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椎体融合因交通事故致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论文_陈露宪,徐冰

(1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深圳 518000)

(2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茂名 525000)

【关键词】先天性椎体融合;压缩性骨折;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R6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22-0340-02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案例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屡见不鲜,在影像学技术的支持下,该类案件明确其鉴定结论并不困难。但笔者在其多年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遇见了一例胸椎压缩性骨折的特殊案例,现将此案例报道如下。

1.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伤者梁某,52岁,某年某月某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胸腰部损伤。既往无外伤史、无手术史。入院查体见胸腰背部软组织肿胀、压痛、瘀紫,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胸10-腰1棘突压痛、叩击痛明显,腰部活动受限。四肢活动自如,肌力、肌张力正常,无向双下肢放射性疼痛。

1.2 法医学检查

伤后半年余,查体见:胸腰背部浅表皮肤未见破损,胸腰椎生理弯曲存在,未见明显侧弯畸形;胸腰椎椎体棘突、椎旁未及压痛、叩击痛;腰部活动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未见异常。

查阅梁某在某医院XX年XX月XX日拍摄的胸腰椎X光片(见图1)示:胸11、12椎体融合,见椎体前缘压缩,压缩程度﹥1/3(经测量,椎体前缘高度3.2cm,椎体后缘高度5.5cm)。

2.讨论

2.1 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判断及其压缩程度的判定[1]

单纯压缩骨折多属过度屈曲及轴向外力作用所致,暴力作用于椎体前上部致椎体呈楔形变。CT轴位扫描显示椎体前份骨质被挤压向周边移位,椎体上部骨皮质不完整,骨松质因压缩而增密,骨小梁排列紊乱,但骨折线一般仅限于累及脊柱前柱。

胸、腰椎椎体骨折压缩1/3的判断标准:通常根据椎体前缘压缩程度或者压缩最明显处判定;压缩程度应以同一椎体前缘与后缘比较,或与相邻椎体比较,但应依据胸椎与相邻胸椎比较、腰椎与相邻腰椎比较的原则。

2.2 在实际鉴定中遇到的问题

单纯的一节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根据上面2.1提及的判断方法,很容易明确其伤残等级。但本案例鉴定的难点是如何鉴定梁某胸11、12椎体先天性融合的损伤判断,应把该融合椎体视为一节椎体还是两节椎体呢?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2]中对一节椎体压缩性骨折和两节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有明确的规定,若把梁某的胸11、12椎体融合并压缩性骨折视为一节椎体压缩性骨折,应根据《道标》4.10.3.c)款“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Ⅹ级伤残;若把梁某的胸11、12椎体融合并压缩性骨折视为两节椎体压缩性骨折,应根据《道标》4.8.3.b)款“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Ⅷ级伤残。Ⅹ级到Ⅷ级的跨越,伤残级别低了会损害伤者的利益,过高又会损害赔偿方的利益,到底应该如何评定引起了争议。

笔者在判定梁某胸11、12椎体融合并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时,认为其胸11、12椎体已融合,外观形状与相邻胸椎不一致,不能进行相比较,故根据上面2.1提及的判断方法,采用测量胸11、12融合椎体前缘和后缘高度的方法进行判定其椎体压缩程度。经测量,椎体前缘高度3.2cm,椎体后缘高度5.5cm,椎体前后缘高度差(5.5-3.2=2.3cm)﹥椎体后缘高度的1/3(5.5/3=1.8cm),即胸11、12融合椎体前缘压缩﹥1/3。

根据梁某XX年XX月XX日拍摄的胸腰椎X光片所见,其胸11、12椎体融合并压缩性骨折,从融合椎体的整体压缩情况来看,只是椎体上部的局限性压缩,椎体下部未见明显压缩。笔者认为梁某的胸11、12融合椎体的压缩情形应视为一节椎体压缩性骨折来评定伤残等级比较合理。当然,若是融合椎体上部和下部都同时压缩了,椎体呈楔形变,属于融合椎体整体压缩,则可视为两节椎体压缩性骨折来评定伤残等级。

综合上述分析,梁某胸11、12椎体融合并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缩程度﹥1/3,依据《道标》4.10.3.c)款“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之规定,鉴定其损伤为Ⅹ级伤残。

3.结语

在实际鉴定中,伤残评定标准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难免会遇到标准条款以外的特殊损伤情形,此种鉴定往往会引起一定的争议,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的起伏[3]。笔者认为遇到标准条款以外的特殊损伤情形,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忽略伤者的损伤存在也不可放大其损伤程度,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以确保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

图1

【参考文献】

[1] SF/Z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

[2]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S].

[3]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脊柱与四肢损伤[J].法医学杂志,2015,03:230-234.

论文作者:陈露宪,徐冰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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