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在价值生成与评价中的作用_列宁全集论文

论实践在价值生成与评价中的作用_列宁全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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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它是在人的生存发展的实践活动中确立、形成并随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价值这个范畴表征的是在实践活动中客体为主体所用,客体的存在、属性、结构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内在本性相契合、相接近的性质或状态。从本质上看,价值既非属性范围,亦非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但这种关系的惟一存在形式或载体只能是实践。所以,说到底,它是一个实践范畴,它显示的是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所形成的具有确定意义的作用。价值关系虽然只是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但却是最普遍、最基本的一种,而且达到了这样的程度:这种关系的存在、性质及发展方向影响并规定着其他所有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从而表明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本质上,价值关系和实践关系都是直接同一的。所以,价值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实践关系,实践性是价值的本质属性。本文不避粗浅,试图通过揭示实践在价值生成与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进一步阐明实践与价值的内在统一关系。

一、实践在价值观念生成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

所谓价值的观念生成是指在价值主体实践活动之前,即在现实地改造客体,使客体向属主体的方向生成价值之前,主体在观念中改造客体,从而设定价值目标并建构价值模式,在自己的头脑中生成价值的过程。这时,价值作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从形式上看:实践是价值观念生成的最终基础或中介。价值的观念生成(目标或模式的设立),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一方面,要以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即主体客观现实的需要与能力为依据;另一方面,又要以现存客体的属性、结构、规律为依据,并在观念中实现这两种尺度的契合与统一。作为价值主体的实践能力、性质与状况,虽不是价值观念生成的全部基础,却是最为根本的基础。因为主体的实践能力、性质与状况,是他特有的、在长期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中积淀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本质力量。它在价值的观念生成中以一种先在的力量发挥着作用。价值目标的设定,若不顾及这种先在的本质力量,即使能够如实地反映客体属人的性质、结构及其规律,也只能设定出根本不能实现的、毫无意义的空想图景。列宁认为,主体要想为自己绘制客观的价值图景,必须以自己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在观念中改变外部现实,消灭物的外在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这样,也就去掉了它的外观、外在性和虚无性的特点,使物首先在观念中成为合目的的价值。他强调要把价值理解为人“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而“实践=要求(1) +外部现实(2)”(注:《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55卷,第239页。),从而,在存在形式上把价值和实践看成是直接同一的,把实践理解为主客体在观念中实现统一的中介。

从内容上看:价值目标就是实践目的;价值模式就是实践模式(或“实践观念”)。(注:王永昌:《论实践观念》,《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它们无论从产生的根源、内容、 结构和实质上都是一致的,只是考察角度不同罢了。从实践系统看,便是实践目的或实践观念,而从价值系统看,便是价值目标与模式。一方面,实践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这个目的不是别的,正是对价值的自觉追求。因为,目的是主体需要的现实化、具体化,它集中地体现了主体需要与客体属人性之间的价值关系,追求价值的生成与实现就是实践目的本身。实践活动自价值需求始,至价值实现终,一时一刻都没有离开对价值的自觉追求。而且,追求价值的目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可见,目的性所包含的价值内容, 正是实践的最本质的规定,也是实践在价值观念生成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最突出的显示。另一方面,价值模式就是价值目标或实践目的的具体化,它是为了使这个目标(或目的)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得到实现,并保证这种实现能够客观、有效地进行而对之进行的加工、制作和处理,使目标(或目的)转变成为可操作的、可运行的实施办法与规则。因而,它是主体在现实的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展开之前,在观念中建构起来的关于将要进行的价值生成活动的行动纲领与计划,是对价值生成活动的具体途径与轨道、实施方法与规则、操作程序与活动结果的一种超前性构想。这种构想的目的,不再是为了解决主体应不应或能不能在实践中生成价值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在将要展开的实践活动中,主体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办法、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规则以及怎样具体地运行的问题。这种构想虽然还只是一种观念,但已不是纯粹抽象的理论观念,而是具有了强烈实践性意向和愿望的实践观念。与价值目标和实践目的的关系一样,价值模式与实践观念,从实质上看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考察的角度。

二、实践在现实价值生成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

价值目标与模式的设定,还只是在观念中构建了价值的理想,“如果你不善于把理想与经济斗争参加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那么,最崇高的理想也是一文不值的”(注:《列宁全集》第1卷,第369页。)。这就是说,若不突破观念的限制,而只是停留在主观意识中,就达不到主体要改造客体,实际地创造价值的真正目的。把创造价值作为根本目的的实践活动,与纯粹的认知活动有别,它不是使人向物接近或靠拢,使人接受、承认和服从物的规定,从而不断逼近真理的过程,而是相反,它是使物向人靠近,使物服从、服务于人,使物为人而存在,向属人的方向生成价值的过程。“目的的活动不是向着自己……而是为了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外部现实性这种形式的实在性”(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9月版, 第230页。)。列宁这里所说的“具有外部现实性形式的实在性”, 就是价值目标的对象化、实在化,即价值本身。因而,在实践活动中,只有发挥主体的内在本性与能力,充分调动其活动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激励其活动的意志,激活其内在的本质力量,使“四肢”和“躯体”行动起来,以自己的实际改造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物之间的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换,并运用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按照自己预想的目标及实施模式,展开真实的物化活动,才能使客体及其属性改变自己的存在形式,并沿着预定的程序与轨道趋向既有目标,并把这一目标物化到客体身上,发生客体主体化,使物合目的地生成价值。由此可见,从实质上看,生成或创造价值是实践活动的根本内容,一切价值都是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离开现实的实践活动,或者说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价值既不是从主观意识中产生的,也不是物及其属性自然生成的。

另一方面,实践的作用,不仅明显地体现在价值的实践生成中,即价值作为实践活动的固有内容而生成,而且还明显地体现在实践的形式上,实践作为主客体统一的中介或手段,直接决定着价值的实现,实现的方式、性质与程度。首先,实践决定着价值的最终实现。一般地说,在实践中生成的价值只有回到实践中去,经过主体的占有、消费、使用才能最终确证与实现。例如,一条铁路,如果没有通车、不被磨损、不被消费,它只是可能性的铁路,不是现实的铁路。又如,一间房屋若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新生成的价值物,当且仅当在消灭的时候才证实自己是有价值的物,也才能得到最终完成与实现,因为,“不是它作为物化了的活动,而只是作为活动着的主体的对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4页。 )而存在的。可见,只有实践才是使价值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获得真正统一的中介形式。其次,实践还决定价值实现的方式、性质与程度。如果说实践决定着价值的实现是显而易见的话,那么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实践还决定着它实现的方式、性质与程度。实践是一把“双刃剑”,它活动的双向性决定了价值的实现势必是双重的,即在实践中双倍地生成了进一步创造价值的必备要素或前提。既生成了价值客体,提高了下一步实践对象的质与量,又通过消费、使用,回归了主体的本质力量,使主体获得了新生,增强了主体创造更大、更高的价值的能力、动机与愿望,激励着主体积极投身到更高水平的创造性活动中去。同时,实践的能力与水平决定着价值实现的性质与程度。实践能力越大、水平越高,价值生成与实现的质和量就越高,二者具有正比例关系。在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主体基于自己的内在本性,总是力图靠消费最少量的实践活动,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自己的内在本性的条件下,追求高质量、高水平的价值生成与实现。但是,在实践的本质力量实际发挥出来之前,实践的能力还只是潜能,这种潜能在实践活动中实际具体地发挥的程度、性质和方向,无疑直接规定着价值的质和量。因为,这种潜能向现实转化的实际程度同它可能达到的程度之间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势必影响价值生成的性质与效果。

三、实践在价值评价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实践是价值与价值评价二者相分离又相统一的中介或基础。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客观的实践关系。它是否确立及怎样确立、性质如何、怎样变化等,这一切都不依赖于主体对它的评价如何或如何评价。因为,在实践活动中确立的价值关系及作为活动结果而新生成的价值物,是否满足了主体的需要,主体的利益(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是否得到了保障,它是否、怎样及在何种程度上给主体带来了实际收益与满足,达到了主体预定的价值目标(实践目的)等,这些虽然也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但却无论如何并不依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不依赖于主体是否意识到、是否承认或理解这些情况。而评价则是对主客体间存在的价值关系的一种主观反映,它完全是第二性的,依赖并从属于客观的价值关系。它是主体站在价值关系的立场上,以弄清客体及其属性对自我的存在与发展,有否有意义、有何实际意义为目的的一种认识,它所表达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属人性的态度,含有明显的主观好恶,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性。可见,价值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形式上或本质上与实践是直接同一的,不能与实践相脱离。价值与价值评价则是分离的,二者并非是直接同一的。那种认为,评介认识能产生价值,或者评价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说法是无根据的。但另一方面,价值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与反映这种存在的主观评价之间又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中介或基础是实践,因为只有实践才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77页。),是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的“交错点”(注:《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55卷,第183页。)。评价需要真实、客观、有效, 这并不是一个纯认识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只能在人的实践中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不断得到合理的解决。

其次,实践还是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对立统一的中介或基础。价值标准作为主体自身的客观存在、尺度与本质(客观的需要、能力与利益),它是客观的、现实的,而评价标准则是对客体的这种客观状况的一种反映,它是主观的,第二性的。正像存在决定思维,思维反映、从属于存在一样,价值标准决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依赖于、从属于价值标准。但还应看到,价值标准不是评价标准的惟一决定者。因为,评价标准不仅仅反映主体状况,还反映客体的状况,因而判断评价标准的真伪就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它必须适合于客观对象,另一个是它又必须符合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然而,真正能够将价值标准与评介标准直接统一起来,对评价标准作出正确验证的,只能是实践。因为,实践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作为一种中介,它可容纳多种内容,既可容纳主体的内在尺度,又可容纳客观的外在尺度,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它能够将两种尺度结合起来,加以对照、比较,从而最终地予以验证与检验。

总之,实践在价值生成与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这就进一步表明,价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离开实践,单单从主体出发或单单从客体出发来谈论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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