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外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9年外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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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是外国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成果丰硕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本学科共出版专(译)著及教材20余种,发表论(译)文近100篇。新的世纪即将来临, 外国法律史学界正以积极的姿态阔步前进。

一、主要专(译)著及教材介绍

林榕年主编的《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该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突破了以往教材的体系模式,不再按照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大块”的传统结构形式编排,也不按照“综述”、“分论”的体例来编写,而是以法系为主干、以典型国家的法制发展为脉络进行历史剖析和综合论述;更加注重史论结合和对现代发达国家法制经验的总结,近现代的内容比重大;资料新,许多章节都涉及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的最新发展状况。

(英)S·F·C.密尔松的《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之一)论述了普通法形成的过程,对地产、侵权行为及合同诉讼的形式作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将刑法的发展作为普通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系统的阐述。这部著作的问世,必将对学术界系统和全面地认识和研究英国法律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何勤华主编的《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论述了英国的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与社会立法、刑法、法院组织和诉讼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制度的历史变化及现实状况,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论述英国法的国别法制史专著。

早稻田大学“日本法学丛书”中的《比较法》(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是国内仅见的日本学者的比较法著作。该书论述了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分析了比较法的本质和方法。作者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分为若干的“法圈”:西方法圈、普通法圈、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法圈和宗教性或哲学性的混合法。阐述了法国、德国、苏联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各自精神和特征,对作为法律秩序创造者的法律家在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苏联法的产生、作用等方面的差别做了细致的分析。该套丛书出版的其他著作还有《行政法》(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和《环境法》(原田尚彦著,于敏译)。

本年度本学科的其他重要专(译)著还有以下一些:“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出版了《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莱昂·狄骥著)、《宪法学教程》(莱昂·狄骥著)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莫里斯·莫里乌著)(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美国法丛书”出版了《美国破产法》(潘淇著)、《美国侵权法》(李亚虹著)、《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李义院著)、《美国合同判例法》(徐罡等著)及《美国公司法》(胡果威著);《外国刑法纲要》(张明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德国行政法》(于安著,清华大学出版社)等。

另外,本年度翻译出版的国外著名法典较多,主要有:罗结珍译的《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郑冲、贾红梅译的《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王书江译的《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黄道秀等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之一)等。

二、1999年外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问题

1.对学科发展和建设及外国法制对我国影响的世纪回顾和总结

1999年度关于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外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与建设的综述较多,学者们认真地梳理了本学科的发展历史,同时进行了前瞻性的思考。此外,学者们也对外国法制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作用进行世纪末的回顾和总结。

林榕年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外国法制史学的理论建设》(注:载《法学家》1999年1、2期合刊。)扼要地介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内容涉及教学和科研队伍、教材和科研成果、学会的发展等各个方面,重点论述了二十年来外国法制史学界对学科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学科地位等问题所进行的探讨,内容涉及“法和阶级”、“法和国家”、“法的批判继承”及“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等。文章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制史研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指出外国法制史学的根本任务是借鉴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经验,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文章最后指出,在发挥外国法制史借鉴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经验的作用时应当对其在整个法律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外国法制史“对具体部门法学,起着历史借鉴和理论基础的作用。如果离开这门学科的根本任务,过于琐碎地去研究外国法制某一具体领域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意义,不但无法从总体上认识和把握外国法律所处的不同的经济、政治背景、文化传统及其发展规律,吃透其精神实质,而且会从根本上削弱本学科的基础地位。”

蔡定剑的《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注:载《法学》(沪)1999年第3期。 )一文系统地分析了前苏联法对新中国法制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等方面全面和深刻的影响及其原因,阐述了影响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前者反映在“前苏联法对新中国摧毁旧法统后尽快恢复建立法制起了积极作用”;后者从内容上来看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一方面是过分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此外,“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不仅在内容上,还在形式上产生了一代中国法学家教条主义的意识和思维方式”。作者强调,“我们仍不能低估50年代苏联‘阶级意志’和‘专政工具’法学对今天中国的影响”,“认识这种影响,走出苏联法的阴影,我们必须做出很大的努力。”

2.关于罗马法研究

作为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古代法律制度,罗马法一直倍受学界的关注。1999年10月5日至8日召开的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学术界对罗马法的研究。从大会发表的40余篇论文看,既有对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探讨,又有对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罗马法的认识和研究在不断深化。

林榕年、李利军的《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历史沿革》(注: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文)》。)一文详细描绘了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从市民法所有权到裁判官法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直至查士丁尼时形成统一和无限制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进程,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论述了罗马国家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经验。论文还着重分析了罗马法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保护方式对后世民法的影响。

冯卓慧的《罗马私法的特征》(注: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文)》。)将罗马私法的特征总结为: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正义的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权利本位的法;符合于市民社会商品经济实践需求的世俗的法;具有高度抽象性与高度灵活性的万能的法。

丁玫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从罗马法到现代法》(注: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文)》。)分析了罗马法合同责任从人身责任、财产混合责任到单纯财产责任的转变,论述了强制实际履行、单方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等合同责任。作者指出:“尽管罗马法学家们未能将有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其规定系统化、抽象化,形成一套整齐有序、逻辑性强的制度体系”,“但也能清楚地看到,罗马法为现代民法合同赔偿制度的立法提供了极富价值的理念和可供效仿的结构框架。”

易继明的《〈格尔蒂法典〉与大陆法私法的源流》(注: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将对大陆法系源头视为《十二铜表法》 的传统观点进行再思考。通过分析,作者认定罗马人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显然借鉴了希腊人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故而,“从《十二铜表法》的来源看,‘西方法律传统滥觞于罗马法’的说法,是令人怀疑的”。进而,作者论述了欧洲第一部法典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的内容,特别是私法方面的制度,并将其与《十二铜表法》相比较,作者认为:“就私法方面而言,它不仅丝毫不逊色于《十二铜表法》,相反,它更接近民法发展的方向;或者说,它体现了比《十二铜表法》更为先进的法律思想。”据此,作者认为关于大陆私法从《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近代民法的演进的流行观点,应该修改为从《格尔蒂法典》→《民法大全》→近代民法的演进。

3.关于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叶秋华的《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支奇葩》(注: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 )分析了希伯来法形成和传播的原因,评述了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论文阐述了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基本制度及特征。作者认为:“公元1世纪对希伯来法而言, 是一个不幸亦有幸的世纪,在这一世纪,由于罗马帝国的镇压与统治,希伯来法彻底失去了发展的机遇与条件,成为无效的法律。然而也正是在这一世纪,希伯来法的精华《摩西律法》被基督教所吸取,成为圣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作者将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摩西律法》和希伯来法的其他一些内容为教会法所吸收,从而成为中世纪数百年间基督教教徒和教区世俗居民的行为准则;希伯来法的某些准则被吸收为伊斯兰法的内容,对伊斯兰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由于希伯来法奉行属人主义原则,是所有犹太人适用的法律,因而,直到今天,一些正统的犹太人不论在什么国度和什么地方,仍将希伯来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希伯来法是现代阿拉伯地区以色列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

叶秋华的《论日尔曼人国家的形成和法兰克王国的法律》(注: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一文分析了日尔曼人自公元前4世纪起逐渐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为封建社会的过程、原因及特点,阐述了典型的日尔曼王国——法兰克王国封建化的过程及其君主制的国家管理形式。文章重点论述了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包括关于权利能力和各阶层法律地位的规定、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继承制度、犯罪与惩罚制度及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等,使人对在中世纪西欧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日尔曼法有了比较具体和深入的了解。

此外,叶秋华还发表了《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的论析》(注:载《南京师大学报》1999年第6期。 )等关于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论文。

张汉静的《略论雅典政治民主化及其启示》(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一文从“稳定的公民群体的形成与壮大”、 “公民参政权的发展”、“陪审法院的建立和发展”等方面论述了雅典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作者认为,2000多年前的雅典民主政治实践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可提供有益的启示:首先,雅典民主政治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民主是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其次,雅典的经验说明,完善的监督制度是民主昌盛的保证;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夏新华的《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注: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论述了古代非洲习惯法及其特性, 系统阐述了非洲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历程:公元7—16世纪, 伊斯兰教法与非洲法律传统习惯法的交汇与融合形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框架;16世纪中叶到20世纪50、60年代,伴随欧洲殖民统治的扩张,西方法在非洲全面移植,形成了西方法与非洲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并存的格局;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国家的独立,非洲国家在继承殖民时代的法律制度及重视传统法律的同时,正在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法律发展道路。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分析了非洲法律现代化道路上需遵循的原则和解决的问题。论文是对国内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关于非洲法律研究的薄弱状况的有益补充。

4.关于当代外国法律传统和制度的研究

沈宗灵的《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价》(注: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介绍了发表在《美国比较法刊物》1997年第1 期上的论文《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美国法学家马太),并对文章提出的对当代法律制度的新的分类进行了评价。作者赞同马太对于“西方传统的法系分类法是以欧美为中心”的批评,同时分析道:“形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既有历史上的原因,即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律起源于西方国家,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西方不少法学家缺乏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与法律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他们在意识上的偏见。”作者同意马太关于“‘世界法律地图’的改变也说明法系分类改革的必要性”观点,同时认为“马太所讲的世界法律地图的改变并没有谈到西方法律传统本身的重大改变。例如,欧盟法律的兴起;普通法与民法两大法系之间的演变,二战后美国已取得了西方国家法律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对马太提出的新的法系分类,即职业法律规则(即西方法律传统)、政治法律规则(即非洲和拉美国家以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传统法律规则(即宗教法和中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的分类,作者认为现在很难做出肯定的结论,指出:“探讨全世界法律分类这种重大问题的前提是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与法律情况,并客观地、全面地、不带偏见地进行研究。”对于马太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列入传统法系的结论,作者有不同的看法:中国的法律自1978年以来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近年来更步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阶段;尽管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元化的,但占主导地位的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引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瑞典)K·A·莫戴尔的《当代欧洲的法律传统和文化》(注: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 )(聂秀时译)一文分析了近年来欧洲政治生活的“司法化”,即决策和政治责任从国会向司法机构转移的倾向及原因,通过对外行法官作用削弱过程的考察揭示了强化职业法官地位的趋势。作者探讨了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对欧洲法律文化的作用。总之,作者认为,司法权的扩大是欧洲法律文化的最新发展,由于欧洲法院有代表每个国家法律文化的法官,这些法官必然会维护自己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统一的欧洲法律文化的形成将是一个持续数代的过程。

三、外国法律史研究展望

历经新老学者数十年来的辛勤钻研,外国法律史学科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对于外国法律研究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明显的进步。展望新世纪,相信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东风,外国法律史研究将更上一层楼。

我们认为,外国法律史研究的根本任务是为现实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事业。为了不断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需要,学术界应当从外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出发,继续加强外国法律史的学科建设。应当坚持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宽外国法律史研究的新领域;打开新思路、开辟新途径,在更新和深化学科建设的基础上,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与外国法律史新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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