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佩克对国际石油价格的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佩克论文,石油价格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1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7)02-0032-(04)
一、引言
自从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在1973年大幅度提高石油价格以来,认为欧佩克是利润最大化卡特尔的观点非常流行(最具代表性的研究者是 Adelman 1972,1980,1982),各种教科书都把欧佩克作为解释卡特尔理论的典型例子。只有少数学者提出了其他的观点:有供应波动模型(MacAvoy,1982)、目标收入模型(Crème and Salehi-Isfahani,1980;Teece,1982)、财产权模型(Johany,1980),还有人认为是沙特作为主导公司控制着石油市场 (Msbro,1975a; Erickson,1980;Plaut,1981;Singer,1983、1985)。本文的研究认为,欧佩克行为与传统的卡特尔理论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欧佩克并不是卡特尔,它不能像卡特尔组织一样操纵和控制国际市场石油价格。
二、卡特尔的主要特征
卡特尔是指行业中厂商们为了使他们的利润最大化而相互勾结,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联合行动,通过降低行业内商品的供应数量,使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1]
通过图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由各厂商边际成本曲线加总得到的行业供给曲线MC与市场需求曲线相交,得到行业的均衡价格与产量分别是P[,2]和Q[,2]。如果行业中的厂商们有条件联合成卡特尔,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卡特尔作为一个垄断者会尽量使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在既定的需求曲线下卡特尔的价格和产量分别为P[,1]和Q[,1],可见垄断条件下的价格P[,1]高于竞争条件下的价格P[,2],垄断条件下的产量Q[,1]却低于竞争条件下的产量Q[,2]。
图1 行业的均衡价格和产量
组成卡特尔可以使厂商获得超额利润,但是一个成功的卡特尔的形成必须具备几个最基本的特征:必须按照整体利益来确定卡特尔最优的价格和生产水平;产出要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建立监督机制来监督各成员国配额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欺骗行为;建立惩罚机制,有效惩罚欺骗者;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等等。
三、欧佩克行为与卡特尔模型的差别
我们按照卡特尔模型仔细研究欧佩克的这几个主要特征:
1.欧佩克的价格和产出水平决定
卡特尔必须依照它的需求曲线(欧佩克不包括全部的原油生产者,它面临的需求曲线是除去非欧佩克生产者供应带来的市场需求后的“剩余需求”)来选择最优的价格和生产水平,再把这个产出量在他的成员间分配。而欧佩克在1973年以前从没有讨论过统一油价问题,各国有自由定价的空间,虽然欧佩克从1974年开始就“合理油价”体制进行研究,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欧佩克来说,这个最优的价格非常难于确定,主要是由于欧佩克组织内各国的石油储备、石油生产能力、投资政策、外汇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各国贴现率的不同:以沙特为代表的“鸽派”(还包括科威特、阿联酋)由于拥有巨大的石油储备并且本国吸收能力有限,更关心未来国际石油市场的发展,并不希望石油的现价很高而很快被其他形式的能源所替代,因此他们主张增加石油供应保持石油价格稳定;以伊朗为代表的“鹰派”(还包括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由于石油储备相对较少,而国内财政需求较多,他们希望在较短的时期内把油价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因此坚持限制产量以提高油价[2]。这种状况导致欧佩克价格和产出决定一直摇摆不定,难以达成一致。直到1982年欧佩克才制定价格,并把由市场需求确定的总体产出在各成员国之间分配。现在欧佩克仍然确定一个“价格走廊”,力争使石油价格在这个“价格走廊”内波动。但这个合理价格只是作为参考,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而1986年和1998年石油价格的暴跌、2000年以后的石油价格持续上涨表明欧佩克没有能力维持这个价格。
2.欧佩克的配额制度
卡特尔理论认为,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卡特尔价格P[1,]高于竞争价格P[,2],产出Q[,1]低于竞争水平的产出Q[,2]。卡特尔为了能保持住这个垄断的价格和产出,就必须实行配额制度,使Q[,1]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由于欧佩克各成员国具体状况不同,能够决定每个国家应该生产多少,或谁应该承担减产的负担以维持市场高价的简明原则并不存在,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提出对本国最有力的分配标准,如委内瑞拉认为应当以历史生产水平作为标准来配给,伊朗认为应当以人口为标准,沙特和科威特认为应当以石油储量作为确定配额的基础,因此欧佩克的配额制度一直难于确定,直到1982年才在各成员国之间分配产出,也就是说在1973年到 1982年人们认为欧佩克最为成功的10年时间里并没有对产出进行分配[3]。欧佩克在1982年制定的配额制度也十分松散,首先表现在并没有给沙特和伊拉克制定明确的配额,沙特一直扮演着协调性生产者的角色,担负着维持欧佩克石油价格的责任,伊拉克的配额可以随着它生产能力的增加而增加。另外,欧佩克给其他成员国家分配的产出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超额生产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导致 1986年石油价格的崩溃,1998年石油价格的下跌也与欧佩克一些成员国不能严格遵守减产协议有关,因此可以说欧佩克的配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名存实亡。
3.欧佩克的监督制度
卡特尔成员具有欺骗的动机。
从图2我们看出,按照卡特尔整体的利润最大化,产量限制在Q[,1],这将把价格抬高到垄断价格P[,1],而对于单个完全相同的厂商来说,其产量应为q= Q[,1]/n,这一产量就是单个厂商在卡特尔总产量中的份额,但这并不是单个厂商利润最大化水平,在垄断价格P[,1]上,单个厂商可以通过生产q[*]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单个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P=MC),q[']则是在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生产的产量。因此对于卡特尔中的各成员国来说,最好的选择是既能获得垄断价格P[,1]又能得到最大化的产出q[*],也意味着卡特尔其他成员国通过限制产量使价格超过边际成本时,单个厂商可以在保持高价的情况下增加产量获利。这使各成员国有采取欺骗行为使产量增加到配额之上的动机,如果每个成员国都采取欺骗行为,卡特尔将面临解体,这时卡特尔就需要设定一个监督机制来监督各成员国配额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欺骗行为。但是欧佩克在获得成功的70年代并没有任何的监督机构,80年代才建立一个市场监督机构——部长级石油市场监督委员会,并聘请了荷兰KKC公司负责调查核实成员国配额执行情况。[4]但由于石油生产国减价和过度生产行为的方式十分灵活和多样化,包括广泛的互惠贸易和国际间的物物交换,因此要想发现欺骗行为相当困难。这导致检查只持续很短时间,并没有取得多大成效。
图2典型厂商
4.欧佩克的惩罚机制
卡特尔需要对采取欺骗行为的生产商进行有效的惩罚,以维持卡特尔协议。[5]但欧佩克是由各国政府组成,对于国家政府的惩罚措施往往会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他们也并不服从制裁,只能靠自觉遵守和外界压力等间接手段,欧佩克组织对待各成员国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欧佩克一直都没有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并不能给予超额生产的成员国以强制性的惩罚,这使欧佩克的配额得不到有效执行。
5.欧佩克所占的市场份额
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是卡特尔行使垄断权力的必要条件,虽然对于什么是较大的市场份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于Eckbo对国际卡特尔组织的研究表明,在19个成功卡特尔中,有14个(占74%)卡特尔产量占总产量的份额超过了75%(Eckbo,1976)。而欧佩克石油产量市场份额历史最高点是在1973年,只有55.8%,1985年只占28.5%的市场份额。非欧佩克国家几乎与欧佩克平分秋色,这使欧佩克80年代“减产保价”政策难以为继,名存实亡。在1986年和1998年油价暴跌之后,自身能力有限的欧佩克都是通过加强与埃及、俄罗斯、挪威、墨西哥等重要的非欧佩克国家合作才能使油价回升。
6.缓冲存货机制
传统的卡特尔组织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利用缓冲存货机制控制价格。欧佩克把剩余生产能力作为“缓冲存货”来试图控制石油价格,但由于近年来欧佩克石油领域投资不足,投资比例仅为1%,目前欧佩克的产量已最大限度地接近产能,缓冲空间越来越小。据国际能源机构估计,欧佩克现有剩余产能 222万~272万桶/日,低于过去10年平均剩余产能 300万~400万桶/日的水平。因此面对2000年以后的石油价格上涨,欧佩克也束手无策。
7.其他方面
除了欧佩克的价格和产出决定、配额制度、监督制度、惩罚机制、所占市场份额和缓冲存货机制这几个基本特征与卡特尔理论不符,欧佩克自身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影响其对石油市场的控制。
(1)欧佩克主要控制着石油市场的上游,下游的主导权主要在西方国家手中。在欧佩克成员国收回本国石油资源主权以前,国际石油市场基本是由西方7个大的石油公司控制,“七姐妹”实行勘探、开发、生产、运输、销售垂直一体化,各公司之间在市场分配上或明或暗地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体系下,全世界生产出的原油和成品油70%~80%是由这些公司来控制的,这种控制体系使国际石油价格一直维持在垄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自从欧佩克国家把设立在本国的石油公司国有化以后,“七姐妹”体系解体,整个石油业呈现两头结构:欧佩克国家控制了上游的经营活动(原油的生产和销售),石油公司控制了下游的经营活动 (运输、炼制、分配和成品油销售)。这种结构出现以后,国际石油价格和市场开始变得动荡不安,变化莫测,实践证明欧佩克不能完全替代原来的石油公司确保对石油工业的整体控制。[6]
(2)欧佩克成员国十分依赖石油收入。要想对石油市场实施有效的控制,必须在石油需求低迷时期限制石油产量,把价格维持在最优水平。但石油业是欧佩克国家经济和财政的命脉,欧佩克的国家财政、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甚至国家安全和政治统治都十分依赖石油收入,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以沙特为例,国家总收入约80%来自于石油收入。欧佩克国家与石油公司不同,后者的利润只要求能保证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而前者却维系着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回旋余地很小。这使得欧佩克没有多余的收入作为储备基金在石油需求低迷的时期来应对减产,他们只能通过增加石油生产和出口来弥补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这样会陷入恶性循环,导致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使欧佩克不能把价格维持在最优水平。
四、结论
通过对欧佩克的价格和产出决定、配额制度、监督制度、惩罚机制、所占市场份额、缓冲存货机制以及自身其他方面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欧佩克不是卡特尔,它并不能控制国际石油市场,因此它并没有像卡特尔理论所预言的那样解体。实际上,欧佩克组织是以类似“生产者俱乐部”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其职能更多地限制在收集能源数据资料和信息,对世界能源市场和价格进行跟踪、分析与预测,并根据研究成果向欧佩克成员国提出建议,对外则通过欧佩克的发行刊物和其他活动向世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所有成员国能够信息共享,并以欧佩克会议为平台,各成员国定期进行交流和协商,某些有很小影响力的成员国也可以通过欧佩克组织使全世界能注意自己的声音。但欧佩克并不是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权威机构,各成员国实际上都是独立地做出生产决策。
[收稿日期]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