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发展与关系_会计法论文

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发展与关系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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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研究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意义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制度)。由此可知,会计法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计准则是制定会计制度的依据,对所有行业、部门的共同会计业务和一般会计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会计制度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化,其对会计事项的具体处理和会计科目的运用均有明确规定,三者共同构筑了我国会计核算体系。

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制定会计政策、明确会计目标、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者对会计法规的理解认识,正确掌握会计处理方法,为政府、投资者、银行、财务分析人员等,提供真实、及时、明晰、准确的会计信息都有理论及实际的意义。

二、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定义及分类

会计法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制定颁布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包含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等。狭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本文所论述的是指狭义的会计法,即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套完整会计标准和衡量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具体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我国会计准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即我国目前已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38个具体准则,它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新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广义的会计制度是指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准则、方法的总称,即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法律、规章制度;狭义上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即财政部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做出的规定。本文论述的狭义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继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会计法的形成与发展

会计是随着人类生产活动和经济管理的客观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管理活动,其本质是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出的会计资料作出财务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实行会计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与各方面发生某种联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税务关系、分配关系等,会计工作怎样处理上述经济事项,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及职工个人也产生影响,因此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应运而生。

我国社会主义会计立法起步于新中国成立之后,主要以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为起点,逐步建立了以规范会计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次立法对恢复由于动乱而引起的经济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公布施行。这次修订确立了会计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会计法适用的范围,完善了有关会计制度。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新的《会计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是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会计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在1973年6月美、英、日等9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它的颁布实施,为由于会计核算的国际差别而引起的会计信息障碍的排除,加速国际资本的流动以及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

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会计准则》,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从理论研究步入了会计实务,为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确立了基本框架。它突破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通过倡导和制定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会计准则,推动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将分散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以及对新兴经济业务规范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按照自身内在的逻辑系统化,提高了会计核算制度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基本准则,它只是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或者说概念性框架。而具体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化,是对基本准则的补充、展开、阐述与评价,具体准则为具体会计行为提供客观标准,又不局限于某一行为或某一事项,反映了会计事项的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具体会计准则一方面对一般会计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的概念及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加以严密地规范,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容性,减少会计信息的相对性,提高会计信息的效用性,另一方面对一般或特殊会计事项提供指导时,提供的程序与方法具有宽容性和弹性,便于会计行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选择最合适的程序和方法,充分表露会计主体的特性,提供具有个体差异的会计信息,而不是“公式化”的信息。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从1997年5月到2001年1月分别制定或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13个具体会计准则,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其中基本会计准则根据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的修改,16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在2005年前已经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2项具体会计准则为全新制定。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符合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会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40多年来,我国一直以分所有制、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特点是会计信息缺乏横向可比性。其会计目标主要为实现国家财政政策、国家直接管理企业服务。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频繁修改,会计制度自身缺乏稳定性和科学性。会计基本原则、会计等式、会计要素、会计报表体系以及会计方法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差甚远。

从1993年7月执行的13个全国性的行业会计制度起,到1998年1月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2000年开始相继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我国为了更好地贯彻会计准则,配合财政改革,服务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国企改革,适应我国经济对外开放,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以期达到既能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核算制度。

四、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异同点及相互关系

会计法适用于办理会计事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含公司)。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主要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法不仅规范会计核算,还规范了会计工作的内外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以及违反会计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会计法属于宏观会计政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属于微观会计政策,会计法明确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会计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为会计法对会计关系的概括提供了活的素材。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丰富了会计法的内容,推动了会计法的充实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关于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规范的范畴,它们解决的均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即它们的实质和作用都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会计准则对所有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做出规范;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准则的指导和约束下,规定了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运用方法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等具体核算方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三者共同作用下,保证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发展,加快实现会计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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