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业:现实的存在与发展_国企论文

公共企业:现实的存在与发展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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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是现阶段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一种经济成分。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目前,在我国经济理论界,有关公营企业的研究刚刚起始,甚至公营企业这一概念用语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很陌生的。因此,面对具有更大挑战性的21世纪的到来,我们现在有必要积极地推进和拓展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

早在17世纪中期,英国就出现了政府直接控制经营的公营企业。这与现代意义的企业产生的时间几乎是同步的。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出现可能稍晚一些。但毫无例外,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都拥有了相当数量的公营企业,这一类企业的存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美国的公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科学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公共产业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军工生产方面急剧扩张,战后又恢复了原态。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公营企业在数量上有较大的增长。并且,在此之后,这些企业在美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一些私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营企业扶持的对象,而公营企业又在刺激民间投资、稳定市场价格以及提供基础服务方面发挥了私营企业不可取代的作用。特别是,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转移原因,铁路客运成为私营企业经营普遍亏损的行业之后,美国于80年代末专门成立了“联邦铁路客运公司”,将铁路客运的主体部分改为公营。

法国的公营企业于19世纪产生于烟草行业和火柴行业,尔后又形成对铁路经营的垄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除军工生产的公营企业大量增加外,这类企业几乎控制了法国的运输、保险、粮食贸易等行业。到了30年代,法国的公营企业又占据了航空、航运等领域。而在以后的年代里,法国的公营企业发展出现过三次高潮。一次是1936年至1937年间,当时,执政的社会党组成人民阵线政府,对铁路和航空实行政府直接控制,并对国家银行进行了改革。再一次是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为了恢复经济,法国政府利用政权力量集中发展生产,先后对雷诺汽车公司、法兰西电力公司、法兰西煤气公司、法兰西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等实行政府控制。第三次高潮出现于80年代初期,此时法国经济相对发展缓慢,失业人口增加,为振兴经济,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对国内5个大的工业集团及36 家大银行全部控制起来。于是,经过这三次高潮,法国的公营企业基本上占据了能源、交通、加工制造业和银行、保险等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这种经济格局一直延续至今。

意大利有一家世界著名的公营企业,这就是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亦称伊里集团。这是一家具有公权性质的投资实体,目前控制着4 家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7家不参与直接生产的控股公司、6家从事直接生产的集团公司。通过股权控制,伊里集团实际上掌握了国内260 多家企业的经营权,使之成为不仅是意大利的大企业,而且是世界公认的大企业之一。伊里集团成功地体现了意大利公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它不仅在生产能力上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较大比重,而且成为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伊里集团创建于1933年,成为意大利经济的支柱力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意大利又相继成立了机械工业投资公司和国家碳化氢公司,这三大集团构成意大利公营企业的主体。

巴西的公营企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的,目前,巴西是世界上公营企业比重较高的国家之一。在巴西,全国100 多万家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公营企业,一类是私营企业,再一类是外资企业。其中,公营企业的实力最强,控制着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基础产业。巴西政府最早建立的公营企业是巴西银行。在40年代,巴西又相继创办了几家公营企业性质的钢铁公司。到了50年代,巴西政府除了创建巴西石油公司外,还将一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收归政府直接控制。而巴西公营企业的更大发展,实际是在60年代之后。并且,这种以公营企业发展为主的经济格局,一直延续至今。

印度也是世界上公营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印度的公营企业的发展完全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其特点是跟随着“五年计划”发展,即其公营企业是按照“五年计划”的要求发展的。 从1951 年4 月至1956年3月,印度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自此, 印度的公营企业开始建立。到1956年4月至1961年3月,即印度“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提出要更快地发展公营企业,于是,在这五年之内,印度在钢铁、煤炭、机械、化肥、电力设备制造、石油勘探与开采等行业,相继建立一批公营企业,其发展速度超乎寻常。以后,在印度的每一个“五年计划”中,对公营企业的发展都有明确的要求。但是,自80年代起,印度也重视起公营企业改革的问题,目的在于解决公营企业普遍存在的效率低的问题。

日本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时,其公营企业的存在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在明治维新以前,日本就建立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公营企业,这包括江户汤岛铸炮厂、浦贺造船所、石川岛造船所、长畸制铁所、关口大炮制作所、横滨制铁所等。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集中力量建立公营企业,发挥这一类企业的带动作用。这对于奠定日本的经济基础,是起到重要作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作为战败国,日本对公营企业进行了整顿,首先是解散了军工企业,然后又将铁路、烟草、通讯等行业的政府直接经营改为由公营企业经营,并且还将大批其他行业的公营企业改为私营企业。但50年代之后,日本的公营企业又在基础产业和公共产业领域广泛地发展起来,包括军工企业也重新得到发展。直到80年代,日本也仿照西欧国家的做法,推行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只是从目前来看,这种民营化的成效并不显著,对原有的经济格局没有重大改观。

英国是最早建立公营企业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营企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工党执政,广泛建立公营企业成为其政府的主要奋斗目标。1946年,政府控制了英格兰银行,随后,政府又将采煤、电力、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钢铁等行业的一大批企业控制起来,使之具有公营性质。到了70年代,英国保守党上台,开始清理公营企业,压缩公营企业范围,减少公营企业数量,卖掉了一批公营企业。然而,当工党再次执政后,又再一次扩张公营企业,此时,英国的公营企业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上台之后,在整个80年代之中,逐步对英国的公营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大伤公营企业的元气。待到90年代,英国的公营企业只剩下不多的一部分,其余的都已经转为私营企业了。而且,人们意想不到的是,撒切尔夫人这一举措的影响,不仅改变了英国经济的格局,而且唤起了一股世界性的潮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存在公营企业,这一类企业的发展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于公营企业却始终缺乏准确的认识。

在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初,我国理论界认为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的公营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的。对于这一类企业,不仅要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或帝国主义经济看待,而且要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或帝国主义经济消灭。因此,在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对当时认定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所以,从理论上讲,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尽管承认存在多种经济成分,承认存在私有制经济及其作用,却从未明确表示过我国仍还存在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而其实质上是否认我国的公营经济或公营企业的存在。正因此,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经济成分划分中,是没有公营企业这一项的。

事实上,被我国理论界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一般表现为三类形态:(1 )非独立型的经济组织,没有市场收入,由财政拨款经营,如政府自设的印刷厂、政府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单位等。(2)具有特殊性的企业组织, 其经济上是独立的,企业资产归政府所有或被政府控股,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直接控制并对经营后果负责。(3)在一般公司中投入政府资产, 即政府参股于民营企业,企业本身不具有特殊性,并且经营是自主的,不受政府控制,政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经营,同时政府只按参股量负有限的责任。就这三类形态而言,实际并不直接体现资本主义经济特征,准确地说只是国家一般性质的表现,即这只是各个国家存在的一般要求,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都应拥有这一类经济成分,只不过当今世界仍处于资本主义发展主流阶段,所以,这一类经济成分既表现为中性的性质,又在基础上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运行融合为一体。而且,在上述三类形态中确切地划分,又存在非公营成分,又存在非企业组织的,即第一类组织不属于企业性质,而第三类组织又不是公营性质的,其实只有第二类组织才是公营企业性质的。对于公营企业,必须承认其一般性,不能将其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混为一体。因而,在改革之前及改革之初,我国理论界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是不准确的。在这样的理论界定下,我国决策层的政策制定也相应发生扭曲,在经济成分的划分中,抹煞了应有的公营企业的存在,以改造为目标使其失去了存在的独立性,将其合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中了。

然而,当改革经过一定阶段之后,在一种近似麻木的浑浑噩噩的状态中,我国理论界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的性质的认识竟然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 不仅不再提这些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的,而且直接将国外的这一类企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制企业的性质划等号。在理论界的新的认识中,国外的公营企业是国有企业,我国的全民企业也是国有企业,这无需再做区分,在坚持市场经济改革的前提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可借鉴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甚至可照搬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而且在这一改革中不应再有姓“资”姓“社”的争论。出现这种情况,或是说形成这种状态,其实都不能说理论庸俗,而只能说理论界庸俗。怎么一下子将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在这样重大的问题面前,作为理论界的主流,全然没有任何反应,并且对于少数学者的诘问置之不理。有的人本身就是过去将公营企业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积极支持者,而现在则又是将这一类企业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划等号的积极支持者。还有一些人是默认等同,跟随着等同论去辩理,试图强调在等同的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同样只能说是一种糊涂的表现,并不具有清醒的理论头脑。这种状态已经延续多年了,其实质在于将公营等同于公有,将共性存在的经济成分等同于特性存在的经济成分。时至今日,我们已经不必追究为什么将国外的公营企业与我国的全民企业在国有企业的称谓下等同的原因,而是只需要明确指出,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既不是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的,也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性质的,甚至不能称其为国有企业,因为政府所有与国家所有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不同的,公营企业只是政府所有的企业,不能混淆政府与国家的不同,不能以国有企业的称谓替代公营企业的本称,公营企业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公营企业确实不能区分姓“资”姓“社”,而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即全民企业则一定要确定姓“社”。理论界的任务并不是帮政府肯定或否定哪一类企业,各类企业的存在是具有客观性的,理论界只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对于各类企业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将国外的公营企业与我国现时的国有企业完全等同是不对的,将国外的公营企业与我国现时的国有企业完全不等同也是不对的。准确地讲,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与国外的公营企业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在我国现时称为国有企业的企业中事实上包含有一部分公营企业性质的企业,这些现在被错称为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国外的公营企业的性质是等同的。所以,现在并不能笼统地反对等同论,必须一方面将国外称之为国有企业的企业准确地归复为公营企业,一方面将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明确地区分开来,对于同属公营性质的企业是可等同的,而对于国有企业则一定要与公营企业辨别清楚,不能放入等同的行列。因而,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的企业改革目标是双重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其他国家没有的,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另一个目标是与其他国家共同的,即对国家一般性质的公营企业进行改革。当前,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必须界定和区分公营企业,必须明确我国的公营企业的存在及其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

我国的公营企业改革,重点在于产权明晰,将传统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改为“国家管理、分级所有”,即将公营企业从现时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将公营资产的所有权分别划归各级政府拥有,不仅中央政府拥有中央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要拥有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这样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公营企业所独有的,这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不同的。对于国有企业,仍还要坚持“国家所有”,因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必须要以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全民性质的公有资产,这是不能改变的,若改变了,就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了,就将不再具有公有制性质了。而公营企业是与国有企业性质不同的企业,是另一种经济成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各个国家的通例,其本身就是分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因此必须改变原有的所有权统归中央政府所有的做法,还公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本来面目。原先的做法是将公营企业统统当做国有企业的混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不分的表现,是阻碍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阻碍公营企业独立存在及改革到位的关键。

地方政府必须拥有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这是地方公营企业性质决定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可以代理国有资产的产权,替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但是,对于自身拥有的公营资产的产权,就不能再是代理性质的,而必须使权属到位,使地方政府可行使所有者职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和直接权力处置或运作地方公营企业。可以说,使地方政府拥有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这是我国企业改革之中的重大举措,也是打破徘徊僵局实现改革推进的最重要的突破口,其意义是根本性的,也是战略性的。若没有这种产权明晰,我国的企业改革就会始终处于混淆两种不同经济成分的紊乱状态,即界定公营企业和分流公营企业的基本点是体现在地方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上。准确地讲,未有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若自行处置,是严重的越权表现;而本该地方政府拥有的所有权不归地方政府拥有,使其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职能,这就是产权不明晰导致的体制障碍问题了,这对于规范的经济秩序与经济关系是严重的扭曲。事实上,公营企业之所以不能称之为国营企业,就在于存在大量的地方政府经营的地方公营企业,从企业性质讲,地方公营企业同中央公营企业一样是政府直接控制的,只不过地方公营企业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而地方政府并不可代表国家整体。所以,一旦确认存在公营企业,相应就要确认存在地方公营企业,这至少对于幅员辽阔的大国是这样,并且一定要进一步做好产权明晰的工作,将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归属各级地方政府所拥有。

对于中央政府来讲,实际应拥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的所有权,一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再一类是中央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这两类所有权虽同归中央政府所有,但相互间也不能混淆。严格地讲,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掌握的,而国家又是代表全民拥有的,本身所有权的性质是全民的,并不是中央政府的。而中央政府拥有的中央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的所有权,则是政府权属性质的,其本身属于中央政府出资后的产权界定。因而,并不能因为这两类所有权的拥有主体一致或者说同一,就将中央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性质混同。对此,规范的改革是有明确的区分的。中央公营企业的改革属于公营企业改革系列,国有企业改革则是不同的系列。一般说来,公营企业的改革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模式,而改革国有企业只能依靠自己的创造,因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国外没有这一类企业,原先东欧国家及苏联拥有的这一类企业都未能实现社会主义性质不变的改革目标,都已经改变了性质,或是被卖掉了。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不仅不能与公营企业的改革混在一起,不能套用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模式,而且必须孤军作战,创出自己的模式,坚持自身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走出自己的新路。中央政府应当重点抓好国有企业的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国民经济的组织基础。只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中央政府还必须高度重视中央公营企业的改革,既不能将这类企业的改革混同于国有企业改革,也不可将这类企业的改革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就构建市场经济体制而言,中央公营企业在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中具有其他任何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早日实现这类企业改革的到位,对于整个体制改革的框架落成并使国民经济运行尽快进行规范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明确界定公营企业存在和进行公营企业改革的前提下,对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涵义需作重新解释。一方面不能将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作为改革目标,再一方面也不能将国有经济进入非竞争性领域作为调整策略。因为非竞争性领域本是公营企业主要存在的领域,这在各个国家基本是一致的,在我国也不应例外,进入非竞争性领域或者说占据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一般共性的公营企业,而不应是具有社会主义特性的国有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的决定,国有企业就应活跃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若不能在竞争性领域站住脚,等于没有出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只能是使其在竞争性领域的经营中充满生机与活力,而不是使其退掉竞争性去抢占公营企业运行的非竞争性领域的地盘,或是改变性质成为另一种经济成分的公营企业。这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公营企业的改革是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制度和经营的规范要求,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改革正是在两个不同的经营领域实现的。因此,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不能在混淆两类不同性质企业的前提下调整到非竞争性领域去实现有进有退。在非竞争性领域,应深入进行的只是公营企业的改革与调整。

历史的进程并不是先有自觉后有自发,而必然是先有自发后有自觉。公营企业发展的历史也是同样,这一类企业的规范发展,可能于现阶段或以后实现,不可能出现在历史形成的初期或初始阶段。

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公营企业产生的历史来看,原因都是很具体的,但其共同点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一开始创建公营企业讲,不论是哪个国家,并没有考虑是建在非竞争性领域好,还是建在竞争性领域好,而一律是哪里需要就建在哪里。所以,有的国家最早是在竞争性领域建立公营企业的,有的国家的公营企业是最早出现在非竞争性领域。而且,至今有的国家的公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仍很活跃。但是,从各个国家的公营企业的规范发展来讲,这一类企业在现阶段应主要经营于非竞争性领域,不要将其特有的作用扩展到竞争性领域。这种规范的要求在理性的经济调整和积极的体制改革中是应当遵守的,这是教训的汲取和经验的积累的规劝,也是人们在对待公营企业问题上由自发走向自觉的表现。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在巨大的生存压力的迫使下,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都需要有自觉性。因此,我们不能用历史简单地去例证公营企业的发展要求,而应用理性去规范今后的公营企业的发展。

公营企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中曾不同程度地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当今相对讲公营企业较少的国家,也未必历史上没有过公营企业辉煌的时期。譬如美国,现在相比法国等国家,公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是很高,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曾利用这种企业形式极大地扩张军工生产,为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而且,直至今天,美国也并未放弃这种有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方面,各级权力机构创办公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丝毫不减当年。从日本来说,这个国家创造了一个20世纪的奇迹,然而它的奇迹创造就是从充分利用和发挥公营企业的基础建设作用开始的,没有公营企业为私营企业开路,日本的经济不可能取得那样快的发展速度的。今天,人们看到了日本的一些公营企业正在进行民营化的改造,但是,历史是不能忘记的,这些正在民营化改造的公营企业无一例外是在日本的工业化实现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更何况,进一步地去了解,可以说,已经过去十几年的民营化并没有产生多么大的效果,那些准备民营化的日本公营企业至今仍还是以公营的身份在经营着。对于法国来说,似乎比别的国家更偏爱公营企业,这里蕴涵着较深的政治历史背景,有其本国的特色表现,但不管人们对公营企业的评价如何,应该说在20世纪的经济发展中,从总体上讲,法国并没有落在别的国家后面,在法国具有经济支柱作用的公营企业对于法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可非议的, 是巨大的且十分明显的。 英国的公营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几上几下,获得的褒贬不一,只是人们看到的事实是,在公营企业大发展的时期,英国的经济实力并未受到大的影响,而在现时公营企业发展落入低潮时,英国的经济也未显现出大的进展。总之,公营企业在世界的历史中是伴随着私营企业产生的,这一类企业的发展曾有过波澜壮阔的景观,且在今天仍是一些国家经济中的主体,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席卷全球的民营化运动,似乎并未敲响公营企业的丧钟,它可能只在其起源地英国起到了有限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作用其实并没有人们原先想像的那样大,各个国家的公营企业经过民营化的冲击之后,无不增强了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态势。这一类企业的发展,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都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至少在21世纪,这是不会改变的。

同样的道理,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的建设中,也必须充分发挥公营企业的作用,也必须给予公营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从当前看,界定并分流公营企业是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必须站在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高点上,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才能推动决策层制定实现这项改革突破的系统政策,最终达到深化改革和规范改革的目的,使我国的企业改革走出困境,迈开前进的步伐。只有将公营企业的性质明确了,在政策上承认这是一种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成分,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成分,我国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才能完全理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才能进入基本有序的轨道。从长远讲,我国的公营企业需不断壮大实力,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同步发展,努力实现自身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其他国家管理公营企业的好经验,我国应积极地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基本同一的公营企业发展模式,我国也应该使用,不必再费力去搞与众不同的另一套。

一般认为,就非竞争性领域讲,我国的公营企业发展应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1)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物资储备企业;(2)公共产业;(3)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4)高科技产业;(5 )军工生产;(6)自然垄断部门。

当然,在目前企业改革的过渡阶段,我们对公营企业界定的范围不必过于严格,即并非一定要按非竞争性行业去匡正公营企业,同样也是说在非竞争性行业也不是不可以存在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在中央政府之下,有几十个省级政府、几百个地区级政府和几千个县级政府存在,公营企业的存在与发展,除少量是中央公营企业之外,大部分是地方公营企业,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发展本地公营企业负有重大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落实意味着我国的公营企业兴旺发展。

与其他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不同,作为一个改革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现阶段或是说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我国将并存两类与政府的产权经营有关的企业,一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一类是国家一般性质的公营企业。其他国家与我国相比,不是没有公营企业,而是没有国有企业。我们决不可以从理论上认定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是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性质一样的企业,更不可以将我国的国有企业类同其他国家的公营企业一样放到非竞争性领域做战略调整。应该特别强调并明确的是,在我国的非竞争性领域,规范地讲,同样需要发展的是公营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在坚持发挥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经过改革和调整的公营企业将是我国21世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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