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_法律论文

法律视角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_法律论文

法律视野中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成果论文,视野论文,模式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最终发展为新产业等活动。根据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科技成果包括发明技术、实用新型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非专利技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模式主要有6种:科技成果权人实施产业化、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受让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受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设立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实施产业化、设立技术密集型股份公司实施产业化。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法律工作者有责任用自己的视野审视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基于此出发点,本文拟阐述每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法律特征,并据此分析各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优缺点及其主要适用范围。

1 科技成果权人实施产业化

科技成果权人实施产业化,是指科技成果权人运用其已有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成果生产科技产品,或者科技成果权人出资办企业,运用其科技成果生产科技产品,并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出售该科技产品。该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法律特征是:①科技成果的权属(包括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科技成果原权利人。②科技成果权人自行实施产业化,没有与他方合作、合股等情形。③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所有权全部属科技成果权人。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因为科技成果权人自行实施产业化,没有与他方合作、合股等情形,所以一旦产生科技成果就能够迅速将其产业化,并且在实施产业化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技术障碍;还有,因为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发生转移,又没有合作、合股他方,且不需要技术交易所或者技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以科技成果的权属一般不发生纠纷,并且能够较好地保守非专利技术秘密。此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主要是:因为科技成果权人自行实施产业化,这就要求科技成果权人必须解决生产和销售中的问题,如:销售渠道的建立、规模生产的管理、资金的筹措和运作等等;采用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权人必须承担实施产业化中的商业风险,例如资金短缺、该科技产品销售不畅等;此外,科技成果权人的优势在于发明创造,而不是生产经营,此种产业化模式也势必影响科技成果权人的优势发挥。因此科技成果权人实施产业化的模式一般适用于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并且已经有着良好销售渠道的科技成果权人,例如企业完成的科技成果就可以采取此种模式实施产业化;而对于缺乏资金、销售渠道或企业管理经验的自然人、高校与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权人一般不适宜采用此种产业化模式。

2 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

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是指科技成果权人主要以科技成果,而他人主要以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作为条件,双方共同合作将该科技成果转化为有规模的产品并销售,该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法律特征是:①该种产业化模式必须签订合同(契约)。②科技成果权人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而他人主要以资金、设备或销售渠道等作为合作条件。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合作双方对于科技成果、非现金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厂房等)不进行评估作价。④属于契约式的合作,即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⑤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取得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属于契约式的合作,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灵活简便,不以现金出资的一般不必作价,这有利于加速实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能够把科技成果权人拥有科技成果的优势以及他人拥有资金、销售渠道和企业管理经验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得科技成果产业化不易出现技术障碍、市场销售障碍;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还能使科技成果权人了解企业与市场,并能以市场导向作为自己今后R&D的方向。此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主要是:对于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合作各方就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加重了合作各方的负担;另外,科技成果与非现金出资在一般不作评估的情况下,其价值究竟如何确定、后续改进的科技成果权属又如何享有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显失公平,并可能引起合作各方之间的纠纷。因此科技成果权人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主要适用于合作各方能够彼此之间互信、互谅、互让情况,这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质。

3 受让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

受让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是指科技成果权人把其科技成果的权属依法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将该科技成果转化为有规模的产品并销售。受让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涉及科技成果权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大部分是因为自愿转让而发生的,如买卖、赠与;也可以是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比如享有科技成果权的企业发生合并,其科技成果也依法转移于合并后的企业。该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法律特征是:①科技成果的权属发生转移,即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科技成果权人(当然,科技成果权中包含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权除外)。②科技成果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方式实现,该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有偿性(个别无偿转让除外)。③如果是专利技术转让,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当事人应当订立专利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技术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国内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等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④科技成果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将科技成果权转让给受让者,并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科技成果的合法拥有者,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依法保守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⑤受让科技成果人的主要义务是,接受科技成果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依法保守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实现了科技成果创造与实施转化的分离,有利于研究创造者与实施产业化者分别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科技成果权属发生转移,即受让科技成果人一次性买断科技成果,有利于减少科技成果交易成本。此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主要是:由于科技成果权属发生转移,该科技成果只能有一个买主,这往往使得买主所支付的费用较高,但原科技成果权人所得收益却并不多;此种产业化模式也往往使得该科技产品的产量受到限制;另外,一般说来,受让科技成果人要具有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的能力。因此受让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主要适用于那些市场需求量不大或者更新周期非常快的科技产品,并且还要求受让科技成果人资金雄厚、有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4 受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

受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是指科技成果权人依法许可他人实施其科技成果,而受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向科技成果权人支付价款并将该科技成果转化为有规模的产品和销售。该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法律特征是:①科技成果仍归属科技成果权人,不发生转移,而被许可人只取得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有偿性。③科技成果权人的主要义务是,科技成果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实施科技成果,交付实施科技成果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科技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依法保守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④使用科技成果人的主要义务是,使用科技成果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科技成果,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科技成果;作为被许可人的使用科技成果人享有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为对价,其按照约定向科技成果权人支付使用费;依法保守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实现了科技成果创造者与科技成果实施者的分离,有助于创造者与实施者分别发挥各自的优势;科技成果权人可以向多人多次转移科技成果使用权,因此被许可人交付的科技成果使用费一般不高,而科技成果权人的总收费却不低,这种机制非常有利于推广科技成果。此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主要是:如果盲目地、没有限制地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也会导致市场饱和、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滞销;另外,要购买价格往往保密的许可证,其先决条件便是对该项技术有相当认识,这才不会在价格上被动并能消化吸收该技术。因此受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人实施产业化主要适用于那些市场需求量大、技术更新周期相对较长的科技产品,并且受许可人对该技术也有一定了解。

5 设立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实施产业化

所谓的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依次包含有三层含义: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科技成果)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作价入股的技术(科技成果)密集型生产。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①具有技术作价的入股方式,并且专家股东既可以用技术的所有权作价入股,也可以用技术的使用权作价入股。②股东负有限责任。③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具有资合性,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较低。④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具有人合性。⑤设立及运营程序简便。⑥不发行股票,而是发行出资证明书(股单)。⑦公司具有法人资格。⑧以作价入股的技术(科技成果)密集型生产作为经营特点。⑨科技成果入股方具有保证义务,比如技术保证,即保证在正确应用技术时,能够达到技术资料规定的技术目标和各项性能指标;权利保证,即保证公司对入股技术在约定范围内或条件下,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能够充分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现代企业运营机制,有利于引进风险投资资金,从而集中资本大规模地生产科技产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这能分散投资者的风险;设立及运营程序简便,只要有某项科技成果的诞生,就可以用较短的时间设立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可以迅速将该项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多,且流动性不大,有利于保持折价入股技术转化的商品具有质量稳定性,不易出现生产技术障碍,有利于作为股东的科技成果权人以市场导向作为自己今后R&D的方向;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因素,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中往往约定:公司为专家股东科研提供中试、工业实验的基地和资金,专家股东承诺就该后续改进的技术与公司分享,这有利于产生新的科技成果;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这样专家股东就可以优先用其新开发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从而使得科技成果产业化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此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主要是: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这是该公司的优点,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即设立公司对股东的信用与资金的底限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设立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实施产业化主要适用于股东的重大科技成果和资金、设备等能有机配备并且股东彼此信任的情形。

6 设立技术密集型股份公司实施产业化

设立技术密集型股份公司实施产业化,就是科技成果权人主要以其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算股份,与他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密集型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是:①具有技术(科技成果)作价的入股方式。②股东负有限责任。③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④规模较大,并能够募集大量资金,属于资合性公司。⑤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设立条件较高,例如它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⑦以作价入股的技术(科技成果)密集型生产作为经营特点。⑧同技术密集型有限公司一样,科技成果入股方具有保证义务。

这种产业化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充分利用了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负有限责任,这能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引进风险投资资金,从而集中资本大规模地生产科技产品;对于上市的技术密集型股份公司更能够方便地通过发行股票、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大量资金,从而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了资金铺垫;公司有资金也可以不断地收购其专家股东的新科技成果,并将它产业化;作为股东的科技成果权人有条件以市场导向作为自己今后R&D的方向。这种产业化模式的缺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但这种情况也在改变,例如: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与此相适应,能够募集资金并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专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我国二板市场也即将创立。因此,对于那些市场潜力巨大,更新周期相对较长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此种转化模式。

总之,上述6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各有其法律特征、优缺点及其主要适用范围,各方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决定采取何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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