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集团的文化责任、专业规范与制度建设_学术规范论文

出版业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集团的文化责任、专业规范与制度建设_学术规范论文

出版界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群体的文化担当、职业规范与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界论文,制度建设论文,群体论文,编辑论文,学术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学术腐败严重困扰当下的学术界,同时也给编辑出版界提出新问题

大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腐败日益凸显恶化为困扰学界的严重问题之一。从由《中国图书评论》等学术报刊发轫而后波及整个人文社科界的“学术规范”大讨论,到眼下批评四起但依旧层出不穷的学术剽窃与抄袭学案;从大众读者对学术图书大面积泡沫化倾向的厌倦,到学界自身对学术创新能力萎顿困境的析因……都折射出这一问题的广泛性与严重性。总而言之,学术腐败概指学术界所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和利益的学术混乱与堕落行为。有学者概括学术腐败主要表现为:一、低水平重复,以高校教材、教参最为显著;二、粗制滥造,以形形色色的辞书最具代表性;三、泡沫学术,号称出版三四十种“专著”、发表三四百篇“论文”,实际上差不多都是学术垃圾;四、假冒伪劣,为评职称托人情、拉关系,甚至花钱雇人写文章;五、抄袭剽窃已成学术界最大公害,人称“学术蝗祸”,泛滥之广已近法不治众;六、评奖立项的腐败。(《谁玷污了象牙塔?》,2001年7月18日《中国青年报》)同时亦有人将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概括为“在当今学术界,在学术社团的组建、学术站点的设立、学术职务的评聘、学术资源的分配、学术成果的评价、学术奖励的颁发、学术刊物的运作、学术著作的出版、学术规章的制定等方面存在着缺乏规范、或有规不依或规范本身不合理,从而贻害中国学术事业”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使学术自主性和独立性丧失的“学术政治化”;衍生功利至上、大肆炒作、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抄袭剽窃现象甚嚣尘上、同行评议制度和约束机制失效等不良现象的“学术经济化”;使角色定位发生偏向的“学者商人化、政治化、世俗化”。(胡杨《建树学术规范反对学术腐败——〈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讨论综述》,刊2002年2月28日学术批评网)从目前传媒反映出的情况看,学术腐败地域遍布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长春、成都、兰州等文化重镇;内容除高校教材、辞书等重灾区外,还包括博士论文等学术论文、专著;不仅文科有抄袭剽窃,甚至以崇尚科学精神为旨归的理工科也不能独善其身。及至前不久发生的“王铭铭事件”,更集中地引发了中国学术界的“崩盘”性反应。社会各界对早已经成了一种突出社会现象的学术腐败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与审视。2001年10月25日《社会科学报》“学术体制”版面的通栏标题写道:“学术腐败已经成为‘过街老鼠’”。近年《中华读书报》等报刊都发表过论述学术腐败的文章,还产生了以此为专题剖析对象的《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中国学术界批判》、《丑陋的学术人》等图书;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方面,有海外学人方舟子创办的打假网站,被称为“中国学术打假第一人”的北师大历史学者杨玉圣建立的“学术批评网”,上师大法学教授何云峰创办的中国首家反剽窃网站——“好汉网”。而中科院、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术重镇则提出了各种“行为自律准则”、“反腐宣言”,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学术腐败亦成为人大代表的重要议题与议案。

学术腐败从学术本身来说,严重破坏、亵渎了以求真务实为基本精神的学术研究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学术秩序,破坏了中国经20年改革开放营造的良好科学文化环境,阻碍了民族思维能力、科学与理论创新能力与思想水平的提升,与时下作为社会主旋律、民族进步灵魂的创新精神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的视野中分析还可以看出,“学为政本”,代表着社会良心与知识精英的学人群体沦陷于学术腐败沼泽地这一丑陋现象,更意味着是对时代道德底线的突破。知识界这种群体性的“自辱斯文”,对社会有机体的精神毒害污染、对大众的示范误导,造成了深层次的隐性恶果,给社会心理与道德良知带来巨大的伤害。

像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学术腐败是外因与内因交相作用的结果。从外因看,市场经济初步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仍有待于完善健全,弥漫于社会生活中的功利主义、践踏诚信公正原则等道德失范现象,是学术腐败产生的社会性土壤。从内因看,学者群体学术神圣信念的衰减、自律机制弱化,以及学术管理与组织部门对学术行为缺乏有效的他律性制约制度,是学术腐败得以产生的内在环境。随着学术腐败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学术腐败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腐败。对其进行有效医治不能完全依赖于学人主体的道德自觉或学术伦理、学风建设,而必须借助于他律性、常规性的学术制度来加以约束。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学术活动健康发展的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才是防止与杜绝学术腐败的最好办法。

作为当代科学知识生产的重要环节,出版发表制度、编辑审稿制度是学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学术界在剖析学术腐败时,除了上游的学人主体和下游的学术评估制度等,学术成果出版发表、编辑审稿制度这一中间环节,越来越成了学界剖析学术腐败问题的重要切入口。值得当下编辑出版界引起重视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学术编辑出版制度、远未成熟的学术编辑群体正越来越突出地被学界指认为学术腐败的“帮闲”与“帮凶”角色,而被牵连成为“第二被告”。

如2001年1月17日《中华读书报》发表朴衣龙所作《抄袭多多,硬伤累累》与晨曦所作《学界“悲哀”何其多?》两文,分别揭发杨豫《西方史学史》与佘碧平《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的抄袭行为。晨文无情指责:“负责学术专著出版的国内出版体制也扮演了‘学界悲哀’的同谋者。……要知道国外学者能在一家知名的学术出版社出本专著,就已经意味着很不寻常的学术成就了!国内学生出版社这种既不严谨也不负责的编审体制直接促使着‘专著’激增,‘专家’泛滥。在我看来,这场发生在‘作者’/编者/读者之间的‘欺骗丑剧’与‘不负责游戏’(‘作者’对编者不负责、编者对读者不负责)值得每一个学界、出版界、文化界人士深思。”即使出版界一向引为重要参照的国家级权威性奖项,近年也屡屡出现令编辑出版人难堪蒙羞的尴尬:“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某教授撰写《竹木春秋》一书。出版后数位专家公开撰文七八篇,批评其存在大量的硬伤和大面积抄袭现象,把该书大肆抄袭未发表的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的事实揭露出来。这些书评文章都发在评奖之前,广为学界所知,但有如此严重问题的图书竟与《陇文化丛书》一起获得中国最高规格之一的图书大奖——2000年中国图书奖,令学人大哗。”(上引《谁玷污了象牙塔?》)伍铁平在批判申小龙时说:“申小龙这些存在严重问题的书,竟然一再获奖。除了获得的上述‘大奖’外,《文化语言学》居然获得了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图书奖。更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本书还一度进入了第二届国家图书奖的初评入选名单,要不是专家及时揭露,这本书混个目前我们国家最高规格的国家图书奖,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伍铁平《学术评奖的另一面》,载鹭江版《学术权力与民主》327~328页)伍对申著尚未玷污国家图书奖而感到欣慰,但玷污国家图书奖的“学术著作”还是出现了。罗艳在《史学研究亟需学术规范》(2001年11月16日学术批评网)一文中,对荣获1999年第四届国家图书奖、王相钦主编的《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史》进行分析,以大量的事实指认该书存有明显的抄袭剽窃行为和屡屡硬伤,名不副实:“国家图书奖是目前中国图书官方最高奖项。既然是‘最高’奖,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其不可动摇的权威性。但这样一本问题多多的书,居然获得最高规格的国家图书奖,又不能不使我们面对学术评奖中已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及其负效应。”对王铭铭《想像的异邦》抄袭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一书,复旦大学教授曹树基在《从王铭铭抄袭一事谈建立学术道歉制度》(刊2002年1月10日《社会科学报》)一文中严厉指出,读者有理由向王铭铭本人、出版社有关编辑、王所在的院系、北京大学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提出质问,其中,“有关编辑应当为自己编辑中的失职向读者公开道歉。当你们在编辑同一作者两部相关主题著作时,应当对两部著作的异同进行检核。严格的学术评审制度是学术著作出版之命脉所在。”浙江大学教授包伟民1月15日就“王铭铭事件”在“新浪文化网”以“学术规范和出版社难逃其责”为题发表意见:“两本书之所以能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这家出版社肯定有问题,只要书卖得出去,闭着眼睛出书,所以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出版物粗制滥造,只对利益负责,不对学术负责。必须要有惩罚机制,这样的人只能改行,不能呆在学术界和出版界。”

更重要的是,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化,学术腐败不仅导致学术界与普通读者对编辑出版人的道德性指责,还可能给出版社带来法律与经济方面的惩罚。

2000年3月23日《文汇报》报道,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王锡麟诉称,由丁文召主编、专利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使用全书》,原封不动地搬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概论》两章。原告认为专利文献出版社和丁文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使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主编以及此书的销售者停止侵权与销售,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1年11月30日,《光明日报》发表记者庄建、郭晓虹的《出版者担起社会责任——劣质词典频频出笼引发思考》一文,报道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违反图书出版操作规程,导致由王同亿粗制滥造的《高级现代汉语大词典》进入市场流通,戕害读者。在文末作者提出劣质图书的出版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对图书这一精神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应低于一般商品,应允许消费者追回损失——向出版者和发行者索赔。”……越来越多的事实在告诉我们:学术腐败正给编辑出版界提出新的严峻的问题。

二、从编辑出版的角度看学术腐败之成因

(一)学术图书出版能力的过快扩张使有效学术资源供应不足,为学术腐败的萌生提供了潜在可能性。

90年代,学术图书的出版一度形成一种各专业出版社合围竞争、抢夺学术资源的局面。首先是教育社在其中扮演了生力军的角色,凭借其雄厚资金优势大举进军学术图书。叶新在《教育出版社获奖情况分析》(刊《出版广角》2000年5期)中分析:自1993年设立图书最高奖以来,历时四届共有484种图书获奖。其中教育社占有相当大比重,共获国家图书奖67.5个,占13.95%;全国社均获奖数为0.86个,非教育社为0.78个,而教育社为2.18个,远高于全国和非教育社。其次,由于市场经济时代大众对虚构性文学文本消费兴趣的相对降温,以及在与影视、网络等电子文化娱乐形式竞争中的相对劣势,不少文艺出版社转向所谓的“大文化”平台,以有可能带来社会效益的学术图书为目标;还有,新兴的大学出版社由于与高校学术群体的地利之便及天然的“亲密接触”,自然地倾向于抢夺自身背后的学术资源。在教育、文艺与大学三类专业出版社的合围竞争中,学术出版力量可能已经相对过剩于学界所能提供的有效学术资源,学术书稿的市场行情普遍看涨,稍有“文化资本”的学人门前的约稿编辑排成长龙。出版界普遍存在闹“好稿荒”、“好选题荒”现象,学术出版一度明显呈现为作者方市场,因此重复出版、抄袭成风等学术腐败有了潜在可能性。

(二)出版专有化与学术市场化简单对接,客观上被学术腐败钻了空子。

现代的学术活动早已不再是个体修养与自我求证式的精神活动,而成为一种与个人生活待遇、社会地位等相联系、相匹配的功利性知识生产、社会分工性职业。在知识大生产的格局中,科学研究变成一种既可养家糊口又可名利双收因而竞争激烈的职业。学人的职称、职务与学术成果,成了衡量其贡献大小、住房面积、工资待遇等的参照标准。换一句话说,就是一切学术成果都面临着到“学术市场”上换取“文化资本”进而换取物质待遇的无情考验与命运,市场化的逻辑贯穿了整个学术活动。在市场化向心力的驱动下,功利主义活动丛生,个人的职称评定,某一院校科研部门申报重点学科、硕士博士点等,都要求专著出版的量化性指标。这使得学术图书出版存在着一种庞大的现实需求。而与此同时,在资助出版、补贴出版、学术出版基金等名义下,天然地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界往往将作为一种资源的书号简单地市场化为变相买卖书号行为,将资助学术出版这一良好的初衷简单曲解为有经济资助即可出版,而不论学术含量的多少。刘大生在《学术腐败与制度变迁》(刊2002年1月16日学术批评网)一文中就提出,应将学术著作的出版权授予科研单位,打破出版社对书号的专有。国家可以无限量地向教学科研单位发放学术书号,只征收极低的书号税。这样,出版社就不能再靠出卖书号牟利。学者们可以通过单位向国家申请书号,就无需买书号、盗书号、假造书号了。这种分析有其片面之处,但确也反映出了问题的一种症结所在。令我们大部分出版中人心照不宣的是,假如书稿不是太不成章法,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补贴,就可以使其得以出版问世。在这一流程中,学术图书的出版失去了应有的学术监管与质量保证。复旦大学博士后朱国华在《学术合法性是如何可能的》(刊2001年11月22日学术批评网)中直言:“都说学术著作出版难,其实,出书比发表论文有时反而还容易得多,只要你有足够的人民币购买到书号(尽管在理论上书号是不允许买卖的)。不少出版社的编辑对于有些学术著作的审查不是一种学术意义上的审查,而是政治意义或扫黄打非意义上的排除式扫描。所以不奇怪的是,有些人出版的专著比自己在重要学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还要多,因为后者至少还要求言之有物。”毋庸讳言的是,只要在经济方面可行,且书稿不违反国家法规,就能将其出版而成为“学术著作”,这已经成了出版界人所共知的事实。

(三)当代编辑出版群体中日益加剧的编著分离趋势,使编辑个体普遍无力参与学术,因而无力判断、识别学术腐败。

人类早期精神生产活动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编辑、作者、出版三者浑然不分。在中国,编辑向来是入流入品的学者。从对先秦六艺等文化经典进行“芟夷烦乱,剪截浮辞,举其宏钢,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等工作而被后人称为中国编辑之始的孔子,到西汉时期确立起目录学框架的刘向、刘歆父子,直至在传统古典编辑活动向现代编辑活动转型、现代出版业浮出历史地表的近代社会里的王韬、鲁迅、张元济、郑振铎、叶圣陶、王云五等集学者、教育家、思想家等于一身的编辑群体,在漫长的历史时空中,编、著的过程、主体(如选编者即编辑者)与机构(如各种编修馆、近代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等)都呈现为一种“二合一”的状态,编辑与学者自然形成了一种二位一体、互动共处的良好文化生态。资深出版家钱伯城先生说:“中国的出版业,有一个优良的传统,就是学者办出版社。中国有成熟的出版家,无不是学者型的出版家。早期的商务、中华,以至开明,三十年代的生活、新知、读书莫不如此。所以能顺潮流,开风气,为知识界引路导向。我说的‘学者’,不仅指主持者,同时包含这些出版社编辑部的编辑们在内。”(《半个世纪的雪泥鸿爪》,刊《文汇读书周报》1999年10月2日)一个值得当代每一位编辑回味的历史细节是,作为中国现代出版业筚路蓝缕的开创者、商务印书馆灵魂人物的张元济先生,在他身上所体现出的一些时代特点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图书编辑素质模式的思考。1948年,几乎没有纯粹性学术著作的张元济在首届中央研究院院士选举中以全票当选。这是当时的新闻出版界中惟一的入围者。能够在这种严格选拔(要知道,知名学者如潘光旦等亦在落选之列)中脱颖而出——无疑,张先生是以其学术力量跻身这个精英化学术群体的——这典型地体现了图书编辑群体对学术介入的深度与广度,也体现了社会评估体制对编辑学者化倾向的认可与褒扬。但是,编辑的此种殊荣在此后的编辑出版史上成了遥远的绝响。越来越明晰的职业化分工、越来越无可抗拒的编著分离趋势,最终使编辑群体自动或被迫退守于现当代学术史的边缘,集体放弃了在显学意义上的话语权力,而从风云际会的前台退到“妾身未分明”的幕后,在纯粹“为他人作嫁衣裳”的状态中习惯于保持着群体“高贵的缄默”。今天,虽然作为编辑后来者的我们依然可以从范用、钟叔河、陈原、周振甫、傅璇琮等编辑长者身上窥见当年编著合一的雍容气度与大家风范,但即使这种旧年遗韵,也常让我等后辈生出“风景不再”的感叹了。这种编辑群体素质的潜移性变迁,对学术图书的出版生态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表面的学术规范到内在的学术判断力,面对学术书稿,今天的编辑时常感觉自信不足。换言之,日益加剧的编著分离趋势,使编辑角色简单地退化、单质化为学术书稿的准校对者,而无力深层次地参与其中。时下众多学理精当、立言精彩的学术批评,几乎无一出自编辑之手;而编辑所写的大量书评,则多是流于应景的简单性文字,这一点多少反映出其学术参与能力的低下。从根本上讲,评判某学术成果——尤其是人文社科学术成果,需要相当个体化的学术素养。时下许多学术腐败现象在学界中人看来可谓是幼稚性错误,但却能在编辑出版的层层程序中顺利问世,除了编辑的敬业精神、编辑道德可疑之外,主要应归因于编辑缺乏必要、足够的学术敏感与学术评判力。

(四)编辑“外脑”力量的形式化与虚有其名,使学术腐败进一步逃脱必要的学术“监管”。

作为保证学术图书质量的一道补充性措施,时下通行的做法是设立编辑委员会、学术指导、学术顾问、主编等机构、群体,借重社外学界的学术力量以加强学术监督。但无可否认的是,当下这些林林总总的名目,往往成为学者搭车“混个脸熟”以分享学术荣誉、出版界拉名人作点缀的一种形式化做法,顾而不问、委而不编、主而不编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借此为人情稿、学术圈子化等大开方便之门。在此流弊恶习之下,学术腐败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反而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学术腐败。

(五)无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武器,使编辑出版人对遏制学术腐败有心无力。

学术腐败表面看是一关系学风建设的道德问题,但深层分析则是一涉及法律的社会性问题。如何依靠法律制度来对作者进行监管以避免学术腐败,时下的编辑出版界并未找到足够有效的办法。以出版社与作者之间通行的出版合同为例,大多首先要求作者方保证拥有书稿的著作权,并声明如果因此而给出版社造成经济损失,必须由作者负责赔偿。但这种“要求”无异于是一笔糊涂账,在现实中多流于空洞形式,它所谓的“保证”只是凭借作者的口头许诺与自我肯定,至多加上编辑对同类书稿简单的调查发现与稽核,因此即使由抄袭剽窃而来的书稿,也极易从编辑的眼下蒙混过关;至于重复出版、泡沫学术等相对更加隐性的学术腐败,则更非出版合同等法律条文所能硬性约束。而当图书出版后一旦被确定为有抄袭剽窃等学术腐败行为时,作者早已利用欺骗性手段得来的“学术著作”换取到了可观的“文化资本”与现实利益,出版社至多向作者追还稿费,而无法对其进行足够的追究与惩罚。加上当代社会人员流动大等客观原因,出版社利用法律手段惩治学术腐败往往必须承担不菲的代价与成本,增添了这方面不少的难度,使出版社在潜意识中并不把追究学术腐败作为自身的应尽之职,结果常常是不了了之。

三、制度性建设:作为“守门人”角色的编辑出版群体如何应对学术腐败?

现代传播学把信息制作、筛选、发布者等称为“把关人”或“守门人”(Gatekeeping)。卢因、怀特、韦斯特利等学者关于大众传播的“守门人模式”理论认为,信息总是沿着设有门区的渠道进入流通,公正无私的规定或“守门人”的个人意愿决定信息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作为“守门人”角色的编辑群体担当着建构缔造学术文化、设计人类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重责。如何应对防不胜防的学术腐败提出的挑战,它涉及到编辑出版群体的声誉与正当权利,更关系到一个民族、国家当代文化、精神生态的建设与发展;它既是一个现实性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一)在编校层面上提高个体编辑的学术规范意识,出台相对统一明确的学术图书撰著编校规范,加强编辑对学术规范的了解与把握。

职业编辑应该遵循的底线是编校规范,但对于学术图书的编校活动而言,编校规范的“门槛”应该更多:它还需要对学术规范有足够的了解与把握——这是防范学术腐败问题的底线性措施。现行出版管理制度对编辑规范(如文字差错率)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关涉学术图书创新程度、内在质量(而不仅仅是编校质量)等学术规范的要求,则有着极大的欠缺。

学术规范包括原则性规范与技术操作性规范两个层次,即指尊重前人学术成果,确认自己研究的地位与贡献,并将其体现在引证、行文格式等具体细节中。学术图书编辑应该在原则性规范的指导下,坚持对操作性规范,如注文、引文、索引等文字细节进行严格把关。从目前被揭发的抄袭剽窃学案来看,被指责者在自我辩护时用得最多的一个理由就是,引用材料时忘记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写明出处或加注释。如在令学界瞩目一时的孙周兴批评张汝伦《历史与实践》抄袭德国《历史哲学辞典》一案中,张在《批评的悲哀》辩称:“由于其时已回国,手头找不到《历史哲学词典》一书,无法注明它的版本及出版地点和出版日期,也因为这个原因,未能将它列入参考文献。”这种辩解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佘碧平对其《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一书被指涉嫌抄袭,也作大体相似的道歉性说明。《史学月刊》副编审周祥森说:“在国外,运用一个新术语、新概念、新名词,都要注明首次使用为谁,出处在哪里。读马克思、列宁的著作,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一点。马克思的《资本论》每一条材料的运用、每一个概念的使用、每一个观点的学术演变都做得无懈可击,就是因为他对自己使用的概念、所受启发的观点都用注释等方式说明来源,从不抹杀前人的劳动成果。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治学方法。尽管他们对于前人从来都是采取批判的态度。……而150年后,许多中国学者还没有进入这个全世界通用的学术规范中,许多人从没有受过加注释这个学术最基本的训练,加上有意剽窃,抓住了就说忘了注释,抓不住就是自己赚的。”(引自上引文《谁玷污了象牙塔?》)学术腐败中的引而不注现象,有作者出于功利主义与侥幸心理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编辑对学术规范的疏忽与放松也是缘由之一。其实只要编辑在编校过程中对引文必注出处这一基本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由此导致的学术腐败问题。从法律角度讲,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2条)。但“并不是说责任编辑对作品所引资料可以漠然视之,甚至撒手不管了,恰恰相反,责任编辑负有的书稿质量(包括引用资料是否忠实于原著,是否按要求注明出处等)的把关责任”(朱坤泉《书稿引文的作者责任与责编责任》,《编辑学刊》2000年6期)。时下许多学术图书编辑因为发稿量的繁重,或为了图一时的编校方便,不仅未能做到严格地核对书稿中的引文,甚至尽可能地对引文出处、参考文献删繁就简。这种做法至多只能做到基本层次上的编校规范与文字差错质量要求,但无疑离学术编辑应当精益求精的学术规范相距甚远,客观上助长了学者剽窃他人成果的风气。

随着对学术腐败问题讨论的逐步深入,不少学者提出引进域外有关学术规范性标准作为制度建设的参照。如王笛在《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谈中国问题与西方经验》(刊《开放时代》2001年12月号)介绍了“囊括了几乎学术写作和编辑所涉及的各个细节”的《芝加哥手册——写作、编辑和出版指南》、《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郭英剑在《学术失范于没有规则》(刊2001年12月30日学术批评网、《中华读书报》1999年3月17日)中介绍美国现代语言学会(MLA)历时五十余年逐步完善而成、得到学术著作出版商广泛认同的《MLA学术论文写作者手册》(MLA Handbook for Writers of Research Papers)。《手册》分门别类、极为详尽地介绍了研究与写作、写作技巧、学术论文的版式、文末引用著作的准备工作、文内引用资料、缩略语等学术论文写作的方方面面;沈弘在《看这本书写作不犯错误》(刊2002年3月13日《中华读书报》)中介绍了MIA推出的另一部更权威、更详尽,以研究生、学者和专业作家为对象的论文写作参考的《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MLA Style Manual and Guide to Scholarly Publishing)。该书1998年第2版与《美国心理学协会出版手册》(第4版,美国心理学协会,1994)和《芝加哥文体手册》(第14版,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3)一起被并称为美国人文科学出版领域引领学术论著和文章体例潮流的“三巨头”。对于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如同一个作者的多部作品、有多名作者的同一部作品、法人作者的作品、参考书或文集中的文章、论著的前言和后记、转引作品的相互参照、匿名作者的作品、特定版本和译本、外语作品、1900年以前的作品、没有出版信息的作品、未曾正式出版的博士论文、报刊文章、评论、社论、论文摘要、读者致编辑的信、特刊、缩微胶片与活页出版物中的文章,等等,它都有精确的表达方式。除传统印刷出版物外,《文体手册》对于研究论文或论著如何引用各种印刷和非印刷的其他各种作品,如电视和广播节目、录音材料、演出、音乐作品、艺术品、人物采访、图表、连环画、广告、讲座或讲演、信札、备忘录、法律文件、网上资料和电子作品等的具体体例也作了细致的规定。

与借鉴学习国外学术著述有关写作标准相呼应,国内关于尽早出台相对统一的学术著述撰写与编辑规范的呼吁也日益强烈。如何云峰教授曾在网上建议,连续引用他人20字或者总共引用100字以上的,都应当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抄袭。他建议可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会同科委、教育部等成立“创新伦理领导小组”,拟订“中华全国创新伦理规范简章”,对引文标准、抄袭和剽窃的界定、知识创新过程的基本伦理准则等进行统一规范,然后在全国颁布实施。曹树基在《学者应该怎样写作》(2001年11月22日《中华读书报》)中也提出,学术界有必要对学术研究的写作规范进行细致讨论并形成文本,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以及杂志社、出版社审稿的基本依据。湖南湘潭工学院成立了由宋元林、万启常、徐德刚等六位学者组成的“防治高校学术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对学术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进行了初步系统的研究。北京大学教授吴国盛在《学术作品的编辑体例与格式亟待规范》(刊《学术界》2001年3期)中指出:“我国每年出版不少原创和翻译引进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但迄今未见有由国家出版当局制定的编辑体例和格式的强制性标准,多由各出版社、杂志社、编辑部甚至由编辑本人自行掌握,以致造成学术出版格式的极度混乱和失范。”

上述提出的相对统一的学术著述撰写与编辑规范是否合理可行,可以具体讨论,但有关部门应对此提出建设性的措施,摹拟出台相对统一可行、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为广大作者与编辑提供参照,则是明确的大方向。学术图书编辑应对引文、参考文献等基本学术规范进行深入了解与严格把关,将这种学术规范努力贯彻至编校流程之中,是编辑为防止学术腐败应尽的基本职责。一种共识在于,当代学术界应该对学术著述撰著与编辑方面基本的常识性规范进行研究与建设,以加强对学术腐败的预防。应该说,这是一种踏实、有效且极为必须的做法。

(二)尝试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探索加强必要、可行的制度性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图书编辑对自身要求提倡得较多的,是文化情结、学术关怀与人文精神;对作者,则是学风建设、学术伦理与学者道德等,而不太提倡约束性制度。有着“性善论”传统的中国知识界,一向不愿直面人性中潜在的“恶”,因而疏忽对预防性制度的建设。加大预防性制度建设,在学人看来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不仅从总体提高了学术成本,而且意味着是对人性道德的一种深刻怀疑,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直面的。但层出不穷的学术腐败给编辑出版群体带来的问题,使人们认识到:以制度预防学术腐败,不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根本性的建设性措施;应该提倡学人的道德自觉,但更应加强制度性约束。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

1.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与稿件评审专家库制度。曹树基在《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几点思考》(2001年11月18日《文汇报》)说:对王著的批评“促使我思考一个问题,接受过西方学术训练的年轻学者,为什么回国以后会轻易地放弃学术的严谨?除了作者个人的原因外,是否还与我们整个学术制度有关?所以,我以为当务之急是在杂志社、出版社全面建立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评审制度——专家匿名评审制度,才有可能改变学术界的混乱状况。”他一再提及应建立学术著作的匿名评审制度(《建立学术评审制度功莫大焉》,刊2002年1月25日《文汇读书周报》)。候旭东在1999年4月21日《中华读书报》发表《当代中国史学:如何规范?如何发展?》中说,学术规范无法脱离具体的学术背景去把握,加之学术处于进展中,规范的实质内容亦不断变化,衡量学术产品的质量必须依靠对产生具体产品所依据的学术领域有深切把握的人来完成;而且随着学术的不断分化,学者的知识有限性也日趋明显。这一切都表明通行的编辑审稿制的不适应性,需要建立同行专家匿名审稿制。这一制度是保证学术规范得到落实的一个根本途径。

出于对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复杂性的考虑,进一步防范双向审稿制度可能出现的“熟人关系”弊端,可考虑建立稿件评审专家库。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批学术造诣深、学术道德好的各类知名专家组成评委库,使评审者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必要时出版部门可以对评委实行适时淘汰制。

我们知道在现行的学术图书出版流程中,通常有选题的专家论证制和社内三审制,但选题论证制度只是一种事先虚拟的论证而不是对既成书稿的评判;社内三审制,则多是从编校角度与政治问题方面对书稿进行审查,对审稿人与被审稿人进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则可以从学术创新程度、学术含量等角度进行审查把关。今天,《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等诸多知名学术期刊都在推行这种制度,学术图书编辑出版部门可以向它们学习,作为参考。

2.学术不良行为备案制度与通报协查制度。这是类似于借鉴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者的前科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措施。出版社之间为联合打击学术腐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工具对具有学术不良行为的学人与学案进行备案登记,并随时通报协查,使之无以遁形;同时可以为出版社在判断与审查某一书稿时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作为参考,并可进而在学术界形成巨大的舆论威慑力。

3.对不良学术行为的追惩制度。方舟子在《美国怎样反学术腐败》(2001年9月21日新华网)中介绍,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调查、处理政府资助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者将与服务部签订一项“自愿排除”协议,即规定若干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不能在相关委员会中任职,期限视情节轻重而定。国际上有不少权威学术刊物与协会也采取这种做法。“去年年底,北京一个非常有名的工科大学校长被世界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指控抄袭,并宣布对校长等四人的处置决定:一年之内禁止在该协会所属的任何刊物上发表论文,并且正在审查的论文如有四人之一的名字立即撤掉……”(转引自《谁玷污了象牙塔?》)何云峰在谈“学术监禁”(2001年11月18日千龙新闻网)时建议说,一旦查出剽窃分子,就应该对其实行严格的“学术监禁”措施,内容包括科研基金管理部门在一定年限内对其实行科研项目申请冻结;杂志社、报社、出版社对其作品进行封杀,在一定年限内一律对其实行作品发表冻结等。2000年,《历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等七家著名史学刊物联合发表《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一、强调“学术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研究成果”,凡是专题研究论文,均须就其主要研究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主要成果或研究状况,无此种说明或介绍的投稿将不予受理;二、强调对一稿多投者“联合采取必要的抵制措施”,要求文章作者接获编辑部采用稿件通知后“以书画方式确认将被采用的稿件系首次刊发,并承诺不再交其他刊物发表”;三、“严禁抄袭剽窃:自2001年1月1日起,凡投稿而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七刊编辑部在五年之内均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其最后一条即是带有追罚性质的制度。庄胜、郭晓虹在上引《出版者担起社会责任》一文中也认为:“出版劣质图书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编纂者将国有资产变为己有的手段。因此,除了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对劣质图书要有所防范,在制定有关劣质图书处罚的条款时,也应补充追究编纂者相应责任的条款。”

4.学术编辑的资格认定制度。鉴于劣质辞书屡禁不止这一现实,时下辞书编撰界提出必须对辞书编纂者、出版者进行社会责任与资格认定,如上述《出版者担起社会责任》一文就提出:“辞书具有标准、典范的规范作用,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它的出版、编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素质有着密切关系,这就决定了辞书的编纂者、出版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加之作为精神产品,辞书的质量状况一般读者在使用前往往不易识别,一些劣质辞书常在所谓‘代表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幌子下出版,因此,为了维护辞书出版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辞书出版质量,应当完善辞书出版的管理,尽快建立辞书编纂、出版资质审查制度,实行必要的辞书编纂者、出版者资格认定,辞书编辑持证上岗,从根本上堵塞劣质图书出版的渠道。”刘大生在上引《学术腐败与制度变迁》一文提出将出版权授予教学科研单位。凡教学科研单位可以不经过出版社而直接向国家登记书号,打破出版社垄断书号的局面。因为“出版社的编审、发行人员往往不识货,使得许多学者即使拿出血本,出版社也不愿意卖给他书号。”刘大生的建议多少有忽略问题复杂性的地方,对于学术图书编辑的资格认定从现实讲也很难有可操作性,但他的看法再次向我们提出了仍然值得探讨的“新问题”:是否每人都可以担任学术图书编辑?

颜柯、宋元林、徐德刚《学术论文著作发表出版中的腐败问题》一文提出应对学术腐败的对策有:建立健全学术监察制度,在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类似于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的学术打假机构或丹麦“反科学欺诈委员会”的经验,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高校研究机构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同时加强学术研究的舆论监督,对学术违规行为在一些重要的学术刊物上或其他媒体上定期公布,建立揭露学术违规行为的全国性网站,对违规者进行曝光,使其无处可藏。还必须建立编辑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主编、编辑对来稿的仔细检索、核查;明确主编、编辑在选择评委、稿件方面的把关责任,建立匿名评审、交叉评审、评审回避制度;确立主编、编辑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术打假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即按已经确立的学术规范予以通报,对违规主编、编辑给予处理,对出版社、学术期刊进行定期的评估,并将其发表出版物中的伪劣作品比率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对屡次发表出版剽窃、抄袭作品的出版社、期刊社限期整改等。应该说,这是一种较为全面可行的思考,时下的编辑出版界可以以此为参照,思考自身在预防学术腐败方面可能的应对之策。

四、余论:编辑出版人应对学术腐败的现实紧迫性与长远意义

自然,上述在综合学者意见基础上提出的有关规范与制度建设,从目前出版界与学术界(尤其是学术期刊界)推行的情况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尝试性的,因为这不仅牵涉到时间、经济等成本问题,而且牵涉到与有关法律底线(如作者的基本权利不因防止学术腐败而受到影响)是否相冲突的问题。它的有效与可行性,必须在长期、逐步的探索中不断完善与进步。学术腐败自然无法在编辑出版的力量范围内得到完全解决,从根本上讲这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但编辑出版界绝不应抱着因为无效而不为的态度漠然视之。从法律与经济层面论,学术腐败可能给编辑出版人带来法律纠纷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编辑出版人群体劳动的不尊重与社会信誉度的践踏(如晨曦在《学界“悲哀”何其多?》一文中感叹:出版佘著一书的上海三联编辑付出极大辛劳,换来的除了作者在后记中表面的“感谢”,“更多的则是实实在在的‘欺骗’,是先于所有读者和消费者的更为恶劣和严重的彻底欺骗”)。从更广泛视野的文化层面而论,学术腐败则极大地恶化了与出版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文化生态。

总体而言,目前的编辑出版界对从出版管理规范角度考虑的显性的版权意识,有着较多的敏感与自觉,但对由学术腐败导致的相对隐性的版权问题与纠纷,却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拿起了法律武器与种种学术腐败行为作斗争。国家在立法方面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如新《刑法》加入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还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多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而且,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像其他领域一样,文化学术界也面临着来自国外学术界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挑战。在此情境下,学术腐败问题将越来越多地诉诸法律来解决。一位经济学者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中国在加入WTO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考验国人对诚信与正当原则的信守。同时,时下的编辑出版界潜意识中仍普遍认为防止学术腐败只是学术界的职责,因而一厢情愿地误以为出版界可以在这种不良风尚中独善其身。其实,一旦因为学术腐败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既可能给出版界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陷出版界于道德不义之中。如何利用法律武器,通过相关的编辑审稿与出版发表制度建设,来保护自己免受学术腐败的伤害,同时义不容辞地为中国学术创造一个健康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中国的编辑出版群体而言,既具有现实紧迫性,更有其长远的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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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集团的文化责任、专业规范与制度建设_学术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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