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金融论文,政策性论文,商业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国家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适时地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是十分必要的。但经过近两年的运作,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模糊认识,以致于对金融工作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界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以巩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几种模糊认识的具体表现
(一)业务划分过程中,将政府出面干预发生的一切金融业务,不考虑每一项具体业务产生的原因、特定历史条件,统统划为政策性金融业务。这混淆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决策主体是国家而非地方政府。其业务产生的出发点是从国家宏观的角度出发,而非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局部利益。
(二)将政策性贷款业务同财政性资金拔付混为一谈。有人认为既然政策性金融亦称为政府金融,由财政全权代表政府行使政府资金财务的管理职责,因此,作为政府指令或强制性的政策性贷款同财政性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两种资金的不同性质。
(三)混淆了政策性贷款与贷款的政策性。政策性贷款是指贷款的性质,即政府指令性或强制性的一种贷款。而贷款的政策性,则是指贷款的特征,即银行的一切信贷业务,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进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四)死搬硬套、主观教条地划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即不考虑时间、时期、区域的变化,将那些表面上符合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范围,而本质上早已发生变化,已不在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范围内的企业、项目作为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的对象加以扶持。例如,50年代公私合营企业原料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而发展到90年代,公私合营企业比比皆是,难道还享受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五)在利率问题上的模糊认识。部分人认为,既然现行利率都是国家制定且严格执行的,因此,目前所有的存款和贷款,严格地说都应是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种看法是极为片面的。建国以来,银行贷款利率一直是执行国家统一的利率政策,但只能是得到保值贴补等优惠政策的存款,才属于政策性存款。而贷款则更为不同。政策性贷款的利率是国家指定的,不仅大大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而且还低于中央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多呈负利率状态。而商业性贷款其利率虽然也是国家制定的,其存、贷利差较大,呈正利率状态。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都属于政策性贷款。
二、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界定
(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含义及特点
1.政策性金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经济政策所采取的一系列指令性金融活动的总和。其主要特点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政策金融的宏观决策主体,既包括政党和政府,也包括其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2)政策性金融的实施目的,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3)政策性金融是通过强制性和指令性计划来实现的;(4)充当信用中介,实行有偿借贷是其基本原则;(5)政策性金融由财政全权代表政府行使政府资金财务管理职责,也可称为财政性金融;(6)政策性金融是金融与财政、市场性与行政性、宏观与微观、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有偿和无偿的有机结合。
2.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运用市场法则,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货币资金合理流动等经济行为而产生的一系列货币商业性金融活动的总称。其主要特点:(1)商业性金融的决策主体是各国有商业银行而非国家政府;(2)商业性金融追逐利润最大化;(3)商业性金融活动是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下,通过自主决策来实现的;(4)充当信用中介,实行有偿借贷是其基本原则;(5)商业性金融以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
(二)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的区别和主要内容
1.二者的区别。政策性金融业务是指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额、用途、利率而发生的业务,这种业务不能考虑自身的成本和经济效益,而应把实现规定的政治目标作为主要目的;而商业性金融业务则是指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法则和信贷资金“三性”原则,在遵守法则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业务。
2.二者业务的具体内容。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包括政策性贷款业务、政策性存款业务和行政管理业务三部分。其中政策性贷款是其主要业务。行政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代理的流动资金管理、现金管理以及消费基金管理等业务。政策性存款业务是指国家政策需要,明文规定的存款范围。可以看出政策性金融业务具有政策性、政治性、社会效益性、优惠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专款专用性以及非盈利性和保本微利相统一性等特点。只有具备了这些特点,才称得上是政策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放、汇三部分,即:商业性存款、商业性贷款和银行结算。同政策性金融业务相比,商业性金融业务具有盈利性、竞争性、自主决策性等特点。
三、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机构管理和业务管理
(一)机构管理
1.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首先必须按照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来确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标准,即其一切融资活动,都必须体现一个国家政党的政治目标。因此,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在市场准入的问题上,必须符合一个时期国家的宏观需要,采用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具体建到哪一级,都必须从国家当时的实际出发,而不能掺杂任何局部利益。随着时间、空间的推移,如果某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已不能体现国家的意志,已失去存在的意义,那么,其机构也将随之被取消或被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取而代之。
2.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管理。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相比,则必须时刻体现市场机制,以市场法则作为衡量标准,即根据某一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二)业务管理
1.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其资金的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是监管的重点。作为中央银行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资金运行必须提供畅通的结算渠道,并依法监督执行,保证政策性资金来源与运用,在各级机构间封闭运行。由于政策性资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这就决定了各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用资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信贷原则,不能把政策性资金挪作它用,这既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限制,也是对用资企业的限制。中央银行具有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双重监管的职责。政策性金融机构更是身兼“二职”,既有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义务,又具有对用资企业监管的权利。必须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2.对政策性金融业务实施正确监管,要澄清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否办理一般商业性存、贷款业务。部分金融工作者认为,由于政策性金融业务周期长、见效慢,业务周期收益与当期财务开支在时序上有矛盾,因此,政策性银行要求开办周转快、当期能见效益的一般存、贷款业务,以弥补政策性长期金融业务财务上的困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办理一般存、贷款业务弊端很多。其一,会丧失政策性银行的本质特征,违背了金融改革的初衷。其二,不利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其结果必然是打着享受优惠条件和政策特许的旗号,按市场原则经营盈利。其三,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导致货币供应量失控,因为政策性银行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但一旦它能办理一般存、贷款业务,就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3.对商业性金融业务的管理。其一,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管理,是保征商业性金融业务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是决定商业银行经营成功与否的根本所在。因此,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必须采用科学的监控手段,量化标准,进行指标控制,严格控制商业银行逾期贷款率、抵押、担保贷款率、挤占挪用率、贷款结构优化率以及风险、呆账贷款率等。把信用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其二,加强对商业银行结算、利率管理,是实现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稳定发展的基础。结算是实现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的桥梁和纽带,一旦发生梗阻,将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每一道结算环节进行公开监督,确保汇路畅通。利率作为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之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利率政策,实现公平合理竞争。如果利率管不好,管不住,必将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不能等闲视之,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降低利率现象,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心慈手软。
4.无论对政策性金融还是商业性金融的管理,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随着时间、空间、区域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的监督、管理重点。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才能将金融事业引入正确的发展轨道,从而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