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的博弈:土改中的基层政治精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等论文,基层论文,精英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国乡村研究成为中外学界的关注热点。关于中国革命进程中基层政治精英的角色特征,中外学界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式。有人认为基层干部与传统士绅一样,主要忠实于自己的社区①;有人主张地方基层干部已经完全为党和国家所同化,是其在乡村的代理人②;有人采取较为折中的看法,提出地方干部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地方社区利益的代表③;还有人强调应该注意地方精英人物自身的独立性和利益诉求④;因而,他们不是连接而是离间了国家与乡村社会⑤。这些解释都有其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因为基层政治精英的独特地位和多重身份,决定了其行为选择的不同方面。他们作为政治人,必须服从国家权力、执行国家意志;作为社会人,是乡村社区成员和社区利益的维护者;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又会成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在不同的宏观形势和微观情境中,基层政治精英往往呈现出不同的行为倾向。
本文将以山东、河北等省的土改运动为例,探讨在“运动型乡村治理”格局中,基层政治精英的独特处境和行为特征⑥。笔者认为,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群众运动逐渐成为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治理的基本手段,此时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虽已达到了前所未见的强度,但基层精英并未完全成为国家的忠实代理人,而是在社会人、理性人的角色指引下与国家权力进行博弈,试图维护村社利益或追逐个人私利,呈现出明显的离心倾向。但与此同时,在已成乡村政治运作之常态的群众运动中,由于国家权力的持续介入和乡村民众的广泛动员,基层政治精英又时常处于权责分离的状态,进而导致了“去政治化”倾向的产生。
一、国家意志的抗衡者
论者指出,20世纪中期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应该视为国家权力渗透和乡村社会反应之间连续不断的互动过程,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村庄向外开放的过程”。在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同时,乡村社会也在利用和抗衡国家⑦。从基层政治精英的角度来看,他们一方面会对国家创建的基层组织机制加以利用,为自己在村庄中争取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当国家的控制和索取超出乡村社会的承受能力,或者上级政令与村庄实际情形不合时,他们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抵制。由于基层政治精英的权力完全来自国家授权,他们不可能公然与之抗衡,而只能采用一些非暴力的、隐蔽的方式,即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来进行抵制⑧。
在土改期间,基层政治精英以各种隐蔽手段抗衡国家的情形并不少见。通常采用的方式大抵包括五种。一曰拖延。上级布置的各种任务多有其时效性,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便往往被搁置或放弃,拖延手段虽然可能招致上级不满,但当国家意志与精英个人利益或村庄社区利益间发生冲突、难以协调时,这往往是基层政治精英的最佳选择。例如岭子村因天旱无雨,支部决定带头推动群众打井,决定在支书和村长二人的地里打一眼井。两人口头上同意,“实际思想不通,往下推,藉口工作忙、有病”,最终井也没有打成⑨。二曰转移。土改期间往往是各种运动、各种任务接踵而来,当上级下达的某项任务难以完成时,就索性将全部精力用于其他工作,作为搪塞的藉口。上级很难为了一项工作而停止其他工作,有时便只好不了了之。三曰隐瞒。在上级组织和上级干部面前,基层政治精英最大的资本和优势在于他们拥有村社地方知识,以及居于国家与村庄之间的桥梁位置,当他们对上级的政策、决议不满或者难以执行时,说假话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抗拒手段,这往往用于一些难以精确测量的任务(例如阶级划分的成份比例、群众组织的参加人数),而对于征兵、征粮等涉及资源汲取的硬性指标较难奏效⑩。四曰特殊化,即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以此为由拒绝执行上级指示。例如《五四指示》下达后,冀中许多基层干部声称当地是老解放区,又经过了反黑地、减租减息,地主富农已经基本消灭,所以不需要按指示重新分配(11)。再如陈胜村经过了一系列运动之后,1947年区干进村号召复查时,村干部即“思想不通”,声称本村情形特殊,已经没有地主富农,不愿复查(12)。这在各地土改文件中屡见不鲜。五曰极端化。当征兵、征粮等任务难以完成时,政治精英负有带头的责任,这时有的精英索性采用过高认征等做法,通过村民之口让上级和工作队认识到征粮数额超过了村庄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例如张庄为了征收公粮而动员党员带头自报产量,一名党员说“我打了八十斤,全都送去”,引起工作队长的关注。经调查,他家早已断粮,需要上山挖野菜充饥,最终被免去了公粮负担(13)。
山东省牙前县一份土改文件中提到,某分区无视村支部的选举结果,将另一名党员任命为支书,原干部群体对此极为不满,在工作中设置种种障碍,致使其“党内党外孤立”、主动提出辞职,最后分区不得不按照支部意见重新改组。在这个事例中,包括支部自选的负责人、前任指导员、前农会会长、民兵和其他干部在内的基层精英结成同盟,对分区任命的支书进行了有效的抵制(14)。在上级组织与基层政治精英群体的较量中,后者取得了胜利。这表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区的干预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基层精英群体一旦达成一致,即拥有较强的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当然这种抗衡也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因为在乡村社区的有限范围内,国家权力一般很难将所有精英一次性全部撤换,代之以新的精英群体。
基层精英群体抗衡国家的另一事例,来自建国初期的华山县胡楼村。华山县计划于1951年1月5日举行第一次公审会,处决胡万祥等四名恶霸地主。胡楼村得到通知后,村支书、民兵队长、团支书、农会会长、文书和一名民兵举行盟誓,决定组织群众在公审会上围护胡万祥。经过精心安排,通过民兵、农会、妇会、青年团各系统,组织了数百群众,在会场上制造混乱,审判长被迫宣布暂缓执行,将犯人押回。此后数日内胡楼村与县、区政府形成对立,直到县公安局将数名肇事者扣押,风波才得以平息(1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参与者不仅是个别的精英,而是整个精英群体甚至整个村社,基层政治精英不但本人参与,更把党、政、群组织作为动员工具,去发动群众从事抗衡国家的活动。这样的事例虽属个别,却足以表明,不仅在涉及物质利益时村庄精英会抗衡国家,即便在经济领域之外,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和道德准则有时也会导致反抗行为的发生。
在土改运动中,村庄共同体合力应付上级的情形并不鲜见。当土改任务传达到李牧庄时,村干部称本村已经“反了恶霸,不用土改”,后在上级屡次催促下,“把以前斗争的几户叫在一个屋里,说上级命令土改,不改不行啊,你们多少拿出点来吧,不管好坏,你们拿点吧,所以共拿出土地13亩”(16)。义和庄开展减租减息时,村干部将业、佃双方叫到村公所,告诉他们“这是上级命令,要减租减息了”,让他们自己去减。进行土改复查时,村干部与地主、富农共同讨论,献出20余亩地和部分浮财(17)。据五莲县委报告,复查中曾出现“干部去邀约地主上庙,形成干部群众在封建势力统治下,勾结起来应付我们”的情形(18)。在这些例子中,村庄内部的各个群体和阶层结成一个共同体,联合应付外力对村社生活的介入。尽管共产党拥有以阶级话语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力量,但在许多村社成员心中,它却和国民党、日本人的角色颇为相似,都是村社原有秩序的威胁因素和破坏力量。
在国共两党争夺激烈的地区,村庄的权力归属变动不定,任何外力都可能对村民的利益乃至生存构成威胁。在此情形下,出于维护村庄利益和个人安全的考虑,就更容易形成传统乡村精英与新型政治精英共同应付外来力量的临时联盟。义和庄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村于1945年日本投降后解放,属于半老区,1946年春集体发展一批党员,成立支部。不久国民党军队侵入,支书张东鲁、组织委员张东汉、宣传委员张东平等主动与国民党特务李先五达成协议:共产党来时支部负责掩护李,李则向国民党军队保全他们。上级发现后逮捕了几名党员,并将支部解散。1947年重建支部后,支委和党员仍与村中的地主和“三番子”(会道门组织)关系密切。土改时,支部书记向地主张相如表示“不用害怕”;同年国民党军队再次进攻时,该地主则对支部组织委员张东汉说“不管事,有我”(19)。在此,支部、党员与地主、特务之间形成了相互庇护的关系,双方都未雨绸缪,为随时可能到来的权力更替(“变天”)做好准备,留下后路,其道理正与抗战时期的“两面政权”相似(20)。在共产党看来,支部党员的“勾特”、“投敌”行为是对党纪的违犯、对革命的背叛;但是在基层精英自身看来,共产党和国民党都是足以决定村民命运的强大外来力量,与特务、地主结盟是在动荡局势中求生存的必要手段。因为事关党员的生存,上级虽然不满,却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区党委工作团对“勾特”事件的描述是:“环境恶化,支部得不到我们上面保护和支持,敌人血腥镇压,全区杀了五十多人,致使部分党员变成两面派,以保全生命财产。”在1947年重建支部时,除张东平公开投机被开除、张东鲁自动参军、张东荣因害怕而逃走外,当初被解散的10来名党员全部重新入党,主动“勾特”的张东汉并继续担任组织委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共产党在无可奈何之下,对农民党员基于生存伦理的违背意识形态原则之举作出了妥协。
二、个人利益的追逐者
基层政治精英在国家授权下担负乡村社会治理之责,兼具国家权力代理人和村庄社区管理者的身份,但与此同时,他们又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最初是精英个体的利益诉求,随后往往又会形成精英群体的利益诉求)。土改期间,基层精英利用权力谋求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对国家权力的又一种偏离。其方式一般包括:
利用权力获取直接利益,如多占果实、多分地、分好地、强迫村民替自己干活等。柯鲁克提到,十里店的村干部在斗争中大多得到了额外的好地或近地(21)。南涝都村村长的土地全由群众代耕,“个人游手好闲,摘豆角都派人”,妻子生小孩时召集了20多个青妇队员来“伺候”(22)。长沙铺复查时,副支书的母亲、妹妹、妻子和本人各得了一份果实,宣传委员分到的果实也超出旁人许多,村民深表不满,称“反了好几年恶霸,把长沙铺街上第一号恶霸留出来了”(23)。吴家磨村规定非农会会员不能分配果实,所以村干故意在分果实前开除会员,分完之后再扩大会员(24)。北关村形成了干部家死人村民要送礼的风气(25)。这些直接谋利之举,在基层政治精英的逐利情形中最为普遍,同时也是导致他们失去精英身份甚至沦为斗争对象的最常见原因(26)。
利用权力逃避义务,如征兵、征粮、支前、代耕等。一份土改文件中记载了这样的顺口溜:“额外募集干部不出,正式摊派长期拖欠,群众到期不给不行”,反映出群众对干部逃避赋税负担的不满。有些村庄征兵也是由“支部几个人决定,叫谁去谁去,党员干部家里人多不去”。阜平王庄的群众团体小组长、政权代表、武委会班长以上干部一律不出战勤。曲阳文德村不仅村干部,连两个小队的民兵也不出战勤(27)。宫家庄出伕是“鞭打快牛”,“老实人”出五六趟,干部亲属只出一趟,干部不出(28)。
利用权力保护自身安全,尤其是在“划阶级”和开展斗争时,借助村干部身份降低自己的阶级成分。港里村在阶级划分中,党员成分普遍划得偏低,如党员刘明基、姜吉丕在解放前几年早已上升为中农,划成分时都定为贫农;另一党员教师出租土地,“剥削分量超过25%十多年”,也没有定为富农(29)。长沙铺尚丰举曾是富农、恶霸,但因复查时任支部宣传委员而未受冲击(30)。
利用权力为亲友谋利,如多分果实、少征粮款、免受斗争等。取水崖村村干王京若在复查中“包庇与他好的群众”,告诉斗争对象说“不用怕,有我他们就不敢动着你”(31)。李牧庄王成敬因当过保长而在复查中被斗,但因“干部与他不错”,在被斗的同时参加了贫农团(32)。陈胜村支部宣传委员姜作民因其大爹出租土地,而对减租、减息、增资运动百般阻挠,“对佃户讲你们如果减的多了,地主把地抽回去怎么办,对工人讲增资多了你们也得给雇主打算一下”。甚至区干部进村领导减租后,他还把六年租约改为三年,并威胁佃户,造成了“明减暗不减”的局面(33)。
利用权力为基层精英群体谋利。党内文件一般都将腐化视为干部个人的行为,其实在很多地方,新干部上台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利益群体,为谋求共同利益而表现出相似的立场和言行。在张庄分配斗争果实时,村干部和民兵个人都没有分到更多的东西,但是作为权力组织的农会和民兵队得到了额外的好处。农会从樊家地主手中接管了大车店,并把没收来的几百斤粮食作为经营资金;民兵队得到了汉奸王少南的十亩麦地,他们用打下的麦子和分到的谷子开了一家小店铺。小店铺很快成为民兵的“俱乐部”,大车店也成了干部们的聚会地点,他们在这里“开会、算帐、解闷、吃白食”(34)。将没收的土地、财物当作办公经费,由所有干部共同享用的情形,在各地土改中非常普遍。北岳三地委报告,该地区的合作社大多成了“村干贪污自肥的组织”(35)。太行区党委提到村干部以“公共生产基金”、“农会办公费”、“民兵弹药费”等名义扣留公共果实(36)。渤海区报告提到,一些村庄分配果实采取所谓“分红制”,群众得八成,农会得二成,农会所得“实为村干掌握”(37)。
基层政治精英的逐利行为发展到极端,就会将负载乡村治理之权责的精英身份异化为自身权力欲望的实现。北智村副支书“官僚压制群众”,以致“群众在路上遇见熟人时不敢和他说话,若和富农说句话,他就给扣上勾结上层的帽子”(37)。王辛店支书和村长欺压群众、男女关系混乱,村公所被称为“阎王店”(39)。高昌店在土改复查中打死了一名中学生,因为掌握支部的高翠屏“住着他的房子,打死他就可常住下去”。燕赵村村长经常到村民家中睡觉,让男人躲开。杨庄治安员宣布“为防止敌人破坏分到各家睡觉”,借机强奸妇女(40)。在这些例子中,由党和国家授权的基层政治精英的作为,已经与清末民初社会失范状态下的土豪劣绅别无二致。高昌店村长说:“土劣也欺负不到刨土渣子的,国民党一党专政,连半党专政也不够,现在咱们全组织起来了,谁都可能受压迫。”而这话居然得到了地委文件的认可(41)。
基层干部能够在群众运动中谋求私利,所恃的资本自然是其精英身份和政治权力,不过这种资本又是通过转化为更具体的有利条件而发挥作用的。除了对运动的直接领导权外,基层政治精英至少还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关于上级政策的信息优势。基层精英一般比普通村民更早、更全面地了解上级政策及其变动,这自然会成为他们在私人领域作出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从而使自己在运动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例如黄村支委在土改开始时参加分区训练班,回村后即让自己的亲属赶快卖地,“卖了钱等着再买贱的,或者是不买等着分点”(42)。二是对群众运动规律的掌握和利用。参加和领导群众运动的经历使他们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度,往往能较早发现运动的基本规律,帮助自己作出更正确的形势判断和行为选择。例如任家庄的村干通过带头献田的方式,在上级和工作队眼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从而在分配斗争果实时名正言顺地获取更多的利益(献远地、分近地)(43)。三是对革命话语的掌握和解释。基层政治精英是乡村社区中对党的政策话语理解最深刻也最有发言权的人,因而可能直接利用它们来报复或要挟他人以谋求私利。王辛店村的支书“强占别人之妻,别人不行时,则说为三青”(44)。高昌店村的干部称“事变前做过事的,上过中学的,到外边跑买卖的,都是特务”,致使全村70户人家中竟有31人在复查中被宣布为特务,其中“大部分是得罪过干部、不满意村里工作的人”(45)。
基层政治精英的权力地位来自党和国家的授权,却并未在意识形态上真正认同于后者,一旦疏于监督防范,擅权现象就很难避免。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建立的各种党政组织、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本是为了民众动员和乡村治理之便,但在缺乏制度化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却恰恰为他们的专权提供了可能(46)。基层政治精英的逐利之举,既使本就短缺的乡村社会资源更加不敷分配,也因其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的身份而损害了党和国家在民众心中的形象(47)。但对于基层精英自身来说,最严重的后果则是加剧了上层领导者对他们的不信任,成为土改期间发动整党整干、“洗脸擦黑”等运动的诱因之一;在土改结束后,“新权贵”问题也因此与“新富农”问题一道,成为党中央决心尽快转入集体化轨道的考虑之一。
三、权责分离与基层精英的去政治化
以上描述的基层政治精英,会使读者联想到杜赞奇笔下的“经纪人”形象。的确,为了社区利益而抗衡国家,颇类似于他所说的“保护型经纪”;利用职权追逐私利,则与“赢利性经纪”的做法没什么两样。然而,这只是故事的一部分。晚清民国时期的乡村统治者之所以能得心应手地扮演“经纪”角色,是因为国家与乡村社会处于分离状态,他们是二者之间交流沟通的必要桥梁。然而从土改时期开始,党和国家已在常规行政渠道之外发明了一种新型的乡村治理途径,即以群众运动的方式,直接对广大乡村民众实施政治动员,使之成为国家权力最坚实、最强大的支持力量,从而,基层精英失去了信息传递和居间调停的有利地位,反而要承受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压力(48)。
所以我们看到,土改期间的基层政治精英虽同时呈现出政治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社会人(社区利益的维护者)、经济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的三重行为特征,却很难在三种角色间转换自如,反而时常在群众运动中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基层政治精英多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其思想观念和基本素质本与国家权力体系的要求相去甚远,加之上级政策常常脱离实际、变化不定,基层干部常“感到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相矛盾”(49)。在党的群众路线之下,基层干部动辄会背上“强迫命令”、“作风不纯”甚至“贪污腐化”等罪名,农民群众则拥有上级明确规定的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监督之权。这无疑会对基层精英的行为选择产生巨大影响,导致其以不得罪人为基本准则,而不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目标,从而形成了基层精英“去政治化”的基本环境(50)。
在上级和群众的双重压力下,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难干”,在群众面前“动态度不行,不动态度也不行”,抱怨“工作积极当不了撤职,工作能干当不了难看”。干部之间相互推诿,埋怨“得罪人的事你们都叫我干”(51)。有人认为“当党员吃亏不合算,什么事都得带头干”,希望“歇一歇”,说“咱干了这些年,好叫他们干干了”(52)。还有人抱怨“区长县长下来听贫雇的,贫雇说一不二,把村干扔到一边了”(53)。仓上村土改复查时,工作队要求村干部向农会、贫农团“插根交权”,致使村干情绪低落,不敢得罪人,不敢多说话,认为“多说话多得罪人,叫群众反映到上级了,怕被换挨批,怕叫群众处理,在思想上怕耽误工夫,费力不讨好,不如就着现在事少下去,当干部的下场早晚没好的”(54)。群众运动接连不断,上级政策变动不定,常使基层政治精英难以揣测国家权力的真实动向,感到不知所措。
一份土改文件中写道,许多村干部“怕犯政策,认为斗争几天就过去了,反正土改是政策问题,别弄错了,慢慢来吧!”群众则经常抱怨“政策就是限制不敢动”(55)。村干和群众的不同态度,显示出政策及其变动对于基层精英和普通民众的不同意味,以及他们在群众运动中的不同处境。群众嫌政策束手束脚,因为斗争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好处,而自己又不必对斗争中的偏差承担责任;村干部称“土改是政策问题”,表明他们已经意识到中共土地政策的变动性很强,而一旦政策发生变化,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他们自己。当运动出现偏差或政策出现反复时,上级一般只是“抽象的分担责任”,各个村庄中出现的具体偏差,则只能由基层干部、党员来承担过失并加以纠正,这往往意味着其威信的降低乃至权力的丧失、利益的受损(56)。由于上级政策转变对基层政治精英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少村干甚而有意隐瞒政策,以保护自身安全。吴家磨村干部即曾试图隐瞒补偿中农利益的政策,然而政策早已泄露,致使村干的处境更加被动(57)。莒南县在结束土改进行“纠偏”时,约有一半村庄的干部害怕被“错复查”的中农“起来要东西,反对干部”,害怕负责,因而“不敢说中农复查错了”。另一些干部则因为“怕麻烦”、“怕搞乱了”而不愿执行政策(58)。蓬莱县委组织部曾描述了村支部和党员们在群众运动中的种种顾虑:“怕民主整党”,“怕提拔脱离生产”,“怕得罪群众”,“怕参军支前”,怕“妨碍个人家庭生产”,怕“影响其生活及与家庭的关系”(59)。各种积极分子、农民代表等(他们是潜在的政治精英)也是如此:“怕闹错了,怕侵犯中农利益,怕纠偏”;“怕当了石头”;“怕被扣”;“怕包办,怕不民主,怕受群众反映”;“怕耽误工夫”;“怕干不长,怕得罪人”;“怕干部报复”,等等(60)。显然,在他们作为理性农民、社区成员和国家代理人的三种身份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上述情形表明,在群众运动中,国家权力与基层政治精英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疏离。党和国家需要基层精英代行治理乡村社区之职权,以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却又不能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基层精英在得到政治权力的同时往往要以牺牲自身经济利益为代价:一则各项工作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无疑会影响生产;二则在完成国家资源汲取的任务时,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三则如果工作出色而得到提拔,甚至会因脱产离开家庭而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各级领导机构发布的文件中,对村级和村以上各级干部的称呼也有着明确区分。一般说来,所谓“干部”都是指拥有正式编制的分区以上干部,而村庄精英则明确称为“村干部”、“村干”或“基层干部”(61)。这种命名上的差异,象征性地体现了基层政治精英既内在于(以党和国家任命为授权来源,以贯彻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又外在于(无编制,无薪俸,主要在村庄社区内部活动)国家行政权力体系的独特身份。
在土改期间的再分配(“分果实”)过程中,政治精英的这种尴尬处境体现得至为明显。冀东区党委曾明确规定,在分配果实时,领导骨干一定“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公平合理,宁可自己少分,使别人多有,别人先分,自己后分,切忌脱离群众,给人空隙受人攻击、挑眼、挑拨离间等情事发生”(62)。结束土改期间需要对土地进行抽补调剂,支部党员也须“首先带头”,必要时并可“在党内展开思想斗争”使其屈服(63)。基层政治精英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让位于群众满意、秩序稳定、社会团结等党和国家所需的政治利益。一份文件在对村干部“自动不要胜利果实或少分”的“模范作用”加以表扬之后,又说道:“但我们要了解村干部,因公废私,其中对工作积极而家庭又贫寒,可在分配时酌情照顾。”(64) 看似对村干部给予特殊待遇,实则更足以见出他们在土改中的难堪处境。对于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这些代理人,只能诉诸阶级话语和道德话语的激励来让他们为国效力,而从经济角度来看,他们非但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相反其合法应得的利益(果实的分配)却要依靠上级和群众的“照顾”才能得到。这生动地反映出基层政治精英责任与权利的失衡(65)。从制度上看,基层政治精英甚至可以说只有职责、义务而没有权利,其被赋予的权力也受到诸多限制并随时可能失去。
面对张庄那些具有“顽强的坚韧性”的村干部,韩丁满怀激情地写道:“他们当干部并没有得到什么物质刺激。他们选择这条道路也不是为了名利。全心全意地献身于翻身事业,这就是他们的动机。”(66) 在很大程度上,共产党的基层干部的确是依靠信仰、热忱、激情在工作,但如果非但没有或少有物质报酬,反要因为干部和党员身份而损害本身应有的利益,那么很难设想他们会长期毫无怨言地坚持下去。在此情形下,基层精英的行为往往呈现出两种倾向,一是以权谋私,将物质利益的损失加倍捞回来;二是去政治化,“躺倒不干”,或者当“好好先生”。共产党对其基层政治精英的政策和期待,也就难免出现“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一方面是基层精英权利与责任的失衡,一方面是基层精英对国家意志的偏离,二者看似矛盾,其实颇有内在关联。
结语
由于基层政治精英作为国家代理人与作为社区当家人和私利追逐者的角色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张力,他们常与国家权力进行着博弈。基层精英的权力虽由国家授权而来,但凭借其居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位置,他们本有可能借助“地方性知识”和“弱者的武器”,在与国家的博弈中“以柔克刚”,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结果。然而,乡村民众的介入彻底改变了博弈中的力量对比。广大农民群众在“权力幻觉”的驱使下成了国家的得力助手(67),基层精英则腹背受敌、处境艰难,原本各有优势的博弈变成了双方力量极不对等的博弈。
从土改期间基层政治精英的处境和行为来看,他们并不像后来政治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成功地扮演着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的双重角色。在被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之初,一方面因为制度上的权责分离和政治形势的变幻莫测,一方面由于自身治理与被治理经验的欠缺,他们往往是在上级与群众的夹缝中艰难度日。在以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为基本特征的乡村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治精英又总是前一阶段运动之偏差和错误的归罪对象,而随时面临失去权力甚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可能。在此情形下,以权谋私、“去政治化”等离心倾向就更容易发生。从基层政治精英的行为方式来看,对国家意志的抗衡代表了其社会人(“保护型经纪”)的特征,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体现了其经济人(“赢利性经纪”)的本色;而权责分离所导致的“去政治化”倾向则表明,身处群众运动中的基层政治精英,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国家与群众权力共谋之牺牲品的角色。
注释
①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tr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Stanfor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② Helen Siu,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China: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
③ Jean Oi,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
④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⑥ 关于“运动型乡村治理”的理论分析,参见李里峰《变动中的国家、精英与民众——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1945—1953)》,[天津]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研究报告,2004年,第十章。
⑦ 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
⑧ James C.Scott,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
⑨ 《博兴陈户区岭子村支部情况材料》(1949/06/30)。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122—007。
⑩ 弗里曼等人提供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事例:1948年,五公村的党员干部接到上级指示,要求原有贫农的人均土地必须达到2.7亩以上,这是当时普遍采用的土改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又不至于造成混乱,村干部们采用的办法是将18户相对富裕的中农改划为贫农,从而改变了统计结果,使贫农的人均土地达到了2.7亩,而中农的人均土地面积大大降低,仅比贫农多出0.1亩。通过对党所发明的政治分类手段的巧妙利用,村干部夸大了过去的分化程度和现在的平等程度,既保护了自耕农利益、促进了乡村团结,又完成了上级的任务。这个例子充分显示出基层精英在社区利益和上级意志之间寻求平衡努力和技巧。见弗里曼等《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11) 《中共冀中九地委关于九分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初步经验》(1946/10/23),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页。
(12)(33)《牙前县郭城区陈胜村支部材料》(1948/09/14),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43—011。
(13)(34)(66) 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696—704页,第175页,第462页。
(14)(22) 牙前县委组织部:《南涝都村支部历史情况调查》(1948/06),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268—004。
(15) 《腾县地委紧急通报》(1951/01),载山东分局农村工作委员会《情况通报(1951.1~10)》,山东省档案馆藏,A060—02—0010—001。
(16)(32) 《五龙县团旺区李牧庄区调查总结》(1948/01/29),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17—002。
(17)(19)(28) 《桓台县索镇区六个村初步调查材料》(1948/07),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037—001。
(18) 五莲县委:《辛玮等对五莲县两月来复查运动的总结发言记录》(1947/08/31),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21—003。
(20) 参见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章。其研究显示,抗战时期华北村庄的多数当权者,无论是传统士绅精英还是受到中共扶持的新型政治精英,都以保卫村庄的生存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对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种外力都既有合作也有抗争。
(21) 柯鲁克:《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高强等译,北京出版社t982年版,第28页。
(23)(30)(31) 长沙区工作团:《长沙区各村土改复查情况的调查》(1949/10/19),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45—012。
(24)(57) 渤海区党委调研室:《关于桓台县索镇区吴家磨土改工作的初步调查(草稿)》(1947/05),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241—004②。
(25)(27)(35)(40)(41)(45) 北岳三地委:《关于干群关系问题(土改材料之二)》(约1947),河北省档案馆藏,78—1—39—3。
(26) 早在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过程中,即常有农会主任、支部书记等因多占果实而被开除或撤职,见冀鲁豫区党委《农村支部的整党过程及现状》(1948/09),山东省档案馆藏。G052—02—0071—004。《五四指示》中专门强调,要教育基层干部,防止他们利用领导地位取得过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众不满,转向同干部作斗争”。见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页。
(29) 《牙前县港里村土地与阶级调查》(1948/09/15),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071—005。
(36)《中共太行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基本总结》(1947/06/25),《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页。
(37) 《渤海区党委土改复查报告初稿》(1947/06),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240—01。
(38) 北海地委:《黄县芦北区祈家村、北智村、吴家窑村支部调查》(1948/05/23),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11—002。
(39) 冀鲁豫区党委:《农村支部的整党过程及现状》(1948/09),山东省档案馆藏,G052—02—0071—004。
(42) 乳山县委组织科:《在土地改革中的组织工作》(1946/12),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224—004。
(43) 《桓台县索镇区张桥村土改材料》(1949/06/27),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269—001。
(44) 冀鲁豫区党委:《农村支部的整党过程及现状》(1948/09),山东省档案馆藏,G052—02—0071—004。
(46) 论者指出,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其组织程度而不是人数的多少,基层政治精英是严密组织起来的力量,他们合法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自然也可以凭借权力牟取私利。参见崔效瑞《从农民与国家间的关系理解中国农村的内卷化》,《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6月号。
(47) 例如临清九区即因少数村干、党员的强迫命令、独断专行以及贪污浪费、多占果实,引起群众很大不满,并“对大多数没有什么很大错误的党员干部也都有了普遍的厌恶心理”。见《临清九区发动贫雇成立贫农团与初步整党工作的经过与体验》(约1948),山东省档案馆藏,G051—01—0059—004②。
(48) 关于土改期间的“开门整党”及其对基层政治精英产生的巨大影响,参见李里峰《土改整党中的精英监控与乡村治理》,《中国研究》第2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9) 《中共冀南五地委关于讨论中央五四土地政策的总结意见》(1946/07/15),《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50) 吴毅在《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一书中,将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无政治阶层”扩大、村庄公共参与减弱等现象,称为“去政治化的村庄政治”(第339页)。本文借用“去政治化”的概念,来描述土改期间基层政治精英因为权责分离而产生的“躺倒不干”、敷衍塞责、“好人主义”等心态和行为。
(51) 李芸生:《区委工作队在莱西谭格庄区崖后村试划阶级总结》(1948/10/04),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087—005。
(52) 胶东区党委西海工作组:《平度县潘桃区朱家井村如何公开支部》(1948/12/01),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53—004。
(53) 冀南一地委:《训练提拔村干问题》(1948),河北省档案馆藏,28—1—26—25。
(54) 吴桥县委:《吴桥城关区仓上村典型统计调查材料》(1948/03/28),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054—005。
(55) 《郯城县土改工作检查报告》(1951/03/01),山东省档案馆藏,A001—02—0070—003。
(56) 冀鲁豫区党委:《农村支部的整党过程及现状》(1948/09),山东省档案馆藏,G052—02—0071—004。
(58)(63) 《莒南县结束土改工作总结》(1950/03),山东省档案馆藏,A001—02—0051—007。
(59) 《蓬莱县委组织部全县支部情况》(1948/05/18),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296—001。
(60) 冀南三地委:《土改通报》第2号《关于组织贫农团的初步研究》(1948/04/12),河北省档案馆藏,33—1—77—15。
(61) 例如在《蓬莱县委组织部全县支部情况》(1948/05/18,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296—001)中,一些“在村负责多年”的“老村干部”提拔为脱产区干,即成了存在种种顾虑的“新干部”。
(62) 《中共冀东区党委为解决土地问题中几个重要问题给遵化县委的指示》(1946/07/20),《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64) 《中共冀中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第一阶段几个问题的经验介绍》(1946/12/01),《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页。
(65) 类似情形在关于土改的记述中十分常见。例如,东石乡分配果实时,一位农民代表无可奈何地说:“咱这回掌握土改,又碰上了大公无私,咱也不好意思滋声,叫群众看着给吧!”。在上级与群众的监督和“大公无私”的氛围之下,基层精英无法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物质要求。见《历城县八区东石乡结束土地改革的初步总结》(1950/01/01),山东省档案馆藏,A001—02—0051—002。十里店“查窟窿找补丁”时,贫穷的村干部们都不敢或不好意思提出要求,而要靠其他贫农来为他们说话。最困难的副村长王文盛甚至不敢自报为“窟窿户”,因为担心背上“利用职权谋私利”的嫌疑。而在“寻找填窟窿的土”时,党员们却必须率先退地献地。见柯鲁克《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第242页。张庄领导土改的工作队员张全儿在工作中被暗算受伤,付不起医疗费,群众的反应却是“你们干部应该象老黄牛一样为群众服务,为什么还要我们帮助呢?”“我们本应该帮助他,可惜他是干部,有什么办法呢?”见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449—452页。
(67) 对普通民众之“权力幻觉”的精彩描述,参见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