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李建梅

浅析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李建梅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建筑工程领域很广,因此如何提高招投标效率引起广泛重视,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招投标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本文在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找投标;问题;对策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建设系统坚持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逐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以后,陆续制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步形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2)逐步规范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3)推行招标代理制度,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

4)严格程序监督和纪检执法监督,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部门派专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其程序进行监督;一些重点工程,计划、财政、审计部门也派专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序化。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有效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1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且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法定价格。国家的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也不能体现一个公司真正水平,抹杀了各投标企业间管理机制、经营水平、技术水平、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规模效应、施工装备等企业综合实力的差异,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2.2招投标中的主体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这主要包括: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大量发生的工程拖欠款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

(2)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这包括不能履约和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此外,倒手转包、非法挂靠等问题十分严重。

2.3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现行招投标中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程招标流于形势,搞明招暗定一些项目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企业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投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中意的投标企业,或是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挂靠现象严重由于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工程建设资质,为了承揽工程,与某些有资质的单位串通一气,采取租用、借用企业资质,给企业或项目经理交一定的管理费,挂靠某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

3)串标(陪标)现象严重串通招投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习惯上叫围标,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及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施工企业为招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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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招标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奠定科学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基础。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政策法规之间也有冲突和矛盾,甚至许多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相悖的矛盾。

2.5招投标活动中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主体行为的不规范。谁掌握了工程支配权,谁就得到了腐败的资格与机会。工程投资方也就是业主方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这种权利促成了不公平的交易。在工程项目的索取上,投资方的意向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是决定性的,这种权力会导致腐败。这种现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较为严重。

3.针对上述问题解决的对策

3.1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利于风险分担。

3.2规范主体行为的对策建议。

招标代理机构在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所有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而且,行业协会的建立,有助于国家对招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管理。在实行“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建立对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管理,严厉查处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记入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吊销资质,使代理行为与资格挂钩。

3.3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遏制“挂靠”和串标行为的发生施工企业内部机构过于庞大,组织呈“头大身子小”结构。因此,现在要严格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尤其对于那些管理水平低下、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要尽快整治,以缓解外部压力;还要压缩施工企业队伍,提高单位劳动增加值,以缓解内部压力,从而有效避免串通招投标行为。

3.4完善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展开的具体工作为:a.关于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与定标方法之间的矛盾。建议邀请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也同公开招标一致,从推荐的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以免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b.关于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只要“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两者居其一,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防止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c.关于妥善处理好开展招投标活动与节约社会成本的关系问题;d.关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表述不一或者交待不清的问题,应按照合理、科学的标准,尽快查漏补缺、仔细校准。

3.5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防腐机制建设

长期以来,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单一的行政推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减轻政府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负担,将招投标行为交给了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了建筑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用信用机制在工程建设主体之间形成了责任链,从而可有效地控制非理性投标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招标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商协调查处长效机制。

结束语: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本文在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期达到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安全,防止和克服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显著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东红.对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分析探讨[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5,01

[2]梁一彤.论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5

[3]马振东.应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突出问题的思考[J].《工程管理学报》,2016

论文作者:李建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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