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伯格道德发展哲学思想述评_心理学论文

科尔伯格道德发展哲学思想述评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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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伯格(L.Koblberg,1927~1987)是当代西方道德认知学派的建立者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他沿着皮亚杰研究儿童道德判断的路线,在儿童道德认知发展领域辛勤工作了三十多个春秋,提出了著名的“三水平六阶段”道德发展阶段模型,并以此为核心创立了道德认知发展教育理论体系,开创了国外六、七十年代以来的“认知发展教育运动”,在国际学术界和教育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柯尔柏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体系,包括道德发展的哲学、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和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内学术界对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和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两个方面介绍得较多,而对其道德发展的哲学介绍得较少,甚至没有专门的介绍。但是,如果我们不了解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哲学观点,就难以全面理解他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和道德教育的实践策略,因为他的道德发展的哲学是其道德发展的心理学理论和道德教育实践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拟专门评介柯尔伯格关于道德发展的哲学思想。

一、对传统教育哲学的扬弃

柯尔伯格把西方道德教育哲学划分为三大流派,即浪漫主义、文化传递论和进步主义三种道德教育哲学。前两种是他所批判的道德教育哲学,后一种是他所继承的道德教育哲学。

浪漫主义源自卢梭的教育思想。这种道德教育哲学认为,道德是发自人的内心的一种判断善恶的本性。来自儿童内在的东西是其发展的最重要方面,教育环境要创设一种让内在的“善”得以展开和内在的“恶”得以控制的条件,而不是让这些东西受到成人文化压力的限制。在浪漫主义者看来,儿童先天能力和禀性、情感和愿望必须让他自己去发展,儿童的先天的和内在的自我必须让他自己去发现。浪漫主义的心理学基础是弗洛伊德、霍尔和格塞尔的发展成熟论。成熟论把心理的发展比作有机体的成长,认为认知和情感的发展乃是按照规定的模式阶段逐渐展开而成的,而环境对于发展的影响只是为这个正在自然成长中的儿童提供必要的营养而已。浪漫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或现象学的认识论。它认为知识和现实都是自我的直接内在经验,而所谓的认识或真理乃是自我的意识或洞察,它强调内心状态和情感。浪漫主义的伦理学假设是:儿童性本善,只要有好条件,就能生长良好的品行,一切都应以维护儿童的自由、幸福和权利为前提。其价值是倡导个人的自由发展,把教育看作是引发个人内在发展潜能的过程。浪漫主义的教育策略是培养“美德袋”(the bag of virtues),即一套描述理想的、健康的或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格特征。品格教育就是采用这一方法,认为可以用一套方法来激发儿童自信、自主、好奇、自制、诚实、勇敢等能力和美德。

文化传递论源自洛克的教育思想。这种道德教育哲学认为,人的道德观念来自社会文化,它着重于人类行为对社会环境的效果。教育的过程就是把有用的知识、规则和价值传递给学生的过程,把培养儿童的文化顺应能力作为教育的目标。文化传递论者相信,教育只要有意识地运用行为技术学,合理组织和安排环境,就能控制人的行为,使它沿着人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文化传递论的心理学基础是桑代克的联结主义和斯金纳的操作行为主义。这种心理学观点把儿童的认知结构看作是在儿童之外的物理和社会世界中的结构的反映,儿童的概念或行为是由许多零散的刺激、反应以及有关的苦乐情感等联合组成的结果。文化传递论在认识论上强调可重复的和客观的知识,它是可以通过感觉经验和测量工具指明的,而且可以透过社会文化加以分享和测验。文化传递论的伦理学基础是文化相对论,把个体发展等同于知识学习,认为不存在终极标准,教育就是按特定社会要求模塑学生。文化传递论的教育策略是成就预测,就是按社会需要或今后人们可能的成就制定某种可操作性教育程序,把道德教育作为个人学习、应付社会技能的工具,造成教育的专断性和个体价值的随意性。

进步主义源自杜威的教育思想。这种教育哲学认为,道德教育必须充实儿童与发展中的社会或环境之间自然的交互作用,其目的是促进儿童的道德发展。道德的获得乃是对有问题的社会情境的反应模式的主动改变,而不是个体内在潜能的展开,也不是对文化中可接受的规则的学习。进步主义的心理学基础是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认为心理是一种内部组织结构性发展体系,是内外部交互作用的发展产物。进步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机能主义或实用主义的自由认识论,它把知识作为探究者与问题情境的互动平衡关系,儿童经验的意义和真理决定于他与行动作用的情境的关系,即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进步主义的伦理学前提是主张自由民主和发展,它所推崇的普遍性伦理原则乃是以平等和互惠为核心的理性的公正原则。进步主义采用发展——哲学的策略实施其道德教育,它把发展看作是一种沿着有序的阶段从低级转向高级的过程,主张用教学来促进儿童与社会的自然交往,推动儿童的道德判断向较高阶段发展。

在柯尔伯格看来,无论是浪漫主义还是文化传递论,在伦理学上都犯了两种错误:一是价值相对论错误,一是“自然主义的谬误”(thenaturalistic fallacy)。价值相对论主张道德规范、道德观念是相对的、可变的、有条件的,善恶的标准是相对的,或者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个人或社会集团的态度。柯尔伯格认为,浪漫主义强调个人潜能的自由发展、个人行动的自由选择,因而是一种个人价值相对论。它必将导致鼓吹先天成熟论,主张学校消亡,否认学校德育。文化传递论强调儿童社会能力的发展在于对社会规则的学习和掌握,是一种典型的文化或社会价值相对论,其后果是将儿童强化训练成为没有个性的统一模型。

柯尔伯格还认为,浪漫主义和文化传递论还都同样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所谓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最初是由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穆尔在他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著名的伦理学谬误。柯尔伯格借用穆尔的自然主义谬误概念,认为“凡是企图从‘是’(或事实)的陈述直接地衍伸出‘应该’(或价值)的陈述的做法,都犯一项逻辑的谬误,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1〕与此相类似的, 心理学家通常把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直接应用到教育中去,作为制定教育的目标和方法的依据,以为好的心理学理论就是好的教学理论。这就是柯尔伯格所谓的心理学家的谬误或称心理学家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浪漫主义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的,它把儿童的心理和身体的自由而健康发展等同于儿童内在“善”的自由展开和内在“恶”的完好控制。文化传递论也同样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例如,斯金纳主张:“善的事物就是正强化物。物理学和生理学未参照其价值而研究事物,但是事物的强化效果乃是行为科学的领域。到了它对自己施于操作的强化,那就成了价值科学。”〔2 〕斯金纳是把一个事实词(正强化)等同或延伸一个价值词(善)。柯尔伯格认为这种等同或延伸的作法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尽管柯尔伯格反对犯自然主义的谬误,反对从“是什么”的命题中直接衍变出“应该是什么”的命题,强调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之区别,可他并不反对两门科学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结合了发展的心理学理论和合理的伦理哲学理论”。〔3 〕他指出:“哲学家的知识和道德的‘应该’命题与心理学家的知识和道德的‘是’命题,两者之间应基于相互的了解”。〔4〕因此, 柯尔伯格认为,从事道德心理学研究必须从一定的道德哲学前提出发,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犯自然主义的谬误。

二、道德发展的哲学假设:两种伦理学假设

为了克服浪漫主义和文化传递论的谬误,完善进步主义的道德哲学观点,柯尔伯格进一步提出了研究道德发展的两种哲学假设:元伦理学假设和规范伦理学假设。他写道:“我主张两种哲学假设联系于我的心理学研究。首先是一套元伦理学假设,其次是一套规范伦理学假设”。〔5〕那么,什么是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呢? 柯尔伯格说:“哲学家通常把伦理学理论分为两种:一种是元伦理学,是界定道德判断有效性的本质和理由的;另一种是规范伦理学理论,是界定道德判断的实际原则的,并试图论证这些原则是有效的或合理的。”〔6〕具体地说, 元伦理学研究道德概念与道德判断的性质和意义,回答逻辑上、认识论上的或语义上的问题,如什么是道德?什么是“道德上的正当”或“善”所表达的意义?道德是相对于个人的还是普遍的?规范伦理学提出和回答实际道德原则的问题,如什么是正当、善或责任?并回答其理由。像功利主义的“避苦趋乐”原则,就是一个规范道德判断或原则,我们并且要回答这个判断或原则为什么是合理的。可见,规范伦理学是研究制定和论证道德判断的原则和规范,是一种实质性伦理学;而元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判断的本质和含义,是一种分析的伦理学或伦理学的认识论。

1.元伦理学假设

柯尔伯格认为从事道德发展的心理学研究,必须从元伦理学假设的前提出发。为此,他提出了八条元伦理学假设。用于指导道德心理学的实证研究。

⑴价值相干性假设 柯尔伯格认为,很多社会科学家研究道德都没有意识到元伦理学的重要性和说明元伦理学或哲学的假设的重要性,因而,也就看不到道德的价值相干性。相反,他们力图回避哲学或元伦理学的思考,自诩是价值自由或价值中立性的科学家。而他却从分析道德的哲学前提出发,从逻辑上解释和分析日常道德语言的意义,并从理论上说明道德发展的概念与日常道德语言使用的一致性。所以,他看到了道德语言的本身的价值重要性。

⑵现象主义假设 这一假设指明了道德判断的推理是使用日常语言的意识过程。在现象主义意义上,研究道德研究必须从被试的观点看待道德,理解被试在判断中以其自己的语言所说的价值内容,而不是把道德看作是无意识的动机、非理性的情感或外部力量的表现。所以,柯尔伯格认为,现象主义假设把他的理论与精神分析理论和行为主义理论区分开来。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认为,判断行动的道德本质要考虑行动者的意识动机,要判断诸如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动是否道德,我们必须要知道行动者的道德判断。研究道德行动取决于行动者对道德情境和行动的理解,行为的道德性质本身就是由这种理解决定的,反过来,行动者对道德是非的理解又是其道德行动的重要决定因素,道德判断是道德行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⑶普遍主义假设 柯尔伯格主张道德判断或原则具有普遍性含义。普遍性含义具有两个方面:从内容上讲,每种文化都使用相同的道德规范和要素。这些规范和要素具有普遍性意义;从形式上讲,每个人使用相同的道德规范和要素形成一个普遍不变的发展阶段。这两个方面都经由柯尔伯格及其同事的实验所证明的。主张道德判断的普遍性观点是与文化或伦理相对论观点相悖的。

⑷约定主义假设 通常心理学家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把对事实的有效性或合理性的判断和讨论与对价值的有效性或合理性的判断和讨论不加区别,从心理学的陈述中直接衍伸出价值的陈述。与自然主义相反,柯尔伯格坚持现代分析理论学家黑尔的观点,认为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是约定的(Prescriptive),而不是描述的(descriptive)。 这种约定要素是指道德判断指向、命令和迫使人们采取某种行动。但是道德约定不只是命令人们执行特定行动,人们是从行动规则或原则中获得普遍的命令,行动的规则或原则促使人们的自觉行动。一种道德规则或原则相应地在逻辑上要求道德判断是普遍性的约定。

⑸认知主义假设 既然说道德判断的意义是约定的而非描述的,但这并不是说道德判断没有认知特征,不是基于推理进行的,尽管道德推理不同于科学推理。一般认为,既然道德判断不具有描述的或自然科学的真理性,那么道德判断就不具有认知性质,它们只是情绪的简单表现。情绪主义者不能说明关于是非的道德判断这样的事物,在他们看来,情感和热情无所谓是或非。如果道德判断只是表达情感,那么就不能说明道德判断怎样才是是或非。判断的是或非依赖于理由说明,情绪主义者正是忽视理性作为道德判断一个方面。可见,情绪主义者看不到道德判断中的推理和原则的重要性。柯尔伯格说过道德判断依赖原则的约定性,道德判断是约定的原则,这些原则要通过推理来证明。不过,柯尔伯格认为,主张道德判断的认知主义假设,并不像康德的理性主义那样完全否定情感,而他同意情感是道德判断或公正的一个组成成分。

⑹形式主义假设 这一假设既具有规范伦理学的含义又具有元伦理学的含义。规范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如康德所主张的道义伦理学,认为公正是普遍的原则形式;元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如黑尔、皮特斯、弗兰克纳和罗尔斯等现代道德哲学家强调道德判断的形式性质。在他们看来,一种道德观点可以在没有获得必要的一致同意的内容或实质性道德原则时,进行一致性的道德定义。柯尔伯格从形式主义假设出发,区分了道德判断内容和形式维度,在他看来,一个特定阶段具有的形式特征可以包括各种赞同或反对的道德内容,这些内容具有它们的一致性形式。因此,道德推理的发展是逐渐建构一种道德观点的形式特征。正是在这种意义说,道德发展的水平是以其形式为标志的。

⑺原则性假设 道德判断是一种约定性的和普遍性的规则或原则,而不是具体行动的规则,有原则的道德选择不是绝对的或无意外的规则,一种原则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方式。柯尔伯格说:“所谓道德原则,我所指的是一套具有普遍效能的行动抉择的方式,我们希望所有人在所有的情况都能抉择的行动指导原则”。〔7 〕有原则的推理能理解、尊重个人价值,用康德的话来说,是“视人为一种目的,而不只是一种手段”。但是,有原则的推理不是把这种价值视为存在于问题解决之前的一种实质性的固定规则,因为理解这种价值需要对具体情境的解释而定。

⑻建构主义假设 缪斯曾批判柯尔伯格的普遍性道德原则或规则,要么是先天必然的,要么是后天经验形成的。他提出:“若道德原则作为必然的规则,它们就是一套先验的规则,它们就不能有例外;若道德原则是概括的规则或经验的类化,它们就可以有例外”。〔8 〕柯尔伯格对此提出针锋相对的批评,他认为,道德原则既不是单独先验的原理,也不是来自后天的经验,而是在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建构的。他说:建构论的观点“来自皮亚杰的建构主义假设,即心理结构既不是先天的生物禀赋,也不是从感觉经验中被动习得的行为结果,而是主动同化经验建构的”。〔9〕

总之,元伦理学假设是道德心理学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它们帮助研究者把对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规定为公正推理的研究。柯尔伯格指出,尽管在哲学水平上的元伦理学假设存在着争议,但在它们指导下完成的许多实证研究,结果却证明了它们继续使用的必要性。

2.规范伦理学假设

前面介绍的元伦理学假设主要是对道德判断作了认识论上、逻辑上和语义上的规定,并着重分析了道德判断的形式特征,元伦理学假设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前提。但柯尔伯格认为:“除了这些作为出发点的元伦理学假设外,我们还必须加上一个更加规范性或实质性的伦理学假设,即公正首要性假设,道德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公正问题”。〔10〕道德判断或原则就是要解决人际或社会冲突,也即观点或权利的冲突。因此,道德判断从本质上是依据公正原则调节或平衡各种冲突的观点或权利。个体要判断何谓公正,何谓不公正。公正是首要的,道德问题即公正问题,道德判断和推理即公正判断和推理。首先,公正是认知的,公正要求对选择、判断的客观的或合理性的理由及其证明,而不是满足主观的、决策者的个人目的。其次,公正是结构的,公正结构即人际相互作用的结构。道德领域中的互惠和平等的公正操作,类似于非道德领域中的平等和互惠的逻辑操作。再次,公正是发展的,公正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

三、道德哲学与道德心理学的关系

按照柯尔伯格的看法,道德哲学探讨道德发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道德心理学研究道德发展是什么的问题。当一个人面对两难故事的道德情境中行为者的表现时,道德心理学家要求他回答他自己认为行为者的行为是怎样的?他自己认为哪一个行为者的行为是好的或更好的?哪一个行为者的行为是不好或更为不好的?而不像哲学家那样要求他解释什么行为是好的或正确的?一个人怎样做才是好的、才是正确的?道德心理学是从“人人都有他自己的价值观念”的基点上进行研究的,道德哲学家则是从“人人都应当有他自己的价值观念”的基点上进行探索的。道德心理学所研究的是道德上的“是”,而道德哲学家所探索的是道德上的“应该”。前者属于事实判断方面的问题,而后者则属于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虽然道德心理学和道德哲学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柯尔伯格在《从是到应该》一文中开宗明义提出两个问题:“⑴道德观念发展的心理学研究能告诉我们认识论或道德哲学的性质是什么?⑵道德观念发展的心理学研究所需要的道德推理的认识论或道德哲学假设是什么?”〔11〕在此,柯尔伯格从两个方面提出了道德心理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问题:一是道德心理学研究证明了道德哲学的结论,一是道德心理学研究又需要以道德哲学假设为前提。也就是说,道德心理学研究既从道德哲学假设出发,又归宿到道德哲学的结论上,两者是自始至终结合在一起的。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的进步,是经过螺旋式或阶梯式的过程,此中哲学的洞见促进了心理学的洞见和发现,而这些反过来又有助于形成哲学上的新洞见和结论。柯尔伯格写道:“在进行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实证研究之前,必须澄清道德及其发展的哲学含义。但我也认为,道德哲学需要道德心理学家的实证研究加以验证。道德发展阶段的研究发现可以支持或否定道德发展的原初哲学假设。因而在哲学假设与实证研究相抵触时,可以针对哲学假定加以修改和矫正。这样,道德哲学既是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终点。哲学家告诫心理学家不能‘从是到应该’,也即不能简单地从人们所谓是善的或正确的价值观念中推论出哲学上的善或正确。他们认为这样做就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我的同事和我都同意他们的看法。但我认为心理学家可以并且应该在哲学假定和实证研究发现之间来回往复”。

柯尔伯格进而认为,作为心理学研究前提的哲学假设是元伦理学,从心理学研究发现中得出的哲学结论是规范伦理学。所以道德哲学与道德心理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从元伦理学到心理学,其次是从心理学到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作为心理学研究的前提,帮助心理学家把他们的研究规定为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而从道德哲学的标准来说,心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则是一种“结构同型”(structuralisomorphism)的关系,在心理学上较高发展的道德判断, 在道德上是更加恰当的(adequacy )。 这种同型关系是一种“双轨”(two waystreets)的关系。 虽然这种恰当的道德判断的哲学标准有助于解释心理学上恰当的或发展的标准,但却是从心理学来研究发展,并澄清这些标准的。柯尔伯格有关为什么个体从某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移动的心理学理论,是根据道德哲学的理论基础而立论的,这种哲学理论说明较后的阶段比较前的阶段在道德上是较佳的或更恰当的。例如莱斯特的心理学研究发现,个体喜爱他们所能理解的最高推理阶段。无疑,这种心理学主张,乃来自哲学的主张。哲学上主张依照某种道德标准而言,一个较后的阶段客观上是较合人意的或更恰当的。

四、对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哲学思想的评价

我们纵观人类伦理学思想发展史,从苏格拉底、柏拉图的伦理观到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从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伦理学体系到20世纪的各种伦理学流派,无不以哲学思辩的方式考察人类的伦理关系。尽管实证主义伦理学标榜他们是科学伦理学,但他们只不过是打着“科学”的幌子,贩卖思辩的东西。从康德开始,思想家们就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科学知识与道德和价值问题,区分为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实证科学以科学观察和实验为基础,规范科学以哲学思辩为基础。在康德那里,实证科学处在此岸世界,规范科学处在彼岸世界,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从冯特开始,人们试图在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以实证的科学观说明规范的伦理内容,但往往都没有找到一条成功的途径。而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是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共同研究的问题。前者研究道德上的“应该”,属于价值问题;后者研究道德上的“是”,属于事实问题。而且道德上的“应该”要以人们的道德判断和推理的实证研究中所揭示出来的道德上的“是”为依据,道德发展的认知研究提供了从道德上“是”到“应该”一条科学的途径。柯尔伯格就在实证科学(道德心理学)和规范科学(道德哲学)之间成功地架起一座桥梁,把道德现象的某些可实证的内容,交由心理科学进行实证研究,使之具有科学的形态;与此同时,道德哲学又可以从中吸取新的启示,用以进行新的哲学思考。道德现象不再单是哲学思辩的对象,而是具有科学的形态了。正如恩格斯指出,一门科学一旦具有了科学的形态就会取得长足的发展。同样地,柯尔伯格把传统思辩的道德哲学注入了新的实证内容,也会给伦理学带来长足的发展。所以,柯尔伯格理论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不应该陷入哲学思辩的窠臼,而应该走向科学实证的形态。

当然,我们也应该指出,道德哲学与道德心理学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柯尔伯格的理论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受到较多的批评和责难。实际上,道德心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是——应该”悖论。在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中,阶段1~5所涉及的都是道德经验上的“是”,而良心或原则取向的阶段6 所涉及的却是道德经验上的“应该”。那么,道德经验上的“是”怎样成为道德经验上的“应该”的呢?这就是柯尔伯格所必须阐述清楚的“是——应该”悖论。

80年代中期,柯尔伯格承认了他过去对这一问题的错误观点,重新提出了修正的解释。他指出,一个人的道德推理,从现象学上说,谈话者可以从与被试道德谈话中理解到的。谈话者在被试提供的事实判断基础上加以理性建构,就可以判别被试的道德原则水平。然而应该指出,我们必须把道德经验的真实同对道德经验的理性建构区别开来,尽管前者对后者来说,正如早先包括心理学家冯特在内的不少思想家所阐明的,是一种必需的、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帮助,但它们却不是相同的。而且,道德经验的真实也是间接地和部分地确证着对道德经验的理性建构。这样,柯尔伯格的阶段6的理性建构,由于它本身缺乏实证资料, 因而是含糊不清的,不过他提出从“是”到“应该”的观点是十分重要的观点。不少批评者,如吉利根、沙利文、辛普森和斯韦德等人,都指责柯尔伯格的阶段6取向是一种假想的观念,并不具有文化普遍性。 有人甚至提出,只有取消了主要在阶段6结构中有争议的哲学假设, 才能使柯尔伯格摆脱这些局限性的束缚,才能使他的阶段理论成为纯粹是心理学的和实证的。这些哲学假设一旦取消,这个困扰人的“是——应该”逻辑矛盾就不复存在了。然而如果这样,柯尔伯格理论构架的脊髓也就断裂了,他的以公正为核心的伦理学假设也就剥落了,他的理论的独特力量也就随之取消了。所以,从根本上,柯尔伯格并没有彻底解决”是——应该”悖论。

注释:

〔1〕〔3〕〔4〕〔7〕〔11〕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哲学》,1981年英文版,第186、50、105、39、101页。

〔2〕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1971年英文版,第104页。

〔5〕〔6〕〔9〕〔10〕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心理学》1984 年英文版,第215、277、301、277页。

〔8〕缪斯《道德发展:道德教育和柯尔伯格》,1980年英文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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