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倡廉要创新经济手段--与刘长发同志商榷_公积金论文

推进反腐倡廉要创新经济手段--与刘长发同志商榷_公积金论文

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应创新经济手段——兼与刘长发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手段论文,同志论文,经济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强化多项有效措施,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但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就使人们不得不深思,究竟如何大力创新手段,深入推进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呢?笔者以为,最重要的是应创新经济手段,特别是应适时建立激励与惩罚并举的“廉政公积金”制度。《红旗文稿》2005年第3期刊发了刘长发同志撰写的《“廉政公积金”应该推行吗?》一文。该文尽管认为廉政公积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反腐举措,但认为它具有局限性,并且我国尚不具备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条件,所以目前不宜推行。为此,笔者特将早已形成的观点撰成此文,兼与之商榷。

一、大力创新经济手段,是深入推进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由之路

1.腐败行为的低成本,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防不胜防的关键原因之一。多年来我们尽管不断强化多项措施,加大了惩防工作的力度,但由于一些人即使贪污受贿,受到了党纪政纪法律的处理,但仍然觉得“划得来”,腐败的风险成本较低,因此就必然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人们常说,能否遏制腐败行为,最关键的是要让人们觉得搞腐败“划不来”,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目前,尽管在我国的党政纪处分中,撤销党政职务,开除公职和行政降级处分,也能使违法乱纪当事人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但受这种处分的人毕竟极少。正因为如此,有的人即使受了处分,仍然不后悔,乃至心安理得,还认为自己“很有本事”。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我们要大力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就必须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制约和遏制。

2.运用经济手段反腐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基本做法。腐败现象并不为中国独有,而是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公害。不少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并实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反腐败办法,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办法就是大力运用经济手段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如新加坡、法国、韩国等。当前,要切实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可以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反腐败。这样四管齐下,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又岂有不能深入之理?刘长发同志认为“正是由于廉政公积金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的私欲,而是与私欲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具有不彻底性,也正是这种不彻底性导致了它的局限性。”既然如此,那么在我们这个世界上究竟什么是“具有彻底性”的反腐败的办法呢?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难道我们当前正在推行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办法就没有一点局限性吗?也许正是因为这三者并重的办法也存在某些局限性,所以国人仍在边实践、边探索,还要进一步寻求更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借鉴许多国家采用的比较有效的做法,建立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廉政公积金”。

3.目前,运用经济手段反腐败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并已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所谓运用经济手段反腐败,就是指让遵纪守法者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好处和实惠,建立廉政公积金,让那些违法乱纪者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制裁,特别是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觉得“划不来”。尽管如此,要运用好这一手段,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刘长发同志认为“我国的经济实力还没有发展到足够强大。我国公务员基数十分庞大,官民比例高达1∶3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1∶9,财力不堪重负。”诚然如此,目前我国尽管还有两千多万人口未脱贫,但经过近30年的改革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已大步提高,基本具备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深入反腐败的条件和能力。正如建立干部“住房公积金”一样,建立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从适应我国国情的角度而言,也是一种较可行的办法。试问,难道我们目前已建立并实行了多年的干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我国经济实力发展到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实行的吗?一般来说,只要条件基本成熟即可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当前即使推行“廉政公积金”这一办法,谁说一定要各级财政部门独家承担费用呢?这样,激励和制约并存,尽管这一办法也未必能完全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但却可以大大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使当前不愿意腐败的党员干部逐步增多,不愿腐败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刘长发同志认为“廉政公积金用经济学反腐,意在提示公务员腐败不合算,它的逻辑推理应该是‘如果合算就可以去腐败’,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我们党和国家明确规定,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不能搞的。谁说所谓“合算”的腐败就能搞呢?刘长发同志这里所说的所谓“合算”,实质上即是“自以为发现不了”,亦即人们常说的侥幸心理。当前正因为要大力消除少数党员干部的这种所谓“合算”心理,所以人们正在不断地强烈呼吁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克服和消除腐败现象,如果连建立“廉政公积金”这样的办法也不采取,那么试问究竟什么是改革和发展的办法呢?

二、运用经济手段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思路

1.正确认识建立“廉政公积金”与“高薪养廉”的区别。高薪养廉是世界不少国家用来反腐败的做法,但在我国,以明确的“高薪”来“养廉”,未必是可行的办法。尽管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总体上还不够高,但我们党和国家仍在大力提高其薪金,如果再施以明确的高薪来“养廉”,就必然会进一步拉大他们同广大工人、农民群众之间收入的差距,尤其是在内地特别是在那些老少边穷地区,人们就更愿意做官,当国家公务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更难淡化人们的“官本位”“钱本位”意识。因此,与其说实施高薪养廉,倒不如创设“廉政公积金”,建立激励与惩罚并存的约束机制。诚然,推行廉政公积金,公务员的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会有一定的差距,但差距并不会很大,也不能把此看作是变相加薪。

2.创设“廉政公积金”的基本思路。正如目前已在大面积推广和实施的干部住房公积金一样,创设所谓“廉政公积金”制度,即:每个国家公务员、干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资,国家财政或所在单位亦为其拿出相同比例的费用,一起存入“廉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直至退休后全部归国家公务员或干部个人所有。如果其本人受到某种党、政纪或法纪处分,则依法及时扣除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公积金,直至扣完为止,让其付出相应或更为痛心的经济成本。当事人所受的党政纪或法纪处分越重,所扣除掉的廉政公积金就越多,所付出的经济成本也就越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给广大公务员和干部的一项约束与激励,促使人们自觉地保持廉洁。

3.切实加大教育和惩处的力度。建立“廉政公积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任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如果违法乱纪,就必须依照创设廉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切实加以惩处,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一是必须大力建立和完善廉政公积金的若干法律法规制度。应及时建立健全廉政公积金的缴存、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廉政公积金管理机构。刘长发同志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廉政公积金的制度配合”。笔者则认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建立和制定的。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有什么制度配合呢?现在不是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吗?一项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法规制度,完全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边修订边完善。试问世界上有哪一项制度在开始时就是非常完善的呢?二是实施廉政公积金制度后,就必须强化和落实惩处措施,提高腐败行为运行的经济成本或风险成本。凡是受到某种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要坚决扣除其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廉政公积金,不论是谁,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不“心痛”就不会缩手。只有扣得那些热衷于搞腐败行为的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们“心痛”,让他们觉得实在“划不来”,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才会大幅度地减少,直至销声匿迹。只有这样,也才能把各级“一把手”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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