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阶段财务体制中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试论论文,体制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总体上看,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方面,起到了基础性的促进作用。但两年多的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银行业积极推行“两个转变”的战略性变化,该项制度的实施,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和难以逾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系统(因为除了财务制度以外,还存在许多规范财务活动的文件、规定,故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系统)仍没有修正原有制度的“体制性”缺陷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系统应由高、中、低三个层次组成。其中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为高介子系统,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中介子系统,省级分行制定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为低介子系统。高价子系统是对中、低介子系统的制约和指导,中、低介子系统是对高介子系统的补充说明,三介子系统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系统。
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系统的缺陷在于:用高介子系统硬性代替银行财务管理系统,导致了银行财务管理行为的不合理性。这是因为全国之大,银行之多,财务活动中情况具体多样,高介子系统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不可能做到事无俱细,面面俱到,将中央一级制定的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到基层银行的财务活动中去,一方面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另一方面又使银行微观经济运行缺少应有的生机和活力,或迫使基层银行“变通处理”,搞“旁门左道”,从而使高介子系统缺少应有的严肃性。
二、财务关系不顺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财务管理制度,是处理财务行为财务关系的基本规范,客观上应能够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体现“两则”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上,新的财务制度在规范财务关系,特别是规范国家与企业财务关系中,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一种内在的冲撞。较多地考虑国家利益,忽略或较少地考虑企业的财务关系和利益。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了界定,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等9个原则。财务制度,特别是在实际运行中,过多地强调权责发生制,而事关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谨慎性原则,并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谨慎性原则,对银行来说,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样尤为重要。银行是高度负责经营的企业,银行的贷款资产、投资资产都是高风险性的资产,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中财务活动处理的不谨慎,将会导致银行资不抵债,进一步加大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信誉,同时不利于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接轨。比如,贷款呆帐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条件问题。贷款呆帐,作为金融企业经营中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虽然规定可按一定的标准建立呆帐准备金,但问题在于,贷款呆帐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条件仍依据于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关于专业银行实行呆帐准备金制度暂行规定》,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完备,功能不健全的条件下,虽已时隔8年之久,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贷款呆帐的认定和核销仍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金融企业实现商业化经营的基本标志之一,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基本要求是稳健经营,务实求效。实践中,贷款帐的认定和核销,很难体现出谨慎原则要求。一是很多事实上借款人已无力或根本无法清偿的债务,由于不具备法律上的破产、倒闭依据,难以作为呆帐进行核销;二是一笔呆帐的核销,取证工作涉及到很多的部门及借款人,不利于呆帐核销中“不宣传、不公布、帐销案存”的精神的贯彻,在社会一定范围内扩大了呆帐核销的负而影响,对以后的经营将产生一定的困难。
(二)不同金融企业税赋不均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财务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合理调整企业财务关系,鼓励公平竞争。但实践中,这一初衷并未得到有效体现,税赋不均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33%,但实际上,中外合资金融企业(含股份制)的所得税税率为15%,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保险)农、工、中、建、保的所得税税率仍维持在55%的高位上。对于中外合资的金融企业,考虑到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国资本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实施优惠,属于国家政策导向,可以理解,但其他金融企业,同样的政策背景、经营环境,同样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实施不同的税赋政策,客观上把不同企业置于不同的竞争起点上。况且,实践中的这项政策,也有悖于《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各项政策、法规必须体现市场规则。没有公正的政策,难以实施公平的竞争。
三、不能适应银行经营、特别是商业化经营的需要
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财、物力,即生产要素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以后,自主地对财力、物力的安排使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但实施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银行商业化经营,其不适应性表现在:
(一)资本金补充困难,固定资产有效投入不足
资本金的多少是资金实力是否雄厚、承担风险能力大小的标志,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的信誉,银行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就加强对各国银行的监管,签署公布了“巴塞尔协议”,这个协议要求,银行于1992年底以前,最低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至少达到4%。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企业资本的积累,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另一个是利润。企业在税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比例是10%,以农业银行200亿元注册资本计算,在现行的财务分配制度下,如果每年实现税前利润100亿元,则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5亿元。要达到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最低标准(200×0.25=50亿元),需要12年的时间。况且,影响金融企业财务收支的主要因素——存、贷款利率由国家实施高度集中管理,实现利润的高低,主要并不取决于经营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新的财务制度下,资本金的补充非常困难。
资本金的补充困难,在实践中对金融企业商业化经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
1、与“巴塞尔”协议要求相比差距很大,不利于国际惯例接轨,也将很难适应对外开放以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内资商业银行与其竞争的需要。风险资产比例将进一步逐渐萎缩,抵御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弱化。
2、影响和制约金融企业增强业务发展后劲。经营的快速发展,需要提供物质支持,增加固定资产的有效投入。新的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作了严格的规定。采取固定资本率管理方式,即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并确定银行的固定资本率不得突破30%。金融企业推行“两个转变”,实施商业化经营,客观上要求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进行生产要素的重组。比如,对达不到规模、经营持续亏损的营业网点,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撤、并、转、迁”战略,逐步摆脱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营业机构的模式,调整营业网点的布局。随着这一战略的实施和深化,固定资产投入的供需矛盾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银行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服务,同时,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客观上需要更新服务手段,进行大规模的电子化建设。按照“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按照目前固定资本率普遍较高、资本难以得到有效补充的现状,固定资产投入的供需缺口很大。
(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之一是统一和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但是对于不同的金融企业,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固然不是财务制度本身的问题,但涉及到企业之间财务关系),除前面已经提到的所得税赋不均问题以外,在财务监管上,比较严重地存在松紧有别的现象。人们现在常说:“国营的竞争不过集体的,集体的竞争不过个体的”。是对目前经济运行活动的形象说法,反映在金融企业中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不过地方性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竞争不过集体金融机构”,其中固然有机制上的原因,但国家政策导向上,监管力度上的差异不能不是重要的因素。新的财务制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涵盖境内所有金融保险企业。但在具体实施中,抓大放小,监管力度失衡情况相当严重。国有商业银行,每年须接受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审计、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检查组的各项审查、监督,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政策依据,经常产生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或无法可依以及政策、规定相互矛盾的现象。对此,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理解,导致银行无所适从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反地,其他金融企业的经营要“灵活”的多,主要表现在“经营手段”、“利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个人消费支出”等方面。同样的政策背景,经营环境现实的背离,反映出“公平、公平、公开”的竞争原则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根本性改善。
(三)统一资金管理,取消专用基金,对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涉及个人利益方面缺乏有效的财务支出的途径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集体福利设施(包括职工宿舍)资金需要,由公益金中解决。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企业亏损或者微利,将无法进行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即便是盈利,在抵补了以前年度亏损,交纳55%所得税后,再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一定数量的任意公积以后,公益金将所剩无几,同时还要受固定资本比例控制。企业发展,人员不断新老更替,是一种客观现象,企业在抓经营的同时,提供职工的基本生活设施是一种客观要求。由于种种限制,按制度规定无路可走,退,于情于理也难做到。勉强为之,只能旁门左道,到头来,落下个违纪的“罪名”。
职工福利费超支挂帐,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按现行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规定计提比例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但挂帐部分如何消化,并没有相应抵补资金来源渠道。利润分配中形成公益金,已明确其主要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建设,不允许用于个人福利性支出。例如,职工医疗费用的超支。长期以来,医疗劳保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体现,已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心中。公费医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难以取消,原因在于现在工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模式,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社会保险还很不完善。尽管各行纷纷采用诸如包干等形式,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但遇到重病号,哪怕企业再困难,出于起码的人道主义,还是由单位承担。用红字挂帐,长时间无法消化;挤进成本,查出来又属违纪。现实面对制度可以说是非常的尴尬。
四、财务制度实施的稳定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制定时,就应当重点考虑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实施的稳定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核心。体现了个人消费支出从紧控制的指导思想,从商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的需要来说,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颁布之初,与1986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比较还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可是仅隔一年,即从1995年初起,财政部连续以财商字23号、24号文件,对很多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上收。如代办费的使用需要报批,三项费用计划必须事前申报,招待费在比例范围内审批,呆坏帐的核销层层审核等等。管理的手段和强度,比新旧制度接轨前还要高,还要大。与目前的形势和要求比,很多地方脱离了实际。比如租赁费问题,财政部23号文件规定,“对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如果租入价值100万元的营业用房,按最高使用年限40年,残值率3%,那么,年折旧额是2.425万元。年租金只能控制在2.425万元以内,出租方的毛收益率为2.425%。再看三项费用计划,要求年初上报本年支出计划,一年核批一次,计划与实际需要的很难做到基本吻合。同时,财监办核批计划的依据,也只能根据各行上报情况以及有关规定,弹性比较大,管理上的随意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