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保险市场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种植业和养殖业灾害频繁发生,禽流感、口蹄疫、水灾、旱灾、雹灾、虫灾等灾害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成灾率通常在50%以上,最高达到60.9%,其中农作物的受灾率经常达到30%以上,78.3%的农产在近10年内遭受过农业巨灾[1]。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 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农业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4—2005年连续12年自然灾害的损失率居高不下。由于整个农业裸露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威胁之下,已经危及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却十分缓慢。据统计,2000—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分别为3.87亿元、3.33亿元、4.8亿元、4.6亿元和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呢[2]。
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我国农业险的市场份额在本来就很低的情况下继续下降,从2000年以前的2%下降到2001年的1%、2002年的0.61%,2003年进一步降到0.5%。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少,已经由最多时的10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30多个[3]。这样,一方面,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商品化、市场化以及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形成了对农业保险巨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业务不断下降,供给严重不足,致使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模型,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相关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设想——构建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
一、农业保险供求失衡的模型分析
从理论上讲,农业保险成交及成交量是由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的。但事实上,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作物保险总是难以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造成的。这里分别从价格因素与外部效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1.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价格因素
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的价格即保险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等于农业生产的损失概率,它在农险的价格构成中起决定作用。由于政府对保险商品的价格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即官定费率,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价格的升降空间十分有限。
农业保险也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也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赔偿概率,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发行保单的筹资成本。当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时,它的风险很大,保单筹资的成本很高,保险供给量很小。当农业保险的费率下降时,供给量会随之增加,如图1所示。以下各图中P、Q分别表示农业保险的价格与供求数量;S、D分别表示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图1中GP、NP分别表示毛费率与纯费率。
由于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官定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供求随意调整农业保险的毛费率,即使降价也只能略低于毛费率,不能降到纯费率以下,否则保险公司将会亏损。当农业保险的费率较低时,保险公司发行保单需支付的成本较少,投保人的收益较少,农业保险的需求量较小。随着费率的上升,保险公司保单筹资的成本上升,投保人的收益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就会增加。但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求,农民支付的费率只能等于或略高于纯费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只愿以略低于毛费率的价格销售保单,农民只愿以略高于纯费率的价格购买保单,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就会不相交,农险市场必然失灵。
2.农业保险的双重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指个人的效用函数或企业的成本函数不仅依存于自身所能控制的变量,而且取决于其他人所控制的变量,而这种依存关系又不受市场交易关系的影响。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出现双重的正外部效应,下面分别说明。
首先,作为投保人的农民来说,农业保险的一部分利益由自己直接享有,但另外一部分利益由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造成投保人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民将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其边际私人成本将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由此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方面的正外部效应,如图2所示。图中MPC、MSC分别表示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MPR、MSR分别表示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
农民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来确定农业保险的均衡量为Q[,1]和Q[,2],结果必然是农民私人需求量小于社会需求量,即Q[,1]<Q[,2],出现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其次,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来讲,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私人边际收益极低。由此出现了农业保险供给方面的正外部效应,如图3所示(MER表示边际外部收益)。
不考虑正外部性时,MSC=MPC(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成本)代表保险人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MPR(边际私人收益)代表需求曲线。供求曲线交点E[,1]决定了产出的均衡点Q[,1]。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正外部性MER(边际外部收益)的存在,MPR应当上升至MSR(边际社会收益),MSR与MSC的交点E[,2]决定产出水平Q[,2]。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提供Q[,1]产量是理性的。如果价格仍然保持P[,1],而提供社会所期望的产量Q[,2]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
因此,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效用将会产生以下两种结果。一是在同样价格(成本)的条件下,保险公司的预期供应量与社会期望的供应量产生了差距,社会期望的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预期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预期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农业保险供给的不足。二是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供给量提供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萎缩或者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
二、农业保险的公共性分析
从农业保险需求来看,农民购买保险后,若遭受农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补偿;从农业保险供给来看,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组织,通过提供农业保险的各种产品,按市场运作需求厘定条款和保险费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这一角度来说,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从经济学上讲,农业保险的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如图4所示,假定在没有农业保险时,农产品的供给曲线是S[,1],需求曲线是D,此时消费者剩余是P[,0]AP[,1],生产者剩余是P[,1]AO。农业生产经营者购买农业保险以后,由于农业保险有助于增加农产品供给,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必然使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不妨假定移动后的供给曲线是S[,2],那么,农产品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消费者剩余净增量为P[,1]ABP[,2],价格的变化使生产者剩余由原来的P[,1]AO变化为P[,2]BO。生产者剩余增量是正值还是负值,取决于农业保险费用与新增收入的差额。但对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福利的增量(△ABO的面积)总是正值,这说明引入农业保险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社会福利的增量取决于农产品供给曲线S[,1]向S[,2]方向移动的程度,也就是农业生产者参与保险的程度。如果农民参与程度提高,农产品供给弹性增大,△ABO的面积相应扩大,但生产者剩余将会逐步向消费者剩余转移,造成最终利益比引入保险之前减少,从而导致农业平均收益的降低[4]。这里内在的原因是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其生产风险得到了转移,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必然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增加,供给充裕。这样不仅使农业生产者获得利益,而且增加了消费者利益。但是农业生产与普通商品生产存在的重大差异在于其需求缺乏弹性,也就是农产品的供给增加,消费者的需求不会随之增加。因而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生产者剩余逐渐向消费者转移,甚至生产者获得的利益比参加农业保险前的收益更少,最终消费者将获得大部分利益[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引入农业保险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利益,而广大消费者是最大和最终的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属性,所以农业保险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它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纯粹的私人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
三、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效应分析
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和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实施政策性补贴,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和亏损补贴等,来补偿农业保险相当于外部社会效应的那一部分成本。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不仅可以弥补其外部性成本,而且还能够促进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同步增长,如图5所示。
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农业保险本身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的规避者且往往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在图5中对应的需求曲线是D。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相交,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当政府财政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农业保险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1],此时需求和供给曲线相交于E[,1]点,成交数量为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或补偿政策性亏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1],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E[,2]点,成交数量为Q[,2]。可以看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不仅符合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是必要的,而且能够促进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的共同增长[6]。
四、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上面的一系列分析可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应考虑到农业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具体特性,建立政府参与但不包办的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在构建农业保险模式的初始阶段,可以组建区域性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它既符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又可以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乡(镇)为单位组建,采用委员会的方式管理,委员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不干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并在县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在省一级设立总社,为下级合作社提供指导和再保险。由于各省级区域农业生产及经济状况很不均衡,各省存在很大差距,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设在各省比较合适。
区域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合作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狭小,政府职能部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有限,在农业保险方面的作用也受到限制。因此,待到区域性保险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具有一定规模后,可以设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保险互助合作总社,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社,县、乡镇设立营业部。总社和分社负责监管、业务指导和再保险等,县以下机构直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组建和发展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的优点是: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保险社的利润盈余可以通过冲减续保保费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立足于本乡本土,无须支付手续费、代理费等业务费用,农民参保也较便利,这些能有效降低保险经营的监督成本和业务管理成本;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的成员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对保险社以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农业风险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核保、理赔及风险管理等工作。
同时,政府应制定农业保险法和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费率的厘定、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府要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进行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将来条件成熟时,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政府还要大力加强对农业风险损失统计数据的普查和整理、农业灾害的预报和测量、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负责制定农作物定损标准,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等,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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