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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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监督机制自身的不足明显地暴露出来,如何完善监督机制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说,现行的监督机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的,但还很不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

从国家权力来讲,西方三权分立制衡的模式自不应照搬,但其权力必须有所制衡、约束的内在精神和机理却是无法绕避排拒的。“以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①我国的国家权力虽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但缺乏权力的制约,使少数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有些单位的“班子”名为集体领导,实为“一把手”拍板定夺,集体领导流于形式。个别地方各级党委实际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和人、财、物大权于一体,而党委的决定又需书记拍板。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是从权力的授受关系上讲的。然而一些地方由于体制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原因,又往往容易形成“主”“仆”关系的颠倒。在实践中,权力多半是从上往下一级级授予的。1995年公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中的“选拔”,也多半被当作“提拔”用,是上级对下级的提拔重用,而人民群众的意志不能完全左右领导干部的去留升降。因此,经常发生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不少劣迹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仅得不到处理,反而被提拔重用,或异地做官的现象。

(二)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全体的有效监督之下为前程,并且监督主体的监察和督促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约束,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保证其监督的权威性。但是,从现有监督体制看,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司法机关,本应是既具权威性,又具强制性的对权力进行党纪、政纪、法律监督的职能机构,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虽然这几年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对权力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有效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虚监、难监、空监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其原因就是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监督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形成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力的人用多种办法对其工作设置障碍,干扰甚至打击报复。表现在办案上,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影响司法公正。

(三)监督法制程度低,监督弹性大

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功能。我国目前监督的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的监督法规本来十分有效,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监督客体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在监督主体的监察和督促下进行。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进行,并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督工作一直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为过程中的控制,形成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这就容易造成重大损失。预防为主应是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过程中的控制,加大事后监督处置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五)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监督权。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一年一次会议,根本不能经常性地充分地反映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而且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难以体现人大作为最高监督机关应有的监督权威和力度。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力量小等原因,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审计局、技术监督局等专业监督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权威性不够,并且其本身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行业职能,容易沾染上行业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现象。群众监督虽具有广泛性,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一些地方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现象严重。各种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往往要通过权力部门过问才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六)强调了道德和良心的自我约束,不太注重强制性的监督制约,缺乏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

民主生活、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但现在的情况是,民主生活会往往走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有的成了工作总结会,个人表彰会。即使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一些问题来,往往也得不到认真对待和解决,最多轻描淡写提一句“今后注意”。实际上,一个有权力的人,在各种诱惑面前,仅仅凭道德修养和良心的自我约束是软弱的,他可以抵御一次诱惑,却难以终身抵御,目前我国干部队伍中的“58岁现象”就是例子。

二、监督机制改革的思路

(1)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

监督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保持独立地位,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外部监督体系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监督机构要独立,起码要做到组织上、人事上、经济上的独立。具体来讲,首先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组织上不再隶于同级行政部门领导,应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一般职员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不称职者即予解雇。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最高监察机关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在经济上,监察部门的各种经费(含办案、工作、福利、津贴等)由国家财政单独列项,不由地方财政划拨,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经费。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于同级行政机关,从而使其无后顾之忧地去进行监督,独立出来的各个监督机构还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做到相互之间恰当的协调,避免监督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或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力量分散的缺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

(2)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实现权力的分离与制衡

这些年来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一直力图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政策。但是成效不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迫切要求摒弃传统的权威主义政治模式,逐步实现分权制衡,向现代民主政治转轨。所谓民主的政治制度,意味着政府是民选的,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受人民的监督;代议机关及其产生的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具有一定的制约性的张力;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民众的呼声,实行舆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选举制度,使选举具有实质性意义,提高各级人大的权威和监督功能,并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和舆论的相对自主。

(3)加强监督立法,实行监督法制化

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地行使监督提供规范程序。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在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亟待加强监督立法。监督立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也要制定监督程序法,首先要出台一部《监督法》,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监督主体的权力与职责,监督的内容及重点,监督的方式及手段。将监督完全纳入职业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举报法》,其中应硬性规定保证举报人安全;对于每一宗举报,都要及时研究是否立案;凡受理的案件,都要彻底查清,未查清不得注销;不受理某举报决定,要由专门监督组织通过,并给(署名的)举报人详细答复。制定《国家新闻法》,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和责任,建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报道保险金”制度和失实报道赔偿制度。

(4)建立阳光体制,使权力运作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

阳光体制主要指财产申报制度和“透明行政”。 阳光体制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的纳税清单。本世纪60年代以来,实行阳光体制的国家不断增多,美国、法国、新加坡、墨西哥等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并取得了反腐倡廉的效果。这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的状况看来,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等不正当行为之所以能顺利进行,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不少问题“暗箱”操作,手法越来越隐蔽,使监督工作面临很大困难。为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政府行为必须公开和透明。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容易暴露。当前,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还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缺少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为此,首先应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活动公开法》,对公务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公民在公务活动中的知情权等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监督活动,通过不同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其次,要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从1995 年7月1日起, 我国不少地方已开始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登记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还缺乏硬约束力和核实核查的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有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生活标准高于与现在或过去薪俸相称之标准,又说不清来源的,即属违法。这就可以防止狡猾的隐形的贪污受贿。

(5)建立对监督机关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独立的监督机关有了自身独立的权力,这个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同样应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否则也会导致监督权力的滥用,导致监督人员的腐败和监督不力。为此,监督机关一定要分工明确,不能越权操作,还要设立由社会贤达组成的民间监督组织,对监督机关的工作进行咨询,并按期向社会公布咨询工作报告。监督人员自身的素质也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保障。监督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诸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清理整顿监督队伍。目前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那些思想素质差、道德败坏的人,应该清除出监督队伍,对那些思想道德素质较高,理论和业务能力差的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要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关心群众、有较强业务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来,发挥其骨干作用。三是加强监督人员的自我修养,养成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素质的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把正确行使权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良知、忠诚和其他优秀品质上,必须把建立对监督机关约束机制与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结合,并进一步完善法制,恩威并重,使自律与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总之,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综合决策,采用一系列配套措施,尽快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监督的真正效能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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