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契约性质与我国中小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研究_家族企业论文

家族契约性质与我国中小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研究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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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的契约性质

契约经济学中定义契约是任何两个经济主体之间为取得未来预期收益所达成的承诺关系及其关系的执行,这种契约不仅包括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而且还包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非正式协议或隐含着的协议。而家族组织功能的有效维系也依赖于一套能够明确界定各家族成员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权制度,一套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和约束组织成员,并降低组织内部交易成本的有效治理规则。因此家族在“生产和配置内部稀缺经济资源”上存在契约性质。家族的契约性质具有如下特征:

(1)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要素契约是以亲缘为纽带的人格化关系契约,它的缔结无须经历任何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讨价还价过程,大多是由于共同的生活习惯或权威所形成。

(2)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缔约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合作也具有不完备性,不可避免会面临某些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侵害。与企业要素所有者之间依靠明示合约和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维系合作的方式不同,家族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由他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自然形成的家庭规范所规定,由家长的利他主义行为机制和家族成员间的声誉惩罚机制来维系。

(3)家族成员间的隐性契约是建立在相互间与生俱来的天然血亲关系之上的永久性契约,他们之间的人格化身分和长幼顺序不可能重新选择,也不可能自然消解,由此决定了契约的永久性和固定性。

由此可知,家族企业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本质性特征恰恰就在于,它是一种“嵌入”于家庭组织结构及其治理机制之上的特殊企业契约。之所以说它是企业契约,是因为它具有用劳动交易取代产品交易的企业特征。之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契约,是因为这类企业契约的缔结、执行、维护和变化均以家庭内部人格化关系契约为基础,并决定于这一家庭关系契约的执行状态。

二、家族企业契约的代理问题

契约是维系现代家族企业关系稳定的基础。但是,这种家族契约的不完备性会产生代理问题。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家族内的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并不意味着完美代理,甚至会加重代理问题。Schulze等认为在企业度过初创期以后,利他主义会产生家族代理人搭便车、“自我控制”等代理问题,并且与所有者控制和所有者经营相互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问题,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与股份公司或国有企业一样,家族企业同样存在着在职消费现象。因为利他主义允许家族企业代理人通过增加其他家族成员的福利来间接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而所有者地位又赋予他动用企业资源的权力。在利他主义的驱使下,家族企业经理可能挪用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支付。此外,创业者往往还会过度溺爱年幼的子女,以弥补自己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的缺憾,从而在利他主义引导下“慷慨”地转移企业资源,致使家庭成员滋生过度的依赖性,家族企业出现较高的消费率和较低的投资率。

(2)利他主义引发的“套牢”问题。以父母对子女的利他主义为例,既然利他主义至少部分来自于父母提高自身福利的渴求,即使子女对父母不感恩甚至非常自利,父母仍有继续提供慷慨行为的激励,这就形成利他主义的“套牢”问题。Buchanan在其“撒玛利亚人的困境”中认为,父母的利他主义水平和子女的偷懒和逃避责任倾向呈正相关。当父母的利他主义程度上升时,宠坏孩子的风险就会增加,利他主义带来的收益就会被由其增加的代理成本所抵消。

(3)不对称的利他主义行为在家族企业内部更容易引发家族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家族代理人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即使不努力工作也照常可以分享其他家族成员的努力成果,随着利他主义不对称程度的加剧,家族企业的产权不清晰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严重。另外,利他主义无法正确评判家族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低效率的家族代理人很难被解雇,他的行为很可能影响家族内部的和谐。

三、中小型家族企业的契约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实质是一套企业管理的契约制度,通过这套契约制度安排不仅要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合理配置,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内外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以科学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系统及其规制实现企业的高效率运营。由利他主义产生的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弱化。内部治理结构是所有者在企业内部通过一系列激励合约的等级分解,使代理人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契约治理理论认为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契约关系进行和完成的,而不同性质的交易需要搭配不同类型的契约关系,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根据家族企业的契约性质,我们提出了多重契约治理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两权合一时的代理问题,提高家族企业的绩效。

(一)关系治理

从制度经济学来看,关系可视为一种“人情”契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倾向于与自己有些特殊关系的人们交往,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对于不同的交易伙伴,信任度、交易方式都会不一样。特别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信任资源不足,法律等正式制度供给短缺,人们更愿意在具有亲疏远近各个不同的有差异或潜在差异的人中挑选交易伙伴,因此家族企业基本上是采用这种关系运作。

家族企业关系治理表现为企业对外获取资源的关系运作和企业内关系治理,本文着重探讨后者。在外部系统没有改善之前,家族企业必然会在所能控制的资源范围内,寻求一种既能引入外部代理人,又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的治理机制。这种企业内关系治理指其管理运作主要以企业主与员工间的关系为依据,具体表现为企业主将员工区别对待,从决策参与、管理方式及剩余分配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制度经济学对契约的分析维度主要是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双方对未来交易的预期,判断双方的交易是否具有长期维持的可能。由于单个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群体的情感依赖既可源自天然的血缘关系也可源自后天相处而形成的忠诚和依赖,我们将能力、血缘关系与忠诚综合起来称之为“亲信度”,它决定了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程度。因此,家族企业主可根据交易预期与亲信度这两个分析维度将员工分为四类进行关系治理。

1.亲信度高,交易预期长。这类员工一般是家族成员或能与家族共患难的“泛家族”成员,彼此间犹如置身于一个大家庭而获得关爱、温情和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与企业荣辱与共。因此企业主可视这类员工为“自己人”,大胆的任用,信任他们,让他们进入企业的经营核心,成为企业主的得力帮手。然而当企业经营比较稳时,“自己人”圈子倒有可能出现分化,他们可能会以功臣追求个人目标可能导致冲突现象,这是“共患难而不能共富贵”,企业应时常给他们灌输危机感的意识,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2.亲信度高,但交易预期短。一些员工德才兼具,进入家族企业不久就能得到企业主的信任,亲信度较高,但其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并不高,市场上就业机会较多。而家族企业的人治激励等问题常常使这些员工不能适应,一旦条件成熟他们就可能离开。虽然企业主常常能预期到这类员工的行为倾向,并采取适当加薪、提职及感情培养等措施能在一定时间内延长这些员工的服务时间,但不能长期稳定人心。企业主应更注重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制定严格的人事制度,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治理伦理。

3.交易预期长而亲信度低。此类员工一般为通过种种关系介绍进入企业或家庭成员中的照顾对象,自身能力较差,只能做些零碎杂事。但也不能忽视这类员工潜在的作用。企业主应适当给他们分配报酬,并给予他们一定的重视程度,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或让有能力的员工对他进行指导,把一部分有潜力的人培养成亲信度高的员工,让他们感觉自己不是被群体所忽视的,从而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卖力。

4.交易预期短而亲信度低。这是企业主须加以防范的对象,主要指一部分有才但专用性不强、对企业也不忠诚的业务骨干或经理人员。企业主一方面需要利用其才华为企业牟利,另一方面须谨慎防范,防止其出卖企业的利益。这类员工与企业主之间适用正式的契约规制。

(二)伦理治理

企业伦理实质上是一种隐性契约,是企业内部的各种角色(主要是企业主、经理人)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等过程中,在和“利益相关者”如出资者(股东)、经济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竞争者等等互动时所遵循的一些基本的价值准则。虽然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单位,它的首要功能就是为市场、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商品和服务,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家族契约性质的第二个特征,由于信息不对称,家族企业内部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企业忽视了伦理建设,尤其是我国家族企业主普遍素质不高,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产生“外部性”,企业内部也会面临各种道德问题。因此注重伦理治理对于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完善的企业治理伦理体系中,各方当事人有着明确的治理伦理理念,并为契约的自我实施提供驱动机制。这种驱动机制来自于行为人的伦理满足,即某种行为选择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伦理价值实现的效用。现实中的人是“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复合,即使在制度不健全条件下,并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为均会发生扭曲。在市场声誉经济伦理偏好的导向下,合约中的“不完全”部分将自动转化为当事人的一种“默认契约”或“自愿契约”,而当事人对伦理满足的偏好程度又决定着对默认契约的“自我实施”强度。从我国中小型家族企业的现状来看,重要的不在于是否建立伦理性机构,而在于将企业伦理嵌入企业治理的职能体系之中,通过企业的各种治理职能实现企业的伦理的治理效应,形成一个覆盖全企业的无形的“伦理控制中心”,用伦理去激励员工,让他们了解经营业绩的评估并不单纯以市场效率为维度,同时还包含着对绩效的获得方式、以及对企业伦理建设的贡献份额等方面的衡量。因此,中小型家族企业伦理治理的建立及其效能的释放,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个或某些职能部门,而是贯穿于企业治理全过程的,也是全员性的。

(三)亲情治理

由于家族企业建立在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之上,决定了家族企业不可能使用在要素市场讨价还价基础之上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而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市场和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治理方式,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企业科层治理的主要优势在于它采用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员工接受工资但必须服从于企业权威。但家族契约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契约,借助传统家庭、泛家族伦理、习俗等非强制性力量实施。因此在市场失灵和科层失灵时,我们根据家族内部的利他主义特点提出了亲情治理。因为血缘关系,家族天生地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一些互惠群体如老乡、同学基于某种联系也具有一些共同的目标和信仰。正如贝克尔所言:只要企业主(家长)的权威和公正不被置疑,那么家族内每一成员即使在没有明晰给定的物质或精神激励的情况下,也会主动将企业(家庭)利益与个人利益视为一致。

亲情治理一方面通过对成员社会化教育(例如家庭伦理教育)使家族成员接受集体的价值观,确立共同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成员间彼此互惠的交易实现保险功能,并促进合作。由于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互惠规范,家族成员能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公平的感觉无需依赖绩效的精确衡量,交易成本即可大大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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