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论文

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论文

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

黄阿明

摘 要: 明初文官考核制度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演变之路。考满制,洪武元年从改造元朝考课制度开始,经过不断改革、修订、补充、完善,甚至反复,至洪武三十一年基本确立。明朝取法周制,实行外官朝觐制度,经历了从布、按官与府州县官分类朝觐,到一年一朝觐,洪武十八年统一规定三年一朝觐;朝觐从无考核到有考核,再到朝觐考课与考察兼而有之的错综曲折演变,至洪武二十九年初步建立。在文官考核制度初步建立的过程中,考核的依据、内容、标准和等第从无到有,从模糊不分到明确析分,也经过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确立。

关键词: 明初;考满;朝觐考课;朝觐考察

明朝文官考核制度近承元制,远绍周制,是中国古代考核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综兼往代,下启有清,独具特色。《明史·选举志》云:“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71《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21页。 明朝文官考核主要由考满和考察构成,相辅而行。考满侧重对官吏行政能力和业绩考核,考察则是通过对法纪素质的检验来实施对违法官员的行政处罚[注]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九卷 明代,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页。 。但是《明史·选举志》记载比较简略,没有反映出明初的文官考核制度,也未能反映出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建立、发展和复杂的演变情形[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71《选举志三》,第1721-1724页。 。

明朝文官考核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从元末明初初创至弘治正德时期基本确立,直至隆万之际最终定制。学界关于明朝文官考核制度多有论述,除个别研究者认为明朝文官考核制度确立于洪武时期[注] 于天娇:《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13-15页。 ,绝大多数研究者注意到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确立的阶段性。杜婉言、方志远先生认为,明朝考核开端于洪武元年,经历洪武十一年临时性朝觐考绩,到洪武十四年普遍开始考课,成于洪武二十六年颁布《诸司职掌》《考核通例》。考察普遍始于洪武四年,至弘治时外察的程序基本制度化[注]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页。 。柳海松认为,明代官吏考课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经历了一个由建立到完善,再趋于衰败的过程。明朝建立到建文年间多次定立官吏考课法,尽管并不完善,却奠定了明代官吏考课制度的基础,初具规模;永乐到弘治时期发生了空前飞跃;正德至万历初在继承祖制的同时进行了某些变革;张居正改革失败后走向衰亡[注] 柳海松:《明代官吏考课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 。柳氏还认为明代京官考课也是逐渐建立的,始于洪武九年,定于洪武十四年,京察制度最迟产生于天顺八年,弘治十年定下六年一察制[注] 柳海松:《论明代的京官考课制度》,《辽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刘志坚将洪武时期朝觐与考察的关系分为四个阶段,认为三年一次朝觐考察制度确立于洪武年间,京官考察期限先后三变,弘治十七年确立六年一察制[注] 刘志坚:《关于明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几个问题》,《兰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刘氏认为明代京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明太祖到天顺八年;第二阶段从天顺八年到弘治十七年;第三阶段自弘治十八年到明亡[注] 刘志坚、刘杰:《试论明代官吏考察制度》,《西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5期。 。阎德民、郑金良认为,明朝考课制度大体上经历了草创、完善、改革与发展等几个历史阶段,考课内容、程序、方法等呈现出一系列变化。太祖、惠宗两朝是草创时期,永乐至弘治时期是考课制度臻于完善时期,正德到万历时期是考课制度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时期[注] 阎德民、郑金良:《中国考绩制度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266页。 。杨万贺认为洪武至天顺是明代朝觐考察创制与奠基期,成化至万历前期是发展与完善期,万历中后期至崇祯是僵化与衰坏期[注] 杨万贺:《明代朝觐考察制度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余劲东认为,明朝京察制度建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太祖时期已经开始京察的尝试,时兴时废,至正统初形成一定制度,经英宗、景帝、宪宗、孝宗四帝不断调整尝试,最终在武宗年间形成六年一察制[注] 余劲东:《明代京察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

既有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首先概念运用不清晰,研究者对于考课、考核、考绩、考满、朝觐、考察、朝觐考察等概念未能做出严格辨别。其次,因概念不清,导致研究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典型的是朝觐考察确立的时间问题。其三,忽视明建国前的考核历史。鉴于此,笔者就明朝初期文官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再探讨,以期呈现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复杂的历史图景。

一、考满制的建立

明初文献出现过任满、考绩、考满、考课、考核、朝觐、考察、朝觐考察等概念。其中考绩、任满、考满都是指任内所行业绩的考核。在针对官员道德操守、行政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考核的“考察”涵义尚未出现前的语境下,考课和考核,其实也是对官员业绩的考核;但考核、考课与考绩、任满、考满还是稍有差别,前者内涵更丰富。在既有研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研究者对“朝觐”和“朝觐考察”不做审辨,将“朝觐”和“朝觐考察”直接划等号,视作同一概念。其实朝觐与朝觐考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初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朝觐是考核业绩,朝觐考察则与考核制度定制后的“朝觐考察”具有一致性方向涵义的概念。考满与考察另一重要区别在于,考满是指向应考官员个体,时间不固定;考察则是国家对全体官员做出的统一规定,时间固定。

《明史·选举志》云:“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这是明朝文官考核定制后的考满制度,适用于绝大部分文官,并不适用于全体文官,所以《明史·选举志》又说:“杂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71《选举志三》,第1721页。按,引文重新标点,原书此处点破。 也就是说,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定制后,官员个体完整的考核周期是九年,三年一考满,三个考数构成一个通考。每三年一考满可称为“小考”,通考可称“大考”[注] 这里借用中国台湾学者黄清连的说法。黄氏论述唐代考课制度时说:“三考只对官吏的能力加以考定,并非决定他们的升迁,因此只能称作‘小考’,三个小考加起来(也就是九年的考绩)才是决定升迁的依据,是为‘大考’。”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载黄清连主编《制度与国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67页。 。可以说,明代以“初考”、“再考”、“通考”进行区分,非常准确。

明代“小考”考满法起源很早,洪武元年就初具雏形。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关于官吏考满考核已有清楚规定,兹引录如下:

自动刻型和手工刻型完成后将中间胶层区域进行去除,裸露铝合金金属表面,成“回”字形,如图 6所示。在进入化铣槽之前,观察手工刻型和自动刻型差别。结果表明,经过激光刻型后,胶层一次刻透,表面无烧焦、划痕等质量缺陷,而且刻线处胶层与基体结合力良好,无掀胶、脱层现象,转角处走线平稳,表明激光刻型胶层边缘可以满足后续化铣的要求。

第一条 凡文职在京官,以三十月为一考,每一考升一等;外任官三周岁为一任,每一任升一等。先尽考满给由在选者铨注,次及举到人材。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六十月升三品。正、从三品非有司定夺。其奉上命升除者,除二品以上,散官对品;其余职事虽高,散官仍从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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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在外行中书省公使人,今后曾充首领,九十月无过者,于站官内铨注。[注] 《大明令·吏令·官吏月日》,载(明)刘惟谦等纂、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大明令》,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上揭史料,第一条针对内外官,第二条针对内外高品级文武衙门吏员而定,第三条针对内外高品级文武衙门吏员擢升为首领官者作的规定。《大明令》三条令文规定的考满考核期限的方式主要是“计月”,而非“计年”或“计俸”,这与后来明朝考满考核以“计俸”“计年”的方式不同,既有研究很少注意这一变化。上引三条令文具有浓厚的元制色彩,甚至“正、从三品以上非有司定夺”的用语都是直接沿袭元朝令文。以三品作为分水岭,元制,在京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大明令·吏令》亦规定在京文官三十月一考,考满升一等。元朝规定四品升三品通理周期是八十月,《大明令·吏令》规定六十月,月数少于元制。此外,内外衙门吏员的考满考核月数较之复杂多样的元制,《大明令·吏令》有所简化,统一为三十月、九十月两种情形[注] (明)宋濂:《元史》卷84《选举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93、2095-2096页。 。据第一条令文可知,明朝建国时对内外文官考满考核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别,内官三十月一考满,外任官三周年一考满。我们必须注意该令文中“外任官”的隐含条件,据“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六十月升三品”的规定,可知是对五品以下的外任官的规定。不过,在洪武元年明朝职官品级、资格、散官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大明令》规定的官员考满升等制度其实并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意义,但是《大明令》的“小考”考满法奠定了后来考满制的基础。

洪武二年,明太祖诏:“府州县正官,三年一考课于吏部,核其贤否而黜陟之;佐贰及首领官,在任三年,所司具其政绩,申达省部;吏目、典史在任者,给由赴京。”[注] 《明太祖实录》卷45,洪武二年九月癸卯,第882页。 洪武三年吏部言地方守令官久任治效始著,知府职任尤难,非老成廉能无过者不可居任,奏请自今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升知县,太祖从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癸酉,第1161页。 。洪武二年诏、洪武三年吏部奏定,对《大明令》官员考核的规定多所修订。首先,洪武二年诏令对《大明令》规定府州县官员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的规定做出变更[注] 《大明令·吏令·守令考绩》,第236页。 。其次,修改了《大明令·吏令·官员月日》第一条令文。《大明令·吏令·官员月日》规定五品以下外任官三周岁一考升一等;内外四品官满六十月升三品;三品由上升除。这里有必要弄清楚《大明令》所云府州县行政长官、佐贰官品秩情况。吴元年定县上中下三等,上县知县从六品,中县知县正七品,下县知县从七品[注] 《明太祖实录》卷28下,吴元年十二月,第474页。 。洪武元年前后知府品秩,史无明载。根据洪武三年礼部尚书崔亮所言,按察使、知府皆三品,府通判及知州与千户品秩等,千户、守御品秩在知府同知之下[注] 《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七月己亥,第1063页。 ;而吴元年重定大都督府、卫所官制时,规定千户从六品[注] 《明太祖实录》卷27,吴元年十一月乙酉,第412页。 ,以此反推,可知知县是七品、从六品;知州是六品,以州分上中下三等,上州知州从五品亦有可能;知府正三品[注] 《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壬子定按察司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据此知府正三品。 ,参考吴元年重定官制时的做法,副职降一品设置,则府同知当为正四品。根据《大明令》的规定原来正三品的知府由皇帝考核,正四品府同知需任满六十月升三品,洪武二年诏将知府的考核改归吏部考核,意味着府州县正官全部归口吏部考核;洪武三年吏部奏定后,府同知毋需任满六十个月,任满三周岁即可升知府,缩短了近一半的考核周期和升职期限,知县升知州、县丞升知县也大大缩短了相应的考核、升职期限,同时四品“计月”考核改为“计年”考核。可见,洪武二年诏、洪武三年的吏部奏定对《大明令》所定官员考核做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洪武四年吏部奏请天下有司官员今后历任三年考核称职无私过者给诰,证明外官实行三年一考满的考核制度[注] 《明太祖实录》卷62,洪武四年三月庚戌,第120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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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九年,明太祖对考满制进行了一次大变更,规定:“自今诸司正佐、首领官、杂职官,俱以九年为满。”并且明确了地方官佐施政过程中所犯公私死罪以下罪过在考核中的处置方式及归口衙门的问题:“其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每岁一考,岁终布政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纪录。”[注] 《明太祖实录》卷110,洪武九年十二月己未,第1830-1831页。 洪武九年考满制改革,重大变化是在官吏考满中不再实行内外有别、官吏区分的考核做法,全体文职官统一“计年”考核,取消京官“计月”考核,俱以九年作为一个完整考核周期。明初沈文说:“洪武丙辰(洪武九年),俾任内外职九年为秩满。”[注] (明)沈文:《圣君初政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页。 通过明初刘崧记载的一次颇有意思的考满入觐的经历,可知洪武九年考满制改革的变化。刘崧,洪武六年秋任北平按察副使,至洪武九年闰九月三年任满,十一月从北京出发,次年正月至京师南京,孰知“朝廷更制内外官率九年为任”,不料发生更尴尬的事情,明太祖又诏令各道按察司官于洪武十年三月赴京朝觐,刘崧以在赴京途中未接到圣旨,但其已提前至京,还是接受了按察副使三年任满的考核,吏部以刘崧“未经注代,俾往复任”。但是刘崧却不能返回北平,必须留在京师,等待参加三月份的按察司官朝觐[注] (明)刘崧:《槎翁文集》卷7《按察司官朝会题名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24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466页。 。因此,洪武九年是明代“大考”考满制确立过程中重要的关节点。

但是,洪武九年考满制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等的实际地情。洪武十二年,琼州府儋州仓副使李德奏言天下有司官例以九年为满,“今两广所属俱瘴疠之地,其官员请量减三年升调”,吏部以两广地有瘴疠者,有司杂职等官宜如所言,其余非瘴疠之地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所属汀、漳二府,湖广所属郴州,江西赣州府所属龙南、安远二县,其地亦瘴疠,宜一体量减从之。著为令[注] 《明太祖实录》卷122,洪武十二年正月丁亥,第1973页。 。因此,洪武十二年明廷将福建、湖广、江西等瘴疠之地正贰佐杂等职官的九年考满减为六年考满,其余一仍其旧。

洪武十四年,明朝对文官考满考核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改革内容如下:

其一,对全体文职官员实行分级分等、内外有别考核。以四品为界,四品以上文官考满考核“取自上裁”;在京六部五品以上文官考满考核,由本衙门正官考核,定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

其二,近侍衙门、风宪衙门、特定衙门,不论品秩,取自上裁。包括通政司、光禄司、翰林院、尚宝司、考功监、给事中、承敕郎、中书舍人、殿廷仪礼司、磨勘司、判禄司、东宫官属等近侍衙门;监察御史、太医院、钦天监及王府官,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官,任满黜陟,俱取自上裁。

《大明令》“吏令·守令到任”规定:

(3)加大超标水功能区的通报力度,组织有关省区开展现场调查,追根溯源,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达标建设方案落实。

其四,规定了大部分衙门首领官及属官的考核办法。五军、各卫首领官,俱从监察御史考核,三年一考,九年通考黜陟;直隶、有司首领官及属官,由本司正官考核,任满,从监察御史覆核;布政司首领官及属官,从按察司考核;茶马司、盐马司、盐运司、盐课提举司并军职首领官,俱从布政司正官考核,按察司覆核。

其五,规定低品级流官并杂职官九年任满赴吏部考核,殊勋异能超迈等伦者由皇帝亲自裁决。

其六,规定考核结果三等累积计算方式以及考核等第黜陟准则。

其七,将繁简则例引入考满考核制度。在京诸司俱从繁例,外官视府州县等级和地位而定繁简。[注] 《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十月辛丑,第2197-2199页。

洪武十四年考满制改革,在明初考满考核制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确定了考满考核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制,这是对洪武十一年朝觐考核称职无过、称职有过、有过不称职三等第法更直接、明确的表达。考满考核三等第法一经确立,行用至明亡。但是洪武十四年文官考满考核制度改革并不全面,因此洪武十六年吏部又进一步补充了相关未尽事宜,同时对若干规定作出了一定变更。首先,吏部补充了六部、近侍衙门属官以及五军都府、各卫、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宁二县官的考核归口问题,规定“俱从各衙门正官考核”。同时特别规定京府应天府五品以下官由都察院都御史负责考核。其次,将监察御史、给事中退出“取自上裁”考核系列,改归本衙门掌事官考核,送呈吏部覆核。最后,除通政司、光禄司、翰林院外,其余近侍衙门正官、东宫官属并五军十卫参军府改归吏部考核,不再取自上裁[注] 《明太祖实录》卷155,洪武十六年六月己卯,第2411页。 。洪武十六年吏部奏请更定文官考核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文官考满考核制度的内容,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皇帝承担官员考核的负担。次年,以监察御史李端建言,明太祖命吏部议铨选任官措施,吏部尚书余熂等提出新的考绩法,由于明太祖否定了余熂等“京官三年为满,外官九年为满”的建议,因此洪武十七年议定的考满考核制度改动很小,实质性变化是恢复近侍衙门、风宪衙门和特定衙门官任满黜陟取自上裁的做法,但明确了“京官有缺,则于在外曾经考核称职者对迁任用”的铨选政策[注] 《明太祖实录》卷164,洪武十七年八月癸未,第2536页。 。王逢年《南京吏部志》谓洪武十七年明太祖命吏部尚书余熂定有司入觐考绩法,定留用官为称职无过,上考,坐而宴;称职有过,中考,宴而不坐;不称职,下考,不坐不言,序立候宴毕而退三等[注] (明)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卷2《圣政》,金陵全书乙编15册,南京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167页。 。这里将洪武十七年吏部议定内外官考绩法与洪武十一年吏部所定府州县官三年一朝觐考核三等第混淆,将两个年份不同史事混作一事,严重失实。

洪武十九年,吏部奏定改革部分衙门正官、首领官的考核方式,规定:各布政使司、按察司、都转运塩使司首领官、理问所正官、首领官,三年秩满,从本司正官所辖上司、按察司考核,或称职或平常仍令守职,具考过实迹呈部;其不称职者,则给由赴部覆考。茶马司、盐马司、盐课提举司正官、首领官并在外军职首领官,从本司及上司考核,仍赴布政使司、按察司覆核。府州县首领官,亦从本衙门正官考核,县赴州,州赴府,府赴布政使司、按察司覆考。凡三年一考,九年任满给由,监察御史及吏部通考而黜陟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二月戊申,第2680页。 。

洪武十六年,明廷规定除授在京官员俱令试职一年的措施,考核称职者实授,不称职者罢黜[注] 《明太祖实录》卷157,洪武十六年十月戊子,第2435页。 ,直到洪武二十六年废除[注] 《明太祖实录》卷229,洪武二十六年八月庚辰,第3351页。 。洪武二十三年,诏令“今后在京官三年皆迁调,著为令”[注] 《明太祖实录》卷202,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癸巳,第3019页。 ,最终还是采纳了洪武十七年的吏部建议。洪武二十九年,取消京官三年一调制度,实行均一九年考满制,回到洪武九年规定的做法,次年明太祖命吏部尚书杜泽定官员考核等第法。洪武三十一年,明太祖命吏部定考核府州县首领官法,不称职者俱发充吏役[注] (明)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卷2《圣政》,金陵全书乙编15册,第185-186页。 。“大考”考满制基本定型。

这道命令,明确规定:“各处有司、知府以实历俸月日为始,每年一朝觐;其佐贰官及知州、知县,每三年一朝觐。”明太祖更知府三年一朝觐为一年一朝觐,“寻,诏知府亦三年一朝”。换言之,洪武九年规定: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一年一朝觐,布按二司佐贰官、知府、知州、知县三年一朝觐。因此,洪武元年至洪武十年对府州县官实行的应当是三年一朝觐,绝非一年一朝觐,对布政使司、各道按察司官并无制度性朝觐要求,而是由皇帝征召朝觐,至洪武九年明太祖才规定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一年一朝觐。

双联抗血小板疗法现已成为冠状动脉介入术后的标准治疗手段[1-3]。但双联抗血小板疗法常会引起胃黏膜损伤,甚至导致消化道大出血。研究发现,质子泵抑制剂可以预防双联抗血小板疗法诱发的消化系统不良反应[4]。但也有学者认为,部分质子泵抑制剂可能会影响与抗血小板密切相关的肝酶CYP2C19的功能,增加血小板反应性,导致出现冠状动脉血栓等并发症[5]。埃索美拉唑是新一代质子泵抑制剂,其对双联抗血小板疗法的抗血小板功能影响较小[6-7]。本研究旨在探讨埃索美拉唑对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后患者双联抗血小板疗法临床效果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综上,明代“大考”考满制是从建国至洪武三十一年,历经了整个洪武一朝,经过不断变更、修订,甚至反复,最终于洪武三十一年才基本确定。而且,考满考核是将官员任满考核与官员功过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考核机制。

二、从朝觐与到朝觐考察制的初步建立

明代取法周制,实行朝觐制。绝大多数既有研究将朝觐与朝觐考察两概念混为一谈,仅刘志坚注意到二者的差别,将明代朝觐与考察二者的关系划分为四个阶段,但刘氏最终将明代朝觐考察的建立笼统地确定于洪武年间[注] 刘志坚:《关于明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几个问题》,《兰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明代朝觐起源于至正二十六年(丙申,1366),《明太祖实录》记载丙午三月令府县每岁举荐人才,得贤者赏,滥举及蔽贤者罚。但是强调知府知县有滥举者,俟来朝治其罪;未尝朝觐者,岁终逮至京师治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19,丙午三月丙申,第271页。 。这是目前所见朱元璋政权地方官朝觐情况的最早记载。但是,仔细推敲“至是,复命知府知县有滥举者,俟来朝治其罪;未尝朝觐者,岁终逮至京师治之”这段文字,朱元璋政权实行地方官朝觐的做法可能还要早于至正二十六年。明初的朝觐已经显示出制度化迹象。明太祖尝曰:“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这段讲话就是洪武元年正月天下朝觐府州县官陛辞之时,明太祖的训话[注] 《明太祖实录》卷29,洪武元年正月辛丑,第205页。 。显然,洪武元年府州县朝觐陛辞官是至正二十七年岁末至京,可以推断明建国前应是实行一岁一朝觐。明建国前朱吴政权辖境未广,地方官一岁一朝觐完全可行。

教育资源是指为教学有效开展提供的各种可被利用的条件,通常包括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也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及相关教育政策等内容。通俗来讲,是指一切可以帮助学生达成学习目标的物化了的、显性或隐性的、可以为学生学习服务的教学组成要素。

从洪武元年到洪武十八年,明朝有多少次朝觐,学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一年一朝觐[注] 陈连营:《明代外官朝觐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一种认为是从洪武元年到洪武十年有多次朝觐[注] 柳海松:《论明代的朝觐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4期。阎德民、郑全良:《中国考绩制度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前一种观点依据是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和洪武十八年明太祖谈话。但是,这两则史料不能确证洪武十八年里外官每年一朝觐的实情,《明太祖实录》关于洪武元年至洪武十年的外官朝觐记载只有三四次,看不出这时期实行一年一朝觐。

然而,《大明令》规定:“凡各处府、州、县有司官员,在任三年,不许注代,许令亲赍三载任内行过事迹,赴京朝觐。如无规避,依旧复任。其佐贰官、首领官一体三载来朝。如一时勾当者,轮换前来。”[注] 《大明令·吏令·官员朝觐》,第239-240页。 这则令文明确府州县正官、佐贰官、首领官“一体三载”赴京朝觐。《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元年天下府州县官一次朝觐外,还记载了洪武六年正月一次守令朝觐[注] 《明太祖实录》卷78,洪武六年正月乙巳,第1421页。 。明朝可能对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没有作出朝觐的要求,按察副使刘崧记述各道按察司官由皇帝征召朝觐[注] (明)刘崧:《槎翁文集》卷七《按察司官朝会题名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24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466页。 ,所以《明太祖实录》仅洪武三年[注] 《明太祖实录》卷48,洪武三年年正月甲午,第949页。 、洪武十年[注] 《明太祖实录》卷116,洪武十年十二月癸酉,第1902页。 两次按察司官朝觐记录。

其七,凡诸司狱讼,当详审轻重,按律决遣,毋得淹禁。

值得重视的是,洪武九年明太祖命中书省、吏部:

自今诸司正佐、首领、杂职官,俱以九年为满。其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每岁一考,岁终布政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纪录。各处有司、知府以实历俸月日为始,每年一朝觐;其佐贰官及知州、知县,每三年一朝觐。仓库、司局、钱榖官吏,以历俸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省府台、六部、各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按察司、各卫、各相府等衙门,掾史、令史、典吏、舍人、知印、宣使、奏差,已有资格出身,亦以九年为满。有司吏以历俸三年为满,如县吏、州吏升府,方入省注一任,入流注用。其布政使司等衙门典吏,历俸三年,许于相应衙门内转升,令史、书吏俱以九年为满。[注] 《明太祖实录》卷110,洪武九年十二月己未,第1830-1831页。

明代“大考”考满制,还包括教职官的考满考核。洪武十五年定府州县儒学训导九年考满,用为教谕[注] 《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庚子,第2371页。 。洪武二十六年五月定学官考课法,以科举生员多寡殿最府州县学教官,教官考核制度定制[注] 《明太祖实录》卷227,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丙寅,第3317页。 。因此,建文时期吏部论及教官考满时才有“旧例九年”之说[注] 《明太宗实录》卷14,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甲辰,第263页。 。

需要指出的是,在明初尚未建立起来一套完善的考核标准、指标和等第之前,朝廷其实难以运用一套准则考核赴京朝觐的府州县官,但并不代表没有考核行为[注] 柳海松:《论明代的朝觐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4期。阎德民、郑全良:《中国考绩制度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前引《大明令》“官员朝觐”条明确规定:“在任三年,不许注代,许令亲赍三载任内行过事迹,赴京朝觐。如无规避,依旧复任。”显然,“三载任内行过事迹”就是用来甄别黜陟朝觐官员的依据。

洪武十一年,明太祖征天下布政使司官及各府知府来朝,谓廷臣曰:“今布政使司官即古方伯之职,各府知府即古剌史之职,所以承流宣化,抚安吾民者也。然得人则治,否则瘝官旷职,病吾民多矣。朕今令之来朝,使识朝廷治体,以警其玩愒之心,且以询察言行,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注] 《明太祖宝训》卷3《任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67页。 显而易见,洪武十一年明太祖征天下布政使司官及各府知府来朝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使其“识朝廷治体,以警其玩愒之心”,通过询察言行,“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明太祖所言的“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与明太祖对吏部所说“今官员来朝,宜察其言行,考其功能,课其殿最”完全一致,依据知府施政业绩,第为称职无过、称职有过、有过不称职三等,“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庶使有司知所激劝”[注] 《明太祖实录》卷117,洪武十一年三月丁丑,第1916页。 。洪武十一年朝觐考核在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明太祖首次对官员考核与考核结果做出系统论述,因此《明史》称洪武十一年“此朝觐考核之始”[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71《选举志三》,第1721页。 。然而,龙文彬《明会要》却将《明史》所谓“朝觐考核之始”误解为“朝觐考察自此始”[注] (清)龙文彬:《明会要》卷46《职官十八·考课》,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54页。 。明朝定制后的朝觐考察是以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目”作为考核标准考核朝觐官员,而洪武十一年朝觐考核定为称职无过、称职有过、有过不称职三等,侧重政绩考核,这与“朝觐考察”显然有根本区别。不过,洪武十一年朝觐考核三等第的划分已经蕴含着道德操守、行政能力考核,直接影响洪武十四年考满考核三等第法的确立。

他驾着她的车赶往附近的医院。这里是盘龙湖别墅区,是他的住所所在地。车尖利地发出一声叹息,驶离了他们最初欢愉之地,像一次逃遁。

洪武十三年九月,明太祖命天下诸司正官、首领官来朝明朝正旦[注] 《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九月乙未,第2112页。 。洪武十五年七月,命天下诸司官来朝明年正旦者,“以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俱至京师”[注] 《明太祖实录》卷146,洪武十五年七月丙子,第2295页。 。洪武十五年命令明确规定了朝觐官员至京的时间期限,是朝觐考察制度重要的构成要素,在明代朝觐考察制度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洪武十六年九月命天下诸司官来朝明年正旦[注] 《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九月戊辰,第2431页。 ,洪武十七年六月诏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注] 《明太祖实录》卷162,洪武十七年六月戊辰,第2516页。 ,可见明太祖破坏了洪武九年规定的府州县官三年一朝觐的制度,改成一年一朝觐。

洪武十八年,在明代朝觐考察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性意义的年份。正月,吏部奏言天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府州县朝觐,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考其政绩,称职四百三十五人,平常二千八百九十七人,不称职四百七十一,贪污一百七十一人,阘茸一百四十三人”,诏:“称职者升,平常者复其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注] 《明太祖实录》卷170,洪武十八年正月癸酉,第2583页。 六月,明太祖朱元璋谕吏部臣曰:“天下府、州、县官一岁一朝,道里之费,得无烦民?自今定为三年一朝,赍其纪功图册、文移、稿簿赴部考核,吏典二人从;其布政司、按察司官亦然。著为令。”[注] 《明太祖实录》卷173,洪武十八年六月戊申,第2640页。 这则史料作为判断明代朝觐考察制度确立的重要证据,被广为征引,认为洪武十八年以前明朝实行一年一朝觐的制度,洪武十八年以后实行三年一朝觐,洪武十八年是明代朝觐考察制度确立的标志[注] 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74页;杨万贺:《明到朝觐考察制度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余劲东:《明代朝觐考察馈遗研究》,《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

地震释放的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各个方向传播,引起地面晃动。地面的强烈震动使设备产生加速度,故设备所受到的地震影响程度可用地面加速度来表示。地震的响应谱是根据一次地震中强震仪记录的加速度时程曲线计算得到的谱,也就是具有不同周期和一定阻尼的单质点结构在地震地面运动影响下的最大反应与结构自振周期的关系曲线。在工程上,通常可分为位移、速度、加速度三种响应谱,一般而言,响应谱分析的激励采用的是加速度谱。

那天晚上,公司技术部的节目是爆笑小品《女儿国》。穿着一袭长裙,斜倚在唐僧肩头的女儿国国王竟然是许元生,他娇羞又风情的样子,让如芸都笑出了眼泪,她没想到,他原来是这样的许元生。

但是如果仔细推敲洪武十八年朝觐考核的实际情形,将洪武十八年作为明代朝觐考察制度确立的标志可能过于乐观。首先,吏部明言对于天下诸司及府州县朝觐官是“考其政绩”,是考满考核。而且,考核结果五项,其中称职、平常、不称职应用的是洪武十四年考满考核的三等第法,实质是属于业绩范畴的考核。洪武十八年朝觐考核之所以与此前朝觐考核不同,其独特之处在于首次引入“贪污”、“阘茸”二目对朝觐外官进行考核,这与后来朝觐考察的精神和目的具有方向的一致性,处置措施也与后来朝觐考察或京察的处置措施一样。准确地说,洪武十八年朝觐考核其实是一次融合了朝觐考课和朝觐考察二者兼而有之的复合型考核,但呈现出重考绩、轻考察的特征。因此,《明史》概括这次朝觐考核才说“朝觐官分五等考绩,黜陟有差”[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2《太祖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页。 。所以,洪武十八年朝觐考核不能视作朝觐考察的确立,三年朝觐期仅是判定朝觐考察的必要条件,却非充要条件。

不少学者将明代朝觐考察确立于洪武二十九年,依据是万历《大明会典》。万历《大明会典》云:“洪武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尚书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弹劾,责以怠职。……若廉能卓异、贪酷异常,则又有旌别之典,以示劝惩。”[注] (明)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朝觐考察》,第235页。 极为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事件,《明太祖实录》竟然失载。天启《皇明吏部志》的记载与万历《大明会典》完全相同[注] (明)宋启明:《皇明吏部志》卷23《计典·附考核》,“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天启刻本,3-a。 ,《南京吏部志》亦明确记载洪武二十九年明太祖命吏部尚书杜泽定辰戌丑未年为期的三年一朝觐制度[注] (明)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卷2《圣政》,载《金陵全书》乙编15册,第184页。 。据此,洪武二十九年规定的朝觐考核与定制后的朝觐考察的主持察典的考察机构、考察程序、精神、目标具有方向一致性的涵义,侧重以官员道德操守为主,淡化业绩考核的色彩,显示出朝觐考核中考绩性质的考核基本被排斥出朝觐考核领域,呈现出朝觐考察的制度特征。这与洪武十八年以前朝觐考核所体现出的浓厚的业绩考核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将明代朝觐考察初步确立于洪武二十九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朝觐考察距离定制还很遥远。

三、文官考核与相关制度关系的建立

明代文官考核制度是一套管理文官的制度系统,核心的制度是考核制度,但还包括密切相关的散官、诰敕、荫叙等制度,将文官的考核与散阶、诰敕、荫叙等制度勾连起来,是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司法机关方面的问题。目前,“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北京法院系统来看,虽然各基层法院都开展了立案阶段多元调解试点工作,但是,各院的工作重点,仍然是动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努力消减已经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仍然在去除“存量”上下功夫。“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要派出本已就相当紧缺的员额法官和辅助人员,去全程指导、监督社会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并开展培育社会调解力量的工作。按照诉讼程序的标准培育一个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的。在审判压力相当巨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愿意拿出宝贵的审判资源,去做一件短期内可能效益不显著的工作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明代散官制度起源于至正十五年前后,历经多次改造,至洪武二十五年定制。明代文官散阶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与文官考核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洪武六年诏定散官资级,规定:凡除授官员,即与对品散官。在京官,以三十月为一考,每考升一等。在外官,以三岁为一考,每考升一阶[注] 《明太祖实录》卷85,洪武六年九月癸卯,第1508页。 。这段史料清楚规定凡除授官员,即可获得对品初授散官,但是散官晋升则必须经过考核,京官与外官散官晋升时间不同,京官计月,三十月一考升一等;外官计年,三岁一考升一阶。明代散官制度与考核发生关联的是考满考核,而不是考察考核!但是洪武七年明廷很快作出调整,初授散官阶降二品授予,规定三品职事官授正五品下阶散官,四品职事官授正六品下阶散官,五品职事官授正七品下阶散官,“及考满,俱各比例递升”,六品以下除授职事官“亦依定制”。对于此前已授予散官者,“须历及所授散官品级”,然后递升[注] 《明太祖实录》卷93,洪武七年十月戊午,第1628页。 。由此可见,不论是已授散官,还是未授散官者,必须经过考满考核才能晋升散阶。逮至洪武十年,明太祖命内外百司官,散官视其品给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113,洪武十年七月壬寅,第1871页。 。这一命令的发布,事实上废除了洪武七年初授散官降二品授予的做法,又恢复到职事官品与散官实行对品授予的制度。

洪武十四年,随着考满考核制度的完善,明廷对文官考核与散官授予关系进一步作出明确补充规定。“凡布衣初入仕,杂职初入流,任内未及初考,而迁调改除、升等者,有罪及不称职者、贬降者,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贬降者,皆得初授阶。凡初考称职、任内已及初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任内已升授未及再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皆得升授阶。凡及两考而事迹显著者,皆得加授阶。”[注] 《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丁未,第2178页。 这是对官员任职考满中出现特殊情形如何授予散阶作出统一规定,显然由于官员任职考满的复杂情形导致散官授予情况变得复杂。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对文官考核与散官授予作出全面规定[注] (明)翟善:《诸司职掌》之“吏部”,载《泰州文献》第四辑25册,凤凰出版社2015年版,第424页。 ,标志着文官考核与散官授予关系基本确定。

明代颁赐诰敕行为较早,洪武元年大量颁赐一批文臣武官诰敕,不过直到洪武四年明朝才将官员考核与诰敕制度联系起来。洪武四年首次规定,有司官员今后历任三年,“考核称职无私过者,然后给诰”[注] 《明太祖实录》卷62,洪武四年三月庚戌,第1202页。 。洪武六年正式诏定文武官诰敕制度,规定公侯、一品至五品诰命,六品至九品敕命[注] 《明太祖实录》卷85,洪武六年九月癸卯,第1508-1509页。 。洪武十二年,吏部奉命定内外文武官致仕颁给诰命制度,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各升一级,给与诰敕,但又规定未完成三年考满或以事降用,“依本等职事致仕,不给诰敕”,稍后奏定六十年以上致仕,“皆给诰敕”。洪武十六年五月,议文官封赠荫序制制,定封赠之例十一、荫叙之例五,对官员父母妻室封赠、散官授受、诰敕颁赐、子弟荫序各种情况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第十、十一两例规定诰敕颁赐。例十规定: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敕,取自上裁。其已授诰命者,须一考满秩,方许封赠。五品以下官试职一年,考核称职者实授,颁给诰命,不称职黜降。例十一规定:凡外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命,再考称职,听请封赠,出自特恩,不在此例[注] (明)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卷2《圣政》,载《金陵全书》乙编15册,第147-148页。 。稍后,明太祖接受吏部试侍郎刘逢吉建议,除授京官俱试职一年,“考核称职者实授,颁给诰,不称职者罢黜”[注] 《明太祖实录》卷157,洪武十六年十月戊子,第2435页。 。逮至洪武十九年,明太祖命吏部:“自今除授外任官员,不给符契,止给劄付;若布政司正官给照会,九年考称职者,颁给诰。”[注] 《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二月壬子,第2680页。 《诸司职掌》将此前明廷有关颁给诰敕条例汇总刊定,补充完善了与官员考核有关的外任官颁给诰敕的规定:“外任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升除官员合与实授者,于本任内历事一年后,方可出给诰敕。若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注] (明)翟善:《诸司职掌》“吏部”,《泰州文献》第四辑25册,第423-424页。 至此,明代文官考核与颁给诰敕制度的关系基本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洪武十六年明廷奏定荫叙之例,但是却没有将荫叙之例与文官考核挂钩,随着考核制度的实施,从明中期开始文官考核与荫叙逐渐建立起制度联系。

此外,明初还对官员朝觐考核给予路费补贴。洪武十九年,诏天下来朝官员及岁解诸税课赴京者,“无问远迩,皆给钞二十锭为道里费”[注] 《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三月己巳,第2682页。 。在《御制大诰续编》中,明太祖再次强调官员朝觐路费补贴标准之事,同时告诫地方官员不得以此作为借口,科敛百姓,“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注] (明)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路费则例第六十一”,载钱伯城《全明文》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61页。 。百贯即二十锭,在洪武年间这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朝觐路费津贴,只是随着大明宝钞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后,宝钞百贯才变得可以忽略不计。

四、明初文官考核依据、内容和等第的确立

明代文官考核制度是在“摸着石子过河”的状态中建立起来的,明代文官考核的依据、内容、标准和等第的确立同样体现出这样的特征。高寿仙曾有专文讨论过明代文官考核的依据、标准和内容[注] 参见高寿仙《明代官员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考析》,载张中正《明史论集》,黄山书社1993年版。 ,其结论为研究者广为引用,但究其研究仍嫌粗疏,未能呈现明代文官考核依据、标准和内容制定的复杂历史演变过程,仍有待深入和充实之处。

明初在制定官员考核依据、考核内容时充分反映出了重外官、轻内官的特点。明代文官考核的依据、内容、标准和等第这四大项,颇具模糊性,不似前朝清晰。在上述四项之中,首先是从地方官员的考核内容开始,在较长时间内考核依据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等第难以截然而分。《大明令》“吏令·守令考绩”规定:

凡各处府、州、县官员,任内以户口增、田野闢为尚,所行事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坐实迹申闻,以凭黜陟。

《大明令》“吏令·官员朝觐”规定:

凡各处府州县有司官员,在任三年,不许注代。许令亲赍三载任内行过事迹,赴京朝觐。如无规避,依旧复任。其佐贰官、首领官,一体三载来朝。

其三,太常司、国子监则由本衙门正官考满考核。

一,州临县治,亦体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本府方乃是清。

又《大明令》“吏令·行止文簿”规定:

凡中书省吏房行止科,置立文簿一扇,编排字号,当该掾典掌管,首领官一员提调。将在选官员各三代年甲、籍贯、历事、根脚,到任、考满、得代、改除月日、资品、等第,逐一备细附写,以凭照勘。如有漏附者,依律治罪。[注] (明)刘惟谦等纂,怀效锋点校:《大明律》附《大明令》,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39、240页。

上引《大明令》令文,是明代最早涉及到外任文官考核的依据、内容以及交代、行止、给由等其他要求的法规。我们看到在府州县官任内以“户口增、田野闢”为尚,将“所行事迹”“三载任内行过事迹”明白开坐,“以凭黜陟”。“守令到任”条规定新旧官员交代时,“将交割前官应有户口、田粮总数”,先申上司,转达都省,“以凭考验”。《大明令》将户口、土地数、税粮数三项内容作为地方官考核的内容,官员开写的行过事迹显然也是以这三大项内容为主的事迹,“以凭考验”“以凭黜陟”。可见《大明令》规定的是地方官考核的内容,也是其考核的依据。“吏令·行止文簿”规定的项目也构成官员考核的一部分。只有上述内容皆符合规定,才能“给由”,亲赍给由进入考核程序[注] 《大明令·吏令·任满官员》,第240页。 。

洪武元年,明太祖任命宋冕为开封府知府,谕曰:“元以六事责守令,徒具虚文。今丧礼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若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矣。汝往治郡,务在安辑民人,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注] 《明太祖宝训》卷6《谕群臣》,“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452页。 这里,明太祖称元以六事考课守令徒具虚文。按《元史·选举志》记载:“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闢、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至元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长官,除达鲁花赤外,蒙古人、汉人、色目人等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注] (明)宋濂:《元史》卷82《选举志二·铨选》,第2038页。又《元史》卷84《选举志四·考课》,第2114页。 。不过,《元史·选举志》记载有缺漏。以“五事责守令”,其实是忽必烈至元年间的制度,迨至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重定守令黜陟之法,改以“六事责守令”[注] (明)宋濂:《元史》卷41《元顺帝本纪四》,第869页。 ,但是不清楚是以哪六事责守令。元季陶安在赠张诚之序中说:“朝廷课守令,兴学居六事之一,屡饬风宪勉励人才,风化之寄有所委属。”[注] (明)陶安:《陶学士集》卷11《送张诚之序》,文渊阁四库全书1225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页。 所以,六事责守令当是以至元五事为基础增“兴学校”一事为六事,“责守令”。六事责守令,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可追溯到西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事问责诏令”。

明朝立国之初,以“户口增、田野辟”是洪武君臣的共识。重视兴学是洪武初期又一重务和急务,朱元璋多次将兴学校与劝课农桑并举,责之守令[注] 《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癸丑;《明太祖实录》卷46,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洪武五年,明太祖诏:“农桑衣食之本,学校理道之原。朕尝设置有司,颁降条章,敦笃教化,务欲使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何有司不遵朕命?秩满赴京者,往往不书农桑之务,学校之教,甚违朕意,特敕中书令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违者降罚。”[注] (明)朱元璋:《农桑学校诏》,载钱伯城《全明文》卷一《朱元璋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洪武六年,明太祖引入赋役、诉讼二项内容,他说:“朕设置百官,各司厥职,以分理庶务,惟郡守县令为牧民之官,凡赋敛、徭役、诉讼皆先有县,次至府。若县令贤明,则赋敛平、徭役均、诉讼简,一县之事既治,则府可以无忧矣。”[注] 《明太祖实录》卷78,洪武六年正月乙巳,第1422页。 可见明初考核地方官员所行措施既是对元朝考课制度的继承,同时又立足客观现实,逐步推行元制“六事责守令”的考核内容。违背此六事者,皆被明太祖斥为不称职,直接责罚降黜。例如,洪武九年山东日照县知县马亮考满入觐,州上其考语曰:“课农兴学之绩,而长于督运。”吏部以闻,太祖曰:“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风化之原。皆守令先务,不知务此,而曰长于督运,是弃本而物末,岂其职哉?苟任督责以为能,非恺悌之政也……宜黜降之,使有所惩。”[注] 《明太祖宝训》卷3《任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164页。 同月,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满来朝考满,州上其考语曰:“能恢办商税。”太祖谓吏部曰:“商税自有定额,何俟恢办?若额外恢办,得无剥削于民?主簿之职在佐理县政,抚按百姓,岂以办课未能,若止以办课为能,其他不见,可称是失职矣!州之考非是,尔吏部其移文讯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六月庚戌,第1776-1777页。

1)实施阶梯泵改造,使泵站运行组合的种类增加[3]。为了便于管理,原设计一座泵站只配置一种型号的注水泵,在排量不匹配的注水泵站能源浪费较为严重。

洪武前期其实就是以元制的“六事责守令”,所行事迹也是以此为中心开写,赴京考绩。洪武十七年,明太祖对“六事考课守令”进行改造,颁布“八事考课守令”。明太祖曰:“朕尝命县考于州,州考于府,府考于布政司,各以所临,精其考核,以凭黜陟,昭示劝戒。令上下之政,惟务苟且,县之贤否,州不能知;州之贤否,府不能察;府之贤否,布政司不能举,善无所劝,而恶无所惩。”因此命以八事,榜示天下:

第二条 凡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及在京诸衙门,在外行中书省、提刑按察司掾、令、史、书吏、知印、宣使、奏差、典吏、贴书及以下诸衙门吏员,历俸三十月为满。

其一,州县之官,宜宣扬风化,抚字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时命里长告戒其里人,敦行孝弟,尽力南亩,毋作非为,以罹刑罚,行乡饮酒礼,使知尊卑贵贱之体,岁终察其所行善恶,而旌别之。

其二,为府官者,当平其政令,廉察属官,致治有方,吏民称贤者,优加礼遇,纪其善绩。其有闒茸及蠹政病民者,轻则治之以法,重则申闻黜罚。然不得下侵其职,以扰吾民。

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县官能否,询知民风美恶及士习情伪奸弊,甚者具闻鞫之。如所治不公,则从按察司纠举。

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县自断决,具实以闻。

其五,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

其六,有犯死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布政司达刑部定拟。杂犯者,准工赎罪;真犯者,奏闻遣官审决。

点睛:此类试题需逐项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当题目出现体积大小时,首先,判断给出的物质是否为气体,其次,判断外界条件是否为标准状况,否则无法计算。当给出一个化学反应,则要判断反应的特点,若是可逆反应,当转化率未知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有关计算,若是氧化还原反应,写出并配平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计算转移电子数。讨论溶液中微粒的数目时,当明确了溶液的体积(注意体积单位)、溶质的物质的量浓度后,要考虑弱电解质的不完全电离、盐溶液中离子是否水解等问题。

1)当水平应力比λ<1.5时:①第一、第二水平主应力越接近,初期阶段出现裂隙越晚,扩展缓慢,随着水压继续增大裂隙扩展方向增多,最终发散不集中;②地应力越小,控制孔发挥作用越晚,并且控制作用不够明显,裂隙最终沿垂直最小主应力方向扩展。

其八,民间词讼,务自下而上,不许越诉。[注] 《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壬午,第2496-2497页。

明太祖令天下有司“永为遵守”。此八事,既是明廷考核官员的内容,也是考核官员的依据,时人云“是时以八事考课外吏”[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136《任昂传》,第3937页。 ,此之谓也。不过,洪武十七年所颁“八事”显然不及“六事”言简意赅。就“八事”内容而言,不及元制“六事”全面,反而有所倒退,缺少“户口增、兴学校”二项,更多反映的是对地方司、府、州、县官职掌的要求和规定。

因此,稍后不久明太祖颁定了明代历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到任须知》。万历《大明会典》载《到任须知》款目如下:

一祀神。二恤孤。三狱囚。四田粮。五制书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许那移。八承行事务。九印信衙门。十仓库。十一所属仓场库务。十二系官头匹。十三会计粮储。十四各色课程。十五鱼湖。十六金银场。十七窑冶。十八盐场。十九公廨。二十系官房屋。二十一书生员数。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二十四官户。二十五境内儒者。二十六起灭词讼。二十七好闲不务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户。三十一警迹人。

并且,明太祖还对《到任须知》三十一款指标逐条进行具体阐述,以令地方官到任确知做哪些、如何做[注] (明)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关给须知》,第168-173页。 。《到任须知》是在洪武十七年“八事”基础上,以纲目形式,将“八事”细化、分解成三十一项指标,但是《到任须知》三十一项细目又比“八事”详尽周瞻。准确地说,《到任须知》其实更像是以元制“六事”为蓝本细化、分解而来。显然,《到任须知》既是地方官员施政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的最重要依据。

但是,明太祖很快便发现地方官不严格遵守执行《到任须知》,阳奉阴违,“各人(布按二司、府州县官)授职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终日听信小人浸润,谋取脏死,酷害下民”,大为光火,因此洪武二十三年明太祖“惩吏之弗称”,亲制《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责任条例》一篇七款:

一,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辩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迹奏闻。设若用心提调,催督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倘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府临州治,亦体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籍顽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凡府、州、县长官到任,须要将交割前官应有户口、田粮总数,先申上司,转达都省,以凭考验。

一,县亲临里甲,务要明播条章,去恶安善,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于朝廷,下不衔冤于满地,此其治也欤。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要尽除奸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傥有通同贪官污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体究治。

一,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迹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赍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注] (明)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考功清吏司·责任条例》,第233-234页。

《责任条例》首先申明地方官员必须遵行《到任须知》,务必据之一一施行。其次,《责任条例》明确了布、按二司,府州县各级责任、考核归属权责关系及弥补机制;违者降罚。最后,规定各级地方官员设置考核凭据以及考核程序。《责任条例》颁布以后至洪武一朝结束,明太祖朱元璋再未向地方官员颁布过任何条例。

在《到任须知》《责任条例》颁布后,洪武十七年榜示的八事逐渐退出地方官员考核依据的领域,最终被淘汰,明代中期以后明廷对地方官实施考核的内容又重新落实到“以六事责守令”上来。大学士王鏊曾言:“顷予还南,历数十郡县,入其疆,其六事举者盖少也,独得三四人焉耳。”[注] (明)王鏊著,吴建华点校:《王鏊集》之《震泽先生集》卷10《送姜太守改任宁波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杨循吉称颂吴县令史侯云:“凛兮其洁已,恂兮其下士,绰兮其宽,劲兮其不可犯,故得四境修,六事治,书考惟最。”[注] (明)杨循吉:《松筹堂集》卷11《送史县侯考绩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618页。 万历年间礼部尚书敖文祯亦云:“余惟《周官》以六计弊群吏,曰善,曰能,曰敬,曰正,曰法,曰辨,一冠以廉,廉立而六事从之。”[注] (明)敖文祯:《薛荔山房藏稿》卷7《送振海何侯入觐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明中叶崔铣云:“皇祖设官,分六部以万务,两谏拂其愆违,责郡县以六事,按察究其污滥。自大夫以下,必三考乃进二阶。”[注] (明)崔铣著,周国瑞校注:《洹词》卷8《政议·省官》,中州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69页。 林希元更是明确说:“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之六事,乃国朝督察守令之令典。”[注] (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上册)卷9《赠郡侯西川方公朝觐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7页。 可见,明代中期以后事实上又回到以元制“六事责守令”为中心施政内容考核地方守令的路径。

综上,不难发现明朝建国后明太祖主要是围绕地方官员在制定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而不涉及京官。高寿仙说“由于京官居于辇毂之下,皇帝易于了解并随时予以黜陟”,因此对于京官考核准则制订要稍迟一些[注] 高寿仙:《明代官员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考析》,载张中正《明史论集》,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69页。 。明初最早制订的京官考核依据是洪武五年的《六部职掌》,但史籍缺载,《六部职掌》具体内容不详[注] 《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癸巳,第1360页。 。直到洪武二十六年,明太祖“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成《诸司职掌》[注] 《明太祖实录》卷226,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第3308页。 。《诸司职掌》不分卷,内容包括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九个部门的职掌,即所谓“九卿”职掌,监司机构职掌不在内,因此《诸司职掌》其实是“九卿职掌”。换言之,《诸司职掌》主要是九卿衙门官员考核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司法监察系统的官员除了遵守《诸司职掌》,御史、按察司官还需遵守《宪纲》行事,正德中,吏部奏言:“《诸司职掌》内外官考察黜陟及《宪纲》内御史巡历纠劾有司,各有定制。”[注] 《明武宗宝训》,“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83页。 可见《宪纲》也是监察御史考核所需依据之一[注] 明代《宪纲》经过多次纂修,最早修于至正二十六年,次修于洪武四年,正统四年以宣德间增修之《宪纲》颁布天下。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9丙午正月、《明太祖实录》卷60洪武四年正月己亥、《明英宗实录》卷60正统四年十月庚子。 。此外,洪武十五年《巡按事宜》也是巡按御史、按察使司官必须遵守的考核依据[注] 《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辰,第2363页。 。

前引洪武元年《大明令》“守令考绩”、“官员朝觐”两条清楚说明守令考绩、朝觐时将任内所行事迹,“开坐实迹”申闻、亲赍考核,以凭黜陟。洪武二年规定,府佐贰官、首领官三年任满,“所司具其政绩,申达省部”[注] 《明太祖实录》卷45,洪武二年九月癸卯,第882页。 。洪武五年明太祖《农桑学校诏》又说:“有司不遵朕命,秩满赴京者,往往不书农桑之务,学校之教。”[注] (明)朱元璋:《农桑学校诏》,载钱伯城《全明文》卷一《朱元璋一》,第2页。 明初沈文云内外官九年考满,外官“每三年具录行事之实朝京”以考绩[注] (明)沈文:《圣君初政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页。 。据此可知,在相当时期内明廷只是要求应接受考核的地方官开写行过事迹,并未对其形制做出统一规定,这是后来事迹册、纪功图的雏形。

洪武十六年,明太祖规定天下诸司朝觐明年正旦的地方官员,“预进《功业册》”[注] 《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九月戊辰,第2431页。 。洪武十七年,又规定朝觐官员,“各书其事功于册,仍绘土地、人民图来上”[注] 《明太祖实录》卷162,洪武十七年六月戊辰,第2516页。 。洪武十八年,明廷将赋役黄册纳入朝觐官员考核范畴,规定“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注] (明)朱元璋:《大诰》“造册科敛第五十四”,载钱伯城《全明文》卷一《朱元璋一》,第609页。 。洪武二十年,明太祖补充了盐运司官的朝觐要求:每司止令正官、首领官吏各一人来朝,盐运司官亦令其来,皆以所行事迹开具《纪功图簿》、《隔眼草稿》,亲赍奏考[注] 《明太祖实录》卷184,洪武二十年八月壬申,第2770页。 。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规定官员考满,京官:东宫官、王府官、尚宝司、中书舍人、都给事中、仪礼司、行人司正官,“从本衙门将该考官员行过事迹,并应有过错备细开写”,送吏部考核;六部五品以下、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历任三年,“听于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核,吏部覆考;四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外官:凡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迹保勘覆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佥名,交付本官,亲赍给由[注] (明)翟善:《诸司职掌》之“吏部·考核”,载《泰州文献》第四辑25册,第433页。 。《诸司职掌》又规定朝觐:“凡在外官员,三年遍行朝觐。其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员,带首领官吏各一员,理问所官一员,照依《到任须知》,依式对款攒造文册,及将原领敕谕、《诸司职掌》内事迹文簿,具本亲赍奏缴,以凭考核。”[注] (明)翟善:《诸司职掌》之“吏部·朝觐”,第438页。 《诸司职掌》关于官员考满、朝觐规定,万历《大明会典》全部抄录[注] (明)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考功清吏司·考核一》,万历《大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考功清吏司·朝觐考察》。 。

由上可知,明初京官考满考核主要有三种形式,考核办法也不尽相同,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亲自裁决;五品以下监司、翰院系统属官,由本衙门正官观察考核,开写称职与否考语,送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东宫官、王府官、尚宝司、中书舍人、都给事中、仪礼司、行人司正官则需从本衙门将该考官员“行过事迹,并应有过错备细开写”,送吏部考核。对于外官而言,不论是官员个体的考满,还是国家规定的地方官群体朝觐考核,都是以地方官任内实际事迹为基础,攒造《功业文册》(或曰《功业册》《功绩文册》)、《纪功文簿》(或曰《纪功图簿》)、《隔眼文稿》,还有赋役黄册,作为考核的凭证接受考核;不进功绩文册者降任使用[注] 《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癸丑,第3390页。 。可见,明代地方官任内的施政业绩是官员个体考满和群体朝觐考察通用的考核内容。亦是说,官员个人考满赴京与朝觐考察赴京所携带的考核材料基本相同。

在相当长时期内,明朝初期的官员考核不作考满和考察区分,官员考核既无统一标准,也不划分考核结果等第。洪武二年,明太祖诏府州县正官,三年一考课于吏部,仅云“核其贤否而黜陟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45,洪武二年九月癸卯,第882页。 ,但却无考核标准,不知如何辨别贤与否。洪武三年,吏部引入“老成廉能”与“无过”二项指标以区分考核结果,知府老成廉能无过久其任,同知一考无过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升知县[注] 《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癸酉,第1161页。 。显而易见,此时吏部是将官员道德操守领域的指标要素与官员任满挂钩来进行考核。不久,吏部将称职与否和行事有无过错结合起来,引入任满官员考核领域,与考核结果挂钩[注] 《明太祖实录》卷62,洪武四年三月庚戌,第1202页。 。洪武九年,“以考课第优等”,一次性擢升济南府德州知州张瑛等343人为知府有差[注] 《明太祖实录》卷106,洪武九年六月辛卯,第1771页。 ,但是我们依然不清楚考课结果划分几个等第,考课等第优等究竟如何确定?

直到洪武十一年,明朝才开始第一次对赴京朝觐的地方知府考核结果作出等第划分,通过“察其言行,考其功能”,课其殿最,第为三等:称职无过,上等;称职有过,中等;有过不称职,下等[注] 《明太祖实录》卷117,洪武十一年三月丁丑,第1916页。 。洪武十四年,吏部定给授文职散官制时,在洪武十一年三等第基础上进一步提炼,首次提出文官考满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第,与散官授受建立联系[注] 《明太祖实录》卷138,洪武十四年七月丁未,第2178页。 。洪武十四年初步全面系统的制定考核法时,正式引入称职、平常、不称职作为官员考满考核的等第,并明确规定:

事繁而称职,无过者升二等,有私笞公过者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本等用,二次者降一等,三次者降二等,四次者降三等,五次以上者杂职内用;

繁而平常,无过者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者降一等,二次者降二等,三次者降三等,四次以上者杂职内用;

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者,本等用;有私笞公过者,降一等;有纪录徒流,一次者降二等,二次者杂职内用,三次以上者黜之;

其繁而不称职,初考降二等;简而不称职,初考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于杂职内用;

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皆从平常。[注] 《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十月辛丑,第2198-2199页。

这是明朝官员考满考核结果等第最明确清晰的规定,将任地繁简与考核结果结合起来,分类分等,确定考核等第,并且明确规定一个通考周期内如何确定三次考满考核结果最终的称职、平常、不称职等第。洪武十四年考满考核等第出台后,明朝再未颁布其他考核等第规定,并被录入《诸司职掌》和《大明会典》成为明朝国家最高最权威的行政令典。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明朝的官员考满考核等第的确定缺少明确的考核标准依据。如众所知,唐代对流内官的九等考核,在“四善二十七”中,规定一最以上四善,上上等;一最以上三善,或无最四善,上中等,依次而下至“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下下等,计九等[注]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2-43页。 。尽管宋代考核官员的标准变动不居,但是宋代官员考核等第的确认还是有比较明确的考核标准依据的[注] (元)脱脱:《宋史》卷160《选举志·考课》,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57-3764页。 。元代,至元年间以五事责守令,规定五事备者为上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为中选,四事不备添一资,五事俱不备降一等[注] (明)宋濂:《元史》卷82《选举志二·铨选》,第2038页。 ;至正四年定六事责守令,规定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迁,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注] (明)宋濂:《元史》卷41《元顺帝本纪四》,第869页。 。然而,明朝自始至终都没有制订类似的确切规定。换句话说,如何判定应考官员任内政绩是称职、平常和不称职,明朝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我们完全不清楚地方官在考满考核时,六事完成几事是称职、平常,未完成几事是不称职,或者《到任须知》三十一款完成多少款才算是称职、平常,完不成多少是不称职的。

相较于官员考满考核没有确切考核标准不同,教职官的考满考核却有非常明确的考核标准依据。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由翰林学士批改,通经者于县学教育内叙用;不通经者,本处复充训导。教官考核称职升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职者黜降[注] (明)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考功清吏司·考核一》,第223页。 。明太祖又命吏部尚书詹徽议立教官考满法[注] (明)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卷2《圣政》,载《金陵全书》乙编15册,第179页 ,以科举生员多寡为殿最,县学生员二十名,教谕九年任内有举人三名,又通经者,称职升用;举人二人,通经,平常本等用;举人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不称职黜降别用;州学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任内有举人六名,又通经者,称职升用;举人三名、通经,本等用;不及三人,又考不通经,不称职黜降别用;府学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任内,举人九名,又考通经者,称职升用;举人四名,通经,本等用;举人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不称职黜降别用;府州县学训导,九年任内,举人三名,又考通经者,称职升职;举人二名或一名,通经,本等用;举人全无,又考不通经者,不称职,黜退别用[注] 《明太祖实录》卷227,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丙寅,第3317页。 。可见,地方府州县学的训导、教谕、教授九年考满,不仅教官自身赴京接受吏部考试,以定通经与不通经,还根据各学级别定教官任内所拔额定举人数以定称职、平常和不称职三等黜陟。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存在一个先天性的缺陷,即考核制度中没有制订官员考满考核称职标准的依据,故而明朝官员考核在确定考满考核等第时便存在主观随意的漏洞,这给官员在考满考核中留下了很大的作弊空间。

明朝的官员考核制度,是在对官员考核和考核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从无到有,慢慢摸索,逐渐清晰,形成考满制和考察制两个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的一套考核机制。不过,考察制确立的历程要远比考满制曲折和漫长,明初考察制只能说初步确立,考察制与考察标准的确认都是经过非常长的时间才最终确定下来的。明代考察的标准“八目”始于洪武时期,经历长时期的演变,至成化末、弘治初才定型[注] 郭培贵:《明史选举志笺正》,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明朝开国前,曾以“精勤明敏”“迂缓”一类非常模糊的分别勤惰、行政能力的要求责之守令,作为不称职的典型[注] 《明太祖宝训》卷3《任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152页。 ,可以说这是明朝考察制最早的萌芽。洪武三年,吏部提出知府“非老成廉能无过,不可居其任”的建议,出现“廉能无过”一目[注] 《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癸酉,第1161页。 。洪武六年明太祖令监察御史、按察使司察举天下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提出官员考核时注意区分廉能与贪虐[注] 《明太祖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壬寅,第1444页。 ,《明史》视此为明代考察之始[注] (清)张廷玉:《明史》卷71《选举志三》,第1723页。 。其实并不完全恰当,与其说这里的廉能与贪虐是标准,还不如说是考核官员的精神和原则。反之,洪武六年正月对于来朝守令,明太祖倒是明确提出“去其阘茸”,这是明代官员考核中首次出现“阘茸”一目。明太祖洪武十七年,明太祖榜示八事责守令,将善恶、廉贤、阘茸作为黜陟地方守令的指标写入条例[注] 《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壬午,第2496-2497页。 。但在此期间,考满制与考察制并未作出严格区分,而是相互混合并存在官员考核中,最多只能说在这一时期的官员考核中孕含着考察制的精神和做法,是构成考察制度形成的一部分内容。即使洪武十八年考核天下朝觐官员,行五等考核法,正式将“贪污”、“阘茸”作为指标考核官员道德操守情况,也未能与考满制截然界分,终至洪武一朝,考察考核的指标始终是“廉能”、“廉贤”、“贪污”、“阘茸”等有限的四五项,距离定制的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目”还存在着巨大差距,远未达到确立的地步。

结 语

明朝文官考核制度,是以考满、考察为核心,包括考满考核与散官制度、诰敕制度、荫叙制度等制度之间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制度关系,配合考核制度运行的一套制度管理系统。明初文官考核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演变之路,充分体现了“摸着石子过河”的特征。考满制,洪武元年从改造元朝考课制度开始,实行地方官三年一考核。洪武九年确定内外文职官九年通考制度,洪武十二年稍作修订。洪武十四年,明太祖对考满制进行全面大改革,实行内外有别、分等分级,特殊衙门特殊考满考核的做法,确定了三等考核等第法等内容,奠定了明代考满制度确立的重要基础。此后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完善,甚至反复,至洪武三十一年考满制基本确立。明朝建国前,取法周制,实行地方官一年一朝觐的做法。明朝建立后,实行府州县官三年一朝觐的制度,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无定期征召朝觐,至洪武九年才实行一年一朝觐。洪武十一年,开始对朝觐官员进行三等第考核。洪武十三年到洪武十八年之间,又实际上实行了全体地方官一年一朝觐的做法,直到洪武十八年正式实行三年一朝觐的制度。在相当长时间内,朝觐与考察没有多少关系,朝觐、朝觐考核与具有考满性质的业绩考核纠葛在一起。但在朝觐制实行的过程中,考察考核的比重日益增加,朝觐考察逐渐从朝觐考核中分离出来,呈现独立发展趋势,洪武十八年是出现朝觐考察的分水岭,至洪武二十九年初步建立。在文官考核制度逐渐建立的过程中,考核的依据、内容、标准和等第等核心要素从无到有,从模糊不分到明确析分,也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确立下来。但是,考满制还不够完善,朝觐考察八目、京察皆未确定,文官考核制度距离定制还有遥远的路程,因此明初的文官考核制度只能说是初步确立,制度的完善、健全尚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Service Assessment Institution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Huang Aming

Abstract :The Civil Official Assessment Institution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experienced an extremely complex evolution period and road.kaoman Institution,in the first year of Hongwu,the examination system of Yuan Dynasty was reformed,revised,supplemented,perfected,and even repeated.It was basically established in Hongwu's 31 years.According XiZhou Institution,Ming Dynasty set up Pilgrimage institution,Local official pilgrimages are classified every year,and then change every three year until the eighteenth Year of Hongwu.It's very complicated which pilgrimage form no assessment to assessment,form Performance appraisal to Inspection quality.Finally,Quality inspec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in the nineteenth years of Hongwu.It take a long period to establish for the the civil service appraisal system,the Basis,Content,Standard and Grade In the process of preliminary establishment,from nonexistence to pass into existence,and from Ambiguity to Clear Distinction.

Keywords :the Early Ming Dynasty;Kaoman Assessment;Pilgrimage Assessment;Pilgrimage and Quality Inspection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5833(2019)07-0127-17

作者简介: 黄阿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上海 200241)

收稿日期: 2019-01-18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代文官考核与官僚政治研究”(项目编号:17BZS055)与江苏教育厅项目“明代官员考核制度研究”(项目编号:34172190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陈炜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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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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