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与反洗钱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洗钱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洗钱活动滋生腐败行为、破坏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同时加大了我国的执法难度和司法成本、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声誉,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必要关注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一、我国洗钱现状 洗钱的本质是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漂白为合法形式,目的是逃避监控。其数据游离于正常的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外,因此很难针对洗钱进行权威准确的数据统计,在洗钱统计方面甚至还衍生出所谓的大拇指规则(rule of thumb)。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2011)(摘要)数据显示,2010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涉嫌洗钱线索48起,涉及金额2000亿。2011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大额可疑交易报告5411.12万份,并有合理理由认定其中7240份可疑交易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2011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8585起洗钱案件线索。 根据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套用相对权威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的比例测算,2012年我国洗钱规模超过一万亿,洗钱活动规模相当巨大。 二、洗钱的过程和方式 为了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洗钱者通常将非法所得纳入国内外银行、控股公司,使其在世界经济范围内自由合法地流通、增值,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漂白。洗钱的步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处置、离析和归并。处置,即把资金纳入金融体系,此阶段最容易被发现;离析,即将纳入金融系统的资金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后,以某种貌似合法的形式转移出金融系统;归并,即对转移出来的资金进行汇总,使资金的来源渠道合法。一般洗钱步骤都分为这三个阶段,但是具体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 (一)通过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现代金融市场交易量巨大,交易方式的便利性和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客观上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投入到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和互换等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上,通过一系列复杂交易来掩盖其真实来源和本质,最终完成洗钱过程。另外,洗钱者常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流资金。 (二)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银行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因此,洗钱分子往往利用多个人头账户进行层层转账,化整为零汇出、再化零为整集中汇流至特定账户,最终完成赃款洗清。 (三)地下钱庄 在开户时,银行无法及时获知开户企业的年检、纳税情况,难以确定开户企业是否为空壳公司。地下钱庄就利用这一漏洞开立并控制大量空壳公司账户,成为其洗钱账户。地下钱庄进行的跨境洗钱则是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的主要表现。 (四)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洗钱分子在赌场中将现金兑换成代币,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受益者将代币兑换回现金。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职业赌场。 (五)制造不公允的国际贸易 利用国际贸易洗钱的手段主要是操纵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例如将发票价格虚构得低于市场价值,出口方则可以将资金转移给进口方。反之,通过虚开发票令其价值高于市场价值,资金可以向相反的方向转移。由于各国海关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及在了解公允市场价值方面存在困难,这种方式日益盛行。除此之外,重复开具发票、改变实际交易数量和改变品名也常被用来从事洗钱活动。 (六)利用艺术品进行洗钱 利用艺术品洗钱的手法主要是联合拍卖公司进行假拍,以巨额成交价来洗钱。洗钱分子通过拍卖公司和竞标者将艺术品拍出天价,安排人联手做局,最终将非法所得通过合法方式入手。除此之外,艺术品还被用来进行贪污式洗钱。 (七)虚拟货币交易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受金融机构控制和政府监管,其交易不需要遵循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持有者交易“不留痕”,因此洗钱分子可以利用非法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将资金漂白。金融监管的滞后让洗钱分子可以进行监管套利,一些不法分子常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和贩毒。 三、反洗钱模式 由于洗钱侵蚀到国家肌体,危害金融机构利益,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研究反洗钱监管成为各国的重大课题。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反洗钱监管主要有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是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美国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以财政部为主体,包括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毒品管制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等部门。美国财政部通过控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库、个人征信数据库、联邦及地方部门的执法信息库和工商企业的商业数据库进行数据大统一,并要求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报告,同时辅助报告可疑交易。调查人员便可以在其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上溯和延伸梳理出整个洗钱流程。当然美国模式是建立在交易高度信息化和征信系统成熟的基础之上的。 (二)英国模式 英国模式是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英国的可疑交易报告体系由众多信息报告主体、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构以及政策的制定者组成。英国模式与美国模式有所区别,它并没有设定现金交易的报告门槛,而是让各微观主体以勤勉守则(due diligence)为原则,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结合交易的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独立判断,以决定是否需要向ECB(经济犯罪处,Economic Crime Branch)报告。由此可见英国洗钱监管模式是将是否涉嫌洗钱的判断权下放给处于交易环节的金融机构。当然英国这一模式能够有效运行与信奉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重自律重法制的国民性是分不开的。 (三)中国反洗钱监管体系 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方法,加强现场走访、约谈等窗口指导方式,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金融犯罪活动的能力。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我国影响力最大的反洗钱组织,旨在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在参与修订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标准、洗钱案件查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我国于2007年加入该组织。自2007年接受FATF和EAG联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以来,我国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不断修改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改进反洗钱监管制度和框架。目前我国在洗钱刑罚化、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等主要方面已经达到退出互评估后续程序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四、反洗钱的审计策略 由于我国反洗钱的组织机构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主导,审计署不属于联席会议成员,但审计署在反洗钱监管活动,尤其在洗钱的处置和离析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审计机关发现洗钱线索的可能性 在洗钱的处置阶段,审计机关可以初步确定洗钱资金的性质。在洗钱资金进入金融体系的环节,审计机关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流入资金的重要性水平,对重要性水平以上的流入资金进行全覆盖,追溯流入资金的真实和合法情况,确定流入资金是否为“上游”犯罪所得资金。 在洗钱的离析阶段,审计机关可以识别和确认相关洗钱线索。审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决定了审计署在洗钱离析阶段大有可为。虽然在离析阶段犯罪分子能够充分利用电子货币化、网络化的技术将纳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操控多个空壳公司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账户,利用网上交易进行层层转账等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后,开始以某种貌似合法的形式转移出金融系统,但是审计署建设的财政、金融、企业等专业审计数据和财经法规等公共数据库可以对于离析阶段的数据进行实时追踪,同时审计署研制开发的电子数据转换、财务数据分析复核辅助审计软件和辅助办公软件都有助于对洗钱的离析阶段进行分析。 (二)审计机关反洗钱应对策略 洗钱资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资金快进快出,一般在账面上停留时间较短;二是不具有交易实质,交易对手一般为空壳公司,支持凭证缺乏说服力;三是资金量较大。 审计机关要针对洗钱流入资金的特点开展洗钱审计,首先应派出相关经验丰富或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同时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其次要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利用内部控制测试获取反洗钱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情况,通过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确定被审计单位涉嫌洗钱的交易和账户情况。 具体应对策略是:首先集中汇总被审计单位拥有和控制的账户,按照时间顺序对重要性水平以上的进入和流出资金进行排序。其次,对于频繁进出的资金进行识别和跟踪,在此过程中注意识别洗钱资金的进出方式,是一进多出、多进一出、还是多进多出,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最后对于可疑资金的来源以及交易实质进行重点审计,很多时候需要进行多次延伸审计才能确定资金是否涉嫌洗钱。在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以及空壳公司的交易和往来,要对所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进行询证。 五、相关审计建议 我国目前已经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巨大危害,并初步勾勒出一个反洗钱监管框架,反洗钱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工作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根据审计实践的经验和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洗钱的定义 虽然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罪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贪污贿赂犯毒品犯罪等三种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六种,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我国应该将掩饰资金的来源为违法犯罪活动融资的行为从法律上定义为洗钱,不论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反洗钱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合作,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应纳审计署为成员单位 审计署一方面直接从事金融审计,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日常工作中也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另外一方面审计署对于“一行三会”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金融再监管,对“一行三会”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问题给予建议,从而促进反洗钱事业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部门应学习美国的反洗钱模式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确立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交易报告制度。汪雨认为我国应该学习美国的监管模式,特别是美联银行反洗钱处罚案对于我国反洗钱监管颇具启示。在审计实践过程,笔者发现有关金融机构消极配合反洗钱工作,为维护自己小集团的利益而无视洗钱活动,未能履行交易报告制度。 (四)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由于我国洗钱的一大特征是将非法收入洗到境外。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跨境洗钱活动还将日益猖獗。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五)审计署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单位应充分利用已开发算法侦测洗钱线索 随着洗钱手段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洗钱程序随之复杂化,相关单位应该充分利用已经开发出来的技术侦测洗钱线索。例如目前基于超图模型的高维聚类算法,可以从海量数据中侦测出可疑交易模式,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建立地区监测模板,可对可疑交易进行量化界定。标签:金融论文;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论文; 国家审计论文; 金融犯罪论文; 洗钱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软件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审计流程论文; 审计职业论文; 审计目的论文; 经济犯罪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