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排他性、可转让性与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_国企论文

产权的排他性、可转让性与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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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5)01-0033-06

一、产权明晰化的含义与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

西方主流经济学并不研究所有制问题,原因是它所关注的是资源配置效率。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即所有制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定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生产资料的独占或垄断。这种对生产资料的独占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交换和分配关系。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于所有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马克思关于“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论断,近乎于法兰西民法中对所有权的定义,即“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是主体对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所有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产权(property rights)尽管与所有权(ownership)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在英文中是两个不同的词。《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的权威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既可依赖于法律规范、契约和政府强制,也可依赖伦理道德规范。

所有权与产权在经济学意义上还是有区别的:其一,所有权是绝对或普遍的权利,即由法律赋予所有者的独占权,对于任何人都是有约束力的,除了法律禁止外,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产权是相对权利,即它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这种由契约及其他方式规范的权利关系,约束的是参与特定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行为;其二,产权是一组权利,在交易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如房屋租赁等。当产权分解后,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某种限制;其三,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着更广的外延,它不仅包括通常的物权,还包括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形式,甚至某些不能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权利,如对清新空气的享用权等也能成为产权的形式;其四,所有权通常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还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这种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是产权。因此,当我们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时,就需要引入产权范畴。

按照著名的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权利的初始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有关,即产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备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就可能在市场交易中采取损人利己的行为,市场主体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就会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与事后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我们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明确界定以及经济组织的选择,来抑制交易各方实施损人利己行为的动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可见,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明确的收益预期,即从事一项交易活动到底收益是多少、成本有多大,从而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最大程度内部化提供行动动力,有效解决人们的“搭便车”或“偷懒”行为。正是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产权才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因为产权关系越明晰,人们的收益预期越明确,从事某项交易活动的激励或动力越强,交易费用越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就越高。

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即以资产来界定当事人占有稀缺资源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能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基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就必须抓住产权关系明晰化这一改革的“牛鼻子”,核心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满足产权关系明晰化的相关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内容,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产权的排他性。产权主体必须对交易对象拥有明晰的、惟一的产权,即产权归属非常明确。产权的排他性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从该项资产中受益,而且意味着资产所有者要排他性地对该项资产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包括承担排他性的成本。一旦确立了排他性产权,产权主体就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自由支配、处分产权,并独立承担产权行使的后果,包括收益与成本。如果产权不具有排他性,那么就面临“偷懒”或“搭便车”行为对产权的损害;如果产权拥有主体不能独立承担产权的行使后果,那么就必然导致产权的滥用或资产的流失。

第二,产权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割性是产权可转让性的前提条件。产权的可分割性不仅使产权在量上是可以度量的(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如股票价格),而且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割性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增量收益。往往只有在产权能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利用大规模集中的财产,如股份制。产权的可分割性还表明产权是可分解的,它既可以是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之间的分解,也可以是每一种权利的更为具体的分解。产权的可分解性使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从而增加了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效率。

第三,产权的可转让性。产权主体能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自由地处置归其所有的资产,包括部分或全部权利的让渡。产权的可转让性不仅有助于产权主体自主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选择各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促使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赋予产权主体的自由退出权,一旦交易主体的利益受到伤害,他就可以通过转让资产来行使退出权,保护自身的利益。例如,当分散化的股东发现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时,他就可以通过抛售股票来免遭自己的利益被进一步侵害。

第四,产权的有效保护。有效率的交易不仅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而且要求有效地保护产权。产权保护的社会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暴力或暴力威胁;二是价值体系或意识形态;三是习俗、惯例;四是由国家及其代理人制定的规则和法令。现代社会中界定和保护产权最高和最完备的社会契约形式,就是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实现的。由此可见,国家在建立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国家是处于持续的经济增长中还是处于衰退过程中,都与国家在产权界定和保护中的行为有关。保持国家在产权界定和保护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取向性,对于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现代产权制度至关重要。

二、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产权经济学解释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因为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来说,解决政企分开和产权关系明晰化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而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则很难避免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为此,当时组建了一个专职履行国有产权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国资局),并使其仅根据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目标来监管国有资产的营运,即通过政资分开来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来分散股权,进而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然而,改革的目标与改革的实际效果相距甚远,主要是国资局的职能不到位。原来设想把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国有产权的权能,都集中到新成立的国资局中,并使其成为不承担任何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产权主体。然而,实际上,国资局只拥有国有资产的部分权能,而更重要的权能分散在其他政府部门。如果我们把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能细分为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三个方面,那么,当时有财政部、经贸委、大企业工委等九个党政部门分享这些权能。每个“老板”都有权向企业下指令或提“建议”,但他们都不能对国有资产的损益承担最终的责任。政资不能真正分开,政企就无法分开。于是,遇到有“权”的事各个部门都伸手,一旦出了事追究责任,大家都缩头。在多头干预下,企业无所适从,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与各个部门周旋,根本无法全力参与市场竞争,效率低于非公有制企业就不足为奇了。

当时,由国资局监管的国有资产不仅规模很大,分布的行业很广,而且监管的国有企业数量很多,国资局根本没有能力直接去监管所有的国有企业。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在设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时,采用多层次的分权或者说多级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即采用国资局——资产经营公司——股份公司等多级委托代理构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种多级代理构架不仅由于代理链条过长,营运费用很高,容易造成国有资产失控和流失现象,而且处于代理链条中间环节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是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改制而成的“翻牌公司”,从而可能出现在新的改革形式下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那就是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与老国资局相比,新的国资委在制度安排上试图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新的国资委代表国家拥有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国资委专门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并且必须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结果承担相关责任;二是新国资委行使的是一个出资人的职责,它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仅仅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为己任。三是新的国资委既拥有实实在在的人权、事权和财权,又必须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四是在新国资委与股份公司之间建立平等的产权关系。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在推进政资分开的基础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进而在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改革的实践上看,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还有较大的距离,主要是分散在其他党和政府部门中的部分资产所有权,仍然不能集中到国资委手中,如国有企业第一把手的任免权、重要的资产处分权等,政府仍可以干预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国有企业的财产风险承受主体仍然缺位,即企业仍然能负盈但不能负亏;国有产权的转让面临种种障碍等。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其公司治理结构就存在以下种种缺陷:

第一,所有者行为的行政化,导致企业内缺乏真正的风险承担主体。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假设前提,那就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从而他具有通过强化监督提高企业效率的内在动机。然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政府扮演,政府及其代理人在经营国有资产时,未必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最重要的经营目标,而会考虑多元化的政府目标,包括政府在选择董事长和总经理时也可能首先考虑的是他的级别、资历、政治素质等,然后才考虑他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能力。当充当监督者的所有者都不把资本效率作为首要目标,那么不承担风险的经营者的监督动力和企业的治理效率低下就不是一件怪事了。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构架政治化,不仅层级较多,而且干部比职员多,这会扭曲上下级的信息传导,放大各级的代理问题,造成内部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降低管理效率。

第二,国有独资或一股独大,导致不同治理主体相互制衡机制的失灵。现代公司为了解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的经理人偷懒问题,分别构建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人之间的制衡机制,使得经理人惟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国有独资或一股独大的条件下,企业领导人的任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构架,也几乎是摆摆形式。董事长与经理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力划分,遇到了一个强董事长,则总经理就扮演一个常务副总的角色;遇到一个强经理人,则董事长扮演半个董事长的角色。在这样的治理构架下,当经理人偷懒时,政府监督机构就面临两难选择:加强监督,则可能会强化行政干预;放任不管,则可能会导致偷懒行为普遍化。

第三,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官员化。现代公司为了解决代理问题,一方面股东通过用“手”投票以及用“脚”投票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为经理人建立一个包含年薪、奖金、股票期权收益等形式的最优报酬计划,激励经理人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如果只有激励,没有约束,经理人就可能滥用经营权;如果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经理人就可能选择不作为。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工作业绩与其个人收入以及职务升迁关联度不大,基本是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在激励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又强化了某些经营环节的问责制,于是,有些经营者就偏好于选择政治系统中的“谨慎”行为,热衷于搞好各种关系,对提升盈利能力等关注不够,这种内部关系政治化倾向必定会影响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

国有股一股独大条件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缺陷,常常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企业内部人利用企业改制中的漏洞浑水摸鱼“捞好处”,尽管可恨,但一点都不令人奇怪。因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接受股东委托的经理人并不天然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是会凭借所拥有的控制权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我们把经理人利用股东的授权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导致公司效率的损失称为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既要让经理人有充分的自主权,又要设置对经理人的最优激励与约束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用“手”投票,以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激励与监督经理人的行为。

三、构建国有产权有进有退的机制

如何既能避免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又能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情况下解决产权明晰化问题,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奠定充满活力的微观基础,必须根据国有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类改革。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的具体途径就是要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也就是说,对于那些适宜实行国有国营和国有国控的企业,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在财力可支撑的限度内加大国有资本的投入,发展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更好地弥补市场失灵;对于那些适宜完全进入市场的国有企业,应从市场效率出发,努力构建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化的市场竞争主体。

国有产权退出机制的构建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所有权的退出机制,即国有资本直接从企业中退出;二是在所有权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引入企业控制权的退出机制。

在现阶段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所有权的退出机制:一是发挥资本经营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兼并和重组,优化资产质量;二是对于适宜走向市场的国有企业,逐步开放所有权的转让市场。特别是对于已上市的股份公司,积极探索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办法,争取实现全流通目标;三是把企业的债务重组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对经营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四是在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在各类投资者平等参与、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的条件下,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方式收购某些中小企业;五是对于那些重组成本过高而又能够卖出一个较好价钱的中小型企业予以出售;六是对于那些既卖不出去、又无改造前景的亏损企业则予以关闭,实行破产;七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

对于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竞争性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应引入企业控制权的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对公司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企业控制权对应于法人财产权,它反映的是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状态。不同的企业经营状态,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控制权安排。这意味着,当企业的现存既得利益状态被打破时,若其中某产权主体的利益受损,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受损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与权利。这时,谁拥有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权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来说,企业经营处于正常状态,所有者最有积极性控制企业;当企业处于亏损和无法偿债的境地,债权人最有积极性重组企业;当企业面临倒闭时,企业内部人最有积极性挽救企业。企业控制权的退出机制实际上就是企业的相机治理机制。企业控制权处于竞争状态,无疑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处于封闭状态,即一旦经营者获得企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不管经营状况如何,只要主管部门不免其职,其他行为主体难以挑战其拥有的企业控制权。企业控制权的封闭性是导致企业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必须通过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构建企业的相机治理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当一个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显露出企业经营陷入危机的信号,如销售收入持续下降;股利持续低水平;过高的负债率;经理人员或董事有玩忽职守、贪污行为等。这些征兆暗示某些产权主体未来的权益将受到侵害,为实现资本保全,这些利益相关者通过相机治理程序,要求重新分配控制权(如改组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等)。当这一请求得不到满足或效果仍不合意时,相机治理程序就转为破产程序或诉讼程序。

如何既能以合理的价格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又能保护国有资产,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产权的证券化交易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一个运行有效和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有可能规范产权交易的价格与程序,但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如何透明化地进行产权交易呢?

第一,用市场的办法进行企业改制。面对国门打开后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都希望把企业做强,但把企业做强的思路不是从政府那里获得垄断权或捆绑一批企业,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先导,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在改制过程中,并非是政府在那里发号施令、指手划脚,而是让市场主体唱主角,让企业与来自境内外的投资人自由恋爱,进行产权多元化的重组,使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完全成为市场的产儿。

第二,进行重组的不仅仅是活不下去的国有企业,而是率先主动改制的“大”的和“好”的国有企业。一些地方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时,常常希望把负债累累、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甩掉,对那些日子还能过得下去或过得不错的企业拽在手中不愿松手。其结果是差的企业没人敢接手,而一些当时还算不错的企业因机制或体制问题日趋衰落,最终也落得深藏闺房容颜日衰以至于嫁不出去的下场。为此,可选择把国有独资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集团核心产业以外的部分,采用靓女先嫁、整体改制、放虎归山等方式推向市场。同时,对于那些并不必定需要国家控股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按照产权多元化、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原则进行股份制改造,甚至可以通过国有资本一次性或逐步退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第三,建立一个国有产权可转让的开放性竞价机制。产权的有序流动需要一个程序规范、透明度高的交易平台。开放证券市场后,证券交易所为产权的证券化交易提供了场所,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则面临困难,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价格定得太高,则无人接盘;如定得太低,则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上海等地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在新成立的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从而为产权的非证券化交易提供了场所。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上海等地的联合产权交易所,不仅成为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综合性交易平台,而且也成为国有产权有序流动、国内外资本进入和退出的产权转让平台。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通过联交所这一“阳光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有助于通过开放性的交易平台,形成合理的国有产权的竞价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推进了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

第四,国有企业的改制采用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化运作方式。随着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的加快,有些地方的企业改制被长官意志所控制,如政府下指标、定进度、选买家、定价格,甚至在封闭条件下搞管理者收购,出现了国有资产自卖自买的现象,这不仅导致改制后股份公司运作的不规范性,而且也不利于国有产权的保护。因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要冲破政府干预的体制性障碍,遵循国际惯例,以确定中介机构为突破口,进行透明化、规范化的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不仅有助于实现产权制度创新,而且有利于引进“门当户对”的国际大财团作为战略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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