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与跨国借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Akerlof(1970)所提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市场已经非常普遍。Stiglitz与Weiss(1981)最早在解释信贷市场中的信贷配给现象时使用了信息不对称模型。在信贷市场中,贷款人不能直接观测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区分哪些借款人是可靠的债务人,即有能力还钱的借款人。
许多现存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类问题。一类是政治机构,比如政府和法院强制对同合的执行,并通过对担保资产的要求权和扣押权来舒缓信息问题。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机构为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信息以降低风险。另外,私人信用署和公共信用注册机关等一些信息共享机关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私人信用署自发出现并持续运作。他们基于互惠原则收集银行提供的数据,然后归类并发布出去。银行付给他们订阅费并每月向他们提供数据。公共信用注册机关则是由中央银行创立并管理的,他们强制性地要求银行汇报给他们信息。
信用资料共享的现象最早出现在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今天,最大商业信息供应商Dun和Bradstreet(D&B)已经掌管了囊括全球4800万企业的数据库。(参见Jappelli and Pagano,2002)另外,美国还有三个主要的消费信贷信息供应商: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目前,它们已经发展为国际性企业。比如,Equifax的业务遍及了3个大洲的13个国家,覆盖4亿的消费者和贸易商。(参见Luoto et al.,2004)在欧洲,早在几十年前,英国、德国、瑞典和瑞士相继出现了私人信用署,在近几十年又在芬兰和荷兰出现,最近也相继出现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参见Jappelli and Pagano,2000a)
许多文献分析了信贷市场中信息共享机关的作用。Pagano与Jappelli(1993)提出信息共享可以减少逆向选择问题。Padilla与Pagano(1997)发现信息共享还可以减少银行的信息租金①。而另一方面,Gehrig与Stenbacka(2007)揭示了信息共享反竞争的一面。
然而,这些模型都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信贷市场。在国际金融的环境下,尤其是在欧洲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借贷的监管壁垒不断降低。以前分散的各个信贷市场有着一体化的趋势。但是,不同国家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在信贷市场中,每个市场参与者都遵循特定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商业法和公司法。一方面,大多数判例法国家使用不列颠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很强②。另一方面,大陆法国家对债权人的保护很弱③。
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是保守的(Buchanan,1975),即只保护产权和合同的执行,通过担保这一事后的机制来保护债权人。相反,大陆法国家是集体主义的,对个人产权的保护弱。这些国家更多倾向公共信用注册机关,有着构成主义传统的它们主张信息共享这一事前机制(参见Djankov et al.,2006 and Lee,2003)。④
Jappelli与Pagano(2000b)指出,欧盟委员会努力促进欧洲统一的公共信用注册机关。但是,长期以来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传统妨碍了信用通报的力度。此外,还有许多制度上和文化上的分歧。比如,这些欧洲国家们在人口流动性、信用报告的起始时间、信用报告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上有许多不同。因此为了实现跨国信息共享,各欧盟国家努力协调着各自的分歧。另外,公共信用注册机关在软预算约束下缺乏像私人信用署那样的竞争压力。因此,通过欧洲范围的政策规范实现欧洲内部信息共享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因为监管壁垒的大幅降低和信息系统成本的降低,跨国的私人信用署不断增加。比如,今天Equifax在欧洲覆盖到了英国、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的市场。在这里,英国是判例法国家⑤,但意大利是大陆法国家⑥。此外,意大利的人口流动性不及英国(Pagano and Jappelli,1993),也就是说,意大利固有的文化壁垒大于英国。当英国与意大利实现了跨国信息的共享,这两个国家的借贷成本又会如何变化?银行们的利润又会如何变化?哪些变化会有利于债务人?这样的跨国信息共享及其种种能否真的实现并一直向前?在这个背景下,对信贷市场的跨国信息共享的理论预测显得十分必要。因此,一个跨国信贷市场的模型亟须建立⑦。
本文将传统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的模型扩展到了一个跨国的环境。我们首先分析早期信贷市场被分割的情况,即没有跨境借款的情形。然后研究如今随着监管壁垒的降低,跨境的借款成为可能的情况。模型主要阐述了四个结论。第一,严格的监管壁垒提高了本国的均衡价格,降低了外国市场的均衡价格,提高了两国银行的利润,但减低了可靠的债务人的收益。文化壁垒提高了两国的均衡价格,减低了可靠的债务人的收益。但是文化壁垒对于两国银行的利润影响并不明确。这些结论对于有无跨国信息共享的情形都适用。第二,在没有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对于担保要求的程度决定了在这个国家的债权人和另一国的风险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担保要求导致的这一利益冲突不复存在。第三,跨国信息共享将使两国的债权人的福利更高,风险债务人的福利更糟,可靠债务人的福利不变。最后,从信息共享机构形成的实证角度分析,垄断的私人信用署会在担保要求较低的国家出现,并对银行收取高额的费用。但如果没有这样的信用机构,两国的公共部门可能联合起来共建一个公共的跨国信用注册机关。但是,这种利于各方的帕雷托报酬改进的政策的可行性取决于某些系数空间。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节提出在有无信息共享的不同情况下的跨国信贷市场模型。第三节实证分析私人信用署和公共信用注册机关的存在和维持。第四节总结全文。
二、跨国信贷市场模型
本文的跨国信贷市场模型基于Gehrig与Stenbacka(2007)第二阶段的博弈⑧。
各国的银行对本国借款人所提供贷款利率为,i∈(A,B)。它们对国外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利率是,也就是i国的银行给j国借款人的贷款利率⑨。每个银行的机会成本是。我们假设每个国家都只有一家受保护的卡特尔的银行联盟。因此,不存在国内银行间的竞争。两家银行在两国框架下都形成卖方垄断市场。每个国家中都有可靠债务人和风险债务人。在i国中,i∈(A,B),可靠债务人产生的收益的概率是,没有收益的概率是1-。风险债务人不产生收益,但是他们可以从控制项目受益的效用。在i国中可靠债务人的比例是,这表明两国的潜在债务人集合是不同的。i国债务人占总体债务人的比例是,两国债务人之和是=1。
在现实中,债务关系不仅可以使债权人得到利息收入,而且当公司破产时可以获得他们的抵押物。因此,如果债务人在项目中没有收益,他们必须牺牲他们的抵押品。在不同的国家,破产法和法律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同。假设为i国的担保要求。的值大表示保护债权人权利的破产法严厉以及法律体制有效。我们假设小于,因为违约永远是银行的损失。
我们假设由于监管壁垒和个人原因,债务人从别国借款需要额外成本。在博弈的第二阶段中,额外成本只包括转换成本。转换成本因债务人特征的不同而不同。此外,转换成本在一国的分布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简便起见,我们假设两国的转换成本是均匀分布的。
因此,i国内从本国借款的可靠债务人的期望效用是:
(一)缺少跨国信息共享情况下的均衡
每个国家的银行拥有本国债务人的特质方面的信息优势。但是由于缺少两家银行对各自国家的信息共享,他们缺乏对外国债务人的信息。
由于缺乏信息共享,i国银行贷款给外国债务人的利润是
这意味着,国内可靠债务人间存在竞争,其收到正现金流的概率越大,给国内债务人的价格就越低。但是即使国外可靠债务人收到正现金流的概率变大,对国外债务人的均衡价格的影响却并不明确。尤其是当监管壁垒非常大时,外国可靠债务人收到正现金流的高概率可能会提高对外国债务人的均衡价格。
最后,从等式(11)中我们可以发现,当监管和文化壁垒提高时,将有更多的可靠债务人选择本国银行。
命题2:在跨国银行间没有信息共享的均衡条件下,i国银行的总利润是:
对于任何国家,监管壁垒的提高会提高各国银行的总利润。但是文化壁垒对利润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由等式(13),从可靠债务人角度看,在两国实现均衡的情况下,他们的期望效用与担保要求无关,因为银行间的竞争将会使均衡条件可靠债务人的利润与担保要求无关。但是期望效用取决于两国的壁垒。它会随监管或文化壁垒的提高而降低。
由等式(14),风险债务人的效用与国外的担保要求负相关。国外对债权人的保护越强,法律体系越严格,风险债务人对外国银行的支付越高,他在缺乏信息共享的跨国信贷中效用越低。显然,他们的效用也与监管壁垒和特有壁垒负相关,而与文化壁垒无关。
表1 i国担保要求,管制与文化壁垒对各国不同变量的定性影响
注:↑代表上升;↓代表下降;—代表不变。
总之,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担保要求、监管和文化壁垒对两国中不同解释变量的主要的定性影响。
由命题2的结果,风险债务人受益于较低的担保要求或国外软弱的破产法,反之,银行受益于严格的担保要求或本国严厉的破产法。两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更具体来说,其他条件相同,严格的国内破产法将会在保证国内债务人福利不变的情况下使国内银行的状况变好,也就是实现国内居民的帕雷托改进。但是这样的法律改革将会对国外风险债务人产生负外部性。另一国的政策制定者会因相同的原因做出相同的反应。因此,均衡条件下,两国都会有最严格的破产法。这使风险债务人的状况变糟。但是,法律改革易说不易做。这是一个缓慢严格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模型中把看作外生变量。此外,两国更严格的监管壁垒使两国银行和两国可靠债务人的状况变好,但风险债务人的状况变糟。从而,对于两国的政策制定者,不存在实现帕雷托改进的监管壁垒政策可以选择。
(二)实现跨国信息共享条件下的均衡
在不同国家间信息共享完全出现时,每个国家的银行不仅掌握国内债务人的信息,还掌握国外债务人的信息。
此外,对于i国的选择本国银行还是j国银行没有区别的债务人来说,其转换成本是:
也就是,可靠债务人的期望效用在信息共享条件下不变。但是风险债务人的效用减少到0。这舒缓了逆向选择问题。因为r′<r,从等式(15)和(23),我们发现,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违约比例更低。国际银行的风险管理得到了改善。
一个有趣的推论是,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各方的利益与两国的担保要求无关。因此,在破产法强硬还是软弱这个问题上,银行和他国的风险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消失了。
然而,在是否执行跨国信贷信息共享系统的层面上,银行和风险债务人之间仍然存在利益冲突。与不存在信息共享的背景下相比,存在信息共享时的跨国信贷市场下利益被重新分配了。每个国家风险债务人的利益被转到其他国的银行里。因此,两国银行更赞成事前的信息共享机制,而两国的风险债务人更支持事后的担保基准机制。
三、跨国信贷信息共享的实证分析
在以上部分,我们考察了存在和缺乏信息共享条件下博弈的解以及各自的比较静态分析。现在我们将内生化跨国信贷信息共享问题,做出对跨国信贷信息共享的实证分析。
技术上讲,跨国信息的共享并非没有成本。在跨国信贷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方面都需投入很大的成本。假设K代表系统执行的总成本。假设P[,i]代表i国银行所负担的经过统一整合的信息的必要价格。
(一)自发生成
如果两国制度上和文化上的环境允许,也可以说是两国对隐私的保护都比较弱,则私人信用署就可能自发出现以应对不断增加的跨国信贷的挑战。当然另一个必要条件是私人信用署的收入必须要超过执行成本K,就是说>K。
命题5:如果信用署存在垄断,那么其向银行收取的垄断价格是:
证明:易证省略。
比如,向A国银行收取的价格恰好就是银行在有无信息共享时利润的差,也就是。因此,如果>K,信用署就可能收获利润。另外,A国的担保要求越少,向A国银行收取的垄断价格就越高。国外可靠债务人的比例越高,向A国银行收取的垄断价格就越少。那么,存在跨国信贷信息共享时,两国内风险债务人的利益损失被转嫁到了垄断跨国信用署而不是银行。
如果信用署之间存在完全竞争,向银行收取的总价格将会减少到执行成本K。这种背景下,银行的境遇更好。但是银行的净利润将会由于信贷信息系统产生不可避免的成本而减少,但是仍然高于缺乏跨国信贷信息共享时的结果。
(二)公共干预
另一方面,如果两国制度上和文化上的环境不允许,私人信用署就不会自发出现。那么各国有没有可能互相协调一致建立一个跨国公共信用署呢?参考新政治经济学,答案是可能的。从本模型的结论中我们看到在是否执行信息共享的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对本国的政策制定者来说,如果他们想要实现同他国的信息共享,他们必须找到某种措施,以弥补由他们实施信息共享给风险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检查是否存在利益重新分配的充分条件,以本国银行的额外受益弥补国内风险债务人的损失使得各方面福利变好,也就是i国是否存在一个税率τ以实现帕雷托报酬改进的政策。
当跨国银行间实现信息共享和报酬政策,实现均衡时:
在这样的约束原则下,可靠债务人就不会假扮风险债务人了。
命题6:i国存在一个可实现帕雷托报酬改进的可行性的税率以实现包括银行、风险债务人和可靠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利益在跨国信贷信息共享后福利变好,如果以下条件成立
证明:易证省略。
因此,帕雷托改进的税率的存在依赖于相关系数。如果在i国内不存在这一τ[,i],i国内的风险债务人将会反对跨国信贷信息共享。跨国信贷信息共享很难通过公共干预间的互相协调实现。
四、结论
Hayek(1973)认为:“尽管现在解决问题的最合理顺序是按照经济、法律、政治科学、社会学还是道德标准哪一种角度仍有疑问,但是问题只有通盘考虑才能成功解决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本文通过考虑不同国家监管和文化壁垒、商业法制度和潜在债务者集合等因素,在跨国信贷市场的信息共享模型中得出有趣的结论,并得出各方的福利结果,以及能否出现跨国信用署和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实证结论。
本模型得出的所有结论具有经验内容,除了对过去经济现象具有事后的解释,还能对未来跨国信息共享进行理论预测,我们可以等待未来实现的数据去支持或否定本文的理论。
然而,本模型仍有许多局限。第一,模型中未涉及同一个国家内银行间的竞争。第二,简便起见,我们只引入了两国的架构。未来的研究工作可以关注多国银行间竞争的情况。第三,我们只考虑了完全信息共享,未考虑部分信息共享这一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第四,我们需要有一个兼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模型。最后,本模型并未考虑信用系统的记忆性和信用历史记录。实际上,Diamond(1989)和Vercammen(1995)各自发现涉及引用历史纪录时信誉的重要性。因此这些影响需要在跨国信贷市场下重新检验。
总之,我们的模型不能提供一个对跨国信贷市场信息共享问题的通解。然而,这些问题给我们未来的研究勾画出清晰的轮廓。
命题1的证明:
A国银行的目标函数是:
因此,我们得到命题1的结果:
注释:
①这一结论类似于von Thadden(1992)的观点。
②根据La Porta等(1998),债权人权利是加总债权人各项权利得到的值,当以下受保护的借款人权利被法律和规章规定时,此值就增加一分:第一,对债务人申请借债规定了限制性条件,比如须经债权人同意或最小年息。第二,在借债申请被同意之后受保护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也就是,没有“自动留置”或“资产冻结”。第三,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收益时受保护的债权人在政府和工人之前最先得到还款。最后,当对债务关系的处理未定时,管理层是否能保持对财产的管理权。该值的范围是从0(最低的债权人权利)到4(最高的债权人权利)。
③精确的讲,世界共有五种法律起源:(1)英语系法起源: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以及它们的前殖民地国家。(2)法语系法起源:包括法国及拿破仑时代征服过的国家(包括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其他前殖民地。(3)德语系法起源:包括使用德语的中欧国家(德国、奥地利、瑞士)及东亚的中国(含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等。(4)北欧法起源: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四国(挪威、瑞典、丹麦和芬兰)及冰岛。(5)社会主义法起源:前苏联。(参见Djankov et al.,2006和Tirole,2006)
④此外,除了法律起源,法律的强制性是另一个衡量投资者是否受到很好保护的标准。例如,在阿根廷,债权人的权利比较大,而法律的强制性比较弱。因此,其最终的商业法制度并非得力。(参见La Porta and López-de-Silanes,1998)因此,债权人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当且仅当法律及其强制法律执行的体系都有效。
⑤Djankov等人(2006)指出在英国,债权人的权利系数是4,合同强制执行天数是288。(合同强制执行天数是指通过法院解决付款纷争的天数。)
⑥在意大利,债权人权利系数是2,合同强制执行天数是1390。
⑦Gehrig(1998)讨论了跨国的银行模型,但此文着重于研究信贷信息的获取过程而不是信息共享。
⑧我们假定,在Gehrig与Stenbacka(2007)博弈的第一阶段不出现跨国银行的竞争,因为此历史阶段中两国间严格的监管壁垒使得跨国借贷成本无限大。在第二阶段,大量的跨国借贷由于监管壁垒的显著减少而出现。因为两国银行都是在国内发放信贷的垄断者,我们可以认为银行在第一阶段中的最优策略不影响博弈第二阶段中的结果。在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中,第一阶段中的银行都向债务人提供垄断价格。在这里,我们只关心,在监管壁垒减少之后,跨国信贷成为可能之时,跨国信贷市场的结果。因此,我们集中论述静态博弈,也就是Gehrig与Stenbacka(2007)两阶段博弈中的第二阶段。此外,本文参考Gehrig与Stenbacka(2007)的框架是因为它的结构简单,便于扩展到跨国的情况。
⑨实际上,价格不仅适用于特质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内债务人,还适用于特质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外债务人。但是,价格不仅适用于特质不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外债务人,还适用于特质不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内债务人。但是,我们假定博弈的第一阶段不存在跨国借贷。因此在博弈的第二阶段,我们用国内债务人这个概念代表特质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人,用国外债务人这个概念代表特质不被国内银行了解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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