力的限制,对于这一点,我们长期以来的认识是比较到位的。那么,两者是否就是一回事呢?当然不是。权力的制约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限制与约束的关系。权力制约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力制约关系是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第二,权力制约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第三,在权力制约关系中,各种权力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因为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权力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权力的监督则是指对国家权力的监察、检查或督促。与权力的制约不同的是:第一,权力监督是纵向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第二,权力监督不是双向的,而是单向的,即甲权力对乙权力有监督权,但乙权力不能反过来监督甲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监督不存在什么“互相监督”的问题,如果非要求各权力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监督”,结果只能是谁也监督不了谁;第三,在权力监督关系中,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监督权处于主导地位,被监督权处于从属地位;第四,监督权与被监督权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一旦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这时候两者之间实际上只能形成包庇与被包庇的关系,这样的监督必定是无效的。
侯少文(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关于权力的监督,这里有必要强调,民主监督与专制监督不能混为一谈。一是,主体不同。民主监督的主体是人民。而专制监督的主体就是君主,国家的权力包括监督权都为君主所独享。二是,路径不同。在民主制下,监督与选举是同向的,基本路径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以自下而上的授权与监督为前提的。而专制的监督则就惟有自上而下的管道。三是,范围不同。民主政治要求,上至最高领导人,下到最小的“芝麻官”,都无例外地要接受监督。专制监督则不然,君主可以监督任何“命官”,而他本人则不受任何监督。四是,保障不同。民主监督靠法治,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实施监督。专制的监督是人治,监督的办法和结果以最高统治者的改变而改变,以最高统治者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为什么说不能有效防范权力出现变异和腐败,肯定不是有效的监督?为什么说把被监督的权力管得死死的,使其缺乏应有的活力,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监督
侯少文:理想的监督,应该是既能防止权力被滥用,又能保证权力有效行使的监督。不能有效防范权力出现变异和腐败,肯定不是有效的监督。但如果把被监督的权力管得死死的,使其缺乏应有的活力,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监督。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使我们的监督处于一个理想的状态呢?从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上,至少应该满足这样一些条件:
一是,以权制权,即用权力监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当然有多种手段,但最重要的是以权制权。监督对象的性质决定了监督手段的性质。这大概也可以叫做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监督权大致又可以分解为知情权、审议权、问责权(质询权)、弹劾权和罢免权。这些权力都是构成监督权所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离开了这些具体的相互关联的权力设置,监督权就会因其空洞而苍白无力。
二是,监督权与被监督权适当分离。如果监督权和被监督权由同一机构或者个人掌控,或者如果监督权与被监督权形式上虽是分设但两者之间却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甚至前者就是隶属于后者,监督权就必然会软化、虚化,不可能对被监督权实施严格的监督。
三是,监督权与被监督权效力相当。权力有大小强弱之分。假如我们要实现以权制权,即用权力监督权力的目的的话,那么我们所设置的监督权的大小强弱即它的“权力量”,应当与被监督权大致相当。就是说,监督权所占有和能够使用的各种政治资源、强制性影响力之充分,足以阻止和纠劾被监督权所发生的违规行为。一个弱小的权力是难以抗御比之强大的权力的滥用的。当然,监督权的“权力量”过大亦非理想的设计。因为,监督的目的是管好被监督权,而不是管死被监督权。监督权设置中的常见问题,并不是监督权设计得过分强大而是过于弱小,以至于形不成真正的监督机制。
四是,监督权不替代被监督权。政治权力有所分工、各司其职,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的一般要求。监督权是控制权力的权力,如果监督权越俎代庖,包揽被监督权的职能,那么监督权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不允许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监督权作为限制权力的权力本身也应该受到限制。监督权的泛用、误用和滥用问题,尽管在我们今天的政治生活中还不突出,还未形成一种普遍性的倾向,但同样是我们在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加以警惕和避免的。
在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误区
张晓燕: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不同,决定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美国,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平行分立,三者共处于一个平面上,没有最高权力,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制约的关系,而不存在权力监督关系。在中国,按照现行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不是平行分立的,也不都是共处于一个平面上,而是既有平面(制约)关系,也有垂直(监督)关系。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则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因此,在我国权力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体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孙志勇(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当前,针对权力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何种更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还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只有建立多党制,实行异体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有的认为把党委的权力分立为“立法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党内实现所谓“三权分立”,才能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有的希望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纪检监察机关。这些设想有的偏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有的貌似新颖实则无坚实的法理基础,有的超越了执政党的党情难以实行。监督要有效,政治要进步,就必须充分尊重和利用现有的政治条件和环境,脚踏实地,一项制度一项制度地抓贯彻,一个措施一个措施地抓落实。当前,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第一,实现党内民主的具体化。民主是集权、独裁的天敌。无民主则无监督,民主不够,则监督无力。绝不能把民主放在“神龛”上顶礼膜拜,民主只有具体化,变成制度和措施,才能形成一种现实的力量。贯彻党内民主的制度和措施,要做到成熟几项,就坚决推行几项。
就目前而言,一要稳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二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备、具体的党内选举条例,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渠道,完善差额选举办法,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在直选村支委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步扩大,最终做到用选举制逐步取代组织委任制。三要普遍实行“票决制”。去年7月党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实行“票决制”,使重要干部任用的决策权收归常委会和全委会。这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委议事原则的具体化,充分发挥了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情况的发生。
第二,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把有关监督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贯彻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作为一种强制性活动,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规范,才能达到监督目的。目前,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既存在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督制度、措施的问题,又存在对现有的监督制度、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因此,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尽快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逐步建立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核心的监督法规体系,健全规范监督活动的各种规则程序,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活动在规定范围内和方式中有效进行。二是要一丝不苟地抓好现有各种监督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必须立足现实,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充分挖掘潜能,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好党内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