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的范围与各种权力的侵权行为_太平军论文

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的范围与各种权力的侵权行为_太平军论文

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强论文,口岸论文,中国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X(2001)04-0147-06

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订立了《南京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口通商,由此产生了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制度。这一制度直到1943年1月才由中美、中英关于取消治外法权的换文废除。在通商口岸制度存在的100年间,列强“依据”有关条约,获得了大量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权。学术界在这些方面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

著名国际法学家威罗贝在论及中国近代通商口岸时说:“关于条约口岸的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通商口岸的范围问题是直接涉及条约权利受益范围的重要问题,中国近代许多重大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正是以通商口岸为舞台,且与通商口岸的范围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考察,以厘清史实,并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这些历史事件。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规定

第一次鸦片战争产生了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涉及中国近代通商口岸范围的条约及有关条款如下:

《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10月订立)第六款称:“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倘有英人违反此条约者、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

《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7月订立)第十七款称:“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万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10月订立)第二十三款称:“凡法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人民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

这些条约把外国人的活动限制在通商口岸,通商口岸的范围虽然不是很明确,但还是有大致的规定。按条约内容,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约定。如1845年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国驻沪领事订立《上海租地章程》,并议定“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不得在外过夜”。

应该说,上述条约和约定已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大体规定了上海通商口岸的范围。但事实上,在上海活动的外国人特别是传教士并不肯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据《中国教案史》所作统计,从1844年《中美黄埔条约》订立至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等条约订立的15年间,至少又有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葡萄牙、西班牙、德意志等国的52名传教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教)离开通商口岸潜入内地。(注: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332页。)应该补充的是,这一时期,除了法国、英国,还有美国的传教士从通商口岸潜入了江苏内地。(注:参见王国平《基督教在苏州的开教和初传》,《苏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由于传教士进入内地是非法的,因此很容易导致民教纠纷和外事纠纷。天主教如此,基督教也如此。1848年的所谓“青浦教案”就是这一时期涉及通商口岸问题的典型案例。

“青浦教案”发生前,上海的基督教传教士已经逸出口岸范围活动。据当时担任江苏巡抚的陆建瀛调查,英国伦敦会传教士麦都思、雒魏林等“时常私往附近厅县游行,或与民人口角龃龉”。1848年3月8日,麦都思、雒维林、慕维廉三人乘船至青浦城外野鸡墩,舍舟登陆,步往城中。当时,恰有大批北上漕船在青浦停泊。麦都思等在城隍庙一带散发宣道小册子时,与漕船水手发生“争殴”,三个传教士受了轻伤,向青浦东门逃跑。青浦知县闻讯后派役吏将传教士从重围中救出,并“备轿将他们送回上海”。

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却不顾传教士违约的事实,要求苏松太道咸龄“惩凶”和赔偿。咸龄一方面表示不能“执民以媚夷”,同时又写信给麦都思等表示慰问。阿礼国坚持要清政府惩凶和赔偿,又以英国商船进出口货物不再纳税和以军舰阻止漕船海运相要挟,并派副领事罗伯逊乘军舰驶往南京递交照会以恫吓两江总督李星沅。

李星沅立即派署理江苏按察使倪良耀、候补道员吴健彰驰赴上海“督拿各犯,解沪审办”,将漕船水手王名付等十人“当堂枷责”。在罗伯逊坚持下,李星沅又不得不再派江苏布政使傅绳勋去沪查办。阿礼国强硬提出惩凶、赔偿要求,傅绳勋随即将被捕水手带回南京审办。5月22日结案,“将为首之王名付拟流,为从之倪万年拟徒”(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页。),苏松太道咸龄被革职,改以吴健彰署理。

“青浦教案”发生,突出了通商口岸范围问题的严重性。

“所谓‘青浦教案’,乃为一般常识之误称,实际上殴打教士之水手们并非为反教而起”(注:林治平主编:《近代中国与基督教论文集·序》,宇宙光出版社1981年12月再版。),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不是传教,而是通商口岸的范围问题。

如果青浦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外,则传教士到青浦活动为违约,处理这一事件时首先应追究传教士违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交涉过程中,上海英领事阿礼国就在“范围”问题上做文章,“硬说距上海九十里的青浦在‘官定范围之内’”(注:参见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12月版,第86页。),企图避开对违约远行责任的追究;而清政府在交涉中则一再重申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等的约定。这些,恰恰凸显了“青浦事件”的实质所在。

1848年4月18日李星沅等奏:“至夷人原定条约,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本不准任意逾越。上海口岸,经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与英夷德酋及领事巴富尔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并非一日可以往还之地”(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6页。)。

1848年4月18日廷寄称:“至所称上海口岸,本与德酋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所约本属明白晓畅,以后该夷等如复不遵条例……届时似此违约私行,致有争斗,勿议我国置之不理。”(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7页。)

1848年5月22日耆英等奏:“该夷违约远行,致被我民殴逐,已非一次。该夷既虑我民与之为难,又畏其公使责以违约,每多隐忍不言。”“其上海口岸,前经德酋与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议定,该夷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前夷目巴富尔照会苏松太道文内,亦有准其雇买船只轿马,水陆往来,均不得在外过夜之语。今青浦县离上海九十里,来回一百八十里,穷日之力,断难往返”(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页。)。

从以上引文特别是耆英所奏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通商口岸范围问题上,宫慕久和德庇时曾议定外国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巴富尔也曾给宫慕久一份照会,这份照会也确认了外国人“不得在外过夜”的同样规定。从广义上说,这种议定和照会已经成为双方均须遵循的条约。

尽管清政府知道青浦教案的实质是传教士“违约远行”而与中国民人发生争殴,“该夷以斗殴细故,藉口前有条约,赴省控诉,任意乖执”,但还是作出了屈辱的让步。

青浦事件结案前后,清政府担心列强“势将接踵效尤”。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清政府地方官员又多次与美国驻华使节交涉,再三重申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等的约定。

1848年5月4日,钦差大臣、广东巡抚徐广缙照会美国代理公使伯驾称:“……惟各国人在上海地方出外游行,原议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乃近来各国人,动辄前赴附近各县游行,核计道里,均非一日可以往返。兹麦都思等又远赴青浦,殊与成约有违。’……应请贵大臣照会各国公使,通行各国领事官等,嗣后各国人在上海游行,总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3页。)

1848年5月25日,美国代理公使伯驾复照称:“现在本国尚未与贵国议定界址(按:指通商口岸范围),故本国大学士大臣亦有公文催与中国速为议定此事。是本摄理即于此时与贵大臣酌定,凡合众国人出外游行,亦准其尽一日可以往返途程为断。”(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5页。)

1848年5月30日,徐广缙复伯驾照会称:“溯自上海有一日往返之议,各口效尤,以致事端滋起……乃来文尚请以尽一日往返为断,所见殊与本大臣不同,若必欲如此办理,则此议之行已非一日。”(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5页。)

从以上三份照会可以看出,清政府坚持通商口岸的范围应为外国人“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而美国公使则要求“尽一日往返为断”,双方指称的范围是不同的。以青浦事件为例,若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就不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若以“尽一日往返为断”,昼夜兼行,则青浦可一日往返,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因而徐广缙驳斥伯驾:“所见殊与本大臣不同”。

6月8日,伯驾复照称:“查此议,前经中国与本国、英三国同酌,许久尚未定夺。迨英国德公使于去年二月到省时,其英吉利一国自己与贵国酌定,惟本国至今仍未曾与贵国定议,是以本摄理遵条约及本国大学士之意,照会贵大臣办理此事,亦情愿照议同此章程,以继英国与贵国既定之议,并预备接到复准,即饬令本国领事官及商民人等遵守奉行。惟总不能饬令遵守非己国所定之条约也。”(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6页。)

显然,徐广缙和伯驾的交涉是没有结果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订立后,根据有关条约和约定,通商口岸(至少在上海)的范围应以苏松太道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所议定内容、驻沪领事巴富尔致宫慕久的照会为依据,即“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事件中传教士至青浦活动显系违约侵权行为。(注:据《怡和档案》,1856年3月,太平洋行的拉斯登先生就曾“前往(福州)内地茶区”。参见郝延平《中国近代的商业革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由此可见,青浦事件后,通商口岸的外国人违约远行的事当不在少数。)

《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范围

1856年,英法发动对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列强以兵威逼清政府订立了又一批不平等条约,其中,《中美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有关的条款仍同《望厦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仍如前规定法国人“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而《中英天津条约》及此后订立的《中德通商条约》则似乎涉及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进一步规定。

《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中德通商条约》第八款规定与中英条约相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民,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

《中英天津条约》订立的第二年,由于“换约”交涉而战争再起。1860年10月,清政府兵败求和,与英、法交换《天津条约》批准书,并与列强订立《北京条约》。《北京条约》肯定了《天津条约》的这些规定。

与前文所述及的条约和约定相比,《中英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出现了所谓“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的新的表述,这一表述似乎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空间上,都扩大了通商口岸的范围。就时间而言,从“早出晚归,不得在外过夜”到“三五日内”;就空间而言,从原定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扩大到“地在百里”(注:也许,在英国人看来,如果由此追溯青浦事件,距上海90里的青浦就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了。当然,这种追溯是无效的。)。按当时度量衡制,通商条约规定之度量衡,与英制折算办法为“中国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国一百四十一因制为准”(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影印1984年5月版,第282页。),则1里为150丈,即21150英寸,约合0.537公里。“百里”约合53.7公里。

《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清政府和列强没有发生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重要交涉。直至1908年,荷兰、英国和美国公使给清政府的一份照会中才又提到了这一问题。该照会称:“在谈判条约时,各外国意思是,‘条约口岸’或‘通商口岸’的名词,应包括相当广阔的地区。英约的英文本中用‘城镇’,法约本中用口岸与城市,以及对内地旅行发给护照的章程规定条约口岸一百里内不需护照,都可证明这一点……各有约国对这问题的态度是人所习知的……它们如一向所主张,认为条约口岸包括当地城市和其附近的水面和陆地。而且不论是根据条约,或是由中国政府自愿向外国贸易开放的地方,为了划一起见,都应适用这一原则。”(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

显然,在列强看来,《天津条约》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已扩大到百里。

马士讲到条约口岸关税时说到:“如果进入‘内地’到距离上海三十哩的一个非条约口岸的地方,那么,就要征其他的税。”(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8页。)按1哩(即英里)为1.609公里,30哩合48.27公里。显然也将通商口岸的范围认定为三十哩,即48.27公里,约合90华里(按当时度量衡制)。

问题在于,我们并不能从《中英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条约清楚地写明“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和“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字样,就已明确“游玩”之处已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外,唯不得超出百里范围和三五日时限而已。

第二,从条约规定的外国人活动的性质看,如果外国人仅仅是在百里范围或三五日时限之内旅游(“游玩”),而不是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方可“毋庸请照”,享受相当于在通商口岸活动时依据条约所享有的待遇。

由此可见,《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并未扩大到百里。仍应依前定条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

《天津条约》订立后列强的违约和侵权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订立以后,列强在通商口岸附近的活动就建立在他们对通商口岸范围的上述解释的基础上,并立即对当时的一些重大事件,特别是太平天国和列强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例一,对1861年3、4月间英国与太平天国关于太平军进攻上海的谈判的影响。

1860年以前,列强在太平天国与清政府之间基本上保持了“中立”的立场。1860年6月太平军占领苏州,7月,攻占淞江,此时太平军距上海约百里之遥。同年8月,李秀成两度进军上海,遭英法侵略军阻击,退回苏州。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由于当时第二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北京条约》尚未订立,《天津条约》尚未生效,列强并没有提出通商口岸范围为一百里的问题。

至1861年初,太平军与列强的协议则涉及到了通商口岸范围问题。

由于《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的订立,长江中下游又有镇江、南京、汉口三处被辟为通商口岸。为调查口岸情形和落实开埠通商事宜,1861年3月11日,英国在华海军司令何伯与参赞巴夏礼等到达武汉。3月21日,与湖广总督官文议定汉口英国租界条约。3月22日,巴夏礼特地赶到黄州,会见太平天国英王陈玉成,阻止太平军进攻武汉三镇。

何伯与巴夏礼等在黄州得手后,又企图阻止太平军进攻上海。3月28日,何伯在南京江面“克罗门地号”军舰上训令舰长雅龄等会见太平天国领导人并转达照会,要求“太平军切勿进至距该处两日路程之地点”(注: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226页。)。从3月29日至4月2日,英国外交官与太平天国官员举行了多次谈判。1861年3月31日,巴夏礼与太平天国赞嗣君蒙时雍举行第四次会谈。巴夏礼提出两点要求。第一点就是:太平军不进入根据条约规定向英国开放的任何港口或地方的一百里以内地区。它的条件是,清政府不得从这些地方派遣军队攻击太平军。(注: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272页。)这就意味着英国已经援引《天津条约》,将通商口岸的范围解释为“距该处两日路程”或“百里以内地区”(注:英国学者安德鲁·威尔逊于1868年出版《“常胜军”:戈登在华战绩和镇压太平天国叛乱史》,书中述及此事云:何伯要求太平军“不得侵入上海周围一百里或三十英里以内(据设想这样的距离足以保证上海不致遭受突然袭击)”,显然只是一种猜想。参见(北京太平天国史研究会编《太平天国史译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5年6月版,第182页。)。尽管太平天国领导人严正声明:不能禁止太平军进入上海附近百里以内地区。但太平天国领导人还是向太平军将士说明“进攻上海不是太平军当年的任务”。无庸讳言,对英国侵略者的侵权活动,太平天国领导人作了让步。4月2日,雅龄向何伯报告说,太平军将下达命令给他们的官员,命令所属部队在本年内不去进攻上海和吴淞,并与这两个地方保持一百里的距离。

例二,对1862年后列强进攻和镇压太平天国的影响。

1862年,太平军不进入上海附近百里以内地区的协定期限届满,太平军大举进攻上海。此时列强的军事部署,从地域上看,仍依据他们所解释的通商口岸范围。

1862年2月22日,何伯向普鲁斯提出,让英法联军肃清上海四周乡村的太平军势力,在穿越距离大约三十英里的城镇建立一道防线。普鲁斯认为这个计划在英国“政府的意图范围之内”。

1862年4月23日,普鲁斯写信给士迪佛立:“我想,在陆地上对太平军的任何军事行动是否恰当,将视下列两个问题是否得到回答为准:(一)这个军事行动是否是保证上海安全所必需,即将太平军从上海四周三十英里以内他们所占领的地点赶走所必需;(二)在他们被赶走以后,清政府是否有能力驻扎和防卫被肃清的地区,并且在不需要我们动员陆上武装支持清军的情况下,他们能保证这些地区不受太平军的袭击。”(注:Further Papers Relating to the Rebellion in China.转引自茅家琦《太平天国对外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59页。)

这一阶段英法联军的主要军事活动就是与太平军在嘉定、青浦、淞江、奉贤一线的争夺战。至1862年8月,除淞江为太平军控制外,英法侵略军已基本构成了以上海为圆心,以“百里”为半径,连接嘉定、青浦、奉贤三点的弧形防线。

1862年8月,上海外围战斗结束后,英法联军没有继续西进,如果越出奉贤、青浦、嘉定一线,他们就甚至违反了他们自己所解释的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条约权力。

英法联军退回上海,但这并不表明列强不再与太平军为敌。相反,他们采取了一种更隐蔽的形式,由常胜军和清军联合向内地太平军进攻。华尔死后,李鸿章和英国侵华陆军司令士迪佛立就整顿常胜军谈判。1863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了整顿常胜军的协定十六条,其中第二条为:常胜军作战“如远在百里以外攻打城池,须预先与英法两国商量。”(注:《吴煦档案选编》第3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2月版,第18页。)换言之,英法两国不能派英法军队“远在百里以外攻打城池”,但在英法两国同意的前提下,常胜军可“远在百里以外”的内地作战。

从性质上认定,常胜军是清军中一个特殊的部分:由中国士兵组成,由外国军官指挥,外国军官受任清政府的职务。武器、薪饷等一切费用均由清政府承担。这样,尽管清政府在很多方面须和列强商议,没有对常胜军的完全的控制权,但在形式上和性质上,常胜军是清政府的军队。正因为如此,当英法觉得他们外国军队不宜超出通商口岸一百里范围时,常胜军便可代为出征,不致引起违约的争议。

问题在于,英法军队在通商口岸一百里范围内进行军事行动时,即已违反条约规定而构成侵权。

按条约规定,外国人“毋庸请照”,可以在通商口岸周围一百里范围或三五日时限之内旅游(“游玩”),但绝没有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的条约权力,更没有进行军事行动的权力。因此,英法联军在通商口岸上海附近一百里内的活动是违背条约规定的侵权活动。可悲的是,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不惜与列强勾结,对列强的侵权容忍和默认。尽管清政府从未承认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注:可以佐证的是:1900年,清政府将武昌辟为通商口岸。武昌与已开通商口岸汉口毗连,换言之,武昌在汉口周围的百里之内,如果清政府承认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就不会另辟武昌为通商口岸。)但一直到清王朝垮台,清政府对列强的违约与侵权都不置一喙,“条约口岸”或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以内几乎成为不争之事实。

然而,事实是不容歪曲的。按本文的考察,通商口岸的范围应以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与苏松太道宫慕久的约定和照会为准,“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威罗贝认为“关于条约口岸的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相对于列强单方面按一百里范围解释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而言,威罗贝的说法更近乎有关条约的真实。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绝不是一百里,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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