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外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8年外国法律史研究概况
1998年外国法律史研究继续稳步前进。一年以来,专家学者们围绕法治理论、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等热点问题积极展开学术研究,学术气氛活跃,成果丰硕。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本学科领域共出版专(译)著及教材20余种,公开发表论(译)文近100篇。
1.学术交流活动
1998年6月20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16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办的外国法制史教学研讨会。会议以加强学术交流、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教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为宗旨,与会者就外国法制史学科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关于法制史学科改造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在整个高等教育体制面临改革的形势下,法制史学科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但改革的具体举措尚需科学论证。可以肯定的是,学科改革的目的并非取消外国法制史课程,80年代以来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充分说明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前景,与会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大家普遍认为,包括法制史在内的理论法学教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基础。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借鉴外国法制发展经验,这对外国法制史学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家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外国法制史学必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关于如何适应学科改革的问题,与会者认为,课程时数的适当减少或必修课性质的改变都不意味着学科地位的必然削弱,反而对教师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学者建议,可以围绕外国法律史学科开设一些选修课,也可以开办多种形式的讲座、报告等。
2.主要专(译)著介绍
本年度出版的涉及本学科领域的专著和译著就数量而言是近年来最多的,其中不乏优秀之作。潘华仿教授的《英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书是一本关于英美法的论文集,收集了作者近20年来公开发表及未发表的论文近20篇,忠实地记录了作者近20年来在英美法领域辛勤耕耘的足迹。该书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内容涉及英美法的渊源及其众多法律部门,对英美法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何勤华教授的《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一书汇集了作者近10年来关于法律文化史研究的论文40篇,内容涉及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流派、法律思想等,该书是本学科领域出版的第一部中青年学者自选集。
(葡)叶士朋著、吕平义等译的《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书阐述了中世纪至近代欧洲法律渊源的发展变化,即从“欧洲共同体法”的形成到各王国的法律逐渐独立并成为唯一法律渊源的过程,对中世纪以来欧洲法学学派的成因、内容、发展及其影响作了详尽的阐述和精到的剖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部著作在丰富的引证中向我们展示了南欧国家法律史研究的成就和传统,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欧洲法学史的发展状况。
何勤华教授主编的《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书论述了美国各部门法的历史演变,剖析了现行美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美国法律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和评价。该书结构清晰,史论结合,内容全,资料新,在近年来美国法研究中并不多见。
沈宗灵教授的专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在《比较法总论》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书系统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历史发展、分布范围、法律分类、法律渊源、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以及两大法系的差别和演变,对二战以来世界法律领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探讨并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西方两大法系和前苏联的法律制度作了比较研究。
本年度本学科领域出版的重要专著、译著还有以下一些:满达人著《现代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兰州大学出版社)、吴志忠著《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外国法律文库”本年度又增加了施天涛等译《财产法》、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米健等译《法学导论》以及李双元等译《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中、下册);三联书店的“宪政译丛”又增加了龚祥瑞等译《法与宪法》、苏力译《宪政与分权》、潘勤等译《宪政与民主》、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以及刘茂林等译《宪政的哲学思想》。
二、1998年外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问题
1.关于借鉴外国法治理论研究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了法律史学界对法治理论的研究。一年来,学者们对外国法治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发表或出版了许多研究成果,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张彩凤的《论西方法治传统的思想渊源和观念基础》(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一文认为, 自然法是西方法治传统的思想渊源,“它引导着一代又一代的西方人在追寻法的客观运行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促进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诞生和发展”。作者从自然法着手,阐述了西方法治传统的若干特征,即法应该是理性的、正义的、权利本位的和至高无上的。文章的结论是:“法或法律,不仅仅意味着政治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更是人类的理性认知方式和生存价值取向”,在我国现阶段,“一定要大力张扬法的价值特质,这可以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
尹志学的《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注:载《法律科学》1998年4期。 )一文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生、发展,分析了它的内容与实质,检讨和反思了我国学术界对该学说的认识和研究状况,认为我国学术界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将该学说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加以分析和借鉴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文章从“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分权与人民主权原则并不矛盾”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吸收三权分立学说有益成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刘成安的《简论基督教对西方法治主义形成的影响——兼及中国古代的法治论》(注: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3期。 )从基督教的平等意识(内在价值)、法律至上理念(理论依据)及其与世俗势力的对抗(社会基础)三方面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治主义形成的积极作用,并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未能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原因,认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保持对权力的制约,维护法的至上性,培养人们对正义、自由、民主等原则的信仰。
2.关于罗马法研究
罗马法作为外国法律史的一个重要内容一直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重视,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罗马法的借鉴作用尤为引人注目。本年度发表的罗马法研究成果不仅数量较多,内容也比往年广泛。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在罗马法中,私法是最发达的,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也最大;而公法却是简陋而原始的,对后世法律基本没有产生什么影响。阿尔多·贝特鲁奇的《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注:载《法学》1998年第3期。 )一文澄清了这种误解,该文详细阐述了罗马“宪法”在王政、共和、帝政三个时期的不同模式,并探索了罗马“宪法”与后世欧洲国家宪政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罗马“宪法”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后世欧洲国家的宪政,就大陆国家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活动、选举活动、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以及国家结构等方面。
罗尔夫·柯努特尔的《罗马普通法和罗马法对欧洲联盟法院的影响》(注: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 )一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和罗马法渊源的考察,以及对欧共体法院典型判例的研究,分析了罗马法在补充欧共体法漏洞的“一般法律原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揭示了罗马法对欧共体法律及法院的重大影响。
周刚的《谈罗马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及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注:载《当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一文认为, 罗马人在法律实践中成功地运用了协调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三种媒介,即法律拟制、衡平与立法,把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既适应了形势的变化,又确立了法律的尊严。作者认为,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应该汲取罗马法的经验,使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并建立多种渊源的法律体系以改变成文法为唯一渊源的局面。
3.关于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各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东方法律文化的研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法律史学者的关注。探索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背景、方式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汤唯的《伊斯兰法文化的变革与趋向》(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一文论述了当代伊斯兰法的发展趋向,即西方化、 世俗化、现代化、多元化与伊斯兰法复兴。文章分析了伊斯兰法西方化的程度和方式、世俗化和现代化的表现、多元化的因素、伊斯兰法复兴现象及其思想文化背景。作者认为,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选择一条中间道路,使现实中的伊斯兰法既不与西方世俗体系完全挂钩,也不与旧的宗教法制传统彻底决裂,而是在跟随物质文明与维护信仰不变方面达成了妥协和统一。
王云霞的《穆斯林世界的法律改革》(注: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文详细阐述了穆斯林世界法律改革的动因、进程、方式和特点,认为穆斯林世界各国的改革虽然进程不一,方式各异,但大都可以分为两个迥异的领域:刑法、商法以及民法中与财产流通紧密相关的领域以世俗化为主,所采纳的制度基本来自西方;而婚姻、家庭、继承及与宗教制度相关的部分则由经过更新的沙里阿调整。该文还认为,“未来的改革应该在宗教准则与世俗力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结合点,既不使法律完全抛弃宗教基础,以免使法律改革失掉社会基础而招致失败,又应使法律摆脱对宗教的依附地位,享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形式。”
夏新华的《论印度法文化的变革及价值》(注:载《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一文探讨了英国殖民者对印度传统法文化进行改造以及英国法与印度传统法逐步融合,最终形成印度现代法的过程。
三、外国法律史研究展望
在过去的一年里,外国法律史研究保持了积极健康的发展态势,专家学者们的辛勤耕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本学科的影响。但我们也认识到,外国法律史的研究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与有些法律学科相比,本学科的研究还是相对薄弱的,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促进外国法律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学界同仁参考:
第一,改革教学体制,促进学科建设。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调整,外国法律史的教学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学者们应继续积极探索改革的方式和途径,并以教学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学科建设,稳定教研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学科繁荣。
第二,坚持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为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借鉴外国法制经验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已成为学界共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外国法律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一定要以历史的方法考察,以比较的方法剖析,力求全面客观地认识,从而汲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分,要坚决避免那种不顾历史背景、不加具体分析、盲目照搬的倾向。
第三,开拓与总结并举,开创外国法律史研究的新局面。外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宽广,尽管近年来已经取得许多成果,但可供考察的领域仍很多,有的领域至今无人涉猎。因此,在新的一年里,学界同仁还需继续努力,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对以往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在更新和深化的基础上使研究成果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