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国际论文,战略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服务贸易自六七十年代以来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品活动领域,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广泛而迅猛的发展。据统计,1994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1万亿美元,占世界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21.57%。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竞争日益成为一国经济竞争的重要方面。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取得了快速发展,服务出口额由1982年的27亿美元上升到1993年的109亿美元,服务出口占货物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1993年为10.62%,我国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1993年为1.05%。我国服务贸易虽取得较快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积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显得很迫切和重要。
一、强化服务贸易意识,改变重商品贸易轻服务贸易观念
1.强化以服务出口为重点,引进促出口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意识
针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战略的状况,我们应有强烈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意识。只有具有这样一种战略意识,才能促使政府、行业和企业充分认识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才能充分认识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与其它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优势逐步缩小这种差距。
强化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意识,主要是强化以服务出口为重点,以引进促出口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意识。首先要有以服务出口为重点的战略意识。具有了这种意识,就易于抓住我国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矛盾和难点,就能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并大力促进服务出口上。其次要有引进促出口的战略意识。具有了这种意识,就能明确地认识到引进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并为服务出口提供更好的基础,就能避免盲目地进口服务,就能积极慎重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大胆地引进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服务尤其是生产性服务。
2.提高服务贸易竞争意识
提高服务贸易的竞争意识不仅包括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应从整体上认识到服务竞争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国家的服务竞争意识,尤其是在体现经济发展未来前景的信息,电信等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领域保持高度的竞争意识。同时还包括企业尤其是服务企业应有高度的竞争意识。
3.加强对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
对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要根据变化的实际,大胆吸收和借鉴西方的经济与理论,对商品的两重性、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等进行补充和发展,使之能更好地容纳三次产业理论,同时对第三产业的内部发展规律研究应更加重视和展开。
对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要由近几年重点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服务市场如何对外开放等问题转移到重点研究如何扩大我国服务出口、我国涉外服务业的实际状况和国外服务市场的进入方式等问题上来,从而为扩大服务出口做好必要的理论与知识准备。
二、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为出口服务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落后的服务业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服务出口的发展,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力发展我国服务业,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全面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扩大服务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1.明确第三产业发展重点
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把以下方面作为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重点:(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主要是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2)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3)农村的第三产业。(4)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2.重视发展非国有制经济成分的作用
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服务业行业门类多、规模大小不同、层次高低悬殊,仅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办不好的,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一起上。在服务进出口中尤其是要注重发挥非国有制经济成分的作用。
服务业的一些部门如铁路、通讯、邮电、教育、金融、保险等部门,由于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投资不易抽回及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等原因,个体、私营经济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到这些部门大量投资,外商大规模投资经营的局面很难形成。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及绝对优势不会受到影响。
但在其它大量的服务行业,如商业、饮食、信息、咨询、专业服务、旅游、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行业,完全可以放手让个体、私营、集体企业去发展,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可以让他们占主体地位。同时,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可适当引进外资去经营。这对适应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发展国内新兴服务业大有好处。
3.狠抓服务产品质量的提高
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对服务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决定性作用,而且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只有花大力气创出服务名牌产品,才能使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高服务质量应狠抓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格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9004·2的要求,强化服务过程及服务设施等质量管理。其次,提高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再次,大力培养和使用人才,提高人员素质,并不断发挥其聪明才智。
三、积极慎重开放国内服务市场
1.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应符合GATS原则
GATS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国际准则,它必将规范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各主要方面。我国虽暂时不是GATS的缔约国,但终究要加入世贸组织。并且在复关谈判中,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因此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时,应符合GATS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些原则中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并按市场准入中的初步承诺进行开放。
2.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时,既承担发展中国家义务又享有发展中国家权利
作为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统一,国际服务市场开放是相互的、互惠的。在开放自己的市场同时也要别国按谈判承诺进行开放。同时应享受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帮助等权利。我们不能为了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承担过多的义务,同时,即使没有加入世界组织,国内市场也照样互惠开放。
3.国内服务市场的梯度开放
中国服务业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采用梯度开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梯度开放同各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惯例和GATS的要求是完全符合的。服务市场梯度开放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业梯度。即根据服务行业的性质和国际竞争能力及承受能力强弱等因素,在一定时期内把服务行业分为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和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我国所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是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成这四类的(允许类在目录中未列出)。
(2)地域梯度。即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服务市场需求规模的大小及各地服务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其它一些条件而确定服务业开放的地区范围。有些地区先开放、有些地区后开放。如金融业在部分城市先开放,保险业在上海和广州先开放,对外贸易业在保税区先开放等。
(3)业务梯度。是指按特定服务业务的重要程度和收益前景而规定外商目前做和不可以做哪些业务,可以做时则规定做到什么程度。如金融业中不允许外商开展人民币业务等。
(4)股权梯度。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服务行业,可以在外商拥有有股权数量上作出规定。如有的行业,外商可以参股经营,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但外商不能控股;有的行业既允许外商合资经营,也允许外商控股;有的行业则完全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与此同时,同股权梯度相联系,我们还可以规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某些重要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中方担任。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行业一般即是采取以上多种方式进行股权限制。
(5)数量和规模梯度。数量梯度指开放的初期阶段,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某些服务行业允许外商进入的数量作出上限规定;规模梯度则是对进入某些服务行业的外商在资产总额、经营规模或雇员数量上作出规定。
4.在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的同时,进行适度保护
在确定国内服务市场具体保护范围时,考虑的标准主要是:第一,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明显弱于外国先进企业的行业应进行保护。若这部分行业完全放开,极易被国外所垄断,牵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如新兴的生产性服务行业等。第二,在已经开放的服务行业中,若竞争过度及外国竞争者已处于“优势垄断”地位时,为防止外国竞争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应重新适度保护。第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服务行业,不应对外开放。第四,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关键地位,若全面开放易受外力牵制,制约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行业应进行保护。
选择对国内服务市场的保护方式,应符合GATS的原则和要求,遵守服务贸易国际惯例,同时要考虑国内服务市场的实际。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就客观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为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为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以提高其发展和竞争能力而达到保护目的。
四、政府积极推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水平整体提高
1.实行产业倾斜,提供税收、财政、信贷等优惠
国家继续制订和完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适度向第三产业倾斜,在第三产业内部向主要创汇行业及在经济中起主导地位的行业倾斜。在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中,使地区倾斜与产业倾斜结合起来并以产业倾斜体现地区倾斜。使产业倾斜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同时改变以前的地区优惠和不同性质企业的差别待遇。使税收、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与产业倾斜政策相配合,促进生产性服务行业和电信、信息等基础性及先导性行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强其出口创汇能力,为实现服务贸易战略目标服务。
2.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就其法律框架而言,国际服务贸易法包括流转法和管制法两个方面,其中每一部分均涉及国际法律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服务贸易流转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横向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私法”性质;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纵向经济管制关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包括有上述两方面的部分国际公约、协定和双边条约、协议等国际法律及国内部分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完整体系,如未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及签署《关贸总协定》,国内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法不完整,只在《对外贸易法》中涉及六个条款。因此应尽快制定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准则的法律、法规,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同时力争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关贸总协定》一揽子协议。
3.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管理
为改变我国对国际贸易管理体制不顺、各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统计不规范等状况,加强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建立规范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包括: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等方面。
外经贸部应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扩大现有归口管理行业。其职能侧重于全国服务业进出口政策执行与管理。在国务院未组建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的情况下,行使应由协调小组行使的管理职能。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侧重于:统计服务贸易数据和掌握服务贸易市场状况,按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国际协议,对相应开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提出行业发展和开放、保护方案,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等。
4.加强政府间谈判与协作
乌拉圭回合谈判虽已结束,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领域里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不少争端将放在今后的双边及多边贸易谈判中去解决,何况我国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贸易谈判任务还很艰巨。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间的谈判与协作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协作。通过双边尤其是多边谈判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和权益,在服务出口措施尤其是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服务部门出口提供方式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同时确保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对进口国条件的改善及有助于进口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