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人权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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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02)02-0084-04

一、人权:历史和现实的追求

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所追求的一个理想。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它 是历史的产物,其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 历史为前提”[1]。人权由初期的“权利意识”转化为追求权利的实际行动,构成了人 权的历史和现实的运动,从而推动着社会进步。

在西方,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到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打出了人权的旗帜反 对宗教的神权和封建的特权。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有关人权的内容或多或少地体现 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中。资产阶级较早地提出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并付诸于政治 实践中,推动人权在某种意义上的进步和发展,而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也追求人权 并为此而斗争,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的内涵,促进了人权迈向更高的阶段。从中国近现代 社会来看,争取人权尤其是生存权利是中国人民和一切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中国人民要求独立、自由和基本生存权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孙中山领导了一场资产 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这是中国人民争取人权斗争的一次重大尝试。中国共产党 成立后,担当了领导中国人民走向独立,建立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的历史重任。经过几 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 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摆脱了帝国主义列强的欺侮和本国反动派的剥削与压迫,赢得了 生存权。回顾中国近代史,我们可以说这是中国人民遭受压迫、剥削和欺侮的历史,同 时也是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生存权的历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人权的历史运动表明:(1)中国人民追求人权的首要目标是 生存权,它表现为个人生存权和集体生存权的结合。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是集体生存权 的最高形式,是一切个人和群体生存权的前提,因此,追求生存权具体表现为谋求国家 独立和民族解放。(2)一切反动统治阶级总是极力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地位,并通过对广 大劳动人民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基本利益进行蚕食和剥夺来达到其目的,两者的权利是对 抗的、不可调和的。因此中国人民只能通过以暴力斗争为主的政治斗争获得生存权。(3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赢得生存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使它 一开始就把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利益,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有效的 政治斗争,成功地实现了国家独立和人民的生存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权的进一步扩展和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奠定了人权 发展的基石。建国后半个世纪,我国在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的人权发展更跃上了新的高度。

(1)我国的人权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主 导地位,这是人权重要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物质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权的 物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国民收入、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得到了广 泛的提高与普及。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大大 增加了人们权利实现的渠道和机会,拓展了权利发展的空间。

(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公民权利可靠的政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2]。这是全体劳动人民最大、最根本的政治权利。正是国家这一最高形 态的政治权力通过政治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使社会共民利益、公民的各项权利 获得了实践的形式。

(3)通过立法,规定人权的内容,使人权的法制形式趋于完善。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规 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如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项政治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财产 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享有人格权、肖像权、专利 权、住宅不可侵犯等方面的个人权利,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老人、妇女、儿童、残疾 人的权益保障亦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4)形成一整套政治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化、制度化。其中最 重要的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 治协商制等。政治体系通过制度化的有效运作,保证和实现了公民及公民集合体的政治 权利。

(5)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对侵犯 公民正当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戒,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的违法渎职行为,公民有权进行监督、申诉或抗诉。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就其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生存权。社会主义时期,生存权是国家获得独立权之后的进一步延续,表现为人民 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通过政府主导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 。资料显示,1978年以来我国已有二亿多人摆脱了贫困,贫困人口每年以1000万人的速 度减少,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得最快的国家。

2、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各国人民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利 。我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人们在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发展权利,并取得 了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3、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与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有关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进行 监督的权利,“人民主权”是政治权利的核心和前提。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既有立法规定 ,又通过政治体系的制度化运行来保障和实现。

我国在人权建设和发展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其一是广泛性。享受权利的主体是绝 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国家既维护集体和社会权利,也保护个人权利,并使个人、集 体和社会权利获得统一。其二是平等性,即人们对权利的享有不受民族,财产、宗教信 仰、职业、出身、性别、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其三是真实性。公民的权利 得到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法律、物质等方面的保障,人民所享受的权利同法律政策所规定 的权利相一致,并在社会利益运动中得到真实体现。

二、人权:基于国情的分析

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分析是具体的,考察一国人权应该同该国的国情相结合。脱离本 国国情搞人权,不仅实现不了,而且会产生消极后果。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情与其它国家在影响人权的社会要素方面存在差 异。我国人权状况由国情的主导方面所决定,并形成积极、健康、快速发展的主流趋势 。然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情方面尚存在一些消极的、落后的因素制约着人权 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有:

(1)经济基础方面。“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3]。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 ,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是确定的,但是,其结构尚处于变革、优化过程中;经济体制 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还不坚实;经济总体水平欠发达,经济发展存在群体和 地区差异,出现利益分化和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等等。这些情形对整个社会的公民权利 的发展和实现是一种制约。

(2)政治基础方面。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确认了公民根本的政治权利,即人民主权, 使人民获得人权的政治主导地位。但公民的若干具体权利则依赖于政治体系规范、有效 的运作。我国的政治体制存在结构性的缺陷,不少政治操作者知识、能力、道德方面存 在不足,与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政治发展水平仍处在初级阶段,这使得我国公民的权利 实现和发展过程并非坦途。

(3)法制方面。我国制定了宪法和大量的法律对有关人权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同时亦 有一整套的制度,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我国的法制不够完备,公民的法制意识较 为淡薄,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和公务时存在滥用职权和侵权现象,法律监督不够有 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权的实践与发展。

(4)历史文化传统方面。人权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既表现为物质形态,又表现为文化 形态,与一国历史和文化传统存在必然的联系。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长的国家, 人权的历史文化基础较薄弱,新中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或多 或少地受到封建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这对人权的发展也是一种制约。

(5)外部环境方面。中国的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这势必增加国情的复杂性。有些人为 西方人权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不加选择地接受,并套用西方人权标准评价甚而否定我国 的人权,这在思想上和实践上极易造成混乱,增加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曲折性和 复杂性。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结合

人权原本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各国对此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规定。但是近现代,人 权的范围大大地扩展了,特别是二次大战对人类生命和财富空前的劫难,使得人权逐步 进入国际社会,成为国际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合乎历史潮流的。但是,西方一些 势力却借此大做文章,借口保护人权对别国或地区进行指责、干涉,乃至制裁,中国亦 在其列。这里就产生出人权的国际保护范围以及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首先,必须 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 损害的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范畴,例如,战争、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和掠夺、 国际恐怖主义、种族灭绝、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以及大规模制造、驱赶、迫害难民等 等,国际社会对受害者的权益应给予保护。其它诸如民族问题、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内 部社会秩序问题以及对触犯法律者的处置等问题,属于一国内政问题,不在人权保护之 列。其次,人权和国家主权相互联系,两者不能割裂开来。《联合国宪章》规定:“本 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4],认为尊重 和保护人权首先是各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再次,各国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程度、历 史、文化、传统等国情因素不同,因而对人权的认识、评价标准不一,人权实践也有区 别,不应强求统一的人权模式或标准,更不能动辄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对别国进行干涉。

在国际舞台上,中国在国际人权合作与保护方面持积极参与的态度,所取得的成就为 国际社会所尊重和赞赏。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激烈的人权斗争,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和发展自己的人权观 ,即社会主义人权观,不照搬别人的人权模式或以它国的人权标准来衡量、评价我国的 人权政策和实践;强调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是本国内部的事务,公民的权利通过相应的 法律政策加以规定,并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过程中获得实现;强调我国的人权政 策和活动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应受到别国的干涉;在处理人权问题与主权关系 上,既承认尊重、维护人权,又坚持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5]。 在这些正确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在争取和实现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令人 瞩目的成就。当然人权在我国仍然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仍然必须坚持马 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之路,以便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 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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