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中国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论文,中国论文,主观论文,城镇论文,幸福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女性的就业率或劳动参与率是衡量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最重要也最常用的指标之一,它与社会和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经济增长快速,第三产业的比重日益增加,女性的教育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升,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没有上升,反而呈现下降趋势。世界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由1990年的72.7%持续下降至2013的63.9%,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①究其原因,有观点认为,市场化改革以后,就业不再是国家的强制政策,劳动力配置机制逐渐从国家过渡到市场,就业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因此,女性可以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Parish & Busse,2000)。也有人认为,在市场化过程中,国家保护女性权益的政策约束力下降,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增加,可能会使一些女性被迫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最终导致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下降(潘锦棠,200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就业率的下降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政策的急剧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岗”政策)所致(蔡昉、王美艳,2004)。 虽然已有文献对中国女性的就业状况、历史变迁及其背后的社会逻辑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但仍有两方面不足。第一,已有文献大多关心女性是否就业,或只探讨就业女性和不就业女性两类群体的差异,而将就业女性看作是一个高同质性的整体。这种做法忽略了转型期城镇地区国有部门(体制内)和非国有部门(体制外)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这两个部门在人员配置机制、薪资决定方式、福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 第二,已有研究大多关心女性就业的原因,但对女性就业状况所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对女性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的影响鲜有讨论。社会心理学家雅霍达(Jahoda,1982)认为就业具有满足个体多项心理需要的潜功能,失业或离开劳动力市场会导致这些基本心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对主观幸福感或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大量基于国际社会的经验研究也证实,在业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或心理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失业群体(Dolan et al.,2008)。在中国,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就业者的主观幸福水平大大高于无业者(边燕杰、肖阳,2014)。而伊斯特林等人(Easterlin et al.,2012)认为,转型期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变化,与失业率的波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女性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不就业女性比例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研究当前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有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旨在提供一个综合的分析框架,探讨影响当前中国城镇女性就业状态的因素以及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根据当前城镇地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本文将女性的就业状态分成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类,不同的就业状态意味着个体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不同的结构性位置和具有不同的生活机遇。本文认为,虽然幸福感是个体对生活的感知,但它会受到结构性因素及相应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形塑。借鉴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本文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以及工作与家庭冲突三个机制来理解和解释女性的就业状态及其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本文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有家庭庇护的女性更可能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第二,家庭庇护或体制庇护有助于提升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第三,工作与家庭冲突是连接女性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的中间作用机制之一。 二、文献综述 (一)就业与主观幸福感 韦胡文(Veenhoven,1991)将主观幸福感看作个体对生活的总体积极评价,其中包含了感情和认知的因素。迪纳(Diener,2000)也给出相似的定义,认为主观幸福感是个体比较现实和理想而产生的对现实生活状态的一种积极评价或肯定态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幸福感研究得到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关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研究文献。已有研究从多个方面探讨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其中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就是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 关于就业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最有代表性的一种理论观点是雅霍达提出的“就业功能论”。根据这种观点,在现代工业社会,就业是满足个体心理需要的重要制度设置,因为它具有满足个体基本心理需求的五种“潜功能”(latent function),分别为时间结构、社会交往、参与集体目标、社会地位认同以及常规的活动;失业或离开劳动力市场会导致这些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产生被剥夺感并对主观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Jahoda,1982)。 雅霍达的理论曾被广泛接受,但由于该理论具有强烈的结构功能主义取向,假定所有的个体都是外部结构条件的被动接受者,而且结构因素带来的影响对所有个体都是一样的,因而遭到了很多批评。佛莱尔(Fryer,1986)认为个体是具有积极能动性的行动者,不同特征的个体对就业的功能依赖程度或应对失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能力是有差异的。另外,就业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还与工作或职业的特征有关。已有研究表明,临时工、非合同工人或非全职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均低于正式签订合同的全职劳动者;自雇和受雇者的主观幸福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参见Dolan et al.,2008)。总之,就业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会受到个体特征、职业特征以及宏观结构环境的影响。 (二)工作时间、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与主观幸福感 除了就业与否或职业的特征之外,工作时间也是测量就业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主观幸福感不能忽略工作时间因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工作时间与个体主观幸福感有直接关系,过度劳动会损害个体幸福感。在当代许多西方国家,加班劳动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长时间工作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主观幸福感以及家庭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引起社会学和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Jacobs & Gerson,2004;Golden & Barbara,2006)。 第二,工作时间与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之间关系密切,而后者是个体(尤其是女性)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工作和家庭的冲突是指劳动者因无法同时满足正式工作的需要和家庭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角色冲突(Greenhaus & Beutell,1985)。在当代,工作和家庭的冲突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对劳动者个人、家庭和工作组织造成了重要影响(Jacobs & Gerson,2004;Nomaguchi,2009)。有研究者直接将时间冲突看作工作和家庭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因为个人可支配的时间是有限的,更长的工作时间会占用或挤压家庭生活所需的时间,从而产生角色冲突感(Greenhaus & Beutell,1985)。 在中国,因工作时间导致的工作和家庭的冲突问题近年来开始引起一些学者的重视。一项基于中国五个省会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城镇地区,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在职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每周比在职男性高出20个小时左右(Zhang et al.,2008)。另一项研究也发现,中国城镇在职女性肩负正式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压力,即使在女性的职业工作时间与男性相同的情况下,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仍显著高于男性(佟新、周旅军,2013)。但这些研究并未直接检验工作时间对女性劳动者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追求幸福逐渐成为民众的目标,也开始进入决策部门的视野。而关于中国居民幸福感的研究也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兴趣(边燕杰、肖阳,2014;刘军强等,2012;Easterlin et al.,2012;Bian et al.,2015)。大多数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经济发展、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社会关系或融合等因素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而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仍较少得到关注。在已有的研究当中,就业状态通常只是一个控制变量,尚未有研究专门探讨它与幸福感的关系,而这正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认为,市场转型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退出就业市场,同时城镇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性别角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女性的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对个体生活机遇和主观体验的影响。 三、理论视角和研究假设 已有的研究从就业的潜功能、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职业的特征以及劳动时间等角度探讨了就业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确实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要深刻理解并解释当前中国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当前城镇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宏观制度环境。正因为如此,本研究借鉴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来引导我们的经验分析。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制度环境的重要性,关注制度如何界定个人的意义和认同,以及如何影响或引导个人的行为模式。与旧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具有多重含义,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以规则性要素为主,如正式组织的规则或规范),还包括非正式制度(指引人类行动的意义架构,如社会价值、文化传统和规范等)。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代表斯科特(Richard Scott)将制度定义为“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斯科特,2010:56)。根据这种理论视角,个体的行动、主观感知和价值判断嵌入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当中,制度为个体提供了适宜的逻辑,而个体的偏好和选择须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具体到本研究,我们认为,女性的就业选择以及对幸福的感知,与当前中国的性别角色关系模式、性别角色规范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正式组织结构形态和制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地区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一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即市场化过程对性别关系和性别角色观念的影响;其二是正式制度层面的,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地区逐渐形成的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及相应的政策规范。 (一)市场转型与性别关系和性别角色观念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意识形态上所营造的妇女解放的氛围,还是制度层面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保护条例,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高度参与并推进了公共领域的两性平等实践和意识观念。市场化改革之后,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维护两性平等的意识形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女性的保护相应减弱,单位制也逐渐衰退,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和性别歧视因素的共同作用,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劣势开始显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镇地区收入的性别不平等呈现稳定扩大的趋势(王天夫等,2008;李实等,2014)。其次,求职和职业晋升过程存在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佟新、梁萌,2006;秦广强,2014)。第三,城镇女性的就业出现“非正规化”趋向,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事收入较低、福利和保障不足而且工作强度较大的非正规工作(谭琳、李军锋,2003;金一虹,2006)。 与此同时,社会性别规范或性别角色观念也发生了转变。改革之前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等官方话语受到挑战,“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再度获得广泛认同,“妇女回家”的讨论此起彼伏(蒋永萍,2001),“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传统性别话语也开始流行(吴小英,2010)。经验研究的结果证明,改革之后,传统的父权主义性别角色观念在中国出现了复兴的趋势。三期(1990、2000和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对“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这一说法的认同率从1990年的44.2%上升到2000年的47.5%、2010年的57.8%;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认同率从2000年的34%上升到2010年的44%(风笑天、肖洁,2014)。 在传统的性别规范回潮、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境遇下降(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加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女性回归家庭不仅是非正式制度环境下的“合法”选择,也是许多女性抵御风险和解决性别身份认同危机的出路。近年来,“主妇化”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吴小英,2014)。 (二)市场转型与二元体制分割 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采取的是“渐进”策略,虽然在转型过程中,非国有部门规模逐渐扩大,但公有制仍然一直保留,从而形成了当前国有(体制内)和非国有(体制外)部门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两个部门有明确的边界,而且在人员配置机制、薪资决定方式、工资水平以及福利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蔡昉,1998)。国有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非国有部门,而且上升的幅度更大(夏庆杰等,2012)。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之后,伴随政企分开,虽然国有部门的许多功能已基本市场化,但仍延续了再分配时期单位制的许多特征,承担着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并且在社会化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这些功能显著“升值”(李路路,2013)。而非国有部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仍然不够完善和规范。总体而言,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实际上具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Piore,2001)中的首要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t)的基本特征(较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工作规则的公平性、较高的社会声望等)。 性别关系和性别不平等程度也存在体制差异。改革以后,虽然总体的性别收入差距呈现稳定扩大的趋势,但是国有部门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异要小于非国有部门的性别收入差异(王天夫等,2008;李实等,2014)。其次,体制内的女性享受了更多的国家保障政策。由于转型期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和规范,而且在体制外的单位实施的效果更差,有些非国有部门的雇主甚至可能对女性生育和抚育成本进行规避,导致女性难以享受到完整的生育假期和哺乳期。简言之,与体制外相比,体制内的单位对女性的地位和权益提供了更好的庇护。 另外,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差异还体现在正式制度的落实和效果方面,这一点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和劳动法规实施效果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研究表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催生了劳动时间的“去制度化”现象,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或组织,背离标准工时制度②的几率越高,而主要原因是独立工会制度的缺失以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实施(Cao & Rubin,2014)。中国现行工时制度的实施效果,体制内和体制外有明显的差异。体制内的组织尤其是公共服务部门更可能直接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劳动法相关规定和政策实施效果基本能得到保证,因此加班或超时劳动现象并不普遍。然而在远离国家监管的体制外市场环境中,理性的雇主通常会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降低经营成本,因此超时劳动现象非常突出(冯仕政、李丁,2013;李钟瑾等,2012)。在体制外的工作单位,加班或超时劳动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高端劳动力市场,如一些大型公司的白领职员,因在晋升和绩效方面的激烈竞争,加班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一种“文化”或不成文的“规范”(Jacobs & Gerson,2004)。二是在小型企业或一些低端的工作类型,加班是被迫或无奈的选择,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雇主通过最大限度地压榨廉价劳动时间的方式获取短期利益,另一方面是工资率较低,劳动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无奈选择长时间劳动(李钟瑾等,2012)。 (三)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就业状态与幸福感 改革以来城镇地区性别角色观念(非正式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福利保障、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的体制差异,是影响女性就业状态和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基于这种制度环境,我们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和工作家庭冲突三个概念,将它们视作解释当前中国城镇女性就业状态和主观幸福感的三个机制。下文首先详细阐述这三个机制,并提出可供经验验证的研究假设。 1.家庭庇护机制 家庭庇护是指女性所在的家庭为其提供经济资源、心理满足和身份认同的基础,以帮助她们抵御劳动力市场的风险。如前所述,改革以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程度增加,女性的就业风险加大,这可能会抑制一部分女性的就业意愿。与此同时,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回潮使女性回归家庭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因此,退出劳动力市场可能成为女性的自主选择。但是,女性是否可以不参与(或退出)劳动力市场取决于家庭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障,毕竟就业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女性所在的家庭能否提供足够的资源以满足她们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经济需要就成为影响女性就业决策的关键因素。在经验分析中,我们使用婚姻和家庭经济状况(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作为家庭庇护机制的操作化指标。对于女性而言,结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从丈夫那里获得经济支持,即使本人退出劳动也能满足基本的经济需要;另一方面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从而为退出劳动提供替代的心理满足功能和身份认同基础。家庭的经济状况更是影响女性就业决策和幸福感的直接因素,因为家庭的经济条件越差,女性越需要参与劳动赚取收入补贴家用(吴愈晓,2010;Wu & Zhou,2015)。故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家庭庇护影响女性的就业选择。 假设1a:其他因素不变,在婚女性比非在婚(从未结婚、离异或寡居)女性更可能不参与劳动。 假设1b:其他因素不变,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几率越大。 家庭庇护机制除了影响女性是否参与劳动之外,也会直接影响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已有的研究表明,即使排除了选择性因素之后,婚姻对个体的主观幸福感仍有保护效应,而且其作用对女性更为重要(Stack & Eshleman,1998)。另外,已有的研究几乎都证明,家庭收入水平也是影响女性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家庭庇护有助于提高女性的主观幸福感。 假设2a:其他因素不变,在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非在婚女性。 假设2b:其他因素不变,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女性,幸福感水平越高。 虽然就业可以提供多种心理满足的功能(Jahoda,1982),但如果假设1和假设2成立(有家庭庇护的女性更可能不就业、幸福感更高),那么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不一定会低于(甚至可能高于)就业的女性,即: 假设3:其他因素不变,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不低于正在就业的女性。 2.体制庇护机制 体制庇护是指在职女性的单位所属的体制类型(国有或非国有部门)给女性提供的资源和保护。如前所述,与非国有部门相比,国有部门提供更高的收入、地位和福利水平等影响幸福感的资源,而且部门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程度较低。不仅如此,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和法规(正式制度)在国有部门也能得到更好保障。因此,进入体制内的工作单位即被视为获得体制庇护。本研究关注体制庇护对就业女性的劳动权益(操作化指标为每周工作时间③)以及幸福感的庇护作用。 假设4:对于正在就业的女性而言,得到体制庇护的女性超时工作的可能性更小。 假设4a:其他因素不变,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 假设4b:其他因素不变,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平均每周加班时间少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 假设5:其他因素不变,体制内就业的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体制外就业的女性。 3.工作家庭冲突机制 工作与家庭冲突是影响就业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而工作家庭冲突本身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在职女性一方面受到正式组织规范的约束,需要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需要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女性需要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因此在职女性会承受职业和家庭角色的张力或冲突,正式工作的时间越长,工作家庭冲突感就会越强烈,对她们的生活满意度或主观幸福感的负面影响就越明显。这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占主流的社会更加明显。已有的研究表明,中国城镇在职女性肩负正式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压力(佟新、周旅军,2013)。本研究使用在职工作时间作为工作家庭冲突机制的操作化指标,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6:其他因素不变,工作时间越长的女性,主观幸福感水平越低。 另外,因为不同就业状态(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的女性的平均工作时间存在差异(根据上述讨论,体制内就业女性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体制外就业的女性,而不就业女性的正式工作时间为零),因此,如果假设6成立,就业时间所导致的工作家庭冲突有可能是不同就业状态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差异的中介机制。即: 假设7:工作时间长短是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中介机制,或,工作时间的群体差异可以解释一部分不同就业状态女性群体主观幸福感的差异。 四、数据、变量和分析步骤 本文通过分析“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3)数据④来验证上述研究假设。考虑到农村地区大多数人从事农业生产或从事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就业的边界较为模糊,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城镇女性(包括调查时在城镇地区居住的农业户口女性)。另外,本研究主要考察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因此将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调查者排除在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女性的退休年龄最迟为55岁,故将研究对象的年龄限制在18~54岁之间。正在学校求学的个案也被排除在外。经过筛选,本研究的最终有效样本为2162人。 本研究的核心变量包括就业状态、劳动时间和主观幸福感。CGSS2013调查详细询问了被调查者的就业状态,从中可以区分正在就业和不就业的群体。对于正在就业的样本,该调查询问了她们“目前工作的单位或公司的单位类型”以及“目前工作的单位或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将那些在党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或集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村委会就业的样本归为体制内,其他则归为体制外。根据以上区分标准,将所有有效样本分为在体制内就业、在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类群体,各群体所占比例分别是27.7%、42.3%和30.0%。劳动时间指被调查者每周平均正式工作时间。CGSS2013询问了正在就业者“一般每周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另外,根据已有研究的做法,我们将劳动时间超过每周40小时(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定义为加班劳动,并将每周实际劳动时间减去40之差定义为加班劳动时间(冯仕政、李丁,2013)。主观幸福感是一个包含5个序次的定序变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幸福,5代表非常幸福,数字越大代表幸福感水平越高。⑤表1列出了所有变量的描述统计量(分就业状态)。家庭庇护、机构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中国城市妇女的就业状况与主观幸福感_主观幸福感论文
家庭庇护、机构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中国城市妇女的就业状况与主观幸福感_主观幸福感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