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等平衡点”——工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规模论文,平衡点论文,增值税论文,计税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现行政策,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工业小规模企业既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间接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也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按简易办法依征收率计税。
如果忽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论,那么,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则取决于采用何种办法计缴增值税可使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收负担较轻。
对于工业小规模企业而言,在期间外购货物全部领用,产成品全部销售,适用增值税率既定(17%或13%)、适用征收率既定(6%)、适用所得税率既定(33%或27%或18%)、适用城建税率既定(7%)、适用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既定(3%)、其他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既定或可准确预计、有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下,必然存在一个按简易办法和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缴增值税而综合税收负担相等的特定的“盈利水平”,笔者称之为综合税收负担的“两等平衡点”并选取含税“价耗比”——含税总销价与含税总物耗的比率——作为确定“两等平衡点”的财务指标。
兹以自产自销适用17%税率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且外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期末存货为零,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大”、适用33%所得税率的某工业小规模企业为例,假定该企业某纳税期应税货物含税总售价为B,含税总物耗为A,则“两等平衡点”即特定的“含税价耗比”(B/A)应当满足以下等式(按两种方法计缴增值税,使应纳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和应交教育费附加额之和相等):
(B/1.17×17%-A/1.17×17%)×(1+7%+3%)+[(B-B/1.17×17%)-(A-A/1.17×17%)-(B/1.17×17%)-A/1.17×17%)×(7%+3%)]×33%=B/1.06×6%×(1+7%+3%)+[(B-B/1.06×6%)-A-B/1.06×6%×(7%+3%)]×33%
由上式推导出B/A=1.274131≈127.41%
“两等平衡点”的推导为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评估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收负担提供了一项简便、实用的核心指标。
仍以上述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1)当含税价耗比等于127.41%时,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和按一般纳税人的间接方法计缴增值税,其综合税收负担恒等。
(2)当含税价耗比高于127.41%时,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可使综合税收负担较轻,且“价耗比”越高,税负比较效益越大;企业应考虑放弃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3)当含税价耗比低于127.41%时,按一般纳税人的间接办法计缴增值税可使综合税负较轻,且“价耗比”越低,税负比较效益越大;企业应考虑申请一般纳入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
(1)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模型,上例建立了“存货零库存”的假设。实务中,工业小规模企业可根据纳税期末实际库存的外购货物数量金额倒挤实际物耗并进一步将实际物耗分摊到期末在产品、期末产成品和纳税期已销产成品上,使“进销”配比,从而灵活运用之。
(2)实务中,工业小规模企业还可以也应当能够引入(A)购入不同税率的货物;(B)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C)自产自销增值税兼消费税应税货物;(D)加计“运费”项下的进项税金;(E)可以享受的税收优待等与综合税收负担分析相关的因素,适度“复化”分析模型,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税负分析、税收筹划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