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对待股份制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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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资产的组织形式,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

最近,有关股份的议论多了起来。有的说股份制是私有制,根据是资本主义国家里的股份公司;有的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甚至打出马克思的旗号,说马克思就有这个意思;有的根据俄罗斯改革中把股份制作为大私有化的主要形式这一实践得出结论,实行股份制就是私有化;有人干脆主张不必去问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干就是了。这些议论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如何界定股份制的性质。

其实,股份制不过是企业资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办法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经营的制度。它本身并不能说明姓“公”还是姓“私”姓“社”还是姓“资”,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因而需要作具体分析。

从历史上看,股份公司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18世纪初,它就出现于欧洲,到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有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所需要的巨额资本。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很快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本集中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制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股份制的出现虽然使“私人资本”变成了’社会资本”,但它改变的只是资本的存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私有性质,因为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伙私人的资本,因而“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同上,第20卷第304 页)。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制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资本集团用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手段。金融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系统,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层层控制,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股份制成为金融寡头实行垄断统治的重要形式。可见,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姓“私”不姓“公”,姓“资”不姓“社”。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建立了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由私有变为公有、由资本主义变成了社会主义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形式不可能决定内容,资产组织形式的变化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的性质;在实践上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近100 多年来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发展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加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统治,扩大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提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这是一种违反常识的说法。普通人这样说说,可以说他是无知,一笑置之,如果身居要位的领导干部也持这样的观点,那就不仅贻笑大方,而且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股份制原来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能利用股份制这种资产组织形式,并不是说不能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股份公司。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在企业改革中也曾出现过股份制,而且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股份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我国股份制是多种多样的。有国有企业之间以各种生产要素“参股”形成联合型股份制企业,典型的就是各种集团公司。这种股份制企业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它有利于企业资产的重组,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产业,因而发展较快。它的性质无疑是社会主义的。也有公有制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的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最普遍的是国有小企业改组时形成的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排除雇佣和剥削关系,因而也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一起,并吸收国内社会闲散资金甚至吸收国际游资组成混合型股份公司。这种混合型股份公司的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由谁来控股。如果以公有制为主体,利用其他经济成分和个人的资金来壮大社会主义经济的实力,那么可以说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相反,如果由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成分所控制,那么它基本上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毫无疑问,股份制也可以成为公有制财产实行私有化的一种形式。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即大私有化,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先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然后把股票卖给国内外的资本家和其他个人(包括本企业职工)。这样,就把公有的生产资料化为私有了,生产关系也由社会主义性质变为资本主义性质了。

可见,股份制这种资产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关键问题是它的所有制基础是什么,组织股份公司的目的是什么: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壮大社会主义经济,还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为资本主义服务。因此,谈到股份制的性质,必须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把股份制等同于集体所有制

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这是某些人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依据。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归单个人所有,那是私有制;为两个人以上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因而也就是公有制。在股份制条件下,企业的财产为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人所有,那当然是集体所有制了。按照他们的逻辑,只有小农经济、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才是私有制,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甚至合伙企业)就已经是公有制了,这样,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因为资本主义早已有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趋同的,因为它们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似是而非的看法。

我们撇开政治因素不说,单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资产组织形式与生产关系本质混淆在一起了。股份制是资产的组织形式,它是相对于独资、合伙这些组织形式而言的。它本身不能说明生产关系的本质,同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可以反映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集体所有制则是另一类范畴,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虽然与全民所有制有一定区别,但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而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

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所有制这一范畴。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地说,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但它并不是一般的物的归属,这种物的归属的背后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关系,是通过人对物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管他是以独资的形式还是以合伙或股份制的形式来占有生产资料的),而工人是一无所有的劳动力出卖者,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只能通过资本家雇佣工人并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这样的方法来实现。所以,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表现为资本家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来雇佣工人并无偿占有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要解释资产阶级私有制,我们不得不把《资本论》说一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他们所有和支配。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了联合劳动、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分配过程中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关系,而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只是反映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差别,它们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不管企业的资产采取哪种具体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种生产关系本质是不会也不应该改变的。

可见,股份制不等于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股份制是私有制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企业资产由独资形式改为股份制形式,并没有也不会改变资本家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关系,从而也不可能变成了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股份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根本对立的。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也不等于集体所有制,它可以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如由国有企业联合起来组成的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如由乡镇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公司),也可以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型的(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和个人资金组成的股份公司)。总之,从理论上讲,决不能把股份制混同于集体所有制,更不能由这种混同进一步得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结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驻苏最后一任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苏联解体亲历记》第315页)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 把股份制定义为集体所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们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

那么,怎么认识我国在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呢?我们提出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入股,而是有条件的。第一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即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而且首先是劳动者,没有不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单纯的资本所有者;第二。每人入股的资金数额差别不大,而且企业的决策权是一人一票,不是一股一票,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互助合作的关系;第三,在分配中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按股分红主要是作为刺激工人积极性的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剥削关系;第四,股东退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只能把股份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同时防止通过股票的集中化形成少数人控制企业的局面。按照这些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类似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的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在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手中、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它是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照50年代初对初级社的说法,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当然,如果股份合作制搞得变味了,只讲“股份制”不讲“合作制’,股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甚至集中在不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少数人手里,工人变成了不占有生产资料、没有决策权的雇佣劳动者,那么就会变成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的、导致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制。这就与我们提出的股份合作制的初衷相悖了。不对股份合作制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离开生产关系本质抽象地宣传股份合作制,就很容易把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引导到邪路上去。

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实行股份制,切忌一哄而起

有人在宣传股份制时,任意夸大股份制的优点,把股份化当作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办法,仿佛“一股就灵”,要求普遍地推行股份制改造。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发展情况。毫无疑问,股份制有利于筹集社会闲散资本,有助于建立需要巨额资本的大企业,这是股份制的最大优越性。但是,社会生产是千差万别的,相应地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企业适宜采取股份制,有的企业则适宜于采取股份制,有的企业则适宜于独资、合伙的形式。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即使在股份公司最发达的美国,股份制企业在企业总数中也只占不到20%,大量的企业仍采取独资和合伙的组织形式。可见,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虽然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也没有成为企业的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组织形式。说股份制已是普遍化了的组织形式,并不符合实际。

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很难得出一个结论,说某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就是绝对的好,别的形式就一无是处。一切要依条件为转移,在某种具体条件下,股份制是适宜的,在另外一种条件下,也许独资、合伙的形式更好一些。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股份制就是最好的、最合理的形式,对于资产组织形式的适宜性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我们在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必须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牢牢把握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我们实行股份制是为了通过股份制这种资产组织形式壮大国有经济、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实力、最终为实现共同富裕服务。这是实行股份制的根本前提。背离了这一目的,抛弃了这一前提,实行股份制就迷失了方向。要防止把股份制变成实行私有制的手段,原苏联东欧各国就是这样做的,而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经济学家(例如萨克斯)也是把股份制作为推行私有化、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好途径竭力向我国兜售股份制的。对此,我们即不能因噎废食,一概拒绝运用股份制,也不能丧失警惕,按照西方的意图去搞股份制。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在实行股份制时,我们必须注意这一点。我们的理论工作决不能抽掉了股份制的所有制基础、撇开生产关系本质抽象地谈论股份制,那样是容易上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当的。

第二,必须牢牢把握“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行股份制改造,一定意义上是生产关系某些环节的调整。我们的改革说到底是为了解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作为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实行股份制并不是目的本身,不能为搞股份制而搞股份制,必须把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目的作为基本出发点。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提出了股份制改造的要求,而且又具备实行股份制的条件,搞了股份制能够发展生产力,我们就积极去办;反之,如果客观上不需要又不具备条件,搞股份制并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应该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推行股份制改造。这里,切忌一哄而起、“一刀切”,切忌不顾条件下达实行股份制的指标。我们过去在经济工作中吃够了“一刀切”的苦,这不应该再重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一度盛行“一包就灵”,事实证明承包制并不是万灵药丹。现在我们不能再来个“一股就灵”,用股份制来包医百病。盲目的股票上市,会造成泡沫经济的隐患。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又没有合适的使用途径,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类问题积累多了,会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即使就搞好国有小企业来说,股份合作制也只是一种办法,而不是唯一的办法。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究竟选择哪一种形式,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进行探索。应该是一厂一策,而不能套用一种固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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