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视角下的德国律师亚文化_德国大学论文

社会视野中的德国律师亚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视野论文,律师论文,社会论文,亚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0]07-0117-07 [收稿日期]2010-04-11

一、导论

文化就是“以文化之”,即以一定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来影响并改变特定范围内的个体。亚文化是指特定人群的文化,即特定人群可以影响个体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研究德国法律职业,就不得不关注德国律师的亚文化,而其特点归根结蒂取决于四个因素:德国律师存在于怎样一个社会环境中,即其亚文化接受着怎样一种文化的影响(德国社会价值取向);德国律师个体来自于何处(德国律师的社会背景);德国律师在什么环境下成长(德国律师的教育);德国律师参照群体① 对德国律师的影响(德国律师的亚文化)。

可以说,顺利解决以上四个问题,对德国律师亚文化的分析就在逻辑上周延了,虽然不一定充分。那么,研究德国律师亚文化的价值在什么地方呢?第一,为中国律师亚文化的研究建立比照系,虽然本文并不具体对中德律师亚文化进行比较,但德国律师亚文化的分析思路为中国律师亚文化的分析提供了参照。第二,为现代中国律师亚文化的分析提供材料。现代中国律师的高端人群因为在长期世界贸易中接受和使用英美为主导的规则体系,受到英美律师亚文化的影响很大,但这改变不了我国近代化以来的德国法文化传统。所以,我们在分析中国律师亚文化的同时少不了对德国律师亚文化的了解。

下面我们就顺序分析以上提出的四个问题。

二、德国社会价值取向

社会价值观是指社会或社会一部分需求的观念,它与社会日常生活紧密相连。而私人执业律师群体共同坚持的价值观明显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因为律师可以说是一个价值冲突的集合体。在充满分歧的环境下,律师的地位就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经常掌控着交叉利益间的微妙平衡。

下面对德国社会价值观的分析将着眼于德国社会中上层的价值观,因为律师多数属于社会中上层;法律职业处于并且也多服务于社会中上层。在德国中上层社会中存在四个对律师界影响颇大的价值观特点:(1)经济成功及商业世界的价值体系的道德地位;(2)对个人和群体公开冲突的态度;(3)对法律的基本尊重;(4)群体归属价值观。

(一)经济成功及商业世界的价值体系的道德地位

对经济成功和追逐个人利益的正面评价在德国更多地只是被限定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自由企业”在德国既不是过去历史的光辉景象,也不是教育勾勒的理想形态;虽然它也作为“一种工作方法”(modus operandi)被广泛接受,但从来没有对社会其他领域的价值观产生重要影响。自由企业只是一个领域的工作方法,对于接受过人性教育的德国人来说,它只是生活的一个低级层次。② 这种传统在德意志帝国时期更为强烈,即便在今天也依然存在,所以商业世界的价值更多地在于技术的进步、组织结构的完善和对国家福利的贡献,而非以竞争方式追求个人利益。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两代,德国的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所支持的观念与“商业信条”和以在美国为代表的全世界流行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根本不同。在近几十年,德国发生了结构性转变,这使得德国也逐渐接受着商业的价值观。虽然,世界的价值观体系正在趋同,但德国评论者却始终将重点放在商业的公共价值,并不断重复强调旧有的秩序理想。③

(二)对个人和群体公开冲突的态度

德国精英群体间关系有一个特点,即更为倾向于避免公开的冲突。这一概括主要集中于政治精英,但它也可以涵盖政治之外的领域。德国中高阶层的主流价值取向在任何环境下都是不能容忍公开冲突行为的。这种对冲突合理性的质疑深深地植根于一种信念:只有充满善意,并调动专业知识,冲突才有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科学和专业知识在现代社会和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使人们对经验主义系统知识的信任“溢出”到了价值观评判和选择的领域,这在所有现代社会都是相似的,而在德国它还得到了“官僚统治权威”传统的支持。在德国,技术职业资格长期受到分层体系中各阶层的重视,这一点进一步支持了科学和专业知识在价值观中的地位。不管是在大众眼中,还是权力精英自己看来,专业资质是精英合理性的自在证明。④ 这种取向放大了一个幻象:没有真正“公开”的冲突,任何事情都有“正确”的解决方式——因无人置疑的传统而正确、因无人置疑的权威决策而正确、因逻辑周延的法律规则而正确、因“自然法”而正确。

(三)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我们可以先不管“德国人尤为遵守法律”是否真实。⑤ 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德国规则文化背景中守法行为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评价。我们在此也不必考虑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可能性。在19世纪,对法律的尊重是现代化了的独裁传统和“法治下政府”(Rechitsstaat)理想的交融。随着独裁与法治平衡格局的打破,相应的崇法价值取向也逐渐弱化;纳粹对法律的滥用也可能产生了相似的效果。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合理地推断德国,特别是在其保守集团和阶层中,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的观念非常强烈。

(四)群体归属价值观

德国经常以个人所在群体的特性来对个人进行基本的判断,这就是德国对社会群体归属的重视。而在德国,这一特点与强烈的成就价值取向共存,并相辅相成。德国提倡,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上,都要尽职完成自己的义务,但也同时重视归属观念下的社会回报。当然,仅仅因为出生而确定社会归属早已不被认为是合法的了。另一方面,独立于父母地位的平等机会,虽然说法非常诱人,却在众多的机制和态度的阻力下进展缓慢。虽然没有对低阶层子弟的明显歧视,但事实是德国高中和大学的毕业生中工人阶层背景的学生比例很低。除了教育之外(但也与教育相关),在德国从工人阶层背景中向中高阶层职位流动的机会非常少。⑥

虽然德国的社会流动率,比如“蓝领白领间”的流动率,不像流行的说法那样是“老式的欧洲国家”。但其层级结构中的流动与其说是能力和努力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冷酷和幸运的偶遇,或是家族资源的传承。⑦ 所以,德国高低阶层的分化仍然具有“群体归属”的特点。

以上四点并不是孤立的,相反,每一点都可以形成一个综合体系。下面的总结,在强调每个特点的基础上,明晰地揭示了它们的系统特征。而对德国法律职业的亚文化来说,这些对主流价值观的讨论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现实和潜在的冲突中,对客户对方当事人的支持和对客户忠实之间的冲突,对于律师个人来说是个普遍问题。对客户的忠诚与对法制和司法正义的使命感也是如此。从上面的情况看来,这些冲突在德国十分强烈,因为在公众眼中,德国私人律师有着“法庭官员”的一面,从而总体上获得了主流价值观的更多支持。

在社会理想观念中,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的作用并不重要。他们理想的状态——如果不是现实的状态的话——应该是限制在将已有秩序适用于发生的纠纷中。

法律与秩序的观念以及群体归属的价值取向,都导致了德国律师更不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法律秩序执行者的身份,在与客户的关系中给予了德国律师更大的权威。德国律师在普遍观念中的专家形象,同样将他们推上了更为权威的地位,也使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更为业务化。法律职业特权的进一步抽象和普遍化,使低级律师合伙人群体也享受到了这种优待。

除了德国律师在一般意义上对外界有更强的免疫力这一因素外,在德国保守势力眼中商业世界处于不高的地位,这一点也削弱了商业共同体作为参照群体对律师,至少是相当部分律师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述,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群和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人群是私人执业律师极具影响的参照群体,并且,德国主导价值观在这些人群中尤能引起共鸣。这些群体加强了保守趋向,并作为商业世界的后备力量。另一方面,因为私人执业律师大多数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商业问题,并有相当一部分主营商业案件,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些参照群体与私人执业律师之间的关系摇摆不定,并且在这些相互冲突的趋向上,律师中不同的支系之间也存在矛盾。

三、德国律师的社会背景

招聘和教育构成了不同地位群体与更广阔社会结构和文化取向之间的主要桥梁。社会背景表明了一个人社会化早期时的条件,它与各种正规教育对于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各种职业都尤为重要,这是因为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着个人在内部关系中的表现和同事间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而私人法律执业在这一点上更为突出。

所有现代社会中的职业⑧ 都比广义的工作更倾向于在出身较好的人群中进行招聘。但是,这一趋势在德国更为明显。工人阶级背景的人在德国大学毕业人群中的比例是很小的,甚至可以忽略,这也粗略地暗示了德国中上职业的开放性不高。⑨

表1表明,在德国大学,虽然不及医学院,但法学院的入学“门槛”依然是远高于其他学院。因为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法学院学生的家族背景是最高的,所以,表中数据也说明了法学院“门槛”的降低。(11) 我们可以发现,事实是,一般地,德国大学在学生录取上更排斥低阶层的人群,在德国不管是法学院还是其他学院都不能说是对“任何有聪明才智和辛勤努力的人”开放的。

德国律师中出身于大学毕业人群家庭和公务员家庭的比例特别高。大学毕业人群和公务员在德国大学生的父亲中占了大部分,在法科学生的父亲中比例更高(表2)。从学生数据上可以估计,德国律师中有40—50%,大学毕业生中有30—35%出身于公务员家庭。考虑到人们都有自我招聘的倾向,所以公务员在大学生父母中的高比例,比大学人群更值得关注,因为大部分的公务员是在中低层的政府服务,根本不需要大学学历。所以,可以说德国公务员和他们的子女表现出了对高等教育的特殊愿望,当然从数据上看他们也成功地实现了这个愿望。从表2第4栏可以看出,大学毕业人群和公务员,除去重合,共占到了德国律师的53%或更多。

我们可以将职业人群、公务员出身的律师与商业人群出身的律师作个比较。表2暗含了这样一条信息,商业人群培养出的律师仅有两大非商业人群培养律师数量的一半。(13) 在对这些数字和比例进行研究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大学毕业人群和公务员的子女不仅在律师界占有主导地位,并且比起其他人群出身的律师,在态度和倾向上更加的一致,这样就增加了他们对法律职业亚文化的影响力。

在对招聘问题进行总结的时候,要提出一个问题:我们是将德国的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那么研究的因素是否对私人执业律师界有着同样的影响?在德国,法律界的四个分支比较平均——法官和检察官、行政官、私人执业律师以及私人雇佣律师——所以,人们有充分的选择空间,比如,私人执业律师以及私人雇佣律师中,会有更多商业家庭背景的律师和更少公务员家庭背景的律师。虽然存在这种现象,但是表3显示,德国私人执业律师——在此包括所有律师和理事律师(15) ——中,职业家庭出身的律师还是总体上占了主导。我们仅有德国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家庭背景人群的详细数据。公共行政中的律师在招聘方式上总体与司法官相似,而私人雇佣律师可能在所有分支中,拥有着最多商业家庭背景的律师。

四、德国律师的教育

在德国,律师所接受的教育基本上可以说是轮廓清晰的。四年的小学过后,小律师们和他的同学一起,如果顺利,升入高中,并在那里学习八年或九年。在高中,他们要通过一次考试(Abitur),通过的人就可以进入大学学习,而不考虑考试中年级的高低。大部分的学生从一年级就开始参加这个考试,但一般是无法通过。(16)

德国大多数的小学和高中是公立学校。学校里的教师是公务员,小学的教师拥有学院学历,高中的教师拥有大学学历。这些教师中有大约一半出身于公务员家庭。(17) 德国高中的特点很难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清楚,部分是因为教师队伍的成份,部分是因为19世纪新人道教育改革以来延续的传统。德国学校并不过多地承担推进学生成功的责任,它们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十分依赖学生的自我动力——这也是德国高中学生,虽然已经十分优秀,考试通过率却也不高的一个原因。德国中学教育,特别是在相对保守的学校,更加支持维护“社会公益”的价值,而忽视甚至反对社会实体利益的冲突以及商业。德国高中教师一般认为在具体的知识之外要向学生灌输“承载我们生命价值观之上道德的责任感”,虽然这在实践中十分贫乏和没有启发性。“承载我们生命的价值观”本质上就是文化价值,是剥离于技术发展和现代“文明”的空想。(18) 正是在这些学校中,我们上面讨论的价值观在机构中找到了落脚点,也正是在这些学校中大学毕业生的印象开始明晰起来(当然家庭传统也有可能完成这个任务)。上述的倾向可能在典型的传统高中当中最为强烈,而在德国所有高中学校中,正是这些高中培养出了最大比例的法科学生。沃尔夫冈·考彭(Wolfgang Kaupen)发现德国律师中有近一半毕业于典型的传统高中,并且,比起其他高中毕业的律师来,这些律师总体上比较保守,在商业领域中比较弱势,经济上也较为不成功(虽然他们在法律考试中成绩非常突出)。(19)

“总体上说,他们选择法律是随机的”。达伦道夫将其解释为“对专业知识的放弃”,并将其与“对精英教育持续的渴望”联系起来:“精英职位通常要求可替代性;在高端,专业资格远不如一般的领导能力。”(20) 上面这些判断只能适用于一小部分法科学生,更全面的理解应当一方面考虑到法律毕竟是远离多数人生活的领域,另一方面法律教育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机会,法律教育允许推迟职业选择的时间;它既可以满足成为精英的渴望,也能达到生活上的富裕;它同时也是通向相对稳定职业的道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州立大学法学部是德国唯一的法学院。像高中一样,法学部的教师都有公务员身份,并且其中近一半出身于公务员家庭。(21) 在三年半到四年半的大学学习中,这些预备律师们接受了一系列的讲座和讨论课程教育,这些课程大都是以几百人的大班进行,并且很少有学生会因不通过而受到处罚。有竞争意识和努力学习不是德国法科学生的特点——在德国,法律职业的理想和现实中竞争只处于次要地位,所以,这两个事实是一致的。法科学生从严管密教的高中,进入学术自由的大学,面对的又是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有吸引力的全新学科,他们遇到的问题导致了部分学生学习的灾难。灾难中的学生多以下面的方式来解决:离开大学;改变学科;或在法学院中学习,却不将精力花在大学里,而去参加商业学校及其课程。(22)

这种现象加强了上面研究过的选择机制——将更多的低阶层子弟(而非高阶层子弟)清除出了法律学科。而留下来的学生——与大学的理念相对抗——逐渐形成了应试型的法律学习方式。另一方面,课程外的活动和兴趣,比如,参加学生联谊会(或学生自治会)、学习其他领域的课程、爱好戏剧、文学和政治,在德国法科学生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广泛涉猎法学院“份外”的知识,这对学生来说,是对更为非专业化公务员职位的很好准备。(23)

在组织机构上,学生联谊会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的程度,也让他们熟悉了作为社会中上层的公务员角色。学生联谊会满足了学生在一种高度非人性和无组织的情况下的心理需求;校园外的居住、大班教学、无人指导的学习压力都使这种心理需求更加迫切。大多数学生联谊会都有社会化的特点,都会培养适当的礼节,都包含了友情,但也同时泛滥着政治和社会问题上的保守主义和精英倾向。这些协会的男性成员通常会保持联系并对原来的学生联谊会提供支持。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也有能力进一步推进早年的“兄弟情谊”,这使联谊会对后来者有了更大的吸引力,虽然,这些“关系”是否重要实际上很难确定。

法科学生的事业趋向在法律职业四个分支中的分配,揭示了录取的方式和法律教育的影响。表4显示只有八分之一到九分之一的法科大一新生倾向于进入商业雇佣职位,而通过几年法律教育之后,这个比例又下降到7—8%。司法官是唯一在法学教育后受到更多青睐的职业。不管这些变化是否源于学生的个人选择,还是个人喜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德国法学教育具有对司法职位的强烈倾向,而对商业中的法律职位却很少鼓励。另外,作为大学学习结束标志的考试,也是在司法行政监督下进行的。考试通过后,学生可以进入预备服务期(实习期),而这个期间也是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的。预备服务期原来是三年半,现在是两年,它是未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多数高等公务员的必要条件。但是,预备期主要是在不同的法院里进行实践;而在律师指导下的学徒期只有不到半年,行政实践期也只有6—12个月。(25)

执业实践的第一年,被认为对学生职业上的自我印象和未来长时间内的稳定态度、倾向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德国律师们中有很大部分抱有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公共行政官的愿望;他们几年的学徒期似乎也在将他们引上法官和公务员的职业道路。这两个事实对德国律师的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公务员倾向和对“国家”的忠诚,在德国中上阶层中、在大学(特别是法学院学生的家庭背景)中以及在大学前教育中,都非常明显,上面也是这种现象的一个因素。

直到1959年,在通过了第二次国家考试之后,年青律师要在老律师的指导下经历一年的学徒期,才能成为私人执业律师界的一员。很多年青律师现在仍然自愿地进行学徒,虽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首先受雇于商业协会、企业或政府。但选择了这个“跳板”的律师在进入私人执业领域时,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不成功。

五、德国律师的亚文化

德国执业律师,在社会背景、社会化过程、正规教育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会导致德国律师具有强烈的团体凝聚力和职业归属感。首先,在德国,社会声誉在更大的程度上依附于职业团体的成员资格——这也是德国律师亚文化对其成员更具影响力的一个因素。其次,德国私人执业律师在政治上比其他任何一个狭义上的职业群体都占有更高的比例,而德国的律师政治家却——在现在和过去——没有十分广泛的活动能力。德国司法官也不是从律师中招募的。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界对国家文化传统的贡献也没有超出一般专业化职业的贡献。最后,虽然并不一定是个普遍现象,但德国社会中的保守价值观与律师的基本功能确实存在不一致,其原因就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参与社会中的公开冲突并实现个人利益。

综合评价,德国律师是一个更具内部凝聚力的职业,作为参照群体,其对成员的吸引力也更强。但是,我们对其中的因素进行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德国律师与所有的律师或所有(也可能是绝大多数)的大学毕业人群具有很多的相似性,比如,具有相似的招募范围和社会化形式,享有相似的社会声誉和相似的收入水平(后一点比前几点相差较大)。这暗示着德国律师,可以在很多的语境下被认为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律师——如司法官一样——或大学毕业人群,而不是私人执业律师。所以,德国律师界本身也就成为了其成员的、更具影响力的参照群体,但是另外一个事实更加强了这一点:德国律师植根于法律职业整体和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群,所以这些人群是私人执业律师非常重要的参照群体。

对德国大学毕业人群的界定是以是否大学毕业为标准,而不是他们从事什么工作。这就使职业分化不是显著问题,但是,德国大学毕业人群的职业追求更为集中。因为德国大学毕业人群工作和受教育的性质、社会出身以及德国等级结构的特殊性,德国大学毕业人群享受着极高的声誉和归属感。德国大学毕业人群不同种类中有两个区别在我们的研究中是相关的:接受培训领域的不同;私人执业人群(更狭义的说是自由职业者),与受雇于私人或公共机构的大学毕业人群之间的差别。可以估计在德国有20—25%大学毕业人群是私人执业者,而有30—40%成为了公务员。(26)

德国大学毕业人群的保守主义倾向是德国律师整体,如果具体一些说,对于德国私人执业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参照。律师职业在德国是一个古老和早已成型的职业;近一半的私人执业律师成长于大学毕业人群家庭;他们接受教育的学校比其他学校更加注重传统教育的理念;他们做出职业选择的时间较晚,但接受大学教育几乎是一定的;他们在学生时代积极参与学生协会和课外活动,以便为日后作为大学毕业人群充当非专业角色打下坚实基础。

广义的法律职业在律师界的参照价值取向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德国的情况十分复杂。一方面,所有德国律师都接受过相同或相似的教育,并且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了一个为期甚长的执业培训期。此外,德国所有律师都是大学毕业人群中的一员。另一方面,德国法律职业的四个分支——司法官、政府行政官、商业雇佣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不管是他们工作的类型和机构,还是事业类型;并且四个分支的规模相似。私人执业律师之外的律师——因为与私人执业律师拥有相似的经历和品质——是私人执业律师的潜在参照群体,而同时他们也代表了与私人执业律师不同的思想和属于自己的亚文化。

在这些参照群体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官。其中,法律教育的推动是其最首要的原因。其次,法官在法院角色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德国的法院中。对于德国私人执业者来说,诉讼仍然是工作的重要部分。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和当前法律职业中的具体价值观,都为司法角色更有保障、更高的道德地位提供了基础。这些推断在表5的数据中得到了确认。当德国私人执业律师(在全国范围内选取的样本)接受问卷调查时,他们根据社会重要性而享有的声誉对九个职业进行了评级,结果是对法官的优先评价占了压倒性的优势,超过了包括外科医生、商人和私人执业律师在内的所有职业;而将自己的职业评为优先等级的私人执业律师还不到五分之一。德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对自己职业地位都有很高的评价,但是只有3%的人将私人执业律师列在前两级。

两组法律人对职业的评价组合表现出了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对参照群体的取向。法官和检察官在评级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保守主义;牧师在评级中仅次于法官居于列表第二,而所有的经济和技术职位,以及艺术家,都被列在了最后。总体上,私人执业律师的评价与法官、检察官相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除了私人执业律师对自己职业的评价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外,他们将企业家排在更高的位置,而将高级公务员和牧师排在更低的地方。但是,我们注意到,正是企业家、高级公务员和牧师这三个职业在私人执业律师中分歧最大,这一事实体现出了不同参照群体对私人执业律师产生的影响。

我们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务员的非专属和非专业形象带来了模糊的认识和负面的联想,但有证据证明对一些特殊的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的评价却更多是正面的。显然,至少对于私人执业律师来说,法官是个例外,虽然法官的工作环境和他们的思想与一般的高级公务员十分相似;可因(E.J.Cohn)在与英国的情况进行对比时提出,“法官的思想方法和社会背景与为国家服务的公务员更为相似,而不太像法律大家庭中的一员。”(30)

作为法律职业中的一员,公共行政机构中的律师在某种程度上也免于受到作为公务员的否定性评价。虽然并非所有私人执业律师对他们的评价都很低,但是现在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成为公务的例外。不管公共行政律师这一特定参照群体的地位如何,知名研究者已经作出判断:律师界中主流的态度和价值观受到公共服务的强烈影响。一项研究表明:“德国所有的律师……在更大的程度上具有官方的观点和态度。”贝德认为:“可信、勤勉和对客户的忠实是德国律师界的规则,在这一点上德国私人执业律师与德国法官和其他德国律师完全相同;但是,他们也同时十分地怯懦,倾向于接受主流观点并相当崇拜权威。”这两个观点都是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但时至今日依然适用,至少对德国私人执业律师中的很大一部分适用。

商人是律师客户群中最重要的一类人群。所以,他们应当是很多私人执业律师的有力参照群体。但是,在德国,商人这个参照群体受到了一些因素的限制。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于绝大多数的商业客户,这导致了律师与客户之间更大的社会距离;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理事律师是个例外——一般较少地参与其客户的非法律事务、融资事项和商业政策,并且德国典型的律师客户关系被限制在专业服务之中,这样就减少了商业对律师的影响。另外,德国有商业家庭背景的律师在德国私人执业律师中并不占有主导地位。在德国上层和中上层普遍持有的价值取向也没有为商业世界的典型价值观和行为提供合理性上的支持;而这些价值取向在传统的大学毕业人群和法律人整体中尤为明显。

然而,商业客户,特别是那些长期有固定业务、其委托可以带来声誉、可以提供参与重要决策机会的商业客户,确实可以成为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的重要参照群体。因为商业人群这个参照群体与职业人群总体和大学毕业人群在很多地方并不一致,所以导致了私人执业律师的价值观模糊不清和两极化。这一观点在表5中也可以得到证据的支持:私人执业律师对企业家社会地位的评价有着很大的分歧。另外,还有证据证明德国私人执业律师在一些其他问题上也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多与成功的经济标准相关。(31) 但是,这些分化被限定在了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原因是法律职业整体上有着共同的社会化过程也接受过相同的教育,并且,因为上面列出的种种原因,德国私人执业者出离于商业亚文化之外。

德国大学毕业人群中的特殊群体,自由职业者是德国私人执业律师非常重要的参照群体,其原因正是商业客户与公务员群体,比如法官的价值观之间存在冲突。通过强调自己是自由职业者的一员,私人执业律师可以将自己与社会地位更高的职业,比如私人执业外科医生相提并论。这种自我印象说明,收入水平和自我雇佣的不安全感——很多德国律师的自豪之处和担心之事——并没有使律师的地位趋近于商人。同时,私人执业律师的自我印象也允许其对其“公务员价值”(一种作自己主人的自豪)进行外在表达。但是,自由职业者,像私人执业律师一样,多数属于大学毕业人群,并且或多或少地受大学毕业人群特定亚文化的影响。

于是,德国私人执业律师构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可以有效地抵制来自客户,特别是商业客户的影响。对商业事务参与的程度不同,导致了德国私人执业律师形象和价值观的差异,但这并不能严重地影响德国私人执业律师的凝聚力,部分是因为理事律师仅仅是在名称上与律师同类,而实际与私人执业律师相去甚远。同时,虽然德国私人执业律师怀抱着自我雇佣独立性的自豪感,但是他们与为国家提供服务的人群——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可以包括代表了保守理想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中等阶层——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国私人执业律师更接近于职业主义的亚文化,而与商业的价值观和取向相背离的话,那么上面所说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中等阶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六、结论

德国社会的特点是:重视社会公益,轻视个人经济成功;相信专业技能,排斥公开冲突;推崇法律规则,遵守法律制度;社会流动性不高,严守群体归属价值观。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律师亚文化不可能不受到相对保守主义的社会大文化的影响。

从德国律师出身来分析,德国律师主要来源于社会的中高阶层,这个阶层也是德国社会价值取向最为典型的人群。从更为具体的角度来分析,德国律师主要出身的家族是公务员和大学毕业人群,受到这两个参照群体的深刻影响。德国律师成长的过程也加深了公务员和大学毕业人群价值观对律师亚文化的渗透:律师接受教育的高中是保守主义倾向明显的高中;大学教育同质化严重,法学非专业风气盛行;大学毕业后的实习期是主要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的。

所以德国律师职业内具有强烈的同质性,没有发生深度的专业化和分层化;德国律师出身相对单一,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所以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凝聚力;由于以上两个原因,德国律师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较强,个体对律师界有较强的归属感。

本文力图贴切地描绘德国律师亚文化的总体图景,并以律师在各参照群体中的关系诠释德国律师亚文化的内涵。虽然有不足之处,但希望可以为德国律师亚文化的研究抛砖引玉,聊作序引。

注释:

① 参照群体(reference group)是现代社会学概念,它是分析研究社会结构中客体价值取向的工具。基本的思想是,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与个体在复杂的社会群体中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紧密关联,换句话说,社会群体对一系列价值观的支持或反对会对个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② Benjamin Twiss,Lawy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42),p.163f.

③ Talcott Parsons,"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in American Society," World Politics,10:213 (October,1957).

④ Erwin K.Scheuch,"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German Social Structure"(MS),University of Cologne,October 1965,pp.74ff.,95ff.

⑤ Wolfgang Kaupen and Raymond Werle,"Public Opinion about Law and Legal Reforms,"Seventh World Congress of Sociology,Varna,1970,p.4.

⑥ S.M.Miller,"Comparative Social Mobility,"Current Sociology,9,1:56 (1960).

⑦ Erwin K.Scheuch,"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German Social Structure"( MS ) .University of Cologne,October 1965,p.22f.

⑧ 职业在德国的语境下,是专业化的工作职位,与现代的职业主义相联系,是比一般工作更为狭窄的概念。

⑨ Peter M.Blau and Otis D.Duncan,The American Occupational Structure ( New York,Wiley,1967),pp.39,496.

⑩ 来源:Statistisches Bundesamt,Statistische Berichte,VIII/4/40,Wiesbaden.pp.24-29.中上阶层是指大学毕业人群、高级公务员、管理职位白领、制造业者和批发商。工人阶层包括了各种技术等级的工人。

(11) 参照:J.Conrad,"Allgemeine Statistik der deutschen Universitten,"W.Lexis.ed.,Die deutschen Universitten,vol.1 (Berlin.1893),p.14Of.

(12) 来源:W.Richter,"Die Richter der Oberlandesgerichte der Bundesrepublik,"Hamburger Janrbuch für Wirtschafts-und Gesellschaftspolitik,5:248 (1960),and Statistisches Bundesamt,Statistische Berichte,VII/ 4/40:24-29 (1960).

(13) Horst Gppinger,Der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die jü dischen Juristen,Villingen,Ring Verlag,1963,p.38.

(14) 第一栏来源:W.Richter,"Die Richter der Oberlandesgerichte der Bundesrepublik",Hamburger Janrbuch für Wirtschafts-und Gesellschaftspolitik,5:248(1960),and Statistisches Bundesamt,Statistische Berichte,VII/4/40:24-29 (1960).第二三栏来源:Wolfgang Kaupen,Die Hüter von Recht und Ordnung (Neuwied and Berlin,Luchterhand,1969),p.78.第四栏来源:表一二栏中的数据。

(15) 德国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Rechtsanwlte"(律师)主要的时间是为一个雇主服务,比如,企业或一个机构,而在休息时间从事私人业务,他们就是理事律师。

(16) Institut für Demoskopie,Jahrbuch der ffentlichen Meinung,1958-1964,p.357.

(17) Hasso von Recum,"Soziale Strukturwandlungen des Volkschullehrerberufs,"K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a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7:574-579 ( 1955 ).

(18) Ralf Dahrendorf,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 (Garden City,N.Y.,Doubleday,1967),p.325f.

(19) Erika Spiegel,Elternhaus und Schule,part 1 (Frankfurt,1962 ),p.157.

(20) Ralf Dahrendorf,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 (Garden City,N.Y.,Doubleday,t967),p.237.

(21) Christian van Ferher,"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German University and College Professors since 1864",Transactions of the Third World Congress of Sociology,vol.III ( London,1956),pp.239-244.

(22) Arbeitskreis für Fragen der Juristenausbildung,Ausbildung,pp.195-225.

(23) Arbeitskreis für Fragen der Juristenansbildung,Ausbildung,p.201.

(24) 来源:Statistisches Bundesamt,Bevlkerung und Kultur (10,V/5-59) (Stuttgart and Mainz,1963),pp.80-87 and 92-95.

(25) Arbeitskreis für Fragen der Juristenansbildung,Ausbildung,pp.114-123.

(26) D.Rueschemeyer,"Freie und akademische Berufe,"W.Bernsdorf,ed.,W rterbuch der Soziologie,2d ed.(Stuttgart,Enke,1969) ,pp.301-305.

(27) 来源:Ergebnisse der Befragung deutscher Juristen 1965(MS),Forschungsinstitut für Soziologie of the University of Cologne.

(28) 与大学相同地位的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29) 这个词主要是指中层和中上层的商务人士。

(30) E.J.Cohn."The German Attorney-Experiences with a Unified Profession(1),"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9:589(1960).

(31) Kaupen,Die Hüter von Recht und Ordnung,p.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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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下的德国律师亚文化_德国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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