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待启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有30年的历史,它的产生是一种必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必须具备的技术与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在我国,这一极具生机的金融创新业务则更加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累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最大隐患。而以前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思路无非是银行用自身的呆坏账准备金予以冲销,财政注资解决。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并不能阻止不良资产的重新形成。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国有资产裂变的速度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目的出发,客观上需要我们在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上形成新的思路,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盘活非流动性资产,可以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优化资源的配置,降低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融资成本。这种具有转移信用风险、提高流动性等多重功能的全新融资模式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1.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了银行资产结构的更新,并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同时对长期性债权(如住房抵押贷款)作出调整,尽可能地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减少银行资产与负责不相匹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2.资产证券化将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较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这不仅有利于居民的储蓄资产向证券资产转化,还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其运作效率。同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运作客观上要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动高度协调一致和默契配合,以及金融担保制度、财税制度等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将促进机构投资者业务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的不断增强,并最终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3.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清除银行不良资产再生的基础。资产管理机构将公司化经营引入不良资产的管理之中,通过资产的流动重组盘活国有资产。同时,资产管理机构凭借参股、控股或引入民间投资实体的方式,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企业机制的根本转变,并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从而消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再生的基础。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全新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长,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极为欠缺。因此,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将是边探索边实践的漫长整合过程。就目前而言,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将更加有利于该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全面铺开,也为形成一整套高效、灵活并兼具中国特色的资产盘活机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里,我们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注意:
1.按照国际经验,证券化是以某些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依托,发行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在依托资产为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将证券化的载体从单纯的债券拓展为债券和股票并举,这将是证券化所能体现的最大中国特色。同时,对于能够产生一定的、但并非稳定现金流的不良贷款,如能通过设计合理的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以增加现金流的稳定性,将使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特设载体)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可以是政府出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营机构,如住房金融公司等。我国目前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秉承政府意志,为减轻商业银行的“包袱”而组建。它的职能是收购、经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和托管被关闭的中小金融机构,故应将其工作目标定位于尽快盘活不良资产,而非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因为国资产只有尽快流动起来,才能遏制资产进一步流失。同时,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定位的出发点往往意味着操作实践中的独有创新,如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和科技部门接洽,洽谈将科研部门的技术折股与相应抵债资产组建高新技术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然后对该公司进行重组并公开上市。
3.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有关贷款的估价应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国家有关部门应就不良贷款折价出售所涉相关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从而为盘活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保值、增值奠定良好的基础。
4.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不应仅局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也应当包括银行的优质资产,特别典型的如住房抵押贷款,虽然流动性较差,但其稳定的现金流往往使得SPV很容易设计出相应的资产支持型证券,而且其后的寻求担保、发行上市等过程也将顺利得多。因此,可否考虑允许部分银行优质资产证券化,具体工作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也可由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来完成。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因为这样的话,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规范化的市场运作获得稳定的收益。这种造血功能的自我实现对于早日完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将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
关于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政府应积极推动和支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针对证券化交易中可能产生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涉及的巨额税务费用,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从而在推进我国证券化进程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2.尽快确立资产证券化的退出机制
资产证券化试点伊始,就应考虑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流通问题,也即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发展问题。按照西方的传统财务理论,一项资产的价格通常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以NPV法为例,资产价格就是未来的净现金收入以一定折扣率折算出来的净现值。然而该资产的实际定价通常又是由理论定价(现金流估价法)、资金供求关系、大众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这些因素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往往使得资产价格产生巨幅波动,从而整体呈现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此类市场适合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参与,并且便捷、完备的退出机制是其存在的根本要件。因此,应尽快就资产证券化的流通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细则。目前来看,有两种可选方案:一是对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现行系统稍加改进,以便顺利完成信贷证券资产的发行、交易、交割、清算等工作;二是利用各家商业银行的广大营业网点完成上述一系列任务。各有商业银行在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通过人民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在转让后的3至7个工作日后将资金(或证券)划入投资者账户。相信随着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的不断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3.可以考虑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
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有效运作的基本构件。从国际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经验来看,银行贷款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大大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调换、搭配资产,从而完成资产组合的构建。该二级市场还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需要对贷款资产进行组合,以期实现资产负债比率的优化管理。众所周知,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各大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往往集中于某一领域,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大量贷款来源于基建投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对象则是广大工商企业,这不仅不利于银行降低资产风险,也为其进行资产负债的比例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降低银行业的系统风险。
4.对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政府应在强化监管的条件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仅靠个人资金很难托起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市场准入的放松将有利于国我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一级市场。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一级市场还不很发达,从而大大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及其规模发展。应成立由政府主导的抵押担保与保险的专门机构,扩大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的规模,为资产证券化营造良好的市场基础。同时,此举还兼具优化信贷结构、刺激需求、扩大内需之综合效应。
6.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