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的过程强化与路径构建
陈 伟 ,李 纳
摘 要: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双一流”建设对法学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与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学研究生的学术创新状况主要体现于毕业论文的质量高低,由于写作过程缺乏有效的过程管理,整体性的论文水平参差不齐,重复性的学术创作仍然呈现的较为普遍,知识创新仍然有待提升。为了提高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注重法学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引导,提高导师责任意识、转变学术论文的务实性、梳理理论对接司法实践中的症结点,建立动态化的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多元化的论文指导形式,真正助推法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写作能力和毕业论文质量的跨越式提升。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指导;导师责任;动态监督
伴随着高等教育的急速发展,“双一流”建设对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呈现,应当加以重视,否则势必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和卓越法律人才培育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一、毕业论文过程指导的界定和重要性重申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做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背景下,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着新的使命,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识教师在高等教育中的指导意义,并以此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战略基础。
(3)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不完善。当前社会资产的界定、管理不够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而只是散现在各种其他法律条例或部门规章中,不仅立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够,且存在法与法之间相“打架”、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等问题。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的“合理回报”,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享有财产权利”,是相冲突的。又如现行《物权法》《刑法》均明确我国的资产所有权分为国有、集体和私人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均不适用于社会公共资产。再者,内部治理相关规定不够详细,政府监管相关规定重点不突出。
基于对研究生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其中,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是提升研究生教育的有效手段。[1]法学研究生作为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质量集中体现于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与国外划分学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相区别,我国对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无一例外要求获得学位必须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毕业论文重要性可见一斑。但随着研究生数量的不断扩大,我国并未实现井喷式的法学人才输出,相反法学研究生整体学术水平和毕业论文质量逐渐下降,因此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核心在于强化指导,即加强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以及指导老师对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过程管理,并涵盖论文选题、文献综述、提纲、撰写以及定稿各个阶段。
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情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目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功能以及广西的地理区位与产业基础薄弱的现状来看,广西申请建设自由贸易港区的战略定位可以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先行地、两廊一圈主对接平台以及边境开发开放示范区。
法学研究生作为法学理论界的新生力量,其培养质量一定程度预示了法学研究理论的发展程度。当前研究生数量逐年增加,法学学术研究的主力军也随之壮大,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情报价值。[10]研究生作为我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满足学术思考与创新的基本能力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强毕业论文过程指导,能够进一步提升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理论水平、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数量较多,涉猎面广、覆盖面宽,学术含金量值得挖掘,是法学理论界的宝贵财富,不容忽视。
提高导师指导意识、强化指导责任、健全指导监督机制,是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的改革重点之一。一方面,建立教师指导激励机制。对积极指导学生学术研究工作、有效完成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在课题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健全指导监督机制。推进教师职称评聘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将包括毕业论文指导情况在内的研究生管理质量纳入考核内容。对于忽视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即使学术上大有作为,在相应的职称晋升与评优评奖等方面也应当有所限制,以强化指导责任。
培养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导师联合起来,调动所有成员的一切资源和才智,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用集体的力量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共同分享教育的经验与知识。[2]提升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推动法学人才培育,必须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在当前学科相互渗透的趋势下,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必然要求发挥导师在此过程中的指引作用,强化过程管理与过程参与机制,开拓研究生的视野,破除传统指导方式带来的“学术门户”观念,改变导师指导难以真正深入且有效运转的困境。探索指导形式多元化,将关联性领域专家、具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引入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可以弥补法学学科的内在缺陷,实现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对接,不仅极大程度丰富理论知识,而且有效促进了知识的现实转化与实践运用。因此,加强对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指导,在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领域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当下法科学生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中应当重视的真问题,需要我们在“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认真对待,通过强化过程指导带来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实质互动,为法科学生的学术创新和写作能力的提高带来可观性的效益。
这个一向没多少言语的男孩子,今天为何如此伤心,是什么让他如此难过?一系列问题让我困惑不已,烦恼不已。孩子们去吃午饭了,而后午休了,我照例拿出手机点开“喜马拉雅”软件,开始每天中午的短文听读。这天听的一篇文章是《孩子是慢慢养大的:支持与包容》,主持人将一对夫妻教育自己子女的故事娓娓道来。故事里的一句话深深打动了我:我们对孩子的爱,不会因为孩子成绩不好或者行为有些出格而改变,每一个孩子的梦想或者兴趣,如果我们可以支持就会全力支持,帮助实现。这句话触动了我,难道小唐是因为有什么愿望没有实现而难过得想要离开吗?
二、当前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存在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质量随着研究生人数的上升呈反比式下跌,集中表现为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创新性不足、写作能力不高,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与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现实考察,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质量参差不齐
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法学教育阶段,逐渐显示出非学术化倾向,直接体现为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参差不齐。首先,毕业论文内容缺乏创新。首要原因是教学体制和培养方式固定化,我国法学教育并未对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进行明确的区分和界定,表现为当前多数研究生教育沿袭本科的教授型通识教育模式,缺乏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限制研究生发散思维、培养创新能力。[3]其次,毕业论文显示出法学研究生学术水平不足。传统论文指导方式单一,局限于评阅式指导,难以激发学生的科研动力,毕业论文质量更多取决于指导教师理论水平和传授知识的程度,难以超越现有学术研究水平。另外,我国研究生对该阶段学习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学习动机,非学术目的更强。当前硕士研究生读研的主要动机源于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并非出于对学习和研究的兴趣。[4]最后,传统指导模式下研究生学术道德意识薄弱,重复性成果较多。开题、答辩等管理制度形式化,影响研究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识,论文写作中“东拼西凑”的现象普遍出现,甚至引发一系列抄袭、剽窃或找人AI写作等学术不端现象;毕业论文过程指导监督的缺失,也导致这些问题不减反增。
(二)研究生扩招导致师资力量紧缺
综上所述,适当浓度的D-Met、D-Leu、D-Trp 及D-AA混合物溶液均可抑制粪肠球菌生物膜的形成; 特别是适当浓度的D-Met、D-Leu、D-Trp溶液还具有离散粪肠球菌生物膜的作用,而D-AA混合物溶液则不具有离散粪肠球菌生物膜的作用。然而,针对不同细菌生物膜敏感的D-AA浓度尚待进一步筛选,其作用机制和临床应用效果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缺乏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
教师作为法学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导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法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客观的说,虽然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逐步提升,但其业务精力多体现在科研方面,对指导学生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对弱化。首先,高校的管理机制往往偏向于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存在忽视指导老师同样需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教师理应以教书育人为本,但在社会功利风气和不良职业道德观的导向下,部分导师倾向于学术研究、评职称等个人发展的需要,忽视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其次,个别导师不仅没有给予正确的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甚至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出现学术不端等现象,不良的科研作风间接性地影响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最后,部分指导教师偏重于“坐在书斋里”的研究方式,忽视司法实践存在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高校“唯学历用人”的现象极为普遍,多数高校招聘青年教师主要以学历、毕业学校以及科研论文作为基本条件,这样学校引进了一大批“从校门到校门”的学术型教师,造成实践型师资本源上的缺失。[6]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学生往往是导师的影子”,导致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内容的实践性关照不足,缺乏实用价值。
(四)毕业论文指导的过程管理未能受到重视
教育部曾经指出,研究生教育应当坚持课程学习和论文写作并重的理念,但实际上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首先,传统的论文指导机制局限于机械化地层级分派任务,导师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一般采取单一导师负责制,即在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导师进行针对化指导。这一看似全面且有针对性的指导机制,实际上将指导工作和责任转移至导师层面,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进行监督,最终往往流于形式,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并未显示出教师指导的真正价值。其次,体现集中指导功能的开题、答辩环节过度形式化,影响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学生往往以“走过场”的心态予以应对。再则,预答辩制度、淘汰制等的缺失,也导致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得不到严格把控。当前大部分高校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模式采取一次性审评制度,但由于存在形式主义等不当因素的干扰,答辩本身的严格把关机制被极大程度地弱化,论文质量得不到保证。
今天他们约好去城市边缘的一座小镇。镇子在城市东边的深山里。偏远僻静而贫穷。他们去吃传说中的野鱼。野鱼不常有,口福需要运气。这是他们第一次相约离城,所以对野鱼或者运气充满期待。那里山高皇帝远,那里没有熟人,那里满是欢笑和相悦。
三、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对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价值
(一)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确保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教育部对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提出坚持课程学习和论文写作并重的要求,强调“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加强对毕业论文的质量把关”。毕业论文作为学位要求,必须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7]法学教育界对毕业论文的关注和改革,契合我国对研究生提出“既要掌握基础知识,也要兼顾科学研究能力”的要求,实现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
扩招之前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普遍比较高,甚至不少可以当作法学专著出版;而扩招之后,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严重下降,绝大多数学位论文都无法达到公开发表的程度,许多学位论文都是学生临时拼凑甚至抄袭的结果。[5]不少学者将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归结于研究生扩招导致的师资力量不足。一方面,师生比严重不协调,在部分政法院校,一个导师指导七八个甚至十个以上的研究生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庞大的研究生群体分散了导师精力,指导老师无暇顾及学生毕业论文更不可能从精细化的要求上进行评阅与指导。另一方面,研究生导师还肩负教学管理、学术创作等任务,导师投入到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的时间相对有限,以致毕业论文指导的有效性难以实现。
在研究生教育高速发展、内涵式发展的今天,法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面临最大挑战是如何保障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基本点仍然在于提升毕业论文的最终质量。为了推动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跨越式提升、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并促进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是当下高校“双一流”建设的自然要求,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教育规模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研究生教育发展要转移到提高质量,尤其是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方面上,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对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实现从研究生教育大国到教育强国的转变。[9]“双一流”建设提出以学科建设为载体,加强科研实践和创新教育,培养一流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建设目标。法学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途径,加强指导不仅要求研究生自身增强创新能力培养,敢于在前人未曾触碰的领域进行研究,积极回应学科融合趋势;同时也要求优化导师队伍,提高导师的指导水平,确保高校管理适应当前研究生培养需求,因此,加强毕业论文指导符合我国一直坚持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理念。
(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推动高校“双一流”建设
如果整体样本充分性度量值(Measure of Sample Adequacy, MSA)>0.70,Bartlett’s的P值≤0.01时,说明该条目可以用于后续的因子分析。通过正交旋转修改最初的问卷条目的分类结构进行EFA,并将其用于SEM中的测量模型。
在“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应当回应社会需求,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科研创新“三位一体”。创新能力不仅是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的必备要求,同时也是创新型、思考型、钻研型司法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养。一方面, 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定位,要求法学家立足于社会问题进行研究,否则理论将失去生存的根基。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法律工作者也提出兼顾科学研究和实践操作能力同步发展的要求,否则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的新问题,无法妥善处理新型疑难案件。
(三)发挥毕业论文学术价值,推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双项共进
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指导,注重挖掘法科学生创新能力,以及对学术研究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法学教育宗旨和“双一流”建设对法学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追求。法学教育创始存在的“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实践培养法律职业者,同时也要为理论学界输送法学教育者和科研创新者,在社会新形势下应当得以融合。当前“双一流”建设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兼顾科学研究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人才要求,同样体现法学高等教育应当坚持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同步培养的理念。
一方面,相较于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作为学科结业时的综合检测,更能激发法科学生的创新意识,间接培养一批学术人才,推动理论研究与学术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未来研究应当由学科主导转向社会问题主导,增强法学回应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能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自我满足。[11]加强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要求教师将实务引入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过程,确保研究生学术研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避免学术成果的苍白、空洞,推动理论对接司法实践。
四、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中过程指导的改革路径
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2011)》课题组的调研结果,管理人员中认为当前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呈下降趋势的比例分别高达36.8%和51.1%。科学研究是现代研究生教育形成和发展壮大的基础,是研究生培养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源泉。[8]首先,严格落实学位论文管理制度,提高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为研究生提供了阅读的压力和兴趣,学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强阅读;其次,教学模式改革致力于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培养了创新思维和问题导向意识;再则,加强毕业论文写作规范,提升学术研究道德意识,杜绝出现学术不端的现象。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指导,不仅能促进毕业论文质量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对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有所提高,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一)把创新能力的培育注入到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整体指导之中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育的“施工蓝图”,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应突出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加强基础、体现差异、彰显创新、强化实践等理念。[12]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过程指导,应将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作为首要,在培养方式和课程设置中凸显法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的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增设学术论文写作的方法论课程。以实现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规范性和理论性为宗旨,通过讲解学术研究和写作的技巧、原则展开,融入阅读文献要求,对其他优秀毕业论文进行研讨与评析。
写作的性质意味着法律写作课程的目的不是教授作文而是教授法律思考。[13]因此,写作方法论指导要与专业课程相结合,并设置于专业课程的后阶段,保证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有效开展论文写作讲授和实训。指导内容涵盖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修改、评议、定稿等各个环节,对各阶段不同的要求进行剖析和指导,加强对论文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相关要素的细节把握,提供全方位的方法论指导。在论文写作的教学模式上,采用研讨式教学,在划定的框架范围内,由学生研读其他学术论文并进行发言,从格式和内容等不同角度分别进行讨论,导师最后做针对性总结,保证课堂讨论的正确走向和应有的深度。另外,适当引入专家讲座、论文交流会等其他实践形式,通过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挖掘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和写作能力。
(二)提高导师责任意识并加强过程指导的实践运行
牟泽雄:你说的主要是文学形式的一些探索,可能还不完全是制作。当然也有一些所谓“坐标诗”、“宝塔诗”、“回环诗”等刻意追求新奇的诗歌,那几乎属于诗歌末流了。
加强导师对学术论文的过程指导,首先需要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意识,强化导师的业务水平与学术能力。就此来说,需要导师跟踪学术前沿的发展,梳理并找准司法实践中的症结点,避免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而后才能以优良的学术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立德树人”。指导研究生确立正确的学术研究方法,是实现毕业论文与司法实践对接的关键所在,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题阶段引导学生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着手,不要无的放矢;二是写作过程中指导学生有效采用实证统计方法,有计划地根据论文研究对象、问题指向等进行实证调研,保证学术理论研究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所需。
(三)过程指导中贯彻单一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学科交叉化趋势下,单一导师负责制难以满足研究生发展多样化需求,贯彻单一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才能兼顾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单一导师负责制可以较好的建立“门徒式”的一对一的传道授业解惑,但是,也往往会因“门户之见”而有学术封闭的现实弊端。学术应当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需要听取不同异议者的声音,需要在观点的碰撞与融合中产生思想的火花,并在针对性的反思中提出自己的洞见。
首先,跨学科、跨学院建立导师组,以具有学术科研能力的法学专业指导教师为主体,引进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科学涵盖关联性学科的专家学者,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导师团队。选定不同的学科带头人或资深学者为导师组负责人,以严谨的指导作风带领导师组成员落实指导工作。其次,明确导师组指导要求,包括指导老师与学生见面的次数、指导意见的有建设性以及指导资料的留存与提交。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互联网优势,发展在线指导模式,提高指导频率。另外,实行指导双轨运行模式。导师负责毕业论文精细化的日常指导,适当引导选题和写作。导师组着重从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环节进行指导,了解学生毕业论文开展进度以及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对未能按期完成的提出批评并限期完成;导师组匿名评阅并给出意见,落实导师组一致通过评审要求,实现毕业论文质量的双重把关。
(四)建立毕业论文过程指导中的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推动科学化、系统化的毕业论文过程指导,建立与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相关的信息反馈机制,发挥高校主体作用,及时准确的分析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和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导师和研究生,使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修改与完善。就实践情形来看,法科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实际上极其重视导师意见,尤其是对关键性与核心性问题,只要导师及时提出并辅之于专业性评阅意见,学生在后期的修改中往往都会采纳并作出相应调整。
为提高算法的准确率,实验采用更改学习率的方式对神经网络进行训练。由于初始的随机权重和最优值差距较大,实验初期由较大学习率开始训练,并在训练过程中不断下调学习率大小,使神经网络的权重更新更为精细。
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发布毕业论文开展工作在不同阶段的要求、特点以及指导老师指导工作的落实程度等信息,强化指导责任意识,促进学校管理部门和导师组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要求加强指导,以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同时,加强各大高校之间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交流和配合,让高校之间就相关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并提出意见。有了这些更为详细的数据,将会有助于研究生管理部门建立更科学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继而推动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承担起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导师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校园网络和公告在校内定期公布阶段性的论文指导工作情况,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形成严格、有序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信息反馈机制。
(五)创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的多元化形式
导师指导行为的效果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导师精力投入的多少,二是导师精力投入的方式和内容[14]。科学地设置以过程管理为中心的指导方式,可以保障论文指导的有效性。遵照这一理念,我们在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中,要探索多元化的论文指导形式,改变导师当前指导仍然停留于形式层面的既有模式。就导师对法学研究生的指导来说,并不仅仅只是静态上的文字阅读与修改,在笔者看来,至少还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更好的完善:
第一,设置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研究生交流平台。导师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参加学术讨论,召集学生或者校内外各大法学教授共同研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跨专业邀请关联性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从不同学科角度提出意见,致力于开拓研究视野,把握学术研究的发展走向。第二,组织实务人员座谈会议、实证调研等,帮助研究生梳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选择合适的具有突破性的研究方向。第三,组织模拟法庭观审,以开展法庭辩论或观摩庭审的方式,提高研究生在学术思考中的实践回应能力,并通过实践中的针对性抗辩厘清思辨方向,加强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意识及其针对性。第四,带领法科学生进行科研创新。导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主持的课题进行法科学生的论文指导,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论文写作能力。笔者相信,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指导模式,必将大大增加法科学生的学术锻炼机会和拓展其学术视野,加强导师在论文指导中的引领作用及其有效性,以多元化的方式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培育出高质量的学术毕业论文。
五、结语
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不仅是法科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同时也是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过程。毕业论文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形式,是高等法学教育发展集中体现。但当前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逐渐下降,尤其在研究生人数扩招之后,这一变化尤为显著,反映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并未随研究生人数增加实现等比例提升。究其原因,首先在于传统的单一导师负责制已经无法适应法学研究生扩招后的法学卓越人才培育要求,指导学生过多和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分散了导师的注意力,导致法科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有效性减弱。相关监督机制以及配套评审制度的缺失,部分加剧了导师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的现状。因此,加强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应成为法学教育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从根本上确立毕业论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理念,坚持高校与导师的主体责任,严格学位论文指导制度,提升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识,探索多元化的指导路径,在具体的过程管理中落实指导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强化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完善相关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为法科学生论文指导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与实施动力,定能实现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跨越式提升。
【收稿时间】2019-03-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以过程管理为中心的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研究”(项目编号:yjg183042);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教学重大课题“‘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科学生的学术创新与写作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18A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伟(1978-),男,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纳(1996-),女,广西贵港人,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2-0102-07
[1]黄宝印、徐维清、张艳、郝彤亮:《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第3期,第4页。
[2]张意忠:《论导师团队建设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第1期,第134页。
[3] “中国学位于研究生教育现状”课题调研组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2011)》,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4]朱小平、邬丽莎:《当代研究生学术诚信保障体系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5]朱立恒:《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化改造》,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6期,第83页。
[6]郑湘晋、王莉:《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2年第4期,第16页。
[7]黄宝印:《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时代》,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年第10期,第4页。
[8]刘鸿著:《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9]王战军:《转型期的中国研究生教育》,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年第11期,第3页。
[10]张晓:《关于充分发挥研究生毕业论文情报价值问题的探讨》,载《情报资料工作》2001年第1期,第65~66页。
[11]申卫星:《法学教育应增强社会回应和思想创造能力》,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19页。
[12]廖和平、高文华、王克喜:《高校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审视与思考》,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年第9期,第35页。
[13]何美欢著:《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14]范皑皑、沈文钦:《什么是好的博士生学术指导模式?——基于中国博士质量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年第3期,第46页。
(责任编辑: 郑娟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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